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339628 上传时间:2023-02-13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90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2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TV 南德意志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课程4,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简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49年11月,劳动部,54年,国家计委劳动局,70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75年9月,劳动人事部,82年5月,劳动部,90年,98年6月,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历史沿革,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现状,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劳

2、动保护四个方 面的任务具体的说就是:减少、消灭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3、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1981年3月 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 报国务院审查1994年 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4月 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1999年12月 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 国务院又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200

4、1年11月21日 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4日-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一审2002年4月24日-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二审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 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5、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保险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

6、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对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权、工伤

7、保险权)。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工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接受培训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义务)。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9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 96,97条(术语及实施时间),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9、施办法(8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54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11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朱鎔基 2001年4月21日,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302号令的核心是讲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10、,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302号令,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

1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共六章 七十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

12、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法规规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职

13、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法规,劳动法(1995-1-1)安全生产法(2002-11-01)职业病防治法(2012最新修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09-0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01-0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990-04-0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2-09-27)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21,机械设备防护的相

14、关国家技术标准及要求 GB12266-99 机械加工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 GB/T8196-2003 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 一般要求 GB12265-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 23821-2009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3-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 5091-2011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6077-85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机械设备防护的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及要求,22,特种设备/作业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的管理,23,安全和技术文件。日,月和年度自检。安全运行许

15、可牌照必须依据安检周期接受指定安全检查机构的检查,如电梯每年一次,电动单梁起重机每2年一次。,特种设备管理,与消防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九章 奖 惩第十章 附 则,(公安部61号令),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3690-200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