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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3/2/17,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有营业执照或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2023/2/17,(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
2、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合同法按照其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共15类合同。,3,2023/2/17,(三)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
3、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2023/2/17,二、合同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概念: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调整范围: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关系,不调整属于人身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三)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
4、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5,2023/2/17,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6,2023/2/17,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5、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也末用书面形式签订,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
6、同。”,7,2023/2/17,三、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8,2023/2/17,四、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7、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与解决纠纷,使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有所遵循。,9,2023/2/17,(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
8、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10,2023/2/17,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往往很难区别,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
9、定的,视为要约。,11,2023/2/17,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一下在实践中我们怎样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2008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10、,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12,2023/2/17,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末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13,2023/2/17,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撤回是指
1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原因在于这时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于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
12、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4,2023/2/17,案例:最近,A厂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A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A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 A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A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A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A厂。请问:如果按照合同
13、法,A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15,2023/2/17,答案与分析:不能。首先,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再次,A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第二,A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
14、才有可能。而A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A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第三,在A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A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A厂。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A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16,2023/2/17,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5、: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17,2023/2/17,(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
16、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18,2023/2/17,承诺的期限和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
17、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19,2023/2/17,承诺的撤回,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人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0,2023/2/17,案例:2007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
18、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
19、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问题 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21,2023/2/17,分析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发出旨在签订合同的建议,它应当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并决定按这些条款与对方达成协议。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即通过寄发要约书信、订货单、电报、电传等进行。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必须是受约方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在本案中,甲
20、方6月8日电是要约引诱,不是要约。同样乙方6月9日电也是要约引诱,甲方6月13日电为要约,乙方回电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甲方6月17日电也是新要约,乙方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我们认为该电文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是对甲方6月17日要约的承诺,即该买卖合同于6月21日发出后抵达甲方时即成立。后一部分:“另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为另一新要约。据此甲、乙双方就买卖锡皮545克型的葡萄罐头的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得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甲方误以为甲、乙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从而将该批货物卖于第三人。因此8月中
21、旬未能交货,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2,2023/2/17,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22、,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3,2023/2/17,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
23、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24,2023/2/17,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
24、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情况。,25,2023/2/17,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25、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伪装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6,2023/2/17,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27,2023/2/17,案情简介:2001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山村村民委员
26、会在未取得海滩使用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海滩承包合同,将该村北面的一片海滩承包给李某开发利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便投资13万元在该海滩搞起了养殖。同年7月牟平区海洋监察大队在检查海滩使用情况时,发现李某承包的养殖区没有取得海滩使用证,属非法养殖区,责令李某在5日内清除其所养殖的海物,当地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将李某养殖的海物哄抢一空,使李某的13万元投资和近8万元预期收入化为乌有。李某一怒之下将北山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北山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20多万元。,28,2023/2/17,审判: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北山村委与李某签订的海滩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海滩未依法取得海滩使用证。北
27、山村委无使用权而将海滩发包给李某,应对造成承包合同无效及李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李某在承包海滩时缺乏谨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判决北山村委赔偿李某直接投资损失8.7万余元,其他损失由李某自负。,29,2023/2/17,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28、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以上两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0,2023/2/17,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29、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1,2023/2/17,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32,2023/2/17,答案与分析: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30、。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
31、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33,2023/2/17,三、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但在以下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
32、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4,2023/2/17,(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33、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5,2023/2/17,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34、因为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
35、可提出何种之诉?,36,2023/2/17,答案与分析: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2.孙某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其支付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两者之间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未受清
36、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防止质权人乘人之危,谋取暴利)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钱某与施工队签订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7.赵某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赵某是古董的所有人,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所有权。(主要考察侵权与违约的竞合)(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10分),37,2023/2/17,分析题: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
37、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38,2023/2/17,选择题: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39,2023/2/17,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
38、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40,2023/2/17,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
39、定履行。,41,2023/2/17,(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
40、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2,2023/2/17,案例(合同履行期间遇到价格调整如何处理):2OOO年3月我加油站从某油品销售公司订购93#汽油1000吨。合同规定2000年5月1日前交货,我方已支付油款220万元。至2000年5月1日前销售公司实际供油仅200吨,另800吨未按合同履行。由于受国际市场油价上升的影响,2000年5月至9月国家先后七次提高汽油零售价,各石油销售公司的批发价也随之提高,从年初的2200元每吨涨至现在的4200元每吨。我加油站多次要求提油,销售公司均以价格上调为由拒付,并提出,让加油站补交油款。请问我加油站是否应按现行
41、价格补交油款?,43,2023/2/17,答案:加油站不用按现行价格补交油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加油站不仅不用按现行价格补交油款,而且油品销售公司应按原价格向加油站提供800吨汽油。,44,2023/2/17,案例:2000年5月我公司向某厂提供特种钢材10吨,价款是150万元,合同约定6月10日以前付款。至6月15日,某厂仍未向我公司付款,同日国家调整特种钢材价格,10吨特钢的价款是180万元。6月18日某厂只向我公司支付价款150万元。请问我公
42、司是否可以要求某厂补交价款30万元?,45,2023/2/17,答案:可以要求某厂补交价款3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所以,某厂应付180万元,你公司有权要求某厂补交价款30万元。,46,2023/2/17,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申,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法规定:当
43、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47,2023/2/17,(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在履行义务,无法发生抗辩权。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末适当履
44、行合同。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48,2023/2/17,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2005年4月,市民王先生夫妇通过番禺区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张小姐在番禺区海滨花园的一套房子。双方一拍即合,于当月3日签订了房屋订购合同,约定王先生以34万元(包括转名税费)的价格买下张小姐的这套房,合同有效期到今年6月3日止。在合同期内,张先生必须筹足房款,并协同中介公司和张小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好更名手续。他们还约定,除了空调,张小姐需将房子里的其他家电物品搬走。合同一签,王先生就按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给张小姐,可令双方意外的是,因为相互不信任,各种麻烦接踵而来:张小姐说,她在合同签订后的第3天就搬走了约
45、定搬走的设备物件,算是积极履行了义务,王先生却说,张小姐将不该搬走的东西也一古脑儿搬走了,不够诚意;正因为这样,王先生没有付清房款,而张小姐也因此没在合同期里跟他去办房产证更名手续。合同约定的义务清清楚楚,可是一涉及到交钱、办证这样的关键问题,买卖双方变得你推我、我怨你,谁也不肯先“吃亏”了。王先生称,他和中介公司在合同届满之前多次催促张小姐办证、交房,均遭拒绝。为此,买房泡汤的王先生一气之下把卖主张小姐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这份恼人的合同,并要收取了定金的张小姐双倍返还他定金6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双方的行为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都不构成违约,购房合同则因效力终止期的到来而终止效力。因此,法
46、院判决张小姐返还3万元定金,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请求。(案例解析:不算违约卖家只还定金),49,2023/2/17,后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靠后的一方当事人。,50,2023/2/17,案例(后履行抗辩
47、权):003年月日,国内贸易公司委托国外轮船公司出运一票货物,货物装船后,公司签发了提单,托运人为公司,承运人为公司,收货人为凭国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国内港,目的港为国港,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双方还书面协议约定,公司应在取得该票货物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海运费 10000。由于公司通知公司付款赎单后,公司不肯先付运费,公司未向公司提交上述文件。3年月日,公司向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运费10000。,51,2023/2/17,【审判】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司接受了公司的委托并作为承运人,履行了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48、输合同成立且有效,公司有权向公司收取运费,公司未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海商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公司货物运费10000。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向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在上诉中认为,拒付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因为按双方的书面约定,公司在取得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再支付运费,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前有权拒付运费。高级法院判决认为,双方书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在取得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运费,而公司至今未向公司交付上述文件,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义务,故公司未向公司支付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公司的诉讼
49、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据合同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52,2023/2/17,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50、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由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b.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3,2023/2/17,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情简介】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机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期,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济情况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