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营改增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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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湖北省将于2012年12月开始试点。,目录,主要内容,会计处理及注意事项,优惠政策,1.背景介绍,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

2、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营改增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力。,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交通运输业税负过重

3、;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改革的基础较好。,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考虑,4.“营改增”后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目前上海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扩围的一般纳税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都是下降的。,一个方案 一个实施办

4、法 两个规定 若干补充性规定,“营改增”所涉及主要文件规定,一个方案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此次试点的纲领性文件。,一个实施办法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两个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试点开始

5、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试点涉及的行业,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注: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

6、内;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分类管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

7、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业务的,按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认定。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8、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9、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四)财政

10、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11、费用。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1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销售额扣除的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

13、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详见财税2003年16号文)。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税收减免直接免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税收减免直接免税,(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

14、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税收减免直接免税,(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

15、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税收

16、减免直接免税,(十)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税收减免直接免税,(十一)军队转业干

17、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税收减免直接免税,(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

18、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税收减免直接免税,(十三)失

19、业人员就业。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2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减免直接免税,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

21、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

22、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直接免税,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

23、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

24、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税收减免直接免税,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税收减免即征即退,减免税的特别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

25、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26、(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

27、务),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后某月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行会计处理:,试点后:1、提供应税服务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增值税会计

28、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案例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某月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试点后:1、提供应税服务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特别注意事项(核算的

29、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特别注意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谢谢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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