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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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临淄区卫生监督所,败诉或引起诉讼分为九种情况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 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章标准不配套造成的败诉案例 因提供资料问题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 因更名及更换法人代表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因适用标准错误中止履行的案例,一、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案件1 山东菏泽市听证撤销食品卫生处罚案 案情简介 省卫生厅检查该市某熟肉店:1、加工场所不洁;一盆剩肉渣生蛆;布局不合理杂物混放;无三防设施。2、制作笔录,记者随拍。省卫生厅以“公共卫生案件交办

2、单”将此案交给市局查处。3、市局立即调查存在问题:未出示当年有效卫生许可证,上岗从业人员无体检证;加工场所苍蝇密度高。,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引述错误;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

3、失;,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以“交办单”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链接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

4、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1、制作传染病行政控制决定书并提出隔离、暂停营业、全面消毒等8

5、项控制措施。2、责令暂停营业。该酒店上诉,法院认为区卫生局作出“暂停营业”属越权行为。区卫生局提出上诉认为停业是从当时情况考虑,是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卫生处理措施。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存在问题 1、行政控制决定书代替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暂停营业是行政处罚。2、行政控制决定书只有控制内容、控制原因和为控制采取的八项措施,没有引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行政控制决定书中的措施缺乏法律依据,3、引用法律条文不当案。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停业规定,第二十四条没有。,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

6、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二、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河南平顶山市饮用水行政处罚无效案 案情简介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二次供水没有采取二次消毒,检测细菌总数严重超标。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

7、认可,但规定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3、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签字立案处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当事人也签字。该企业以受罚主体错误为由向市政府提出复议。4、市法制办审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判定: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受罚主体正确,但处罚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该条规定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无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相关链接第三十八条

8、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2、新罗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案情简介该区卫生局在农贸市场检查发现一花生油店,现榨现卖方式零售花生油。设备简陋,环境差,面积小,产品无标签。不符合GB895588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1、出具监督笔录一份、

9、监督意见书一份、食品销毁清单一份,口头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加工食用油条件,属于加工销售未经精炼的“毛油”,立即停止加工。2、将许可证带回做项目变更。当事人认为该区卫生局行政行为违法诉讼法院。审理结果区卫生局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办理书面手续扣走许可证,并直接变更许可项目,其执法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无效。,存在问题 1、按行政处罚法规定销毁产品要制作清单,列明产品特征和形式,该没收销毁产品,但未履行相关程序;2、此案不属于变更,带回许可证未履行法定程序;3、卫生监督意见书代替了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属于执法文书不规范;,三、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案例,山东菏泽市某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诉讼变调解案案情简介该县卫生

10、局春节食品卫生检查,某酿造厂和某调料酱菜门市部各存有工业用盐20袋,外包装明显标有“严禁食用”。1、调查证明是该县盐务局分管片长送的货,错将工业盐为食盐售给经营单位,并收取盐款1320元。该局经营行为没有卫生许可证。2、卫生局以无许可证和把工业用盐做食盐销售的违法事实,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款、第十款和第二十七条,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处罚:责令改正;公告收回;罚款7.3万。盐务局告上法庭:事实错误;处罚无依据,法律运用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最后县政府出面调解,要求盐务局撤诉;卫生局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双方接受。,存在错误1、处罚程序问题,处罚决定书加盖的是卫生监督专用章,执法主体首

11、先错了;2、适用法律表述错误,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二项陈述为款,该县卫生局面临败诉的可能。3、另外政府出面调解不可取。,四、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海门市法院撤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市卫生局检查发现,周某“冷饮批发部”某雪糕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处罚,公告收回并销毁;没收非法所得3080元,罚款3080元。法定时间内该相对人没有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复议或诉讼。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判定:撤销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违法主体认定不正确。因为该部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空缺,负责人为周某,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相对人则为周某冷饮批发部,周某冷饮批

12、发部作为被申请人不存在。卫生局整个调查取证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认定的法定相对人均是周末冷饮批发部,因此所有取证均无效。,五、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湖北利川市传染病行政处罚败诉案案情简介非典防治期间,对辖区内经营消毒产品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某药品批发部经营的过氧乙酸有800公斤,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产品备案凭证,无卫生许可批件。1、调查取证后认为,正是防非期间,危害极大属情节严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结合非典管理办法第38条处罚,下达处罚告知书,拟罚款2万元,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批发部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下达处

13、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公告收回售出的产品,罚款2万元。该批发部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出决定,赔偿损失22182元,公开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卫生局认定的事实成立,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但发现问题后该部停止使用并收回部分产品,没有造成传染病暴发或扩散,该部行为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卫生局认定违法情节严重和处罚2万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卫生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卫生局败诉。可以看出本案在法律条文上发生歧意,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是“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危险的”,非典期间销售不合格消毒产品是否能造

14、成非典传播的危险,这容易发生歧意。消毒管理办法第32条、第34条第一款和卫生部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政发1997第24号),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也就是形式要件不相符。那么如果产品本身质量达到消毒效果的,也就是实体要件相符,怎么办?卫生部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或规定。在法庭上也就不能举证了。,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5、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

16、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

17、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消毒管理办法第32条、第34条: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六、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章标准不配套造成的败诉案例,浙江慈溪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二审败诉案 案

18、情简介该市某中学举办全省航模比赛,共有600人参加。第二天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经调查41人中毒,可疑食品中查出沙门氏菌,又经专家鉴定,结合流调、症状、检验结果等资料确定沙门氏菌引起食物中毒。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三项、第39条第1款、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处罚10000元。学校不服向当地法院直接起诉。学校认为:未取得确凿依据前不该就报告是食物中毒;未将检验结果告知学校,剥夺了学校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复检、鉴定的申请权;同食600人仅41发病,事实认定不当。,开庭审理时学校又提出新的质证意见:41份个案调查表中有5份没有被调查人签字,近20份调查表的调查者在同一时间段对不

19、同病人调查,调查程序违法,个案调查表没有反映病人发病前4872小时的饮食史,这些都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范的要求;仅在留洋的白斩鸡中检出沙门氏菌,没有采集病人的呕吐物、血、便样品,不符合卫生部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流行病学资料不全,对没有食用白斩鸡又没发病者只调查三人,不能佐证发病是由于白斩鸡引起。卫生部门因各种客观原因没采集到病人排泄物,比赛时间短人员分散各地采不到恢复血,但采到肛拭子是阴性也就没向法庭提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规定,撤销行政处罚。卫生局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中院判定依据同一审法院。维持原判。,存在问题 1、个

20、案表只证明对腹泻病人做了调查及所具病人症状,证据缺乏其他证据印证;2、检验报告是留样检出阳性,不能证明病人吃进的白斩鸡是否有菌。3、没有按照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要求,收集同餐人员发病情况等证据进行流调分析,也没采集病人的排泄物、血等进行检查。4、缺乏病例对照资料,没有对没有食用中餐的也没发病的人员调查,缺少特征性材料;,5、诊断标准引用不严谨,对照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第3.3.1,引用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第4.1.4.2规定,对照第4.2.1、4.2.2.4、4.2.3三条规定,只能认定是细菌性食物中毒,不能认定是沙门氏菌食物中毒

21、就不能作出处罚。法院是坚定以是否符合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来衡量这次纠纷的证据的。,相关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七、因提供资料问题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某市某校原食堂

22、楼上新建一个食堂,并对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劝其办证的要求置之不理。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第二次请新闻媒体对卫生差,无卫生许可证问题进行暴光。该校分管领导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以上情况基本属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以上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听政的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对楼上食堂予以取缔,罚款1.5万元。该校不服处罚,并于10日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判被告赔偿食堂经济损失1.7万元。,法院受理本案,并两次公开审理,法庭辩论中争论的焦点是该校楼上食堂究竟是属于有证经营还是无证经营。原告辩称:该校于2001年12月24日已取得卫生行政部

23、门年度审核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而且在卫生许可证年度审请表上使用面积一栏填写1284。而已包括楼上面积在内,卫生部门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楼上食堂是合法的。其二否认第一次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此,卫生行政部门拿出从简1995年审批的原楼下食堂发证经营场所平面图,图上只有楼下食堂的布局设施。楼上食堂没有任何设施布局现场布局,作为一独立的食堂开展经营活动,现应属于新建扩建改建范畴,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批擅自开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事实清楚,询问笔录等问题,校分管领导在事实面前予以签字认可。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

24、判并强制执行。启示:办证资料要全,妥为保管。新的申请表没有使用面积栏,建议要增加。,八、因更名及更换法人代表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2001年2月23日,某市某供销合作社向某市卫生局申领了XX超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为该合作社主任白XX。2001年10月25日因体制改革的需要,该合作社成立XXXX物资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投资人为白XX80,周XX(副主任)10,王XX(会计)10。赁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行书向卫生局申请将XXXX超市卫生许可证变更炙XXXX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卫生监督员经核准更名变更。因体制改革不到位,1月31日,原告的董事因XX携XXXX物资公司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及某

25、供销社情况说明到卫生局申请将原告的卫生许可证主体仍变成XX超市,卫生监督员审核变更。此后,原告的法宝代表人白XX致函卫生局要求做出妥善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2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卫生 做出的卫生许可变更行为侵权,要求为原告恢复颁发原卫生许可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卫生局在做出变更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时对提出变更的申请法人的法定主体资格认定不清,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中第一次有原告印文章,第二次没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白XX的签字和委托授权书 仅售具体经办人为原告董事之一及原告的隆许可证原件系条件,既认定申请法人为原告,法律依据不足。休庭后法庭进行调解,被告同意撤消原变更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

26、诉,起诉费由被告承担。,教训:卫生监督员代表卫生局做出卫生许可行为有二处不当。1.2001年10月,原告实际是新成立的公司,工商局检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而非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因此卫生监督员不应同意把XX超市卫生许可证名称变更为XXX物资公司,而是重新发放卫生许可证。2.2002年元月在对提出变更申请人的法定主体认识不清,又工商 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情况下再将XXX物资公司卫生许可证重新更名为XXX超市,原主体的行政行为实际上不是纠错,而是错上加错,导致行政侵权的事实存在,引起行政诉讼案的产生。,因适用标准错误中止履行的案例,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疾控中心的检验报告进行行政处罚

27、,检验报告的卫生评价和审定尤为重要,而检验结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正确与否更为关键,它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也直接影响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形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完善执法行为。,案情简介 2006年 1月9日,根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的紧急通知,某市集中对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抽检,在某超市抽检了一香油加工厂生产的250g小磨香油(批号为20060108),经市疾控中心检验分析,1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书,酸价为3.60 mgKOH/g,对检验结果作出卫生评价结论为:依据食

28、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酸价为3.0mgKOH/g),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食品。2月28日,卫生监督机构对某超市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超市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3月10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在全省进行通报了一批不合格食品,某超市抽检的250g小磨香油(批号为20060108)位于其中。3月16日,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某超市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3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公告追回该批不合格香油,罚款人民币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3月25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

29、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3月27日,生产香油的某加工厂以产品检验结果适用标准错误提出申辩,此案最终以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止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为结局,同时本案暴露出了卫生监督检验管理不够缜密导致行政处罚处于被动的问题。,争议焦点与核实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虽然超市未提出异议,但生产香油的某加工厂对产品的检验结果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1)香油为芝麻油,在制取过程中是不经过任何处理的植物原油,GB27162005卫生标准酸价为4 gKOH/g,亦可根据GB823387芝麻油标准酸价指标规定,应属合格产品。(2)厂家3月15日前,未收到任何通知,对产品抽检、复检一概不知 监督机构核实 虽然该厂逾期提出了

30、陈述和申辩,但监督所还是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根据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关于酸价项目,该标准有特别规定,即具体产品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作规定的,应遵照规定的指标执行。根据GB823387芝麻油标准,小磨香油属于芝麻油的一种,香油分1、2级酸价分别为3.0,5.0 mgKOH/g,由于该厂产品未分级,所以被抽检检验的产品酸价项目在合格产品范围之内,该产品属于合格食品,监督机构处罚没有依据。,分析与讨论 本案有三个方面需要分析讨论 抽检健康相关产品确认问题。卫生监督机构从经销单位采样后,未通知生产单位进行产品确认,亦没有要求经销单位告知厂家,属于违反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

31、定抽检程序和要求,当事人提出异议,证明监督机构抽检工作存在缺陷。关于检验结果告知和卫生评价问题。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八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显然卫生监督机构2月28日对超市提出复核时限不正确,属于工作疏忽失误。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疾控中心是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承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检验结果进行卫生评价。显然,本案疾控中心不应作出卫生评价,而且检验结果依据标准错误,工作有失误和越权之嫌。,关于不合格产品处理与公布。市卫生监督机构、省卫生厅监督局依据检验结果分别进行了立案处罚和通报,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将抽检结果告知生产单位,亦未认真核实审定抽检结果,说明未严格执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不熟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使用,综合业务水平和监督检验技能有待提高。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卫生监督机构核实了检验结果,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及时中止了处罚程序,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避免了引起争议和行政诉讼。疾控中心和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分工,完善健康产品抽检工作。,Thank You,敬 请 各 位 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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