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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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管辖与受理二、破产审理程序三、申报与登记债权四、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五、破产宣告 六、破产财产七、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变现 八、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破产费用 十、破产财产的分配 关于如何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一、管辖与受理,管辖法院: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指债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指的是法人机关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公司及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都要破产怎么办?这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是在

2、外地注册,如何申请破产。可由上级公司先申请注销子公司。注销子公司的法定条件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管辖中的级别问题: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极市(含基本)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申请应准备的材料:债务人申请

3、破产应准备的材料,根据最高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这是关于企业申请破产的综合性材料,主要内容:企业的自然情况、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制定安置方案,应先报当地政府企改主管部门同意后,才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通过后再报政府批准。不要先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才报政府国企改革主管部门,如果方案不符合政策要求,则会增加工作难度。(五)企业亏

4、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为降低改革成本,省法院和省国企改革办达成共识,受理前可由内部审计报告代替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报告,在清算程序中再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二、破产审理程序,(1)法院审查立案破产审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2)成立清算组和清算工作,(1)法院审查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

6、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做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坏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做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7、上诉。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审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落实前不得破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破产程序中采用的问题。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涉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如何处理问题。,(1)法院审

8、查立案破产审查,破产条件,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规定宣告破产。可见破产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上可显示出来,资产小于负债;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这在企业的现金流上可体现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主要材料有: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和开户情况、担保情况、诉讼情况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等。由于一些流通性的公司,人员流动大,早就关门走人了,其资

9、产情况不清楚。如有些省属国企的改革方案中一些下属公司的资产情况还是1994年的数据,因此单纯从材料准备上就很难进入破产程序。这看起来象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际上是破产前的准备工作,对有些单位来说准备的工作难度很大,如果不做好准备工作,依法不能进入破产程序。拟进入破产的省属国企,尤其是一些流通领域的公司管理混乱,资料不全,法院可以在受理前根据国资委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提前介入,指导其资料准备工作。有些法院在审查中,还召开破产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入主要债权人一同参加的协调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取得主要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这是一个很好的作法与经验。,(1)法院审查立案利用

10、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还欠有世界银行贷款的处理。法院不得受理。这是禁止法院受理该类型破产申请的硬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要特别重视。对立案阶段发现的,不得受理。如果在审查阶段没有发现,在受理后发现的,应当限期落实还款单位,逾期没有归还或者没有落实还款单位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2002年12月27日财际函200282号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指出:为维护国家信用,保证转贷协议的严肃执行,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72号)最高人民法

11、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函1998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 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12、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十日内通知并张贴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刊登公告)在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么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受理开始主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等各项权能受到限制)法院除可以随即成立清算组的外,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

13、产企业。企业监管组的职责是:清点保管企业财产、核查企业债权、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支出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察院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一般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非常明显,也不存在和解与整顿的可能性,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该案件,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接管该企业。,(1)法院审查立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破产法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审

14、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没有审结,但有其他被告和第三人的,应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破产企业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其他民事案件还在一审的,受诉法院要将案件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按照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的程序,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于二审是终审,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则破产清算组可以直接持该判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所执行回来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

15、问题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破产程序中采用的问题。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涉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或者申请6个月前处置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第一,如果该企业属于列入国家兼并破产与再就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破产的,该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可以允许。第二,一些非国家计划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就将资产处置完毕,用于安置了职工(仅仅是支付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或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除外),剥离企业

16、的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即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方式,有的企业首先转移、隐匿或者低价处分企业的有效资产,然后申请破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第1 2条第(一)项规定,即认定该企业有隐匿、转移资产行为,属于为逃避债务申请破产情形,对破产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责令清算组限期追回已经处置的资产,不能追回的,应当驳回破产申请。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破产程序中采用的问题。破产前的审计报告只是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的一个证据材料,法院不能仅仅依据该材料即认定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而应当综合其他证据来做出判断。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在进

17、行财产处置时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其基准日为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破产前形成的评估报告在该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不能加以采用。国有资产有其严格的评估、处置程序。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涉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如何处理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属于民事争议,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理。破产企业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约定由仲裁解决,虽然商事仲裁均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是仲裁法分别加以规范的纠纷解决程序,尤其是商事仲裁,在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由于不服仲裁可以在六个月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再审上几个月。如果破产案件终结了,没有承担债务的主体了,则仲裁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对于此类纠纷应移送受理破产案件

18、的法院处理。,(2)成立清算组和清算工作,清算组人员的组成 清算组的工作职责 清算组与原管理层关系的处理 人民法院履行对清算组工作监督的具体职责具体谈清算中的两个实体法律问题,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清算组的工作职责,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指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国有企业上级主

19、管的政府部门负责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必须由两种人组成:一种是清算组必须有代表部门如国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险、人行及其分支机构等部门的成员。另外一种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如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清算组的工作职责:(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

20、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清算组与原管理层关系的处理,清算组成员要参与清算事项的决策,确定清算的步骤、方案、方法,讨论解决清算中出现的问题。清算组以外的人、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参与清算的决策,只是在清算方案确定后,协助清算组人员进行具体的清算工作,原管理层一般是在清算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工作

21、。清算组组长人选有两种方式选任:一般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副职担任,要有一定的权威和较强的协调能力;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还要有一个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在清算组工作。原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宜作为清算组成员,更不能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清算组由组长领导。组长主要职责:(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法院同意;(2)主持清算组工作,包括分工、进度、协调;(3)负责与法院联络、报告工作;(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订合同、谈判、出席会议、诉讼等活动;(5)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6)掌握清算组公章;(7)审查破产清算费用;(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报告工作;(9)主持清算组

22、会议。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操作中要注意:一是要注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指定专业人员参加;二是要摆正清算组的地位。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不能完全成了债务人的代言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履行对清算组工作监督的具体职责,人民法院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履行对清算组工作监督职责:一是把好清算组成员“进出关”。主动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物色各方面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清算组长,然后由清算组长会同企改办拟定清算组成员推荐名单报法院,法院则按法定要求严格审查指定。对在清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故不能有效履行清算职责的,及时予以调整。二是及时指导

23、清算组拟制好各种清算管理制度、内务管理制度及破产企业租赁合同。三是注意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清算工作。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第一,由法院从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第二,清算组可以聘请一些中介机构担任较专业的清算工作,其费用从破产费用中拨付,以提高清算质量。四是监督清算组搞好破产资产的接管工作。五是实行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六是对清算组的监督指导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首先各级法院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设立了破产专门帐户,清算组在开展清算作期间所取得的资金和支出的所有费用均须通过该帐户,法院可以通过对该帐户的监督实现对清算组的监督。其次,破产费用要有预决算制度。第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清算

24、组的费用支出进行监督审计,确保清算组费用的合理使用。重点在于清收债权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待遇不能等同于企业正常经营时、中介机构费用等。,具体谈清算中的两个实体法律问题,国企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效力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作了限制性规定,设定抵押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否则其抵押无效。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都有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和房管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997年1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抵

25、押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抵押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该规定亦有“批准抵押”的要求。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设立抵押时“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

26、进行审查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不等于办理了抵押批准手续。只办理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认定抵押无效。但上述规定,还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政府也没有明确的程序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手续,金融机构对此反映强烈,纷纷提出意见。(2004)1月16日,最高法院转发了国土资源部(1月15日)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全文是:“根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置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7、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所以国有划拨土地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就应视为有效。破产抵销权的问题 破产抵消权行使的限制有:1、受法律的限制。2、受特别约定的限制。3、受债权强制效力的限制。4、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5、受让的破产债权不得抵消。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两种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但以破产债权被确认为要件。债权人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转让债权,无需得到清算组和破产法院的确认,但如果受让的破产债权要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该债权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为了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受让的债权不能成立

28、抵消权。,三、申报与登记债权,分为两种: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未收到期的为公告后的三个月。提供债权证证明,证明债权及有关申报内容的成立,包括合同。收款或付款货凭证,关键是形式上的证据,至于债权是否成立,需要等待债权人会议审查来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

29、申报债权。登记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有明确的地址、联系方法,方便申报。登记债权要区分债权的性质,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要单独造册;要注意区分不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第一顺序的劳动债权与第二顺序的税务债权应分别登记,该部分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破产企业、相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和计算依据。对于第61条规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也应予以登记,它们是: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

30、债权;破产企业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破产债权的除外规定)不同性质的债权分开登记关系到清偿顺序,有利于加快工作进程,避免重复劳动。登记时要注意审查债权人的资格,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证明。申报期满后,应将债权登记正本材料移交法院,留下付本备查。有一个例外,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诉法规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五、破产宣告,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这是一个综合考量包括是否资不抵债),债务人

3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这三点必须同时具备。受理后,有上述情况,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协议、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整顿期间财务情况继续恶化,法院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关于宣告破产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本轮深化国企改革中,凡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国企主管部门事先都进行了破产前审计,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及债权债务清册的编制都相对比较清晰明了。加之,立案前,法院相关人员基本上已提前介入,参与了破产预案的论证工作,对整体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因此应在受理后立即召开破产企业干部职工大会,依法公开进行破产宣告。这样操作,有利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稳定职工情绪,确保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去年来郴州市两级法院受

32、理的133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均是在受理后立即宣告破产,效果较好。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剥夺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务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可向法院申请,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关于破产后的营业问题 对企业破产后的营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破产后营业的必要性掌握问题。破产后的营业是建立在利用破产企业现存资产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资产,须为全体债权人之利益而开展,不能导致新的债务产生。法院在是否批准企业在破产后营业时应当十分慎重,除某些特殊行业(如化工行业不能停止生产,否则将导致财产价值急剧减少)外,只有那些不会产生新的债务的营业才能加

33、以批准,如出租企业的现有厂房和机器设备;对那些需要借贷资金或者会产生新的债务的营业,不能同意。第二,法院准许在破产后营业的,清算组应当单独建帐,加强管理,法院也应对该帐目进行监督。第三,破产后营业而发生的费用,系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不属于破产债权,应当列入破产费用中支付。破产法意见第55条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同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破产宣告时间、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

34、人的财产、由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其他民事执行程序终止;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留守。(法律监督: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告之日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必须在30日内作出裁定,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破产宣告裁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发布公告,六、破产财产,我国规定的破产财产范围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国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我国规定的破产财产范围,我国规定的范围是: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布告后至破产程序终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用权的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由

35、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法院一般只要开办人补足投资额,就认可开办人的有限责任,而不采取普通民事诉讼中否认法人资格、否定开办人的有限责任的作法。关于由破产企业设立、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是否纳入破产问题。实践中,破产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有的虽然领有法人营业执照,但在实体上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否定其法人资格。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该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则法院可以将其财产一并纳入清算。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注销,则法院不能将该子公司的财产一并纳入清算、连带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爱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余下部分

36、,在该 企业被子宣布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子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限的利息。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债权人持法院关于抵押有效的生效判决申请债权(别除权),为了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破产企业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到法律关系占有、使用权用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收回,这些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

37、赔偿,当然是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因为清算组是代表债务人的);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代位物;特定物买卖中,已交会全部价款,但尚未转移占有的;没有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如购买商品房);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国有划拨土地);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

38、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性设施,按国有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给债权人的土地、房产但暂未办完过户手续的,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 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因为法院发出裁定后,有关部门是必须协助。所以一旦裁定过户,就视为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债务人的财产

39、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国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列入破产企业财产,应由政府无偿收回。至于政府如何处置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其理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国家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只有权利人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被授权人才能行使,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被授权人不得对他人财产行使处分权。否则,该行为无效。1990年国务院

40、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政府无偿收回。该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应遵照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函字第51号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指出,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在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处置前,该土地资产既不能作为企业资产,也不能纳入企业负债。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应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列入破产财产,依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理由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

41、:“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出让手续,即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我们从支持省属国企改出发,可以适用第

42、一种观点。,七、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变现,收回。清算组负责收回破产财产,具体方式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或交付,提出异议的时间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对清算组发出的通知书就数额品种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向受理法院提出,法院应就其与清算组的异议纠纷作出民事裁定(可开庭可不开庭)。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收回(这不能由人民法院去收)。按照诉讼时效制度,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中断。破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

43、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让,所得收入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处理。处理前置程序,国有资产必须经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有利于资产处理,宜选用现行市价法。非国有资产的,债权人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清算组处理未办理征用地手续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价格评估的,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关于破产程序中发现企业申报的财

44、产有遗漏的处理。企业申报的财产有遗漏,主要发生在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联营体场合。对此,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的,应当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也应当在进行清算后,追加分配。同时,法院要注意审查财产遗漏的原因,对故意隐藏破产财产的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清算犯罪的,应将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困难问题。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变现问题上,首先应当注意计估机构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声时评估方法不当,会出现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评估价值的情况,导致变现困难。其次要注意财产评估应当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基准日,争取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处置财产(列入国家计划破产

45、的企业破产为6个月、非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为1年);如果超过有效期未能处置变现的,应由清算组向评估机构提出调整评估价,尽量使评估价符合变现时的市场行情。第三,对有的资产变现困难的,如系国有企业破产,在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增价与减价相结合的拍卖方式进行变现。还可以交由政府部门贮备。当然,根据司法解释,拍卖不成的也可以采取变卖方式进行,但变卖方式及价格应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第四,降低购买门槛。关于非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前收购预案的效力问题。非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前应当制定破产预案,“基本确定收购主体”。这一规定的破产预案只是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财产处置的一个意向性意见,不影响

46、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进行公开拍卖的程序。清算组是处理破产财产的合法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还未宣告破产时无权预先确定企业卖价并与买受人达成协议;即使有这样的协议,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也可不予采纳。在财产处理中值得注意的是要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变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原则上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持拍卖费用的,不进行拍卖。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八、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47、组成,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讨论与表决的程序性机构,其具有自主性特征,即独立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问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如果该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则该自然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如果该债权人为单位的,该单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该单位可以指派人员代表该单位出席债权人会议。关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人数很少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问题。有的法院提出,债权人在收到申报债权通知书后不申报债权,也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导致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很少,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我们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并不受债权人数的限制,哪怕只有一个债权人申报,也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至

48、于债权人会议相关决议是否能够通过,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到会债权人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等来确定,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人数多少没有关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的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外负担的三分之二以上。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两次讨论通不过如何办?由人民法院审查(真实、合法、准确)后裁定,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可直接对方案进行调

49、整或要求清算组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对此裁定,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30日内会结案。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裁定。,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其他费用。这里破产程序应作广义的理解,应是从申请开始,甚至终结后为处理破产财产、追加分配事宜而支出的费用。具体有:保管、保养、维修、租金、保险、评估、办理权证手续、

50、购卖有关财务和支付票证费、运输、会议费用、差旅费。还有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用等。在职工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不是工资)、医疗费(与医保政策相符合),可以从破产财中优先支付。(因为这本来就是第一顺序清偿的,所以不会对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造成损害)。关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发生的职工生活费是否优先拨付问题。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发生的职工生活费,按照财政部(1 999)222号文件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性质上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优先拨付。非国有企业破产的,不得发放职工生活费;银行借支用于归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列为第一顺序债权清偿 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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