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木镇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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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天区羊木镇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使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教代会职权的正常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教代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教代会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实施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基本要求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

2、三条 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才能合法有效。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并监督学校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动员全校教职工圆满完成教育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集中群众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和学校行政反映,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任务。第四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学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政、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第二章大会的筹备第

3、五条 教代会召开前必须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或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学校工会主席等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党政工有关人员及教职工代表。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秘书工作、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会务服务等若干个工作小组(人员)。第六条 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及内容:一、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日程、议程。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二、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单位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三、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四、需提交大会讨论、审

4、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十天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五、做好代表培训工作。第七条 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研究教代会有关事项。第三章代 表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与本校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均可参选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任(用)合同或不称职,可以更换代表人选。第十条 代表名额。教职工80人以上的,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得低于30人;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

5、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十一条 代表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非在编的教职工较多的学校,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学校根据本校实际,以组(室)为单位,分配代表推荐名额,各组(室)应充分发扬民主,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由全体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票数超过教职工半数以上才能当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由本校教代会筹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三条 各组(室)将推荐候选人情况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

6、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条件、比例和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校内张榜公布候选人三天以上。第十四条 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经原组(室)的教职工讨论,获组(室)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意,由该组室按选举程序确定补选名单,由教代会或临时会议补选。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

7、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二、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定及提案处理情况的活动;四、代表因参加大会和进行大会所交给的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待遇对待;五、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上告。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教师中起好表率作用。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积极参加大会活动,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

8、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耐心解释教职工对大会决定提出的咨询。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是指邀请没有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的领导、中层以上干部、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特邀代表,一般是离退休教职工和上级党政机关、总工会和教育工会的负责人出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第四章主席团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第二十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应

9、有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主席团总人数40%以上。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提出,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第五章预备会议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第二十四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1、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2、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

10、表增补情况说明;4、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5、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第六章正式会议第二十五条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正式会议一般有以下几项议程:1、奏国歌;2、致开幕词;3、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4、分管副校长(后勤主任)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5、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并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说明,提请大会确认;6、廉勤监督委员会主任作工作报告。7、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8、学校重大事项的报

11、告审议。9、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10、其它需报告或审议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以组(团)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酝酿。各组(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第二十七条 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单位主要领导应接受代表咨询、听取意见,合理的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做出说明。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宣布表决结果。第二十九条 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

12、,可安排代表在大会发言。第七章决议、决定第三十一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决议,形成文件。第三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第三十三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凡属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第三十四条 经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

13、。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同时,作出新决议、决定。第八章职权行使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主要职权。听取学校的章程、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年度工会工作报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14、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一、校长应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和方案。二、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是对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号召全校教职工为实现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第三十六条 行使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一、将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后,学校颁布实施。二、对群众争议较大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试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第三十七条 行使审议决定权。教代会审议教职

15、工生活福利事项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一、由学校行政或委托专门工作小组制订出方案,交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二、学校行政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三、在各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表决,作出决定,学校颁布实施。第三十八条 行使评议监督权。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按民主评议方案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一、评议内容:主要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二、评议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评议形式:可采用投评议票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还可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四、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和上级组织监察部门考察干部结合进行。评议结果由评

16、议小组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报送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支部向校领导班子反馈,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工会。第九章提 案第三十九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的教学、教育、建设、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第四十条 提案应一事一议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团)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征集、处理。一、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教代会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二、提案小组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整理。三、提案小组按立案标准对提案进行审理、立案。立案标

17、准: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四、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五、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小组送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六、提案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情况,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结果记录登记,交工会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 提案小组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征集以及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报告。第十章代表巡视活动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活动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巡

18、视检查的一种机制。巡视活动每学年不少于一次,还可以视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巡视活动。第四十四条 巡视活动的内容应是教代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学校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职能部门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情况、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强烈反映的问题与解决情况、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学校党政领导委托指定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由工会提出每次巡视活动的主题和方案,报学校党支部批准后实施。巡视活动应以书面形式提早3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的部门。第四十六条 工会根据每次巡视活动的具体内容,按照一定程序,组织若干教代会代表,成立巡视组。巡视组成员应以教师代表为主,并指定组长,进行巡视检查。巡视组成员一

19、般3至5人,巡视组成员对所任职的部门巡视活动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七条 巡视活动应首先听取有关人员汇报,了解整体情况,可采用现场视察、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十八条 巡视活动结束后,巡视组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交教代会和学校党政领导,并向被巡视部门或机构反馈。被巡视部门应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教代会和学校党政领导。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及时了解被巡视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学校党政领导,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第十一章专门工作小组第五十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材料(

20、秘书)工作、并宣布表决结果。提案征集工作、民主评干工作、代表资格审查、会务服务等小组。第五十一条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其成员一般应在正式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工会聘请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第五十二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第十二章附 则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第五十四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教代会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二、支持代表行使其职权,监督代表履行义务;三、监督学校行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大会提案;四、收集、整理代表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五、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教代会资料;六、负责下一次大会的筹备工作;七、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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