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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的例数日趋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管理者、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Medical dispute,or medical Tangle),(一)医病关系的定义-1,(Parsons,1951)提出的医病关系图,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 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关系,(一)医病关系的定义-2,(Bloom,1963)提出的修正后医病关系图,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一方和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为另一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而形成的关系,“医”即医方,不仅指医师,还包括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患”即患方,不仅指患者,
2、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员和所在单位,尤其对失去或不具备行为判断能力的特殊患者。,(二)医患关系的内容,患方的权利1患者享有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2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主权 3知情同意权(病情 治疗 费用知情权)4隐私权,医方的义务1诊治的义务2维护病人健康,减轻痛苦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侵袭行为,正当化,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 4保守秘密的义务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怎办?,患者知情权不容忽视,李某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2003年11(.患者知情权不容忽视.ppt)月22日因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室心肌梗死,被120救护车紧急送至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后经医院
3、及时实施手术抢救,挽回了李某生命,并康复出院。李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6.9万余元,已交纳.2万元,尚欠2.7万余元至今未付。医院遂诉至法院。,李某则提出,其本人及子女都系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手术前,其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其主治医师,在得到主治医师亲口承诺手术治疗费用最多只需4.5万元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并且,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李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给李某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
4、提供其在为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
5、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法庭支持谁?,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院后欠医院 2.7万余元。2.7-1.8=0.9(万元)说明法院对于医院的不告知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医疗执法力度不及民事维权。,患方的义务1、配合医生诊疗的义务2、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3、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院制订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医方的权利1、诊治主导权2、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争执。,(二)医患关系的内容,医疗纠纷:
6、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方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满意,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与医方发生的争执。,(三)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特征,1.主体是医患双方2.不良后果是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3.医疗后果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焦点是对医疗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 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责任及经济赔偿4.只有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解决,医疗纠纷性质,医疗纠纷,尤其医疗事故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位患儿在1999年12月29日已死亡,收费单上却显示30日还
7、在享受“危重护理”,2分钟内竟做化验15次,收费952元。这是郑州市儿童医院漏洞百出的帐单。近日患儿的父亲陈荣友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采取“高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收费”、“无收费证收费”等欺诈手段,非法强行多收其已死亡的儿子陈一鸣医疗费6336.3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一加一的赔偿诉讼请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解决医疗纠纷单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吗,2005年3月,珠海五龄童严龙明以消法告赢了两家医院,共获35.5万元的赔偿。这是珠海首次以消法裁判医患纠纷。在国内,首开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适用消法先河的是温州市中级
8、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两个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由于消法第49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所以,患者往往更多地要求运用消法与医院打经济索赔官司。在严龙明一案中,一审判决时,法院引用民法,严龙明获赔21.7526万元。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引用消法判决,严龙明获赔35.5万元。,然而法律界对此争议极大。赞者称,医患之间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弹者说,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患者生命、健康的价值与医疗收费并非等价交换。且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民法通则属于民商法部门,其基本理念是不同的。珠海市法院民一庭法官
9、张丹说,甘肃省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后,甘肃省消协收到的医疗投诉逐年增多,但消协很少调解成功,医患关系的复杂性和取证难让消法难以发挥作用。张丹认为,如果仅用消法来调整全部医患关系可能导致医院“防卫性措施”抬头,即以消极诊疗方式来规避医疗风险,只进行保守治疗,使创新与疾病治疗对立。而依据消法是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追究的,受害的仍是患者。同时,如果沿用消法平等交换原则,医院就有理由根据消法的公平原则,将不交钱的病人拒之门外。,“消法第49条双倍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对象是故意欺诈行为,对于医疗行为而言,即使出现重大事故,一般也不能认定医生从事了故意致病人损害的行为,除非病人买了假药。”张丹认为,对于因医疗事
10、故引起的纠纷主要适用法律仍是民法通则,在一般医疗侵权纠纷的赔偿及患者知情权上可以选择适用消法。其实,法律界之所以对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争论不休,是因为医疗服务立法滞后,缺乏医疗责任风险保险系统。,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民事协商;行政调解处理;司法调解或判决。,医疗纠纷鉴定 与 处理,(四)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非医疗纠纷,医患纠纷,案例說明,外科医师甲为罹患急性盲腸炎的乙施行手术,并委由丙护士担任助手,经注射通常剂量的麻醉药后,随即进行手术,即刻乙就因体质特殊,对麻醉药发生过敏反应而休克,经甲急救无效后死亡。
11、那么甲对乙的死亡应否负过失責任?,解答:病患因体质特殊对麻醉药物发生过敏的情形,应为具有相当医疗经验及医疗道德的外科医师所注意,为避免上面情形之发生,在施用麻醉药品的时候,即应谨慎选择所用药品,或先做预试验,如仍未能避免上面結果发生,应该为无过失。,(五)医疗纠纷的原因,1、医院方面的原因:(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2)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3)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2、病人方面的原因:,(1)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2)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企图通过吵闹来达到某些目的。(3)病人对医学的期望过高。,(五)医疗纠纷的原因,3.医疗纠纷增长的原因,(1)人
12、民群众医疗保健知识水平提高和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增强(2)有些医疗主体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等原因造成医德水平降低,服务态度下滑。(3)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但新技术的使用还存在许多未知的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医疗纠纷。(4)医患之间的关系因医疗保险的实施而呈现多元化。,(五)医疗纠纷的原因,社会结构改变,人权观念受到重視,国民教育水准提高,消費者权利意识提高,民众对医疗品质的重視与期待愈來愈高,医疗纠纷发 生 的几 率 增 加!,案例,2006年10月12日CCTV2报道,一女士为减肥服了北京九棵树中医药国际研究中心的减肥胶囊后,引起铅砷中毒,险些送命,经查:该机构只有工商许可证,而无卫生许可证?
13、。问:该事件是不是医疗事故?,非法行医概念,从法律角度和卫生行政规章角度确定。主要以行医人(包括医疗机构法人和医护人员)主体资格的违法性来界定。凡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无证(医疗执业许可证)或超出诊疗范围的行医均属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范围。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s),(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4、。,(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2、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行为的违法性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构成要件,不法:没有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如:医师为救治病人生命,经病人同意后将子宮切除(侵入性治疗),此于刑事上不构成重伤罪,于民事上亦不构成损害赔偿責任。经病人承诺可以阻却违法,医院实务上系在进行各种治疗时要求病人填写同意书。,但是,并非有病人承诺即可阻却违法,一般而言,須符合几个要件: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应具有医疗之目的医师須已尽说明之义务承诺者須有承诺之能力,案例:某女,2岁,因为腹
15、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
16、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过失分为两种:,(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3.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五、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
17、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如果要进行司法鉴定,应委托哪个鉴定机构呢?,委托“行政机关主管”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聘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大学中的鉴定机构?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机构?最终委托哪个机构由人民法院决定?,(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
18、,(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的提起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4.医学会调查取证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鉴定结论的审核,(五)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2.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医疗事故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System of Law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Malpractic
19、es,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二、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医疗事故的分级
20、(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 四等。,二、医疗事故的分级(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的预防,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事故的预防,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事故的预防,3医疗机构
21、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医疗事故的预防,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医疗事故的预防,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四、医疗事故的处置,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务人
22、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患者,1、报告:,医疗事故的处置,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的处置,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
23、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事故的处置,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医疗事故的处置,3尸检(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的处置,3尸检(2)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
24、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五、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 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二)医疗事故处理中对医方的要求1.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2.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3.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亡患者尸体4.封存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5.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要通情达理,克制忍让2.要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出院手续3.要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4.积极参与对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三)医疗事故处理中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四)医疗事
25、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制度。,(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2.调查与移交鉴定(1)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2)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3、审核鉴
26、定结论 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调解之前。审核的内容:一是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资格;二是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及人数比例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三是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六、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
27、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
28、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二)民事责任,原则: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2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
29、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3应客观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1)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3)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案例讨论(一)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李某患急
30、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问: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以及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主观上出自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3、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31、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2)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讨论(二)某女婚后有了身孕,在医院确诊为怀孕3个月,但是医生却
32、误写成6个月。该女子因此男方认为不贞,后被迫离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位不幸的女子在足月生产时将男方及其家人叫到医院,并当着他们的面将刚出生的男婴送了人。在这痛苦的过程中,这位因医生的一字之差而断送了家庭、爱子的女子,精神失常了。问: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吗?请说明理由?,医疗事故鉴定经典案例:只有一张B超报告单的案例,案情简介:患者王某,女性,婚后多年未孕,经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后受孕,为珍贵胎儿,全家非常欣喜。然B超检查提示:双胎妊娠,孕囊1估测孕龄为92天左右,胎心胎动好;孕囊2估测孕龄为88天左右,右侧宫角妊娠可能大。复查后的第二天,患者即到上海条件较好的某妇产科医院就诊,医院进行了B超检查,
33、医生建议患者回家观察(该节事实患者亲属无任何病历资料,亦无B超报告)。,一个月后的某日凌晨,王某感觉肚子痛,全家立即将患者送到该医院,医生认为患者无特殊情况,建议回家观察(该节事实医院未作病历记载)。患者回家后的第二天凌晨,出现腹痛,并很快昏迷,家人发现后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手术,但由于内出血较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深昏迷;宫角妊娠破裂;双胎妊娠。,患者在该妇产科医院门急诊就诊时除B超报告外无任何病历资料,案件难度非常大!律师诉讼策略:提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接受了证据保全申请,医院也仅提供了一张B超报告单,报告提示:双胎妊娠;一胎宫内妊娠,一胎位于右侧宫角(有向宫腔内
34、生长趋势,建议随访)。医院确无其他病例资料。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波折及律师策略: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区医学会鉴定,区医学会以材料不全书面驳回了鉴定申请。,本案难点:,法院再次开庭时,代理本律师依据本案事实提出:本案患者诊断清楚,损害后果明确,医院采取的医疗措施固定:仅为患者进行B超检查,依据上述确定的事实依法可以进行鉴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建议,将此案送交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律师医疗事故鉴定策略:在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会上,代理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在B超确认孕囊有向宫内生长趋势的情况下未向患者交代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反而嘱患者回家观察,存在对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的过失;2
35、、医方的B超医师过于自信,未进行相信的检查并遵循诊疗常规,且两次犯同样错误,致使患者丧失最佳抢救时机而死亡;3、医方B超医师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甚至是特殊情况下的非法行医行为;4、医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及诊疗常规,未将应予收住入院的患者及时诊治,致使患者最后发生宫角妊娠破裂死亡,其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分析主文:专家经过讨论后认为:1、医方对多次B超提示的“宫角妊娠”的危害性、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且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给予留院观察,违反产科诊疗常规;2、医方在医疗管理上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各项记录不完整,规章制度执行不规范的缺陷;3、患者最终死亡原因是由于宫角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使患者失去了及时抢救的时机,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4、患者及其家属在多家医院诊治,应对宫角妊娠的后果严重性有所认识,但在腹痛加剧、昏厥时却未能及时就诊,延误了抢救的时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点评:本案被告医院的所有资料就是一张B超报告单,是难度极大的医疗纠纷诉讼,每一程序都出现对患者相当不利的情况,代理律师充分利用诉讼和鉴定技巧,一一化解了面临的难题,合法维护了被代理当事人的权益。,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