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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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企业的概念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四、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罪名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七、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诉讼策略八、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辩护技能,一、企业的概念,1、经济学上的概念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2、法律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

2、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从上面的解释和法条可以看出:首先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也即部门,但是“部门”这个单词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显得有些过时);其次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也就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最后企业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知: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3、企业风险防范的原

3、则:尊重企业经营规律,即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内在合理性 必须处理好风险防控与企业正常经营之间的关系,应当尊重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内在合理性,不能本末倒置,因为过分注重安全,而忽视了企业的本质。具体讲就是任何的防控措施的设计与实施,都必须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即以不影响企业追求合理经济目标为前提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刑事律师应该做的是给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一条法律成本更低、最好没有刑事法律成本的道路。,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刑事法律风险是与犯罪相关的一种风险,是指某种行为是否会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因此而触犯刑事法律,是否进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

4、行为出现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外部原因 1)法律规定模糊; 2)法律变化; 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 4)同业恶性竞争; 5)权力寻租。,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四、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罪名,1、职务类犯罪 1)职务侵占; 2)挪用资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4)行贿。,2、资金类犯罪 1)合同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票据诈骗罪 5)集资诈骗罪 6)信用证诈骗罪 7)骗取贷款罪 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 1)非法经

5、营罪 2)走私类犯罪 3)强迫交易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内幕交易罪 6)擅自发行股票罪 7)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 1)逃税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抽逃出资罪 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侵犯商业秘密罪,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1、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经

6、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企业知识产权类犯罪风险识别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3、企业税收缴纳类犯罪风险识别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企业金融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逃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

7、付款、保证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企业走私类犯罪风险识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废物罪。6、企业市场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逃避商检罪。,7、企业财产管理类犯罪风险识别职

8、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8、企业贪污贿赂类犯罪风险识别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9、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风险识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0、企业生产安全类犯罪风险识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

9、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1、企业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风险识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2、企业妨害公共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

10、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开设赌场罪。13、企业非法用工类犯罪风险识别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1、提高法律意识,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企业家要有效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首先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树立起防范意识。,2、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燕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

11、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3、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1)树立必要的法律意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落实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如财务制度、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2)处理好与政府、媒体和员工的关系。中国企业家总编辑牛文文在谈及中国企业的生存特征时坦言:“90%的企业的消亡,都是没有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不仅是民营企业,即便是国有企业比如中航油、伊利集团等,如果选择强行改制,往往会中途折断。”企业与员工,从长远上看应该是共存共荣的。,3)危机应对与救

12、济体系:在危机面前,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排除侥幸懒得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避免损失扩大及至承担刑事追究的风险。同时,企业或者企业家在被调查时如何应对,能够有效避免事态的恶化并最大程度减小损害,是企业家应该具有的忧患意识。如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如何灵活应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判决生效后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七、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诉讼策略,八、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辩护技能,(一)侦查阶段的辩护(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三)一审阶段的辩护(四)二审阶段的辩护,(一)侦查阶段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3、。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

14、附卷。 公安部规定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侦查阶段的技能要点,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侦查阶段辩护的主要工作 会见犯罪嫌疑人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关于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 见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16、定。,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修订(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

17、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

18、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非法证据的受理主体,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

19、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检察院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四款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0、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非法证据的调查,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最高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

21、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高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22、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最高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

23、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非法证据排除的其它问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性辩护的最佳阶段应当是审判阶段。 辩护人有义务协助被告人完成程序性辩护的总体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现实操作的困难,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

24、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院规则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最高法解释第五十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

25、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申请调取证据,检察院规则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最高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

26、理由。,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检察院规则第五十条: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

27、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最高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 )第24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

28、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

29、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检察院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作为律师,时刻关注当事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尽力做好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37天的黄金机会!

30、,不予逮捕的辩护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性必要性审查的辩护,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

31、定(试行)已经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六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

32、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检察院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

33、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

34、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检察院规则第147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

35、面答复申请人。 六部委规定第40条: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

36、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公安部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

37、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部规定第86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检察院规则第92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38、,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辩护

39、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 (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审查起诉阶段的技能要点,阅 卷会 见,阅 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40、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则第49条: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最高法解释第47条: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检察院规则第47条: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会 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三)一审阶段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一

41、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

42、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

43、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

44、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

45、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46、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47、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审阶段的技能要点,律师应当了解的信息会见出庭辩护的准备工作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法庭上辩护权的行使法庭辩护的辩护技巧简易程序的辩护,(四)二审阶段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

48、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

49、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0、,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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