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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济工作的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学院(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进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
2、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
3、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第三章审计对象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学校管理的各学院(部)、各单位的党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十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
4、或死亡的;(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学校机关单位、校直业务单位和教学单位(含独立学院)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S)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六)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七)有关经费监管、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A)履行有关党风廉政
5、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二条学校机关单位、校直业务单位和教学单位(含独立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六)单位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A)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九)单位管理制
6、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三条学校附属单位、后勤及校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
7、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A)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五章审计实施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及各学院(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情况,及时向审计处发出审计委托书。第十五条审计处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
8、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力、组织部、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应当派主要负责人参加。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十七条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内部制度、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
9、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九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第六章审计评价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
10、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S)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六)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11、学校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七)其他依据。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
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S)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
13、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S)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14、;(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章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一般不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
15、,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进行。第三十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公文程序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等;(S)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16、,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二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条审计结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涉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所涉及部门的主管(分管
17、或联系)校领导。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小组办公室申诉。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规依法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校审计处;(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第三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经济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内容。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由主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