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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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培训,信用与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 银行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 政策银行法,第一节:信用与银行法,信用与银行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一、信用与银行,1 信用的本质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让渡,即所有者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一、信用与银行,2 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等,一、信用与银行,现代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商业

2、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股份信用、租赁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和国际信用等。这些不同的信用形式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一、信用与银行,3 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间接融资,是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中介。银行信用的客体是单一的货币资本。银行把分散在社会中的闲散货币资金和未用的积累资金以存款的形式集中起来,然后用贷款的方式分配出去,满足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二、银行法的产生与发展,早期的银行立法 现代银行法,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货币政策职能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3、发行和流通管理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服务职能的规定,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国务院下属的中国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权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行长 货币政策委员会 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货币政策职能的规定,1 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国外立法的选择单元制,即仅以稳定物价或仅以经济增长作为货币政策目标双元制,即货币政策目标包括稳定物价和经济增长两部分多元制,即货币政策目标为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四个方面。,三、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货币政策职能的规定,我国立法的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法做了如

4、下选择: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很显然,稳定币值与促进经济增长是分层次的,只有实现了稳定币值这一层次目标,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增长的第二层次目标。,三、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货币政策职能的规定,2 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基准利率 再贴现制度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公开市场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规定,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规定,2 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中

5、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规定,3 残损人民币的兑换、回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规定,4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

6、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五、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服务职能的规定,1 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主要是办理与监督国家预算收支和代理国债发行与兑付。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经理国库,保证了国家预算资金及时收付、准确核算和库款安全,沟通了财政和金融之间的关系,使中央银行有一项稳定的货币资金来源,在政府资金和银行资金之间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协调机制,五、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服务职能的规定,2 清算服务 我国金

7、融支付结算制度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所谓“集中统一”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五、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服务职能的规定,所谓“分级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经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商业性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五、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服务职能的规定,3 法律禁止中国人民银行从事的业务 中国人民

8、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节:银行业监管法,银行业监管法概述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1 银行业监管法概念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制定专门性的银行业监管法的国家。2003年12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

9、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2 监管主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3 监管对象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

10、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样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银监会还负责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1 一般监管职责 银监会有权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和发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

11、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其风险状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

12、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2 审慎经营职责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资本充足率 资产质量 损失准备金 风险集中 关联交易,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

13、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

14、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

15、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三、银监会的

16、监督管理措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第四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概述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规则,一、商业银行法的概述,1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立法宗旨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商业银行组织法和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与客户、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协调法。

17、,一、商业银行法的概述,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法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一、商业银行法的概述,2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制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商业银

18、行法的概述,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有单一银行制、总行分行制、集团银行制和连锁银行制等。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行分行制。,一、商业银行法的概述,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目前,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都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也于2007年2月1日正式宣布开始进

19、行股份制改造,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商业银行的设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实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授权银行监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

20、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面规定的限额。,二、商业银行的设立,(4)对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按照商业银行法第92条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二、商业银行的设立,2 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申请阶段 审查阶段 批准阶段,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经过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登记确认的商业银行某些要素的变化,包括商业银行的

21、形式变更 商业银行的实质变更,四、商业银行的终止,1 商业银行终止的事由解散撤销破产 2 商业银行的终止清算,五、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六、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1 存款的概念和种类 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个人把暂时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信用形式。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负债业务

22、,六、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存款可按不同的标准做如下分类:按存款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按存款形成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按存款币种的不同,可分为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按存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六、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2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管理 个人储蓄存款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以及存款账户实名 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挂失和过户,六、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3 单位存款的一般管理 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送存银行各单位的现金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不同账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

23、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各单位在银行应分别开设有关账户,不同款项来源要存入相应的账户,六、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各单位视其资金性质不同,可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户和定期存款户,定期存款只能整存整取,不得提前支取各单位的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单位,各单位有权依法自主支配,除财政性存款外,单位存款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利息,七、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则,1 银行贷款的概念 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七、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则,2 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分散原则保险保护原则择优放款原则贷款与负债对称原则,七、商业银行

24、贷款管理规则,3 贷款管理的法律规定一般规定(1)行长负责制(2)对贷款人的限制(3)对借款人的限制(4)对商业银行贷款比例的限制(5)对内部贷款的限制,七、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则,特别规定(1)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2)关于银团贷款(3)关于封闭贷款,第五节: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概述政策性银行业务法,一、政策性银行概述,1 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概述,2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25、是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政策性银行是基于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或意图而设立的,受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与管理行为的左右,从而与政府之间保持某种依存关系,是为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带有公益(事业)法人的性质,一、政策性银行概述,3 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采取了单元制和分支行制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采用单元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采用分支行制,二、政策性银行业务法,1 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政策性银行要加强经营管理,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二、政策性银行业务法,2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二、政策性银行业务法,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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