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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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制定我院具体管理制度。我院不是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一 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醒目标志。二 B超室应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三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操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求

2、。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操作人员。四 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到场。应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人等情况准确记载。五 对孕妇的正常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六 我院实行住院分娩制度。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我院不给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如 (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3、;(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八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病历附件一同保管,受术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九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十 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十一 凭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督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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