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532465 上传时间:2023-02-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标签:标题2016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18:51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

2、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第四条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1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第六条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

3、的顺利开展;(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

4、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

5、题。第八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第九条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十条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

6、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第十三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第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7、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楼回目录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16:18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8、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第四条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

9、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六条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与各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第七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第八条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九条

10、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第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第十二条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立即向乡镇食品安全责任部门报告,乡镇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并督促整改,聚餐人数超过500人的,乡镇应商请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第

11、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12、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4楼回目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19:10桐乡市农村厨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类集体聚餐活动。农村厨师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备有(租、借用)餐具,在无固定加工场所,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为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提供加工、烹

13、饪服务的厨师。第三条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广泛宣传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所在镇乡街道的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卫生管理,坚持镇乡街道管理为主,市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为辅,实行条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农村卫生要求的家庭聚餐集体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聚餐菜谱和加工操作、聚餐等场所的要求。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露天粪坑、猪圈、垃圾堆场等污染源。第七条加工场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

14、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等区域。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彻底地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孽生条件。第九条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无积水坑,有排水沟,地面平坦易冲洗的场所。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定期消毒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箱,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煮沸

15、消毒,保持洁净。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16、。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热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或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农村家庭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第二十一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第五章农村厨师卫生要求第二十二条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17、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村厨师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四条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一)着装整齐清洁,持证服务;(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双手应用洗涤剂搓洗后,以流动清水洗手;(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五)加工操作时,不得吸烟。第六章申报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家庭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

18、村家庭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社区责任医生申报备案,并由社区责任医生向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第二十六条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由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第二十七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地点、时间、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第二十八条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办法要求,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办法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二十九条

19、申报地有传染病流行的,按政府指令,实行停办或缓办。第三十条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农村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农村聚餐宴席食品加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七章附则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5楼回目录农村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19:21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有固定场所大集或市场的管理,保障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20、,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

21、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自办宴席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凡辖区逢场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总结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协调配合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 15 / 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