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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篇一: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申办报告尊敬的吉林市高新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和有关规定,拟申请正式设立高新区紫星幼师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办学理由: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新紫星幼师培训学校。举办者概况:贺庚月。大学本科,高级讲师,副教授,自1971年-2007年一直从事教育工作,担任过音乐教师和政治教师。学校名称:吉林市高新区新紫星幼师培训学校。学校地址:吉林市高新区光明大厦513、514室。办学层次和形式:民
2、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办学目标:本培训中心以社会成人为对象,提升成人的技能素质,实现成人能更快、更好地就业目标。办学能力:丰富的办学经验,良好的师德品质,真诚为人服务的理念。学校主办人具备的条件:良好的办学理念和管理水平;办学条件:优质的师资队伍,和谐优雅的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富有现代气息、幽雅的课桌,传统的讲台。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来源合法充足,30万元民办非学历教育资金。2014月10月29日篇二: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
3、求上海注册公司科南商务附件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一、公司设立要求(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1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
5、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从事
6、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可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人员任教。2根据办学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专职2管理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依法聘用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三)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1办学资
7、金与其开设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相应增加办学资金。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应增加办学资金最低限额人民币50万元。2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办学资金总额的50%。3股东不得以国家财政性经费履行出资义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1公司住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32对公司住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住所房屋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8、公司住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其公司住所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备,租赁期限不得少于年。5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开设的技能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社会通用性的技能培训项目的,其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教学背景,且培训项目教学管
9、理负责人应有不少于2年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开设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设立应满一年,且应开展过该职业低一等级培训项目并至少完成一个培训鉴定周期,鉴定合格率应达到该项目上年度全市平均合格率。(五)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1按照国家教育法规、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42公司章程除记载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记载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注册资本的来源和性质,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3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和教学设备
10、登记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专职办学人员和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办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二、分公司设立要求(一)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依法诚信经营记录,且公司财务状况和年检结果正常。(二)申请设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分公司专职负责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分公司专职负责人。分公司专职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和培训管理。(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11、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5篇三: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12、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
13、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14、;。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
15、;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办学活动计划;(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臵;(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十五条(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16、、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学校章程的修改;(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
17、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
18、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