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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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调动、退休、辞职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各管理处、乡、区直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款项。如:借款

2、、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 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 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 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领导干部的交接,由区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区纪工委、区财政、区审计部门派人监证。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

3、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渤海新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交区纪工委、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报告区工委、管委主要领导。 第七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七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领导自行承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八条 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此,离任领导

4、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权,离任领导也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清收工作。 第九条 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领导干部共同完成。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以及不符合规范交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纠正。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及其他组织处理等。对造成工作差错及经济损失较大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一条 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纪工委、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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