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靠自律正方四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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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方四辩: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听了对方辩友慷慨陈词,我也感到荡气回肠。但是,仔细一想,不对,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自律问题和不正是同意了我方的观点吗?在这里,让我们对对方辩友的大力支持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同样,我也发现对方辩友存在的几处错误,下面请允许我对其一一论证。首先,让我们看看对方辩友如何夸大他律的重要性。对方辩友的眼中,他律就是一把万能钥匙,能够使恶人放下屠刀,但是我想大部分这些恶人放下屠刀之后应该是走进监狱,而自律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思想,真正意义上做到诚信。其次,对方辩友一上来就抬出人的自律缺陷问题,这一点,我不不论扪心自问我也有这样的不足,但是,如果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今天在场的观众

2、,包括我们尊敬的评委都是潜在的罪犯。这一点,我可有些担心,因为在我们面前的可全是不定时炸弹。再次,对方辩友认为诚信主要依靠他律,那我们全世界有60亿人,我们每个人都靠他律,那60亿人之外谁又来制约这60亿人呢?是不是对方辩友要告诉我们子子孙孙无穷匮也?另外,今天对方辩友一直说诚信主要靠他律,然而却无法对我们解释一个无法自律的人如何律他人,这是我方最大疑问。反观一个国家,如果立法者缺乏自律则恶法林立,执法者缺乏自律则混淆是非,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师事务所则黑白颠倒,实施者皆不诚信又如何律师事务所他人呢?可见,自律决定了他律手段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最后,我想提醒对方辩友,今天我方支持诚信主要靠自律

3、,并不是要向大家证明这个社会只有自律,而是要告诉大家自律和他律在这个社会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通过比较,我方认为自律更重要所以这就需要对方辩友清楚认识到,看问题是表面地看还是根本地看,是片面地看还是全面地看,是停滞的看还是发展地看。今天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一个事实,中华民族是一个自律的民族,在法制并不完善甚至不存在的从前,诚信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方不论了自律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个首先行为就等于不论了我们千百年来的首先传统。此时,没有什么他律来约束在场各位观众,但是我相信大家在离场之前一定会顺手带走自己身边的废纸和塑料瓶。自律应当从身边小事做起,诚信要做到的就是心口相一,发自内心。

4、惟靠自律,诚信才能遍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也惟有如此,中华民族方能以诚信的姿态自信地站在时代的最前端。谢谢!诚信,指的是诚实信用,以自己的信用取信于他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而自律则指的是一个人对社会、道德的规范,对各种法规自学的认识,是没有处在监督下的一种自觉的行为,而“他律”指的是道德法律等对个体的约束。社会正是在这种两种方式的结合下有效地实现诚信的,但是究竟何者起主要作用呢?标准就在于何者对诚信起到了本源性,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基于此标准,我方认为诚信主要靠自律,下面就让我来一一阐述。其一,从诚信的本质看,自律的作用是本源性的诚信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是内在诚信观念和外在诚信行为的统一,人外在

5、的行为源自于内心的观念,正所谓内因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自律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是人对社会道德规范及各种法律法规的自觉认识是内因。他律只是规定制约着你的在行为外因。作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恰恰是历练良心的审判官司,无论是情感领域还是交易范围的诚信行为,均是源自于人内心的认可,而认可体现的恰恰是自律的作用。其二,从诚信的具体实现来看,自律所起的作用也是决定性的。首先,自律是对他律的肯定,任何他律形式都必须内化于心才能起到作用,而这个内化的过程恰恰是自律的作用;其次,自律的程度也制约着他律实现的程度。试问当执法者不守法如何他律?当一个国家和民族本身不自律时又如何实现他律?其三,从诚信

6、的缺失原因来看,自律所起的作用也是关键性的。对目前不诚信事实的大量存在,我们不仅仅要发出道德感慨,更要追寻其症结所在,为什么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假冒伪劣,金融诈骗总是屡禁不止?为什么在规范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黑哨黑嘴,盗窃抄袭的现象仍层不穷?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他律的局限性无法改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他律的保障作用及辅助作用但保障无法取代本源泉辅助无法代替主要正本清源,我们要的是不仅仅是暂时的消痛消肿,而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我们说诚信观念的深入人心才是我们最终的追求。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诚信主要靠自律。谢谢!(掌声)诚信是由内向外产生的结果,是内在诚信观念和外在诚信行为的

7、统一。是啊,法律为什么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呢?是因为法律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不断地去完善它。反方三辩:但是我想在场的各位不可能没有一个人没买过盗版的。那你能说在场各位对诚信没有认知吗?正方二辩:所以说他律是一定条件,可是为什么有一些人去买,还有一些人不去买呢?就是因为最终取决的还是自律,看自己要不要去买嘛!(掌声)正方四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在我们讨论诚信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要感谢对方辩友帮助我方证明实现诚信他律手段很重要,但是重要不等于主要,请对方辩友回到话证主要而非重要的辩题上来。其次,对方辩友,一直模糊和缩小自律的定义,在我方的一辩陈词中,已经对自律和他律作出定义和区别。

8、但是正如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法律,其实法律不也正包括了自律和他律吗?当法律内化于我们心中时,并自觉自愿地执行时,就成为了自律。我是一个讲诚信的人,按照对方的逻辑,我却变成了一个他律的人。再次,对方辩友并没有看到自律和他律的本质和主次关系,只是一味地用他之长与自律之短进行比较。在这点上,对方辩友显得过于偏激了吧!前面,我方已从诚信的特性上进行分析,证明诚信主要依靠自律,下面,我将从其它方面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 从自律与他律师事务所手段关系来看,自律决定了他律手段能否实施及实施程度。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的他律手段其实实施者皆非受律者本人,因此,实施者能否自律就是将到关重要。一个社会学家说过,一个

9、国家最应当自律的就是他律者,只有做工到他律者的良好自律,才能正确行使他律。第二, 从自律与他律的作用方式来看,应当以自律为主,众所周知,他律手段为辅助性,惩罚性和补救性的,它的目的在于保证公众不为恶,但对于引人向善,往往显得无能为力。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自律既是他律的基础,也是其终极目标,必然在实现诚信的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谢谢大家!(掌声)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诚信主要靠自律”,换言之即是实现诚信要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首先,我方要明确辩题中的几个概念,“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包含了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而个人诚信是实现社会诚信的基础。自律不是仅从行为上约束自己,而是内心经过正确价值判断后

10、自愿的约束行为。他律是指外界对个体行为的约束。自律和他律的作用对象必须是有价值观念的人。我们要判断二者谁更主要,就是要看谁能更根本地实现社会诚信,更长久地保持社会诚信。基于以上前提,我方将由以下三点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作用效果来看,自律作用于人的内心,从而能更根本地实现个人诚信。而他律难以直接从人的内心发生作用。诚信是一种个人行为,自然需要从个人内心来根本解决,倘若只是强调从行为方面进行约束,最终达到的只能是奴役的效果。我们强调内心的作用机制首先是“以德服己”,进而达到“以德服人”。只有让个人拥有了诚信这一品质,才能根本上实现个人对社会的诚信保障。只有个人实现了诚信,才有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

11、因此从作用效果看,他律治标,而自律方能治本。第二,从二者关系来看,他律的实现也必须由自律来保障。他律的约束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个体的执行,因此也只有个人的自律才能保障社会的他律。试想警察在权势面前不能秉公执法,法官在亲情面前不能铁面无私,官员在金钱面前不能两袖清风,种种诱惑与压力不能被我们的社会成员所抵挡,执法人员“富贵便淫,贫贱便移,威武便屈”,社会的约束又如何保障?正所谓“无法自律,何以律人?”第三,从最终目的来看,他律手段最终还是要转化成为个人的自律行为,才算真正实现了社会诚信。如果他律的作用不能真正转化成人们内心对错误的认识,那这样的他律便是奴役。他律最大的缺陷在于它不能解决“累犯”的问题

12、,为什么会有大量罪犯“二进宫”“三进宫”?因为他律没有转化成个人的认识,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诚信。他律最终还是要走向个人自律,殊途而同归。综上所述,效果上更根本,关系上更基础,目的上更统一。自律为主,他律为辅,个体诚信,社会大同!谢谢!你的第一条,说的是他律的 滞后性 。我们知道工业文明 刚开始的时候 也没有 相应的法律来与这个文明配套 比如禁止使用童工 请问为什么 我们说现代社会 要依法治国呢? 这条只能证明他律要完善 不能证明诚信建设不依靠他律你的第二条,说的是自律能治本。 我门不否认 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圣人都要每日“三省吾身” 何况凡夫俗子 我想请问的是 当今社会 制假造假成风 要

13、等这些造假者都自律起来 请问要等到哪一年 要等到多少大头娃娃死去你的第三条,说的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你说:他律是以自律为目的。 但今天的辩题是“诚信主要靠自律/他律”显然两者在 地位上是相同的 是两种手段 两种途径 我 认为诚信主要靠自律,他律是自律师不足时的补充手段。他律具有强制性,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如果一个人不自律,犯了诈欺罪,即使把他抓住坐牢,得到了法律的治裁,日后出来仍不思悔改,还想着再去欺骗他人,这样的他律没有起到治本的作用。相反的,自律是行的过各,在诚信行为的养成中起着治本的作用,自律就是从严要求自己,自觉用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时时处处“以我为例”“从我做起”做个诚信的人。那么不

14、诚信的念头一萌生就会遭到扼杀。这样一业,又怎么会怕别人的监督呢?这样的自律较他律更彻底,更有效,还省去了一大笔监督费用。 从宏观角度看,这个社会一直在自律着,社会成员自已立法,自己守法,并自己监督自己。因此我方再次重申:“诚信主要靠自律”,他律固然重要,自律更可靠。 1.正方根据诚信的定义为依据,认为他律并不能使人诚信,因为诚信只能是发自内心的。反方反驳,他律并不代表不是发自内心,你遵守一些法规也是发自内心的。的。正方补充,谢谢对方辩友,你已经支持了我方的观点,你遵守法规是因为你自身的思想让你去遵守的,这就是你的自律,可想而知,你没有自律就不会去遵守诚信了,自律是遵守诚信的基本条件,没有自律就

15、谈不上诚信,所以诚信的建立更需要自律2.在比赛中反方强调的观点是:诚信是一种道德,而道德本身就是一种外在的社会既定的要求,是他律。所以诚信的本质应该是他律,也就是说这种他律(诚信)的建设,只有增强他律的力度才能得到发展。反方曾经有一问:从小到大我们不是一直受他律的约束吗?正方回答:是。反方继续问,你试过违反规章吗?正方回答:有。反方说:很好,俗话说得好“人非圣人,孰能无过”。但是现实的职业活动实践证明,对于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和从业者来说,离开他律,自律往往是一句空话。3.正方:为什么从小到大,我们在思想道德课中,都要学习做人要诚信呢,而不是学习如何去约束他人呢?反方:对,学习诚信正是为了更好的约

16、束别人,诚信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自社会的统一标准,这样的一种标准是外在的,不是主观的内心出发的,我们学的就是这标准。难道你们自以为诚信了,你就是诚信的吗? 正方:我方的观点从没这样说过,我们认为自律可以在相对于他律的前提下,可以更好的建立诚信。我想问对方一个问题,你的一举一动是靠什么支配的? 正方:相对你来说,我刚才提出的问题,不也是他律吗?更何况比赛没规定你一定要说话呀。你的行动是靠你自己支配,正如你刚坐下一样,你想才会坐下。诚信是否会遵守也是看你自己的意愿,那就是自律,你够自律,当然就不会失信于别人。有了自律当然就会更好的建立诚信。 反方:照对方辩友这么说,那为什么还有法律和监狱的存

17、在啊?这就足以证明他律的重要性,我刚坐下是因为我遵守比赛规则这一种他律。没了他律的约束就不会有诚信,更何谈建立? 正方:你不自律可以约束别人吗?对方辩友你说的对,不过只对了一半,其实从我们刚才的对话中就已经说到了我方开篇立论的一点,他律只是一种手段来强调自律的重要,一切的他律都为自律服务,没自律就没他律,没自律就更别说诚信的建立更需要自律啦! 反方:他律大致可分为三类:非强制性的、强制性的、半强制性的。例如,对于职业院校学生而言,职业道德内化就是学生把即将从事的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具体要求,经过入耳、入脑、入心的过程,转化为发自内心的需要,并落实在自己的行为上。引导学生找到自身发展需要与职

18、业道德规范的接合点,是成功内化的关键。这过程中他律难道不比自律的学习更起了建立诚信的作用吗? 正方:学生们怎么才算诚信,可能对方辩友理解错了,正如我方开篇立论中提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诚实守信,是指言行与内心相一致。能够履行跟别人的约定,而取得他人的信任,并不需要法律及法规等外界的担保。学生自身不自律,你怎么用外部规范来教他,也是徒劳的,可能最后出现的是表面很诚信,内里却不诚信。那就成了表里不一啊 关于“自律”,说到底,就是内心的一种自我服从,并以低成本的方式接受规范或制度,而“他律”,就是以外在的方式给人的一种规定,是一种成本极度高昂的行为。至于为什么说“他律”

19、的成本极度的高,主要是与“自律”相比较而言的,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他律”要求被接受者改造自己的行为选择,而自律是“自发”的、自愿的、甚至是自然的行为,因此,没有巨大的行为转换成本;二是“他律”需要“强加者”付出“强加”的成本、监督成本以及监督监督者的成本等等,而显然“自律”没有这个问题,不需要“监督”与他人的存在就自动实现的行为;三是“他律”所要求对“律”的选择的成本以及由谁来选择的成本,以及谁来决定谁来选择的成本,而“自律”也没有这些成本;四是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配置扭曲成本,即可能导致社会各界将资源配置在“他律”以及相关机构上,所以,“他律”就比“自律”所带来的成本更多。换句话说,“他律”

20、比较“自律”而言,成本的确是极度的高昂。 不过,谈到“他律”,人们很容易想到“法治”或者“法制”,以为“以法治国”就是典型的他律方式。而“以德治国”就是强调道德的力量,以德服人,从而是一种自律的行为。 但是,笔者要说明的是,“以德治国”的“德”并没有严格的界定,而且也没有说清楚是以谁的“德”来治国,究竟是以你的“德”、还是他的“德”,或者以我的“德”来治理国家,这是很重要的问题。然而,如果这个“德”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笼统的说“以德治国”的“德”就是把你的“德”强加给我的“德”,这同样是一种接受成本极度高昂的“德”,是典型的“他律”。 相反,在民主国家,法制只不过是各位心中各自都认可的东西进行标

21、准化之后的文本。也就是说,这些文本都是你、我、他都认可的“交集”进行提炼的可以标准化的规则,是“自律”的一种标准化,当然是一种自律,从而这种“自律”的成本也极度低!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回到中国,我们的所谓的“法制”并不是真正的法制,因为并不是你、我、他都认可的可以标准化的东西,是强加的,因此,这样的“法制”当然执行成本极高,这当然会让人们“坚定”认为,法制就是“他律”。但是,笔者指出:这种“法制”导致“他律”的概念是一种误解,更是一种“扭曲”和颠倒,这是与真正民主、自由国家的以“自律”为背景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差异。 再回到中国的现实,笔者认为,从“以法治国”到“以德治国”的转变,实际上,并

22、没有从“自律”转变为“他律”,也没有将“他律”转变为“自律”,只不过是从一种“他律”转变为另一种“他律”,而且是一种更不可预期的他律,是一种倒退。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种规则的“自律”或者“他律”的唯一标准就是这种规则是不是来自于各个主体内心的价值判断,并进行标准化、格式化的文本。也就是说,我们的重点并非是“自律”与“他律”的治理机制,而是“自律”与“他律”基础性构建,特别是中国社会“自律”的基本前提。 第一,从作用效果来看,自律作用于人的内心,从而能更根本地实现个人诚 信。而他律难以直接从人的内心发生作用。诚信是一种个人行为,自然需要从个人内心来根本解决,倘若只是强调从行为方面进行约束

23、,最终达到的只能是奴役的效果。我们强调内心的作用机制首先是“以德服己”,进而达到“以德服人”。只有让个人拥有了诚信这一品质,才能根本上实现个人对社会的诚信保障。只有个人实现了诚信,才有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因此从作用效果看,他律治标,而自律方能治本。第二,从二者关系来看,他律的实现也必须由自律来保障。他律的约束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个体的执行,因此也只有个人的自律才能保障社会的他律。试想警察在权势面前不能秉公执法,法官在亲情面前不能铁面无私,官员在金钱面前不能两袖清风,种种诱惑与压力不能被我们的社会成员所抵挡,执法人员“富贵便淫,贫贱便移,威武便屈”,社会的约束又如何保障?正所谓“无法自律,何以律人?” 第三,从最终目的来看,他律手段最终还是要转化成为个人的自律行为,才算真正实现了社会诚信。如果他律的作用不能真正转化成人们内心对错误的认识,那这样的他律便是奴役。他律最大的缺陷在于它不能解决“累犯”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大量罪犯“二进宫”“三进宫”?因为他律没有转化成个人的认识,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诚信。他律最终还是要走向个人自律,殊途而同归。综上所述,效果上更根本,关系上更基础,目的上更统一。自律为主,他律为辅,个体诚信,社会大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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