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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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阿克塔木乡卫生院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为切实做好我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特制定黑龙江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一、本方案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工作原则。本方案适用于就读于全省托幼机构、小学的所有幼儿、学生。省内和跨省的流动幼儿、学生和借托借读在本省的外

2、籍幼儿、学生。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和查验工作。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本乡预防接种单位及服务范围、预防接种证查验

3、、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四、全省各托幼机构、小学校,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凭黑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各接受单位对新入托儿童、入学新生必须查验黑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将补证、补种情况做好登记(登记表见附件1),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存入儿童健康档案,原件仍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托幼机构和学校对学期中新转入的幼儿、学生,在办理转入手续时,也要查验预防接种证。五、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所查验的接种证中

4、必须接种的疫苗种类及其免疫程序,应按照卫疾控发文件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六、发现未按国家免疫规划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者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应在30天内向所属预防接种单位(以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地址为准),以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补证)通知单(附件2)形式报告。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儿童监护人负责携带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完成补种(补证),并将通知单第一联交回托幼机构或学校。托幼机构和学校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儿童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或补办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到原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未按国家免疫规划免疫程序完

5、成预防接种者,如为本乡常住儿童,应到原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如为本乡外的流动儿童,应到托幼机构或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年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基础免疫补种统计表、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加强免疫补种统计表(附件3),上报

6、当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辖区内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月30日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八、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预防接种单位将补种或补证信息记录在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补证)通知单上,第二联留下存档,第一联通过儿童监护人,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九、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7、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4、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5、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6、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

8、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一支注射器中接种。十、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组织师生开展预防接种,并做好预防接种登记工作。十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常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对因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或造成相关传染病传播或暴发、流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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