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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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卫生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卫生系统由人民内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一、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二)预防为主。实行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定期上报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防范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减少和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分级负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

2、、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各医疗卫生单位均要制订预案、成立机构、指定人员、明确任务,一般和较大群体性事件应立足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力争解决在基层。(四)快速反应。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事单位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采取果断措施,缓和情绪,调解矛盾,疏散群众,稳定局面,防止事件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二、范围和级别 (五)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罢工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

3、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六)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卫生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3、非法集体罢工;4、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5、聚众堵塞公共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6、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工程施工;7、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医务工作者等; 8、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七)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

4、以下四个级别: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三、职责分工(八)县卫生局履行下列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部署主管工作领域内的全县卫生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单

5、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地政府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开展卫生系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等。必要时参与处置一般性群体性事件。(九)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本单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和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组织调动一切可用的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

6、解决问题;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挥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十)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共同履行下列职责: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沟通。在出台任何改革办法和行政措施前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做到“四个不出台”: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得不到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不出台;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强制性措施不出台;凡是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政策不出台;凡是保护部门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与民争利的政策不出台。四、监测和排查(十一)各单位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完善监测网络,配齐监测人员,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

7、项排查、特别防护期排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十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出现涉及本单位工作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在酝酿过程中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由直接涉事单位分管负责人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并准备好处置预案。五、现场处置(十

8、三)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请求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2、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向上级机关报告事发现场的动态信息。(十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县卫生局和当地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

9、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十五)县卫生局接到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后,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如属一般性事件,应迅速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要求事发地医疗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有关力量进行处置。如属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应迅速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县委县政府牵头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十六)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县卫生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开展指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协

10、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落实综合协调、媒体应对、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等现场处置工作措施,收集现场动态信息,迅速向区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群众来源地的党委、政府组织力量到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十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卫生局领导、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快速出面与群众对话,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宣讲政策,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掌控局面,稳定群众情绪,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

11、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涉事单位要及时收集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闹事、打砸抢烧破坏公共财产、威胁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固定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十八)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单位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十九)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悔过或予

12、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二十)组织保障。县卫生局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出现群体性事件发生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长的指挥下,根据事件涉及的业务性质和内容,由对口主管科室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协助配合,迅速抽调力量,共同开展事件的处置工作。(二十一)后勤保障。县卫生局对应急工作所需后勤服务提供必要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要根据本

13、单位情况,做好应急工作后勤服务准备工作,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保证能有效调度。(二十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卫生局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二十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均要成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协调工作,组建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根据预案,加强应急工作中可能遇到情况的演练。七、附则(二十四)本预案是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县卫生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卫生局备案。(二十五)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二十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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