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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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侦查其管辖的案件时,也有权实施强制措施。阶段的特定性。强制措施的采用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换言之,

2、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到结束这个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刑事诉讼活动,就没有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不得对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目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即防止被适用对象可能实施的逃跑、匿藏或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及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并不是对每一个被刑事追诉者都必须适用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特定性。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不是由公安司法人员任意而为的,而

3、是有特定的适用条件,这些适用条件由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二、强制措施的性质第一,强制性。强制措施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予以实施,只要符合法定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强制使用。第二,预防性。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刑事诉讼中的障碍,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可变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案件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对于不同的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发生了变化,强制措施也应随之变化,(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异同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

4、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也体现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如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与强制措施相同;同时,刑罚的实施和强制措施一样,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用,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两者存在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目的不同。4.适用主体不同。5.法律依据不同。6.稳定性不同。7.适用的时间不同。8.法律后果不同。,(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异同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行政处罚同强制措施一样具有强制性,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予以实施,而且某些具体的行政处罚形式与强制措施相同,如拘留。但两者的差异极为

5、明显:1.性质不同。2.适用主体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稳定性不同。,(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异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方法。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方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一样,都是在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甚至有些强制措施的名称与形式都是相同的,如拘传、拘留。但是它们存在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2.适用主体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适用的条件不同。

6、5.适用的时间不同。6.种类不同。,(四)强制措施与司法处罚的异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的拘留。”可以看出,司法处罚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的强制方法。司法处罚与强制措施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两者存在区别:,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保证性、程序性的强制方法,不具有惩罚、制裁的性质;而司法处罚是具有制裁性质的实体处罚方法。2.适用主体不同

7、。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采用;司法处罚仅由人民法院适用。3.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司法处罚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4.目的不同。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妨碍和逃避追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处罚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目的,其保障的范围较强制措施而言要小。5.种类不同。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而司法处罚包括警告、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四种。,(五)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异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

8、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以看出,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扭送与强制措施都具有强制性,在适用对象上也有相同之处,如现行犯,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性方法,具有诉讼性质,而扭送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不是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性质,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权利。2.适用主体不同。强制措施由国家专门机关所采用;而扭送主体

9、是公民,原则上任何公民都可以进行,没有任何限制。,3.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扭送适用于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者正在被追捕者。4.立法目的不同。强制措施的确定是为了实现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保障,是法律赋予国家专门机关追诉犯罪的权力;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同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权利,目的在于调动公民与犯罪斗争的积极性,是依靠群众、打击犯罪思想的体现。,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拘传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传与传唤不同。在我国,拘传不以

10、是否已经传唤为必要条件。拘传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不少于两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强制其到案。传唤、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特点:(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二、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特征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

1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人保和财产保两种。其中,财产保具有明显的财产性.2.人身限制性。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以羁押,对其进行适度监控,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自由活动,及时报告行踪,并随传随到。,(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第74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

12、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公安部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

13、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三)取保候审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分为两种:人保和财产保。,1、人保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经

14、过司法机关审查后,符合保证人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的自然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本人同意,才能成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的期间即取保候审的期间,自采取取保候审之日起,至结束时止。,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

15、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财产保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不低于一千元。,应当注意,人保和财产保是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二者不能同时采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指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16、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这一基本范围,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同意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离开。,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要求。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在证据方面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禁止性规定。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这也是在证据方面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禁止性规定.,(五)取保候审的程序1、取保候审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采用取保候审,换言之,取保候审由上述机关作出决定。另外,国家安全

17、机关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侦查的时候,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因此,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而执行取保候审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2、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有两种形式:一是决定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二是依申请作出。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18、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即在侦查阶段依据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而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3、取保候审的执行(1)具体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19、应当先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得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制度的,及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制度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2)执行开始。执行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承担的义务,(3)执行机关的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履行义务;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或者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及时告知决定机关。(4)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或者重新犯罪的处理:A、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

20、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B、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C、没收保证金时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21、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5)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及丧失保证人资格的处理:A、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五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B、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后,

22、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取保候深得特别规定和期限。(1)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个月。,(3)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

23、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传讯不到案,或者经传唤两次不到案的,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所负有的义务除第一项、第二项更为严格外,后三项义务与取保候审相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即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

24、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除上述规定为,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与取保候审相同。,第三节 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也称作刑事拘留。拘留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拘留主体的特定性。2.适

25、用拘留条件的紧急性 3.拘留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性。4.拘留的暂时性。,二、拘留适用的对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在其侦查过程中适用拘留的对象也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对象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6、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第二,必须是情况紧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只是对拘留有决定权,而无执行权,其作出的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拘留的程序(一)拘留的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具体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先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

27、,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二)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对其实行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得知后有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串供,形成攻守同盟的;对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其家属或者单位有可能隐匿、

28、毁弃或者伪造证据,或者向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等等。在二十四小时内没有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三)对特殊身份人员拘留的特别程序1.对人大代表的拘留。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可以直接向该

29、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不得省略手续。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的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告。,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拘留。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

30、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审批。,(四)拘留的期限1.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

31、可以延长1日至4日。”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一般最长期限为十天;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天。,四、刑事拘留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联系和区别行政拘留是指由行政法规定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给予的一种处理决定。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都是对被拘留人人身自由的短期剥夺,但二者存在原则性的差别:第一,拘留的性质不同。第二,拘留的目的不同。第三,拘留的决定机关不同。第四,拘留的对象不同。第五,拘留的期限不同。第六,拘留的救济方式不同。第七,拘留能否暂缓执行不同。,(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联系和区别第一,拘留的性质不同。第二,拘留的机关不同。第三,拘留的对象不同。第四,拘留的期

32、限不同。第五,拘留的条件不同。,第四节 逮捕,一、逮捕的概念和特点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二、逮捕的要件逮捕应当具备两个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逮捕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进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也指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实质要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是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1)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33、人实施的,即有犯罪的主体。(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即有证据。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逮捕的程序(一)逮捕的提请、批准和决定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34、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35、部门。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报捕的,在拘留后十日内,特殊情况下十四日内,作出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或者告诉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自行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二)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通知书或者执行逮捕通知书后,必须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接批准逮捕通知书或者执行逮捕通知书后,应当制作逮捕证。,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提请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由公安

36、机关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逮捕”是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而逮捕,具体包括:没有犯罪行为发生,或者被逮捕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有犯罪行为发生,但并非被逮捕人所为的;,有犯罪行为发生,但依法不应当追究被逮捕人的刑事责任的;有犯罪行为发生且为被逮捕人所为,但被逮捕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中的逮捕条件,而不需要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

37、关在异地执行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撤销或者变更逮捕的情形具体包括:(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2)被逮捕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用时候危险性的;(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具有以上情形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判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者变更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自行决定的逮捕措施的,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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