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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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

2、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

3、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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