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武汉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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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模块1 建设法规概论项目一 建设法规概述项目二 建设法律关系复习思考题,模块2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项目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项目二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项目三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项目四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3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二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项目三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4 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项目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概述项目三 招标项目四 投标项目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项目六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模块5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合

2、同的订立项目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项目四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项目五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项目六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项目七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项目八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复习思考题,模块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项目一 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项目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7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项目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习思考题,模块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项目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3、,复习思考题,模块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四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复习思考题,模块10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项目一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项目二 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项目三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项目四 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复习思考题,模块11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项目一 市政工程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二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三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法律制度项目四 城市园林绿化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12 房地产法律制

4、度项目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项目二 房地产交易制度项目三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项目四 物业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 块 1,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装饰、装修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各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针和基本原则。,项目一 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活动中的行

5、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二、建设法规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性1.授权 2.命令 3.禁止4.许可 5.免除 6.确认7.计划 8.撤销(二)经济性(三)技术性,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规章(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技术法规(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四、建设法规的作用,(一)规范指导建设行为1.有些建设行为必须做2.有些建设行为禁止做3.授权某些建设行为(二)保护合法建设行为(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

6、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当某一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即构成法律关系。,项目二 建设法律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1.法人2.公民个人3.其他经济组织(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联结主体的纽

7、带。,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二)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3.违约消灭,(四)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 建设法律事实是指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2)行为。,复习思考题

8、,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模 块 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建设活动中有些工作内容是前后衔接的,有些是互相交叉的,有些则是同步进行的,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轨道,遵照统一的步调和次序来进行,才能有条不紊,按预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取得使用效益。工程项

9、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项目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二、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决策阶段1.产生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编写项目建议书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审批投资项目并立项,(二)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1.项目规划2.取得土地使用权3.工程报建4.工程发包与承包,(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1.工程勘察与设计2.进行施工准备3.工程正式施工4.进行生产准备,(四)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1.工程竣工验收2.工程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3.工程质量保修,(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阶段 项目后评价是

10、指对已经完成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项目二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一、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一)报建的范围 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

11、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报建的时间 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二、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一)报建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二)报建程序1.建设单位到有管辖权

12、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招标准备。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项目三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又称为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13、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这里所说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这里所说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二)适用范围,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依据,(一)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

14、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三、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二

15、)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的制定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2)总体规划的内容、期限。2.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沦同意。,四、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1.城乡建设和发展2.新城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建3.近期建设

16、规划,(二)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3.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

17、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

18、的意见的;(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19、、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20、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21、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项目四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土地公有制(二)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于耕地短缺的我国来说,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与我国切实保护耕地的国

22、策不符,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三、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审批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审批:(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3.农用地征收的情形比较复杂,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不能征收。,(二)土地征收的实施(三)土地征收的补偿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劳动力的安置,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形式,一

23、种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另一种是附条件的使用,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2)经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

24、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1)拍卖。(2)招标。(3)协议。(4)挂牌交易。,(三)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因上述1、2种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五、乡(镇)村建设用地制度,(一)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二)乡(镇

25、)村建设用地的审批(三)乡(镇)村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六、临时建设用地制度,1.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2.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非法交易土地的法律责任(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三)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可分为哪几个阶段?2.简述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时间。3.简述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4.简述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6.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出让最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模 块 3,建筑许可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

26、可,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审批机关与范围(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审批机关(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

2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要对申请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

28、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为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工,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也就是说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如期开工,期限为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应当是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算。,(一)中止施工 中止施工,是指由于一定事件的出现使得正在建设中的工程暂时停止施工。(二)恢复施工 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五、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六、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

29、管理,开工报告的审批也是一种政府行政许可的行为。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也应按照开工报告规定的期限尽快开工,不得随意改变和拖延时间。建筑法第11条对此做出了规定。,项目二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一、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1.资质序列、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2.资质许可(1)资质申请和审批。(2)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3)增项申请。(4)资质升级。(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30、和增项申请的情况。,(6)资质延续。(7)资质变更。(8)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等级。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2)企业资质的撤回。(3)企业资质的撤销。(4)企业资质的注销。(5)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公示。,(三)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1.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3.资质许可4.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1.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2.资质许可3.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为规范4.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项目三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

31、注册建造师的管理体制(二)建造师的考试1.考试级别、内容、时间2.报考条件3.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三)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程序2.初始注册3.延续注册4.变更注册5.增项注册6.重新申请注册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补办,(四)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五)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六)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3.注册建造师的禁止行为,(七)注册建造师执业的检查、监督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2.注销注册3.撤销注册4.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与公示,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体制(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1.考试报名条

32、件2.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3.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三)监理工程师的注册1.注册管理机构2.注册程序3.注册的审核期限4.初始注册5.延续注册6.变更注册7.重新申请注册,(四)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五)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体制(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三)造价工程师的注册1.注册的程序2.初始注册3.延续注册4.变更注册(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五)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禁止行为(六)注册造

33、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1.监督检查2.注册证书失效3.撤销注册4.注销注册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5.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管理,复习思考题,1.简述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范围、申领条件和申领程序。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的涵义是什么?3.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作好哪些工作?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要办理哪些手续?4.建筑活动从业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5.简述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及其业务范围。6.简述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条件、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模 块 4,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建设工

34、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一)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二)承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原则(四)工程造价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以及发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原则,二、建设工程发包,(一)建设工程发包的方式1.招标发包2.直接发包(二)建设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1.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2.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3.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招标发包的承包单位4.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5.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按其指定采购

3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建设工程承包,(一)建设工程承包的方式1.总承包2.分承包3.联合承包,(二)建设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1.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2.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3.禁止建设工程转包,项目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概述,一、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项目三 招 标,一、招标人(一)招标人1.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

36、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2.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二、招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四、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一)自行招标(二)代理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五、招标程序,(一)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三)发布招标信息1.发

37、布招标公告2.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的类型2.资格审查的内容(五)招标文件的发售(六)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1.组织现场踏勘2.标前答疑,(七)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八)开标(九)评标(十)定标(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六、招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禁止泄密,项目四 投 标,一、投标人与投标资格(一)投标人(二)投标人的资格,二、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二)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三)投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函2.投标人概况、资信、业绩、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

38、技术人员的简历等3.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报价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三、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以存档备查。招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四、联合体投标,(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和特征(二)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条件(三)联合体内外关系的确定,(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义务1.履行共

39、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不得重复投标3.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组成(五)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五、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投标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项目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一、开标(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二)开标的主持人和参加人(三)开标程序1.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拆封所有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文件

40、的主要内容3.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二、评标,(一)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2.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回避制度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的准则,(二)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1.评标的保密性2.评标的独立性(三)评标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四)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1)投标偏差(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3)按废标处理的情况2.详细评审(五)评标报告,三、定标,(一)中标的条件(二)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四)订立合同(五)递交书面报告(六)重新招标,项目六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一、招标人的法律责任二、投标人的法律责任三、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四、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41、,1.建设工程发包有哪些方式?建设工程承包有哪些方式?2.什么是违法分包?什么是转包?3.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4.简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5.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招标?6.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哪几种招标方式?它们有哪些区别?,复习思考题,7.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有哪些?8.招标文件一般应载明哪些内容?9.如何编制投标文件?10.什么是共同投标?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它的内外关系如何确定?11.可以按废标处理的情况有哪些?12.中标的条件是什么?,模 块 5,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

42、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国家管理、合同标的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将其单列为一类,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限制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5.国家管理的特殊性,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根据承发包的工程范围进行划分,根据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二)根据承包的工作内容进行划分,根据承包的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

43、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三)根据付款方式划分,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的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的原则(五)守法原则,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建设工程

44、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包有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方式,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程序。1.要约邀请 2.要约 3.承诺 4.签订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一)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具备如下的条款: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

45、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4.其他协作条款,(三)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等级,5.合同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条款,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项目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效

46、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三)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分则列举的有名合同之一,其生效也应遵循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

47、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应当包括: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所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因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二)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8、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发包人与承包方已经订立合同,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三)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4.无权处分合同,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概念,(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49、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0,(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行使,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项目四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如交付标的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实际履行原则,(三)合同履行的主体,(四)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

50、履行,(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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