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432028 上传时间:2023-02-19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3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福实业:公司章程(4月) .ppt(4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总则.3经营宗旨和范围.4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董事会.23第一节 董 事.23第二节 独立董事.26第三节 董事会.30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33第五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3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监事会.37第一节

2、 监 事.37第二节 监事会.38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3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第二节 内部审计.4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通知和公告.43第一节 通知.43第二节 公告.44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7附则.47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3、程。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九二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并于一九九六年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法规重新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一九九三年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3)078 号和闽体改(1993)13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一九九六年按照公司法规范后,依法重新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10271。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60 万

4、股(新发行 3,460 万股,原内部职工股 400 万股),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ZHONGFU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中文)(英文),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邮政编码:35000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851,565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5、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石,通过高素质的人才和高效率的经营管理,以高度专业和敬业的精神,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社会的福祉竭尽全力。第十三

6、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造林营林、林地开发与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林木产品加工与销售;建筑材料的制造与销售;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外贸易;仓储、货运代理;对林业、金融、矿业等行业的投资;室内装饰工程;林业技术服务;林业技术咨询。,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7、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51,851,565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中福(集团)公司发行 100,000,000 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1,851,565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

8、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9、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5,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10、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11、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6,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12、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13、)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14、、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7,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15、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16、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17、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8,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18、、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降职、免职等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交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9、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公司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二)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

20、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9,(三)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事项

21、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五)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22、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0,(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2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4、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关联

25、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

26、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27、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条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28、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9、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30、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3,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1、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32、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当审议事项涉及到第六十三条所列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催告通知。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1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33、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且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

34、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上

35、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有关实施办法办理。,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15,(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36、变更;(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十一)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37、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16,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

38、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

39、)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40、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17,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41、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42、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18,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43、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44、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

45、19,(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将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46、。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47、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20,(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三)被提名

48、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一条,股

49、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50、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21,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