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地项目用地报批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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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温州市国土资源局2010.6.21,建设项目报批流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主,项目可行性批复或项目核准发改,规划选址初步意见规划,用 地 预 审国土,项目受理、出具联系单发改,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核准受理单、已备案发改,环境评价登记环保,水土保持方案登记占用河道审批水利,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发改,规划工程许可证规划,单独或具体项目报批国土,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国土,人防许可人防办,总平公示方案批复规划,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解决的问题,1、用地报批怎么入手?2、用地预审,哪里批,什么时候报?3、用地规

2、划问题?新一轮规划如何衔接?4、用地指标有什么?耕地、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占补问题?计划指标使用问题。5、征地权属、地类、面积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7、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8、供地问题?征供合一、征供分离9、有关费税问题,主要内容,1 用地预审2 农用地转用3 土地征收4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5 项目供地审批6 建设用地报批,1 用地预审,1.1 概念 1.2 原则和审查内容1.3 预审权限1.4 程序1.5 报批资料1.6 效力,1.1 预审的概念,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1.2 原则和审查内容,1、原则符合土地利用

3、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1.2 原则和审查内容,2、审查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方案是否可行。,1.3 预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原则是:哪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审

4、批、核准和备案),就由同级国土部门进行预审。由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预审,但原则上由市(地)或县(市、区)国土部门先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由国家或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预审,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

5、提出预审申请。,1.4 用地预审程序,1、申请:需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可研报告,但在审批)阶段,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核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备案项目在备案批准后,提出。受理: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一次性告之和限期办结。有权审批预审的国土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受理、或者告之需补充材料后受理。3、审查:有权审批预审的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4、批复:有权审批预审的国土部门将审查的内容编制报告

6、,并出具正式的公文,即预审意见,送建设用地单位。,1.5 用地预审所需资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7、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1.5 用地预审所需资料,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涉及标准农田的,提供补划方案。,1.6 用地预审的效力,预审意见

8、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并注销原预审文件。,2 农用地转用,2.1 农用地转用的概念2.2 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2.3 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条件 2.4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2.1 农用地转用的概念,农用地转用,是指将现状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

9、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转地转为建设用地。,2.2 农用地转用的依据,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2.3 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修改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2.3 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条件,2、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作出的年度安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指标类型:年度切块计划指标 重点项目单列指标 城

10、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2.3 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条件,3、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定义务,首要责任者为用地单位 类型及适用范围 从落实补充耕地时间划分:“先补后占”、“边补边占”从补充耕地项目类型分: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 从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划分:自行补充、委托补充从落实补充耕地的地域分:本地补充和易地委托补充,3、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操作为县市政府

11、)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 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3、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备、核、用、考补:即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垦造新增耕地,充实补充耕地储备库,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立项、验收、资金。备:建立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系统,所有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按照“谁实施、谁备案”的原则,在部报备系统上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号,未取得备案号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新增耕地

12、面积、资金来源等进行核实和比对分析,核对项目规模、地类,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复核通过的项目,部给予配号。用:通过复核,并取得项目编号的补充耕地项目,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并实行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考: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3 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条件,4、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保证优先发展产业用地;不向“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禁止供地的项目供地。5、其他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压矿、地质等,2.4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1、国

13、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涉及的农转用。2、省政府审批除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城市市区城市建设农转用;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的乡镇实施规划涉及农转用。3、市政府审批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涉及农转用由市政府审批。,3 土地征收,3.1 土地征收的含义和特征3.2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3.3 土地征收的程序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3.5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督3.6

14、土地征收的安置途径,3.1 土地征收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3.1 土地征收的含义和特征,1、对象特定性:即只有将集体土地按法定的程序转为国有我们称征地;2、统一性:征地是国家行为,只能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征地权;3、程序性:征地必须按法定程序经依法批准才能取得,不得擅自占用;4、补偿性:征地必须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对因此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给予妥善安置;5、强制性: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一旦经依法批准征地并补偿

15、安置到位后,被征地单位应该服从并及时交地,不得无理阻挠;6、公开性:征地的有关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所征土地的权属、界线和地类须经被征地单位确认,以保障被征地单位及其村民的“确认、知情和听证权”。,3.2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二级有土地征收审批权,其他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土地征收审批权。其中: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省政府审批:以上情况外土地的征收,并报国务院备案。,征地前:权属、地类、面积 告知、确认、听证征地后:两公告、一登记、一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

16、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4号)下发后,指出在调查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征收的,“两公告一登记”可以一并进行。今年,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行动中,对重点项目,已经批准土地征收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同步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完成征地。,3.3 土地征收的程序,送达听证告知书取得送送回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出具会议纪要,取得规划红线,勘测定界,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修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批前征地程序:,听证或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取得征地批准书,取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办理具体项目审批,

17、落实征地补偿登记,发布征地第一公告,批后实施征地程序:,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征地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浙江省规定,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

18、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浙江省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等。实际操作中,具体标准按实补偿

19、。,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浙江省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5、“征地区征综合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该项制度省政府2003年开始实施,2005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广,对征地补偿

20、标准限制减少,逐步向市场化补偿过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1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耕地的,征地区片价不低于3万元/亩,采用统一年产值,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不低于16倍,即2.88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4 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6、温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3.5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督,1、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3

21、.5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督,2、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5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督,3、征地

22、补偿费的监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镇)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3.6 土地征收安置途径,货币安置:是指一

23、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保障安置:指依据被征地数和人土比,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指标,按照个人、集体和国家比例出资,安排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留地安置: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划给一定比例或者面积的用地,发展二三产业,用以帮助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就业问题,解决被征地农民长期社会保障问题。农业生产安置: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3.6 土地征收安置途径,重

24、新择业安置: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入股分红安置: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3.6 土地征收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和留地安置为最常用的安置方式

2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2006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国务院令第471号)执行。公路、铁路等其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专门补偿安置办法的从其规定。,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依据 4.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分析4.3 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及所需资料,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依据,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26、,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

27、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依据,2、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以出

28、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依据,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暂

29、行条例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依据,4、基本农田保护

30、条例保护条例第1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依据,5、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

31、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4.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分析,1、行政处罚的“收回”行政处罚的“收回”,是指因土地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收回”,首先,是因为土地使用者发生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其次,法律法规规定,对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惩处。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保护条例第18条的“收回”,是土地使用者违反了“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收回”,是土地使用者违反了“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32、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的规定,都属于行政处罚的“收回”,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的“收回”,该条款本身已明确是“处罚”。,4.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分析,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是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暂行条例第40条的“收回”,属于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4.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分析,3、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其他依法定事由的“收回”,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

33、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土地使用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发生的事件,可能是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也可能是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确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2、4、5项、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4.3 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及所需资料,1、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程序,前期调查提出申请,权属

34、调查复核,材料审查报批,市政府审批,发布收回公告,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供地,4.3 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及所需资料,2、收回所需资料拆迁房屋的单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细表等);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拆迁红线图;被收回国有土地部分的勘测定界图。其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说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等情况;城市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细表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土地证号、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

35、证载明的容积率、补偿方式等内容。,5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5.1 供地的基本依据和政策5.2 供地方案的拟定,5.1 供地的基本依据和政策,根据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根据法律法规,决定供地方式:划拨用地、有偿供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使用集体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项目用地控制指标,5.1 供地的基本依据和政策,国有划拨:(见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集体土地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用地、农村村民私人建房,5.2

36、 供地方案的拟定,1、供地内容:供地方式、面积、用途、时间、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2、报批条件: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符合建设用地的标准和节约用地的要求;划拨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有偿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符和数量符合规定;,5.2 供地方案的拟定,3、审批权限:省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具体项目供地均由市政府批准。4、供地方案的批后实施划拨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集体使用,6 建设用地报批,6.1 报批的形式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概念、权限、条件、程序和类型 2、单独选址 概念、权限、条件、程序,6.1 报批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征地补偿费:(四项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征地管理费:2400-4000元/亩耕地开垦费:耕地、园地,基本农田15元耕地占用税:农用地、基本农田50%新菜地开发资金:菜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列入成本,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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