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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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从纠纷的发生到解决这一角度来认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相互作用具有一定的简便性,因为在乡土社会,法发生作用的过程可以说就是纠纷解决的过程。(一)纠纷的主要类型在乡土社会中,最主要的是民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财产侵权。各类纠纷在发生原因上相对简单,有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不和,都可能导致一场长时间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另一特点是容易有简单转化为复杂,比如由民事性质转化为刑事性质的。1婚姻家庭纠纷相对于城市社会来说,乡土社会的家庭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有着家族主义传统的社会,而乡土社会对这一传统的保留更为

2、完整一些。在乡土社会,整个关系网络的构建依赖于家庭,是由家庭和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立的一种“差序格局”。1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纠纷贯穿于婚姻的缔结到解除的整个过程。(1)因婚姻的缔结而发生的纠纷。这一类纠纷得以产生的基础是乡土社会婚姻的缔结对“媒妁之言”的依赖,“父母之命”所具有的强制力相对于封建社会已明显减弱,但依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在需要媒人的牵引而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两个家庭之间,或者说作为婚姻主体的男女双方彼此的了解程度是不够的,而当地的风俗依然是遵循传统社会的那一系列程序(主要是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3、、请期、亲迎),尽管有时是不完整的。在这一过程中,最容易因为婚姻缔结失败而产生退还彩礼的问题。在思想相对开放的一些和家庭相对宽裕的家庭来说,至多会出现双方由此而变为陌生人的情况,而对于其他一些因为不正当理由导致婚姻的缔结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纠纷的出现,甚至会引出两个家族间或是地域间的纠纷,这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都还非常常见。(2)因家庭的分立而产生的纠纷。这里的家庭分立就是指家庭的两代之间或是同代之间的分家析产,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是相当普遍的。这突出体现在这一分立过程中对土地的分割,基本生活用品,新家的安家费用,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如何分配,对老人的棺材费用、安葬义务如何分配等问题的解决出现

4、的纠纷,是一典型的纠纷类型,父子间、兄弟间常有因此而大打出手的情形。(3)因婚姻的解除产生的纠纷。婚姻的解除在乡土社会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导致其复杂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农村婚姻缔结时的非程序性。在我所考查的这一村庄,“离婚”一词似乎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我没有发现一例真正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的。但是在范围更大的地方也是有的,并且名存实亡的家庭是比较常见的,所以不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与其作为一种主要的纠纷类型之间并不矛盾,况且这类纠纷一旦出现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离婚对于当地的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忌讳的事情,常常与“可耻”

5、和“不光彩”这样一类词挂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婚姻是很难的。正因为这一点,就会出现一方希望解除,而另一方又努力维持的情况,男女的感情基础已经不存在,这样就会产生人生伤害,正常程序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纠纷。2财产型纠纷其实在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中就常常伴有财产方面的纠纷,这里主要强调财产侵权和合同性质的纠纷,这是财产型纠纷的典型。(1)财产侵权。这主要表现在土地、庄稼、牲畜和林木等几方面的侵权。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发展史的国度,农民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甚至整个国人都具有一定的乡土情结,安土重迁也是乡土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又多了

6、一层生存上的意义,土地才是农民的根本,所以农民对土地的珍惜与争夺都是恒久的话题。土地纠纷的典型就是土地界址的纷争。在我所考察的旦坪村,是一个土地非常贫瘠的地方,该村的大部分村民组海拔在1000米以上,由于没有水源作为灌溉,所以好多村民组都没有水田只有土地。又由于田和土两类土地利用方式上的差别,所以对土地的界址纠纷更多一些。对庄稼的侵权主要表现在牲畜对庄稼的侵害。当地的农民来说,他们一年的精力几乎全部耗在对庄稼的培植上,当地的重要农作物有玉米,洋芋,红薯,水稻;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经济作物是烤烟,但现在的种植比起上世纪九十年代不是很普遍,因为烤烟种植的成本比较大;另外就是少量的豆类和蔬菜。这样

7、一些农作物,各自都有自己的生长规律和季节,一旦损坏,除了赔偿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又因为农民对自己种植的农作物有一种特别的感情,农作物被侵害之后感觉很心痛。所以,在这种感情因素的支配和实际损失的作用下,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牲畜对于当地的农民来说,具有几方面的价值:一是作为一种必要的工具,如耕牛;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如猪、牛、羊、马和鸡等;三是作为必要的生活资料,如猪。无论是在哪一种意义上来看,牲畜的作用都是巨大的。从当地土地的结构来看,几乎没有一块地是典型意义上的肥沃土地,全是沙地和贫瘠的黄土地,且有的地坡度很大、土地中全是石头(即泥土嵌在石头之间),这样的土地完全排除机器耕种的可能,所

8、以耕牛显得尤为重要。当地农民除了种植烤烟和多余的玉米可以赚钱外,另一种最重要的经济来源是养猪,好多人家送孩子读书和建房等较大的花销就靠这几样收入。一些小的开支,比如交往应酬和油盐一类的生活用品,则是靠卖鸡、鸡蛋。至于羊和马则是部分人家有,可以偶尔赚点钱。之所以能够因为牲畜而发生纠纷、引起冲突,就是因为其对农民所具有的特殊的、重要的意义。林木在当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集体财产的山林;一种是完全的私有财产——树。林木在当地大致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作为建材;一种是作为能源的柴。只有极少的木材可以用来做成棺材防老或是卖出。对林木的侵权就表现为对所有权属不明朗的树木的争夺和

9、对山林的盗伐,比如当地有一片已被承包的松树林,经常被偷伐,当地农民根本没有盗伐林木是违法甚至犯罪这样一种认识和概念,甚至他们认为国家的山林他们有权去使用,因为他们没有钱买煤,又没有地方砍柴。(2)合同型纠纷。这一类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借钱和对生产生活用具的借用。当地的农民在进行借贷(私人间)活动时根本就没有立字据的习惯,并且什么时候还钱,也根本不用去考虑法律上的时效问题。因为相互都生活在信息公开的熟人社会,不会太在意赖帐和逃债,并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相当亲密的,或是保证人能使双方充分信任,或是在长期的生活中就已经形成了互帮互助的习惯,把借债问题法律化和形式化显得多余。但是正是因为建立在这种信任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的这一法律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经过的时间长了或是债务人没有钱不想还了,或是已经还了但是债权人忘了等原因,问题就显得复杂和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笔较大的债务,债权人是绝不会罢手的,但是这种纠纷当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想到法院的,或是找人协调,或是私力救济,只要这种僵持状态没有改观,一场纠纷和“战争”将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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