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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资料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数据资料,按
2、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工作职责的情况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三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各市、县(市、区)、乡党委、*主要负责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省、市、县(市、区)党委、*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依据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各级党委制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或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采
3、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评价原则。按照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衡量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和取得的绩效等进行分析判断,评价其任期业绩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标准一致,重视因素分析和原因分析,注重显绩与潜绩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权责一致、以责定评原则。以领导干部具体任职岗
4、位的财权、事权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重大经济政策制定、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等方面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意见,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委托机关鉴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监督、管理及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针对领导干部任职的具体岗位、内部分工及其责任界定依据,确定评价内容和重点,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工作职责情况。 第八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依法履行相关组织法、“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职能,按照科
5、学发展观的要求组织本地区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任务。 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严格遵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依法组织和领导本地区职能范围内重大经济政策、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并有效组织决策的落实。 政策执行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有效执行各级*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依法行政,合法经营。 财政财务责任。规范财权,依法理财,依法有效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及生产经营风险,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 管理监督责任。规范管理本级经济工作和业务经营;完善内部财物
6、管理,加强对各种资金及债权债务监管;加强对下属地区经济活动、业务和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廉洁自律责任。严格遵守各种廉政纪律和规定,廉洁从政。 其他经济责任。各级党委、*交办的其他经济工作责任。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评价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情况,以审计结论数据和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定数据为依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的评价指标 1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反映经济发展速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2地方财政收支规模、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3资源消耗、资
7、源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反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社会保障等反映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5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的评价指标 1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部门经费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等财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部门承担的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其他经济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全面履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的评价指标 1企业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净资产增长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任务完成情
8、况; 2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能力、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等企业发展后劲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3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等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其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评价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反映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责任的评价指标 1制定地方财税政策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等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2地方投融资、国有资产收购处置、重要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情况; 3其他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履行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责任的评价指标 1涉及本部门业
9、务工作及业务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情况; 2涉及本部门重大财务开支的决策情况; 3涉及本部门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 4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科学决策、依法经营责任的评价指标 1涉及扩股、重组等企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 3涉及企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的决策情况; 4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责任,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的执行力。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责任的评价指标 1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经济政
10、策情况; 2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各级*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责任的评价指标 1结合本部门职能,贯彻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经济政策情况; 2结合本部门实际,有效执行各级*及*部门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责任的评价指标 1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产业政策等情况; 2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各级*及*部门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评价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
11、任履行情况,客观反映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 1本地区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性资金预算安排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2本地区社会保障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3本地区其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 1本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2本单位各项经费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3本单位其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企业领导人
12、员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 1企业经营资金筹集、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2企业收入管理、支出核算、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3其他反映领导人员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 第十三条 评价领导干部规范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反映领导干部规范内部管理的能力。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规范管理责任的评价指标 1对涉及本地区重要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 2对涉及本地区重要的管钱管物部门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情况; 3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规范管理责任的评价指标 1制定和执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 2
13、部门主要业务管理工作情况; 3加强对下属部门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及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4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管理责任的评价指标 1制定和执行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2本企业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3对下属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4其他反映领导人员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反映其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主要包括: 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
14、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个人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以各项评价指标为基础,采取指标权重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科学民主决策责任、规范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责任等情况进行分类评价。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促进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评价。根据完成年度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全面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评价意见。 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完成100%以上的,评价为“全面完成”; 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完成85%-100%以内,且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评价为“基本完成
15、”; 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完成85%以下的,评价为“没有完成”。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责任履行过程中,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合法合规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流失情况的评价,根据审计情况,并结合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效果等作出。 根据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活动决策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审计情况,给予“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计资料,同志领导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和作出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价意见。 1“符合规定”的评价标准 相关重大决策的制度健全; 重大经济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 重大决策得到较好执行,实现决策目标。 2“基本符合规
16、定”的评价标准 建立有相关重大决策的制度或议事规则; 个别程序不符合规定,但不影响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重大决策在个别环节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决策目标基本实现。 3“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 缺少相关重大决策的制度或议事规则或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违反有关规定; 违反决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4“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 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 重大决策事项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决策严重失误; 重大决策的执行出现严重损失。 根据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审计情况,给予“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计资料,未发现由于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17、。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责任的评价,根据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各级党委、*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执行效果情况,给予“同志在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过程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收到明显效果”;或“同志在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的评价意见。 “严格执行政策”的评价标准 国家相关财政经济政策全面落实,并取得明显效果。 “基本执行政策”的评价标准 国家相关财政经济政策绝大部分得到落实,并取得一定成效。 “违反政策”的评价标准 国家相关财政经济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或部分落实但成效不明显。 “严重违反政策”的评价标准
18、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存在较多违反国家财政经济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公共财政决算、单位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提出。 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财政、财务决算和企业会计报表真实性审计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决算真实”的评价意见。 1“真实”的评价标准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该地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与其相应的经济、业务或经营活动。 2“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不影响对该地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反映; 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与其相应的经济、业务或经
19、营活动。 3“不真实”的评价标准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该地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会计资料没有真实反映与其相应的经济、业务或经营活动。 4“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该地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反映严重不实; 存在销毁、隐匿会计资料和经济、业务、经营活动资料等行为,提供的会计资料与所反映的经济事项严重不符。 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情况,给予“同志在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1“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 严格执行
20、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没有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 能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 基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 3“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 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 存在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但尚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 4“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 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并构成给予党纪政纪或司法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规范管理责任情况的评价,根据所在地区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资金物资管理情况及对下属地区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1、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管理规定,采取了管理措施,有效地加强了对本地区的内部管理”或 “同志任职期间,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的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评价意见。 “管理有效”的评价标准 1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2制度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管理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 1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2制度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漏洞。 “管理无效”的评价标准 1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2制度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漏洞,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履
22、行廉洁从政责任的评价,依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显示,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显示,同志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方面,存在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分类评价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产生的原因等因素,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
23、综合评价,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评价意见。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好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义务,给予“未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审计查出所在地区存在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一般领导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评价意见的。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较好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责任,给予“未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审计对所在地区违纪违规
24、问题仅作经济处理,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主管以下领导责任,不存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的评价意见的。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一般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责任,给予“发现同志个人存在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所在地区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主管以上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但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发现其他经济案件,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主管以上领导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的评价意见的。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的评价标准 1各
25、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差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责任,给予“同志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方面,存在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的; 3审计查出所在地区的违纪违规问题性质严重,对领导干部个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处理,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的评价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审计厅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26、日起施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问责制度规定,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下列三类人员: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
27、各市、县(市、区)、乡党委、*主要负责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省、市、县(市、区)党委、*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提拔、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审计评价、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各级党委、*以及各级纪检、组织、国
28、资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审用结合、奖惩结合; 及时运用、注重实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省、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协调、督促以及对下一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检查工作。 纪检、组织、国资监管、审计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做好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并适时向党委、*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委应
29、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作出问责决定、研究干部调整和决定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纪检机关应当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或审计结果报告反映领导干部负有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应承担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作出处分决定,或向党委、*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意见建议。 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状况和廉政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综合分析审计结果,针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关注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对移交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的运用
30、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反馈。 第九条 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提拔、调整以及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作好以下运用工作: 及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党委(党组)通报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日常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档案。 对审计综合评价意见为“好”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任前考察情况,建议党委给予重用。 对审计综合评价意见为“较好”,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只承担
31、一般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委决定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提醒教育等措施。 对审计综合评价意见反映为“一般”,审计结果报告反映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并负有分管责任,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根据党委决定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采取诫勉、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对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意见为“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存在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并负有个人责任、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作出或建议党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要求其引咎辞职。 审计综合评价意见纳入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32、。审计综合评价意见为“一般”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审计综合评价意见为“差”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资料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入库资料,形成网络,共享成果。 第十条 国资监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未在规定限期内落实整改意见的,追究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考察、聘任、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
33、兼并、破产,以及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处置和日常管理时,应将相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企业资产严重不实,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行为,应着手调查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关执纪执法部门。 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情况作好以下工作: 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
34、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当提出审计建议,专题报告本级党委、*。 对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政管理规范有序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在一定
35、范围内予以表扬。 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及时将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审计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 第十二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审计结果运用于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受理协助执行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发现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在党政领导
36、班子或企业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及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委托审计部门和审计机关。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等相关机关; 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问题的责任,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根据审计建议和审计整改要求,全面检查本地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检查及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 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上级纪检、组织、国资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指导
37、下级机关利用审计结果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下级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教育,逐步将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纳入各级党校的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第十六条 各审计结果运用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与沟通。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各有关方面解决审计结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审计结果运用的落实。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四川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3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 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明确界定前任和继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下列三类人员: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各市、县(市、区)、乡党委、*主要负责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省、市、县(市、区)党委、*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法
39、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退休、调任、转任、免职、辞职、撤职等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工作交接 1、主要经济工作或业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划办理或正在办理需要下届领导班子继续办理的经济工作或业务工作情况; 2、任期内未完成需要下届领导班子继续办理的经济责任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集资、土地开发、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济事项以及党组或行政会议记录等议决的相关决策情况; 3、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情
40、况; 4、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财物交接 1、尚未了结的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任期末部门的资产情况; 2、任期末债权债务的规模、结构及清理处理情况; 3、地区当年预算及执行情况,部门当年预算及执行情况,任期末资金分布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领导干部本人保管、使用或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电脑等物品和文件、电子数据等资料。 其他交接 1、任期内各项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主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
41、或接到任免通知以后,应当及时清理有关经济业务资料,登记造册,作好交接准备; 接任领导干部应当做好相关事项的核实工作;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双方无异议时,交接事项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归档管理,并抄送干部管理部门; 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交接事项如有异议,应当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由干部管理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交接资料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 如果离任和接任时间不一致时,应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上述程序向离任和接任的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移交资料进行审核,应当作好下列工作: 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事
42、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进行审查; 对移交资料及相关经济责任事项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移交资料不真实完整或相关经济责任事项不合法的,应当向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审计的建议。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相应责任。对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承担继续办理的责任。确定为需要改变或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改变或作出说明;重大事项需要改变或不予办理的,应当报经本级党委、*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 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在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上述交接资料提交审计人员,作为审计机关界定其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