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431322 上传时间:2023-02-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石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提高石墨尾矿资源利用率,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的通知(黑石墨组发(2022)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为实现石墨尾矿规模化高效利用,以年度实际利用石墨尾矿量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补助对象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石墨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综合利用产品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企业。第四条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二)上年度实际利用石

2、墨尾矿量在1万吨以上;(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等。(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补助资金额度第五条对上年度实际利用石墨尾矿总量达到1万吨的项目或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万吨,补助金额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六条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联合呈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第七条信用审核。由市(地)工信局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

3、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失信、异常经营、税收违法等情况),省工信厅协调相关厅局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复审。第八条综合利用审核。省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对申报企业所利用石墨尾矿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条件和要求等进行符合性判定。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资金意见。第九条公开公示。省工信厅根据综合利用评价结果提出拟推荐补助资金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第十条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

4、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第十二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申报项目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工作。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的

5、申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内容符合要求,依法依规履申报责任;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支付工作,按照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三条参与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专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编

6、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单一政策申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