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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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国政法大学 卫跃宁 教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64条)二、1996年作了首次大修修正后的条文共225条,比修正前增加了61条。三、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84条)进行了初次审议。增加了59条。四、2011年12月26日至月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289条进行了分组审议。增加了64条。,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

2、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审稿草案),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引起网络热议,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此外,有关部门还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刑诉法修改建议的来信323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立法机关充分征求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3、修正案草案的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对1996年也就是现行刑诉法的的修改完善有:一、辩护制度的完善。1,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用阶段由审判延伸至侦查、起诉;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从死刑扩展到无期徒刑;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完善会见制度。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4,完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时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时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

4、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增加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辩护人等规定。,5,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调取。6,修改第三十八条。被追究责任主体改为“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删除“改变证言”的规定。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7,规定辩护律师有职业保密权等。规定吸收了律师法中的一些内容,有的还有一些新的突破。这些都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但是,还存在不足,有些是硬伤,并且对于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似尚不足以有力保证律师

5、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制度的完善。1,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通过刑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3,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对与此相关的第九十三条既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4,规

6、定举证责任分配。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5,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将其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6,建立证人(鉴定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以上对证据制度的修改有一些亮点,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也存在不足,如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直接冲突;对“排除合理怀疑”解读和应用也将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难题。,三、强制措施的完善。,完善监视居住制度。规定了区别于取保候审的作为一种独立强制措

7、施的适用条件和执行场所;增加了对指定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等监视方法。,,完善逮捕制度。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害性”具体列举了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五种情形以及规定了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三种应当逮捕的情形;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逮捕后,检察院还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上述二项强制措施的完善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但是,我国高逮捕率现状难以因上述修改而明显改观,而且,监视居住的改革又产生了一些问题。,四、侦查程序的完善。,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规定拘

8、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对上述侦查手段的适用期限、审批手续、侦查机关的保密义务以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上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但是,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范围似应适当扩大;对于被非法特殊侦查的公民的救济手段应当加以规定。,五、一审程序完善。,增加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外国人犯罪案件则不专

9、门规定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依法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

10、知有关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完善审限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诉案件,在一般审理期限改为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及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期限改为一般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将检察院二审阅卷的期限由二十日延长至一个月。上述规定显然有助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值得肯定,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是更是难得的创新。但是对于近亲属可以不强制到庭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相去甚远。,六、二审程序的完善。,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

11、的情形和审理期限。应当开庭的案件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审结。,,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应当说,此次修正对二审程序的改革力度不大,多数案件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完

12、全取决于法院,对被告方的要求没有予以考虑,这种修改似需细思量。,七、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可以(删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三条规定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七、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增加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的两种情形,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

13、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对于国际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草案没有任何体现。,八、执行程序完善。1,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4、2,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3,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应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九、增加规定四种特别程序。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实行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建立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在场制度;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2,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

15、可以和解。,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中级法院审理裁定。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上述四种特别程序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属于填补空白的首创制度。但是,有些问题尚需研究,比如,“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改为“暂缓起诉”。,综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确实有许多亮点,有利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

16、法治化和科学化。不能否认,修正案草案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审稿中仍有笼统地将公安机关列入司法机关之嫌。比如: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再比如:十一、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第四十六条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诸如此类的还有:十九中

17、的第六十三条、三十八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零二中的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等。以上是宏观介绍,下面将对一些重要修改用比较对照的方式加以详述:,一、辩护制度的修改,修正案草案,,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

18、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删“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19、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1、,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22、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删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

23、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九、增加二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

24、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

25、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

26、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四)犯罪嫌

27、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删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

28、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比较: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

29、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

30、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十七、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31、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办案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32、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

33、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十九、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34、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删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三、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

35、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

36、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

37、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删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38、,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确定(略)“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二十三、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9、;,“(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指定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40、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删,)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

41、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监视居

42、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二十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43、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44、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二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删,)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二十八、略。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45、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删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除有碍侦

46、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十、将第一百三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

47、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四十、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但是应当出示人

48、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

49、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下面我们来轻松一下,欣赏一下几个经典的广告词,优秀广告词:早点下斑 不再逗留 默默无蚊 衣衣不舍 百衣百顺 鸡不可失 那么请问你们对于这种改动成语的广告有什么看法呢?,我还搜集了一些很经典的广告,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三十功名创传奇,八千里路驰江铃。,(山西杏花村酒),(江铃摩托),禁止抽烟,连皇冠牌也不例外。,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丰田车),第三块内容:下面说的一定是大家感兴趣的东西,这是一段网络语言:周末,读大学的GG(哥哥)回来,给我带了很多好东西,都系偶(我)非常稀饭(喜欢)的。就酱紫(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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