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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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法,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特征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种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 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的公司。,资合,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1、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 公司立法 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

3、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重新颁布。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四、公司登记管理1、登记2、名称 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类别,案:原告申花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申花俱乐部)系社团法人,上海申花足球队是其下属;被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雷通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1999年3月12日,特雷通公司与上海海联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约定广告公司为特雷通公司在上海新民体育报上制作1035厘米黑色通栏广告两次,广告内容是北欧风情家具,广告资料由特雷通公司提供,广告总价2.4万元,折扣50%,计价1.2万元,付款日期3月22日,刊出日期3月22日

4、和4月5日。合同签订后,特雷通公司的商业广告如约在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的新民体育报上刊发,其中一次属错刊。广告内容中,除了介绍特雷通公司的家具产品外,还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呢?”、“甲A冠军”等词句。申花俱乐部发现该广告后,即与特雷通公司交涉,要求特雷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特雷通公司不同意,申花俱乐部遂提起诉讼。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曾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1999年度全国足球甲A联赛时,申花俱乐部将主赛场搬迁至虹口足球场,搬迁时间是1999年3月21日。,原告申花俱乐部诉称:原告作为一家全国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凭借自

5、己的形象、名称、荣誉称号等无形资产赖以生存。经有关部门评估,原告的商誉价值达113800万元。其他单位在使用原告名称、形象和荣誉称号进行广告宣传时,原告从每项合作获取的收入均不低于30万元。被告于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在新民体育报上刊发商业广告,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名称和荣誉称号宣传其产品。原告向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特雷通公司辩称:被告在广告中仅陈述了申花足球队曾获甲A冠军和比赛场地搬家这一事实,没有盗用、假冒申花俱乐部的名称,没有贬损其名誉,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相反在客观上还扩大了原告的影

6、响。此类广告我公司做过多次,其他公司也做过,都没有损害结果,不构成侵害名称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0年5月24日判决:被告特雷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新民体育报刊登启事,向原告申花俱乐部赔礼道歉;被告特雷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申花俱乐部5万元。特雷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章 公司独立人格与法人格否认,一、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其意义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

7、意义。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下,出资者与债权人各放弃一定利益,从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一道屏障,这种安排在公平基础上实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价值,公司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受到道德风险挑战,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即股东处于优越地位,尤其是大股东拥有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能力,致公司仅仅“沦落”为交易的工具。公司债权人,隔着公司独立人格这道屏障或碍于昂贵的资信调查成本,无法了解股东与公司人格不分离的真实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

8、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新公司法于20条第3款引入了该理论。该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甲公司为了逃避不法行为责任,设立了Y有限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此,Y公司的债权人X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理由是:Y是甲的全资子公司,从人员构成、营业活动上看,Y和甲公司已经完全一体化;从法律形式上看,Y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

9、格,但实际上不过是甲公司的一个部门而已。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X的债务时,请求法院追究甲公司的责任。,案:2001年,陈兵委托上海某代理公司代办注册广告公司手续。同年11月29日,广告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广告公司的登记出资人为两名,即本案被告陈兵和被告周俞,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陈兵占55的股份,周俞占45的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兵。事实上,陈兵并未出资,周俞也非真实股东。2003年10月22日,被告陈兵将所持的55%的股份以55万元协议转让给王林,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亦由王林出任。事实上,这是陈兵之弟陈某于2003年9月29日出面与王林达成关于转让广告公

10、司的协议,约定王林以4.8万元受让广告公司,并于2003年10月23日实际履行完毕。,2005年5月10日,王林以广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印刷公司签订印刷加工合同一份,约定印刷公司为广告公司制作印刷品,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印刷费用。因广告公司与案外人实业公司就上述印刷品于2005年5月9日另签订有印刷加工合同一份,约定广告公司为实业公司制作上述印刷品,故原告将加工好的印刷品直接交付实业公司,共计价款317116元。期间,广告公司支付了加工费2万元。后来,因广告公司向实业公司收取余款无着而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林于2005年11月2日以实业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局报案。2006年1月

11、4日,被告王林向原告印刷公司写下还款计划,承诺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分四期归还上述欠款,但之后并未兑现。原告催款无果,遂提起诉讼。,第三章 一人公司的产生及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此外,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

12、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案:Y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董事,1名监事。该公司共有5名股东,其中2名为董事。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纷纷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最后仅剩A股东一人,此外,除了X董事(非股东),其他董事、监事也相继辞去职务。于是A股东一人选任了新的执行董事和监事,X董事被更换。对此,X以A一人股东召开股东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的选任决定无效。,只有一个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第四章 公司设立制度与公司章程,一、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

13、立原则2、特许设立原则所谓“特许设立”,是指每个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由国家制定特别法令或者由国王颁布特许状予以批准。3、核准设立原则也称许可设立,是指公司设立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要单独经过行政机关审查批准。4、准则设立原则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过向登记机关注册即可成立。5、严格准则设立原则为防公司滥设而严格公司设立条件,如资本三原则等。,我国公司法采用的公司设立原则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制度采用的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严格准则主义为原则、以核准主义为例外;对股份有限司,完全贯彻了核准主义的立法态

14、度,即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公司法两种公司的设立原则统一,表现为第6条的前两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二、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从事公司设立事务的人,形式意义上指在公司章程上签章的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15、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

16、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份认购范围问题,根据公司股份是否由发起人以外的人认购,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一)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共同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资本从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名称预先核准3、制定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4、认购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

17、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5、缴纳股款及验资6、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全体发起人选举7、申请设立登记:由选举的董事会进行8、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二)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股份认购人范围的封闭性,从而使资本成为衔接股份认购人与公司的唯一因素。因此,募集设立的方式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8条)募集设立的好处:对公司有利于获得更多资本;有利于募集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实现资本增殖;对社会而言,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18、。,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名称预先核准3、制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现行制订,并在募集股款缴足后,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大会的发起人和认股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4、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5、向社会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签订代收股权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6、股份认购:认股人须填写认股书,并由认股人签名、盖章。发行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

19、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7、缴纳股款及验资8、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9、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0、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20、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案:赵某、钱某、孙某、吴某4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4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4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吴某去外地出差,赵某、钱某、孙某3人趁机拿4人共同出资的设立费用大吃大喝,花费了1万多元人民币。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赵、钱、孙3人以货币出资,每人出资20万元,吴某以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出资,后来因吴某知道赵、钱、孙3人的上述行为,一怒之下不缴纳认缴的出资,赵、钱、孙3人在足额缴纳货币后因吴某的行为,不

21、能去工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案:某市红星钢铁厂等六家企业准备采用募集形式创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6家发起人各自出资2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李某系一个体户,有价值100万元的豪宅一幢,李某提出以此楼作为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6家发起人同意以此楼折抵股款100万元。为了节约开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由红星钢铁厂的销售人员负责发行。,案:深圳市民刘某、关某和李某等原是五个私营企业家,他们共同发起设立深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刘、关、李等以私营企业原有的财产作价出资,共承购了400万元人民币股份,

22、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市民章某等人按照招股说明书认购了部分股份并缴纳了股金。但是,由于公司预期的股份未募足,所以成立大会迟迟没有召开。章某等人见公司成立不起来,便向发起人提出要求退还出资。刘、关、李等人以股票不还本为理由,拒绝了章某等人的要求。章某等人不得不诉至法院。另查明,刘某在公司设立前以深华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货合同,用于深华公司厂房建设。,四、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二)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我国公司法第25、第82条均对章程内容作出了规定。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4、自治性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公司章程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本公司提供了行为规范。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

24、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公司章程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法定事项,其记载与否和记载方式直接影响章程的效力,如果欠缺该事项或记载不正确则公司章程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中虽然列举,但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记载才能生效的法定事项。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整体效力,但若要该事项生效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记载,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约定则不被许可。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该事项未为公司法所规定,其记载与否并不影响章程的效力,是否记载由公司设立人自由选择。,公司法只是规定下列内容应

25、当记载:(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解散事由;(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等。,(四)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五章

26、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既包括货币出资,也包括非货币出资。公司资本由章程确定、股东出资形成,一经确定即变为一个稳定的恒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也不会自动变更。,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1)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其外延比公司资本更为宽泛,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公司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二,一为股本,一为债款。具体包括三类,即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和向银行的贷款等。其中,只有第一项才能称为“公司资本”。(2)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

27、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范围上说,公司资产大于公司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3)公司资本与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又称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股东权益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资本是其中的一部分。,(一)公司资本的形态1、授权资本: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 2、注册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公 76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资本总额。3、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已经发行的,并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4、实缴资本或实收资本:前者基于股东立场而言,是指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总和;如站在公司的立场,亦可称为实收资本。5、未收资本:又称催缴资

28、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付出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催缴的资本。,(二)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之初,资本数额必须在章程中确定,且应认足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存续中,公司至少必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的财产,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的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数额一经章程确定,应保持不变。公司确需变动资本,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资本确定原则,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形成稳固的财产基础,籍以防止公司滥设。但资本确定原则并非毫无缺陷,其不足表现为:其一,因为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即募足全部资本,势必给公司设立造

29、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其二,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运营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形成筹集的资本闲置和浪费的局面;其三,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以后在其经营中需要增加资本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我国1993年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2005年公司法以做出修正,适当放宽了限制。,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的资本。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1、公司成立后,股东

30、不得退股,不得抽回其出资 2、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 3、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5、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或将其收为质物 6、债务不得抵销 7、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认缴出资责任。,资本不变原则,实行资本不变原则,其本意并非一般地禁止公司资本变更,主要禁止自由减少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生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限制。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须向公司

31、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一)法定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三)折衷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不得分次发行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份总数),但并不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发起人只要全部认购已发行的资本并缴付,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的股份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并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对公司首期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的一种资本制度。既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

32、度,避免了法定资本制造成的公司资本闲置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资本的运作效率;使公司资本相对确定,有利于避免公司虚设,另外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 股份公司(不上市):500万元;股份公司(上市):3000万元 此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公司资本构成(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的种类,货 币,非货币,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实 物,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33、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工业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非货币财产,著作权,案:1998年5月,张某、刘某、丁某欲成立一个音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张某以现金20万元,刘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元,由于丁某精通音响设备制造技术,于是张某与刘某均同意丁某以劳务向公司出资,共作价15万元,三人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当地(N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该公司。,(五)公司设立条件的瑕疵,公司设立条件的瑕疵,是指公司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依然被有关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

34、被授予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实际上暗含地承认了瑕疵设立公司的有效性,,第六章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2023/2/10,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中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委员会,委员会,德国模式,美国模式,一、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组成和性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35、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

36、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的种类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37、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38、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表决权的分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决议的种类,一、普通决议1、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二、特别决议1、有限公

39、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案:某公司要选5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东20 人,其中两个大股东拥有51%的

40、股权,其他18 名股东共计拥有49%的股权。依普通投票规则,若选5位董事,因得票多者当选,则大股东可以对其提名的每一位候选人投51的票,可见,大股东完全控制了这5位董事的选举结果(小股东全部集中起来却只有49的票)。依累计投票制,每股拥有5个表决权票,且这五票可以集中投到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如果一个小股东有20股权,则其所享有的100张表决权票可以全部投给候选人A。但若依普通投票规则,则该小股东最多能给A投20张票。依累计投票制,49的小股东拥有245(495)张表决权票,51%的大股东拥有255(515)张表决权票。大股东若想控制五个董事职位的四个名额不再可能。因为若255张选票平均分配投给4位

41、候选人,则每位不足64票。由于可以累计投票,小股东的245张选票可集中于1位到3位候选人,就会使自己支持的董事胜出1位到3位。若大股东改变投票策略,将选票集中于三位候选人,则其支持的每位候选人至少可以得到85票,而此时小股东最多只能支持2位候选人胜出(若支持3位候选人,每位的票数不可能超过82票,敌不过大股东)。,(二)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决议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42、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43、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44、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

45、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三)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

46、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

4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48、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9、,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

50、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案: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刘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和刘某将经营农机厂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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