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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4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教学要点:国际支付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支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在支付手段上,国际支付多使用票据。目前国际上无统一的票据法律制度。国际支付方式有多种,常用的有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国际商会制定的相关支付规则,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支付中发挥重要作用。,2,本章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使本章知识与上章可以很好的衔接。本章重点内容为银行信用证概念与运作;难点内容为信用证的当事人的关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信用证的银行责任及免责,信用证的欺诈和例外。,3,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第4
2、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4.1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4.2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练习题,4,考核要求:1、票据支付与法律1.1 票据支付的信用与担保作用(识记)1.2 支付方式与法律(领会)1.3 我国票据法与外国同类法律的比较(领会),5,2、国际贸易支付方式2.1 汇付(识记)2.2 托收(识记)2.3 银行信用证概念与运作2.3.1 信用证的内容(应用)2.3.2 信用证的种类(识记)2.3.3 信用证的当事人(领会)2.3.4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识记)2.3.5 信用证的银行责任及免责(应用)2.3.6 信用证的欺诈和例外(领会),6,国际贸易支付是实现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环节。与国内贸易支
3、付相比,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更加复杂。因为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7,8,第1节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的工具,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贷款支付所采用的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两种:货币和票据及电子资金划拨。一、货币计价、支付及结算工具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来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9,性质:外汇支付。风险: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不便/不安全。现实贸易支付中很少采用。,10,二、票据常见非现金支
4、付及结算工具(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其性质属于金钱请求权。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11,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12,2、特点(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属于商法上的转让,其特殊性在于: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
5、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票据一经转让,正当的受让人即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而民法上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止。,13,(2)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是出票人作出的支付命令或承诺。所谓无因/不要因,是指在非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本法律关系的影响,,14,基本法律关系的履行情况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15,(3)要式性 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因为票据作
6、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完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16,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17,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18,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
7、是指当事人(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该原因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19,例如,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是买卖关系。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然断裂,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付款关系和追索关系都是一样的。,20,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
8、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资金必须得以票据进行处分。,21,资金关系的成立,仅有资金的存在尚嫌不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还须存在由付款人负担支付票据资金的合同。该合同既可以针对个别的票据,也可以是针对出票人签发的所有票据。,22,票据预约。票据预约是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所以,当事人间先有原因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预约发出票据,才能发生票据关系。,23,
9、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24,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票据的流通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25,3、票据的作用1、汇兑的作用 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
10、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2、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26,3、支付工具的作用(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27,汇票,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规定:国际汇票必须是下列两个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出票地点、出票人姓名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所示地点和付款地点。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外票据,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11、。,28,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的最多。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进口商付款。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29,30,(1)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国际支付结算中,汇票是使用最多的票据。(2)特征:无条件支付命令 他付票据 信用票据,31,(3)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三方出票人:是出具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不同性质的汇票,出票人不同。商业汇票通常是出口方(卖方、债权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又
12、称受票人,在商业汇票中通常是进口方(买方、债务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受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人,又称收款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或任何持有票据的人。,32,流 程 图,33,(5)种类:依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时或于付款人见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34,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分为光票(汇未附近有提单等货运单据)和跟单汇票(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前者完全依靠“人”(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信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后者除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
13、和商业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依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35,出票人drawer,受款人收款人payee,受票人付款人drawee,出票,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示意图,36,二、汇票的出票(issue)出票是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动作:1)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37,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把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关于汇票上包含内容的规定 1、标明汇票字样:
14、大陆法系要求注明,英美法系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上面不能有附加的条件,汇票上面没有必要用客气的语言。,38,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确定。汇票上必须用文字和数字同时记载汇票金额,二者不符时,以文字为准。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付款人可以是银行、或其他受托人或者出票人自己,如果是出票人自己的话,称为对己汇票。,39,5、汇票的受款人按照英国票据法,受款人的三种写法: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日内瓦统一法认为,汇票必须载明出票时间、地点,英美法则认为,如果没有载明出票时间地点,汇票仍然有效。,40,7、汇票的到期日8、汇票的付款地点日内瓦法要求载明付款地点,而英
15、美法则不要求载明付款地点。9、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担保:汇票获得承兑汇票获得付款,41,三、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背书的当事人:背书人:即转让人,也称为前手被背书人:即受让人,也称为后手,42,1、背书的作用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向被背书人及其后手担保汇票会获得付款。2、背书的方式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签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及背书人姓名。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只在汇票背面签上背书人的姓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可以互相转化。,43,3、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
16、:转让汇票上的权利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非转让背书,44,有特殊记载的背书,45,1)限制转让的背书,按照英国法,B不得再背书该汇票,按照大陆法系规定,B可以背书该汇票,但是,A只对B负责,不对其后手负责,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3)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46,非转让背书: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不是转让票据上的权利。1)委托取款背书,47,非转让背书: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不是转让票据上的权利。1)委托取款背书,付款人C,承兑,付款,背书,受背书人D,2)设质背书抵押,48,4、背书的连续性第一次背书人为受款人,以后上一次的受背书人,为下一次的背书人。,49,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17、背书人的责任:保证该汇票会获得承兑和付款保证出票人及其前手签名的真实性保证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及其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受背书人的权利:让付款人付款、再背书、有权向一切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追索。还可以取得优于背书人的权利。,50,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背书人的责任:保证该汇票会获得承兑和付款保证出票人及其前手签名的真实性保证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及其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受背书人的权利:让付款人付款、再背书、有权向一切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追索。还可以取得优于背书人的权利。,51,四、汇票的提示(presentment)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承兑提示
18、和付款提示执票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提示提示是执票人保全其权利的一种必要的程序。,付款人、承兑人,52,五、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1、必须要承兑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在付款人的营业地或住所以外的其他地点付款者,53,2、承兑的程序及方法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并签名和日期3、承兑的作用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承兑以后付款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位于从债务人的身份。,54,4、承兑的种类普通承兑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5
19、、参加承兑,55,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作承兑指示或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即参加承兑行为须以不获承兑,并作出拒绝证书为前提。参加承兑在于防止执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因不获承兑而行使追索权,以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56,被背书人B,执票人F,要求承兑,参加承兑人G,执票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承兑为前提,57,六、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产生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1、汇票保
20、证的特点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58,2、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保证人在向执票人付款后,成为执票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一切前手行使追索权。义务:担保付款多个人担保时,各个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汇票债务无效时,保证人仍要付款 可以对部分金额提供保证,59,七、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60,1、提示付款的时间到期日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可以在到期后的两个营业日内作出提示。2、付款人付款的时间到期日付款,英国票据法给予远期汇票三天的优惠日。,61,3、付款人付款的效力4
21、、参加付款(参加承兑)保全票据债务人的信用。八、汇票的拒付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拒付不仅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付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62,九、汇票的追索权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63,执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出拒绝证书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64,十、汇票的伪造签名 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
22、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65,1、英国票据法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伪造出票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前,汇票无效 承兑后,承兑人负付款责任伪造承兑人签名:“承兑人”不承担责任伪造背书:保护汇票的真正所有人,从伪造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66,C遗失了该汇票,被S捡到,伪造C的签名背书给D,付款人应该向C付款,可以拒绝向E付款E可以向前手D追索,但不能向C及其以前的人追索D是直接从S手中拿到汇票的人,承担责任,67,2、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保护善意的执票人。(1)汇票上的伪造
23、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但对于在汇票上作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不因此减少效力。(2)丢失汇票的人,不能要求正当执票人返还汇票。(3)付款人只须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不负责背书的真实性。在到期日付了款的付款人即解除对汇票的责任。,68,出票人,收款人,出票,受票人,决定是否付款,提示,承兑、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作出拒绝证书,承担责任,背书,69,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品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1)含义: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
24、诺。又称为期票。(2)特征:无条件支付承诺;自付票据、信用票据),70,流 程 图,71,(4)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两方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受款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受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的基础上,没有第三者的任何担保。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避免商业风险,通常不愿意接受。,72,(5)与汇票的区别: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支付命令;两方当事人,汇票为三方;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汇票需要办理;在作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73,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即期无
25、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支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其于一般汇票的区别在于: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而一般汇票的付款不限于银行;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而一般汇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包括其他的付款方式。,74,(1)含义:是银行储户对银行开立的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2)特征:银行见票即付汇票;他付票据、预付票据),75,流 程 图,76,(4)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三方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5)与汇票的区别:付款人为银行;见票即付由于受款人须在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支取货款,而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以此种方式支取货款比较困难,因此支票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使用也是
26、有限的。,77,(三)票据行为1、出票及其法律意义 出票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两个方行为 出票人在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一旦将来付款人拒付,出票人应承担对收款人或正当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收款人取得票据,即取得了按票据内容付款的请求权。,78,2、背书及其法律意义 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将背书后的汇票交付给他人的行为。签章人是背书人,交付对象是被背书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手段,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79,背书示意图,接受转让 转让给第三人,被背书人,前手,后手,80,3、提示及其法律意义提示即持票人将汇票向付款人出示并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提示必须在法
27、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解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丧失的只是票据权利而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丧失。,81,4、承兑及其法律意义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时对汇票的票面金额予以付款,并在票据的正面签上“承兑”字样的行为。承兑的法律意义在于,付款人完成承兑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出票人和背书人成为从债务人,承担第二位的付款责任。,82,5、付款及其法律意义付款是指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做到期提示,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收取汇票并在汇票上签注“收讫”的行为。付款使票据债权债务归于消灭。,83,6、拒付与追索 拒付是指付款人在要求承兑和付
28、款时被拒绝。包括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付款人死亡、破产及避而不见等情况。拒付一旦发生,持票人即获得向出票人和所有前手背书人追索款项的权利。但追索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先做成拒绝证书,拒绝证明书即拒绝付款事实的书面文件。通常由付款人当地的法院、银行工会、公证处等出具。,84,(四)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目前基本两大体系1、日内瓦体系: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等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是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均属大陆法系,所以主要依大陆法传统制定,采用国主要是大陆法系、日本和拉丁美洲国家。,85,2、普通法体系:英、美及英联邦国家认为日内瓦体系与英美法的传统与实践
29、相矛盾,故拒绝接受。为统一各国票据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71年开始起草统一票据法,88年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目前尚未生效,86,三、电子资金划拨,87,案例分析题4-1,1、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
30、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88,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要求退票为由,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89,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
31、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90,答: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91,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
32、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92,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93,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33、。,94,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丁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持有该汇票作质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95,案例分析4-2,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199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96,4月12日云
34、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97,问: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98,答:1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
35、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钱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99,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钱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钱某所签支票有效。,100,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钱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钱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钱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
36、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101,但小钱关于钱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钱保证行为有效,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3小钱应负保证责任。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虽然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支票有效,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102,课堂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103,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
37、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104,1c。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非经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是错误的。BD是分别针对票据的文义性和法定性而言的。,105,2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106,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
38、请求权和追 索权 C持票人丙对汇票承兑人乙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丁对汇票出票人甲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107,2D。见票据法第4、17条。根据该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108,3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依次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 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 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109,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 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 C甲、乙
39、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110,3D。见票据法第14条。,111,4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必须写全称,收款人名称经过更改的,更改后的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该本票仍有效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本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本票无效 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112,4C。见票据法第8、9、76、77条。,113,5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持票人乙在背
40、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114,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115,5A。见票据法第6、4、61、68条。乙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其后手丁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乙对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41、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116,6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 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 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 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117,6B。见票据法第73、76、82、84、85条。我国本票只有银行本票,而支票除了银行可以作为付款人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付款人。故支票不限于银行支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除了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收款人外,还有出票人。普通支票既能用来支取现金,也能用来转账。,118,(二)多项选择题1某日20
42、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 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119,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120,1AD。见票据法第36、53、92、94条。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付款银行不予
43、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超过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背书人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121,2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 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122,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
44、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123,2AD。见票据法第50、51、52、61、68条。本题中,保证人丙、丁与被保证人乙对持票人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丙、丁之间就保证份额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丙、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124,3某丁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背书人、某丙为被背书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见票后3个月内付款。丁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 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
45、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125,A丁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B被伪造人丙可以追究伪造人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丙不得以某丁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 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126,3ABCD。见票据法第14、1 5、103、107条。丁虽然伪造了丙的签章,但同时在汇票上作为被背书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签章,故丁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B银行由于未进行承兑,未成为票据债务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法第10条
46、、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丙不得就伪造背书行为对A银行进行抗辩。,127,4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 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128,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7、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129,4AC。见票据法第13、61、68、69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130,5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131,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银行向乙支付支票 金额
48、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2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银行请求兑付支票,银行依除权判决拒绝付款 C如果乙所丧失现金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 D经除权判决之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132,5BCD。见票据法第1 5条。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即消灭;除权判决可使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之后,失票人可不凭票据行使权利;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银行不予挂失。,133,6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
49、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134,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 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135,6BCD。见票据法第1 5、57、58条。挂失止付只能起到使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作用,如果失票人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期限届满后,付款人仍可以对持票人进行付款。,136,第2节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银行
50、托收、银行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四种方式,其中使用最多的是银行信用证方式。,137,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合同规定,银行开出了以A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交货后凭单据向银行议付时,B公司向银行提出,A所交货物比合同约定的数量少10%,要求银行拒绝付款。请问:银行可以接受B公司的请求吗?,138,一、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的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是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在国际结算中有一定的风险。付款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汇付的种类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