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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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DBJ52-53-2007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cities and towns2007-12-28发布 2008-3-1实施贵 州 省 建 设 厅 发 布贵州省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DBJ52532007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cities and towns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2007年12月 贵阳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

2、知黔建科标通200759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各建筑、规划设计企业,各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我厅组织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编制的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已完成,编号为DBJ52-53-2007,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厅负责归口管理和出版发行工作,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具体内容解释。由于目前国家尚无此类绿地设计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行业的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完成了该标准的编制。请各单位在该标准实施过

3、程中,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厅标准处。 贵 州 省 建 设 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 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利用城镇内山体林地,将其建设成为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发挥山体林地在城镇中改善生态和游憩功能的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原则;4总体设计;5单项设

4、计;6用词说明;7条文说明;8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本标准由贵州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标准条文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剑 苟银敏 胡玉琛 郭 婧 王建国 徐 静 吴纪华 代明仲 孙 黔 吕 徐 张柔然目 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原则(5)4.总体设计(6)4.1 基本内容(6)4.2 一般规定(6)4.3 现状分析(7)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8)4.5 布局(8)4.6 用地比例(9)4.7 竖向规划(9)5.单项设计(10)5.1 基本规定(10)5.2 地形设计(10)5.3 种植设计(11)5.4

5、 园路设计(12)5.5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13)5.6 保护工程设计(14)5.7 节能设施设计(16)用词及用语说明(17)附:条文说明(18)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27)1 总 则1.0.1 为了规范贵州省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的原则、内容、规定,达到节约城镇建设用地,美化环境,保护城镇山体自然生态原貌,充分发挥山体林地在改善城镇环境和游憩功能的作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1.0.3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和单

6、项设计。1.0.4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类。2.0.2 公园绿地 public park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2.0.3 山体公园化绿地 Public park on mountains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原有山体地形地貌和动植物现状的基础上,配备少量必要的公共设施的开

7、放型公园绿地。2.0.4 居住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housing estate,residential green space城市居住用地内除社区公园之外的绿地。2.0.5 园林 garden and park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系、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2.0.6 景观 landscape,scenery可引起良好视觉感觉的某种景象。2.0.7 景点 feature spot,view spot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元。

8、2.0.8 生境 habitat所有生态因子构成的生态环境,特定生物体或群体的栖息地的生态环境。2.0.9 绿色廊道 green corridor城市中的绿色廊道是两边均与周围地区(本底)有显著区别的绿色狭窄带状地。2.0.10 绿色斑块 green spot在外貌上与周围地区(本底)有所不同的一块非线性绿色地表区域。2.0.11 林窗 gap直接处于林冠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面积在25以上的空地面积。2.0.12 物种多样性 species diversity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中全部生物或某一生物类群的物种数目与各个物种的个体分布特点。2.0.13 土壤自然安息角 Natural Sab

9、batization of soil angle土壤自然堆积,经沉落稳定后的表面与地平面所形成的夹角。2.0.14 集散地 Collect and distribute platform山体公园化绿地中可供游人聚集休息,能疏散人流的场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2.0.15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引自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CJJ 8399)2.0.16 地形设计 topographical design对原有地形

10、、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改造设计。(引自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2.0.17 种植设计 planting 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园林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以发挥它们的园林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2.0.18 园路设计 garden path design确定园林中道路的位置、线形、高程、结构和铺装形式的设计活动。2.0.19 地被植物 ground cover plant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3 基本原则3.1 坚持原生态的原则。保护和维护好山体原有的自然资源、物种多样性以及山体林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使山体公园化绿地具有整体性

11、、科学性、生态性。使人与自然环境和谐。3.2 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体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种植设计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应采用乡土植物,有利于提高成活率,减少病虫害,降低养护管理成本。3.3 坚持保护文脉的原则。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区域的建设,应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建筑风格,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特色及风貌。涉及文化遗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3.4 坚持经济节能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宜采取经济、节能、环保的措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3.5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游人使用要求的同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营造使用方便、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城镇山体公园化绿

12、地的自然环境。4 总体设计 4.1 基本内容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总体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4.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4.1.2 现状分析4.1.3 范围和功能分区4.1.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4.1.5 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4.1.6 竖向规划4.1.7 管理、服务和科研工作设施规模4.2 一般规定4.2.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与城市、镇规划区内外的绿色廊道、绿色斑块有机联系。4.2.2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应明确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在土地使用权和林地权属明确的范围内,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1 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体、林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尽可能地以山体

13、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山体公园化绿地生态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山体公园化绿地周边的水体(山塘、溪流)、湿地(水田)、林地、草地等。2 山体公园化绿地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山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城镇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水体、湿地和绿地的不良影响。4.2.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应与城镇道路红线有机结合。1 沿城镇主、次干道的山体公园化绿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镇公共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设置游人集散地。2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可不设大门建筑,但需设置标牌进行标示。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

14、路无障碍设施连接。4.2.4 严禁在山体公园化绿地设立各类开发区、疗养院、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与原有植被、地形地貌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控制人工设施的规模和范围;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4.2.5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历史文化古迹必须进行保护,并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提出保护措施。对具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设计中。4.2.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保护性要求,包括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环境完整性、资源稳定性。4.3 现状分析4.3.1 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的现状地形、水体、园路系统、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

15、工程设施,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统计,作出评价,提出分析对策。4.3.2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古树名木现状必须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4.3.3 对具有文物价值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必须进行调查、分析和标注。4.3.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园林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4.4.1 山体公园化绿地环境容量参照公园设计规范中有关内容进行计算。4.4.2 游人规模1 新建的山体公园化绿地,可根据所处地区的规划用地性质、环境条件进行分析预测。2 已开展游览活动的山体公园化绿地,游人规模可在调查分析游览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预

16、测。4.5 布局4.5.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在现状条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功能分区、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园路系统、山塘、溪流、河湖水系、动植物种类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布局。4.5.2 在进行园路系统的布置时,不宜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应根据山体公园的规模、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级和集散地的位置及特色要求。4.5.3 分区布局时,应划定禁止游人进入的危险区域。4.5.4 山体公园化绿地管理设施及公厕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并方便使用。4.6 用地比例4.6.1 山体公园化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批准范围内的总面积

17、确定。其绿化用地、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表4.6.1 用地比例(%)总面积(公顷)用地类型绿化用地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2950.12.5259514510901.55102090272050853950854104.7 竖向规划4.7.1 竖向规划应根据山体公园化绿地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绿地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满足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排放需求。4.7.2 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体底部标高;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构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平台标高;各

18、出入口集散地;园内外景点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5 单项设计5.1 基本规定5.1.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以原生地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表现开放、自然与和谐。5.1.2 充分利用原有植物资源,保护原生动植物。5.1.3 重点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内的湿地、水体、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5.1.4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构筑物应与当地风貌相协调,体现地域特征。5.1.5 山体公园化绿地建设应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并优先采用当地园林建材、乡土植物和适生树种。5.2 地形设计5.2.1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和竖向规划为依据。5.2.2 地形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

19、态习性要求,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丰富景观层次。5.2.3 地形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合理设定游人集散地和游憩设施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5.2.4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应进行严格保护、充分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并宜就地平衡土方。5.2.5 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设计时,应避让古树名木,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以外38米);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5.2.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山坡、谷地等地形应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5.2.7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水

20、体应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进行景观修饰,并设置稳定的水源。不宜新建、扩建水体范围。5.2.8 水体岸边2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2.9 应对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地表水、地下水进行调查分析,对场地的拦排洪和地表水排放进行设计。5.3 种植设计5.3.1 种植设计应以山体公园化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种类的要求为依据。5.3.2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植物景观,应以原有植被为基础,按照城镇景观的需要进行景观设计。1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域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征,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宜在原有植物群落结构与色彩的基础上构造

21、景观差异。2 对于尚存的宜林地、空旷地,应结合景观需要造林、种花、种草,植物配置应自然合理。3 设计所用植物中,乡土植物种类应占90%以上。在引入境外新物种时,应避免侵略性物种的危害。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应进行逐步改造,改造后的景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种植平面布置、植物种类、规格、数量及其景观特色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5.3.3 种植设计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生树相结合,乔、灌、藤、地被植物相结合,使植物群落具有良好的生态景观。5.3.4 种植设计时应结合喀斯特地质地貌特征,选用固土类植物,避免造成新的石漠化。5.3.5 在

22、对植物进行空间搭配时,各层植物应符合生态习性要求,避免相互产生不良影响。5.3.6 在对集散地进行种植设计时,应考虑人流通行,配植庇荫乔木。5.3.7 种植设计应有近、远期不同的植物景观要求。主要园路和集散地的种植设计应兼顾近、远期景观效果。5.3.8 山体公园化绿地不宜设置人工种植池和规则式花坛,宜采用自然式种植。5.3.9 在高压走廊宜采用地被植物和低矮灌木进行绿化,确保无裸露地面。5.3.10 严禁选用对游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5.4 园路设计5.4.1 园路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及原有地形、地貌为依据,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

23、安排。5.4.2 园路应在符合游人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随地形曲直、起伏。主路纵坡不应大于12%,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路段,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应设置护拦设施。5.4.3 分区园路和防灾通道的宽度应大于4米。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小路宽度不应小于0.8米。5.4.4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集散地及主要园路应设置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5.4.5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

24、施。5.4.6 岔路口、坡度变化较大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放宽路面。可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5.4.7 园路及集散地应简化其结构和饰面,并做到透气、透水、防滑。5.5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5.5.1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及山体公园化绿地规模为依据,以保护山体林地、方便游人使用和便于养护管理为前提,控制各类设施体量,提高其适用性、艺术性。5.5.2 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游憩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表5.5.2的规定:5.5.3 游憩服务设施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环境要

25、素统一协调。5.5.4 厕所的设置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相关规定,并设置方便儿童和残疾人使用的设施。5.5.5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集散地、园路的照明设计,应突出节能、美观、适用。5.5.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集散地、园路交叉口、重要景点、险要地段应设置标识标牌,指引方向,介绍情况,提示警告,表达信息。表5.5.2 山体公园化绿地游憩服务设施设施类型设施项目绿地面积(公顷)2255101020205050游憩设施亭、廊、棚架园椅、园凳体育健身器械服务设施小卖店茶座公用设施厕所园灯公用电话垃圾箱标识标牌管理设施管理用房治安机构垃圾转运站变电室、泵房电话交换站注:“”表示应

26、设;“”表示可设;“”表示不设。5.5.7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儿童游戏及成人健身设备及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5.6 保护工程设计5.6.1 生态保护工程设计1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植被应以保护为前提,在培育的基础上合理利用。2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稀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恢复和繁育措施。3 对于危及植物生长、生存的病虫害、有害物种入侵、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应提出防治措施。4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病虫害防治宜采用无公害防治措施。5 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垃圾应明确固定地点,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所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6 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27、不得排入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水体。在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7 水体宜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5.6.2 景观保护工程设计1 严禁破坏或随意改变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自然环境。严禁毁林开垦和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破坏景观的行为。2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裸地应进行园林绿化设计,修复破损景观。3 水体沿岸不宜修筑直壁护坡,宜在原有自然河岸坡度的基础上保护修复。5.6.3 安全保护工程设计1 构筑物内部和外缘,以及山体险峻之地,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米处,均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05米的安全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必须坚固耐用,且采用不易攀爬的结构,严禁采用锐角、

28、利刺等形式。2 水体的驳岸、护坡应确保稳定、安全,并宜栽种护岸植物。3 水体驳岸出水高度大于0.5米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4 山体公园化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5.6.4 防灾工程设计1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以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规模为依据,设置瞭望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必须做到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位置、外观应符合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总体布局和景观要求。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游憩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2 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应做好排水措施,减少水能滑坡的促滑作用,同时进行绿化覆盖,加强山体水土稳定性。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坡地前缘应修筑挡土墙或抗滑挡

29、墙,提高滑坡的稳定性。5.7 节约型设施设计5.7.1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节地设计,应充分保留、保护自然地貌的林地、河湖水系、湿地。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宜在无原有植被的裸露地进行。5.7.2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节水设计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适宜当地使用的有效的节水方法,其植物浇灌、卫生间等设施的用水设计,应做到经济、安全、节水。5.7.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照明设计,应采用经济、节电、安全的设计。5.7.4 山体公园化绿地建设应本着高利用、少投入的原则,节约城市绿化建设资金。1 不宜采用珍稀植物和大规格植物材料。2 不宜修建大面积硬质地面铺装。3 宜采用当地苗圃的苗木产品、乡土植物进行建设。4 宜选

30、用地方建材用于山体公园化绿地设施建设,不宜采用高档、价格昂贵的建材。用词及用语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A.0.2 条文引用语如下:1 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2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贵州省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DBJ52532007条 文 说 明目 次1.总则(20)4.总体设

31、计(21)4.2 一般规定(21)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22)4.5 布局(22)4.6 用地比例(22)5.单项设计(23)5.1 基本规定(23)5.2 地形设计(23)5.3 种植设计(24)5.4 园路设计(24)5.5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25)1 总 则1.0.1 山体公园化绿地是增加有限的城市绿地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园林建设方向的重大突破,是建设节约型生态园林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要充分体现经济、适用、环保、安全的特点,科学利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林地,使人与自然和谐,城市与自然共存,创造良好的生态、景观、游憩相结合的人居环境。1.0.3 山体公园化绿地

32、的各种构筑物、动植物和其它设施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如下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 5132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风景园林图例图示

33、标准(CJJ 6795)、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2 术 语 2.0.1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竖向规划是合理确定山体公园化绿地所属城市建设用地的坡度、控制高程、土石方和防护工程,而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的专项城市规划设计,以满足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交通、地面排水、防洪排涝、建筑物和构筑物布置、景观绿化等各项建设工程对用地竖向的综合要求,偏重于技术性。2.0.17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地形设计往往和竖向规划相结合,包括确定高程、坡度、朝向、排水方式等。同时,地形设计还应当考虑工程上的安全要求、环境小气候的形成以及游人的审美要求等,偏重于艺术性。4 总体设计 4.2 一般规定4.2.2 山体公

34、园化绿地是城镇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按城乡规划法要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在进行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时,首先要确保绿化用地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所要求的面积实现,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规划范围线,更不得被任何非绿化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4.2.5 保护性要求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生态系统:保持山体公园化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山体公园化绿地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山体土壤的吸水性和透水性,寻求有利于山体公园化绿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物种多样性:为原有栖息生物的生存物种,并为其提供最大的生息存空间;营造适宜生物

35、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严格控制对原有良好生境的改变;建议删除防止引进外来物种造成的生物入侵灾害。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独立性,设置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镇发展对山体绿地的干扰;简化功能分区,避免对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过度分割而引起原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持山体公园化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可持续发展。4.3 现状分析4.3.1 原有的乔木、灌木、藤本和草本植物的种类、分布和植物景观应作详细调查和评价。4.3.2 古树名木是有生命的古文物,是重要的风景资源,是乡土风景资源的典型代表。同时古树

36、的生长和地带的分布也是长期适应自然环境的结果,对于探索自然地理环境变迁、植物区发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和管理好古树名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文化科学研究和发展旅游事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调查古树名木资源的目的是为掌握古树名木资源分布情况,生长生存情况,以便于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相应地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为山体公园化绿地增添丰富多彩景观、景点。对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现状调查、统计,包括古树名木的树龄、位置、树高、胸径、生长状态、病虫害情况。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4.4.1 根据山体公园化绿地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游览

37、条件及市场需求,预测游人规模。4.5 布局4.5.2 山体公园化绿地多是在居住区周围的山体林地上的改造,因此,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园路宜保留原有踩踏出来的,形成自然游览步道体系,以步行道为主,不宜设置车行道。如确需设置车行道,应根据山体公园化绿地位置、周边环境、规模大小合理布置。4.6 用地比例4.6.1 绿化用地,指山体公园化绿地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藤本、花卉和地被植物的用地。构筑物,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雕塑、亭、廊、花架、观景台等园林小品,以及小卖店、茶座、厕所、管理用房等游乐服务设施。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山体公园化绿地供通行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地。表4.6.1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

38、目的在于留出余地来扩大绿化用地。5 单项设计5.1 基本规定5.1.2 山体公园化绿地大多是在原有山体林地上进行的改扩建,充分利用原有植物资源能极大程度的减少造园成本,这对多山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具有重要意义。5.1.4 贵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文化的多元性和少数民族建筑风格的独特性造就了贵州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这种特征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深厚的艺术魅力,运用到建筑设计上具有非常鲜明的艺术性。5.2 地形设计5.2.1 地形设计必须以规划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其用地范围和控制标高既不能超出总体设计范围,更不得任意发挥或随意修改总体设计确定的控制标高。5.2.2、5.2.4 此两条是为了保护、利用

39、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资源,尤其是山体地形和原有林地。5.2.5 地形设计应为植物种植设计和给排水设计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为植物的良好生长和雨水的排蓄创造必要的条件。5.2.6 本条是为了在地形设计中能确保古树名木的存活。5.2.7 如果堆土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将出现自然滑坡。不同土壤有不同的自然安息角。护坡的措施有种植地被植物、冰格网防护及堆叠自然山石等。5.2.8 此条是为了保护、利用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资源,特别是自然水系、湿地等。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地形设计如无实际需要不应扩大水体面积或新增水体,这样会提高工程施工和后期管理的经费,既不经济又不节水。5.3 种植设计5.3.1 绿地总体设计为

40、了满足各空间功能需求,对植物群落的布局提出相应要求,种植设计必须以此为依据。5.3.2 植物种类的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绿地景观的质量、资源利用及建设成本等问题。各地应充分利用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资源。5.3.3、5.3.4、5.3.5 种植设计应首先考虑植物的生态习性及其生存环境,考虑植物多样性、观赏性要求,使科学性与艺术性很好结合,形成合理的群落。在贵州修建山体公园化绿地必须考虑到喀斯特地貌土层较薄的特点,选用固土涵水的植物,避免水土流失。5.3.7 植物的生长速度和年限各不相同,种植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若干年后形成稳定的植物群落景观,为植物生长留足一定的空间。但在有些重要地段,为了兼顾到近期

41、绿化景观效果,种植设计时,也可适当考虑提高种植密度或栽种速生快长植物。5.4 园路设计5.4.1 园路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选线(路由)、控制标高和特色要求具体确定园路的宽度、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5.4.2 此条的依据是公园设计规范。5.4.4 园林设计要体现人性化,尤其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5.4.7 园路提倡使用天然砂、石材料构筑透水、透气道路,提高道路的自然生态功能,让雨水就地渗透,并能使地被植物自然生长。5.5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5.5.1、5.5.3 各种游憩、服务、公用、管理设施单体设计应与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规模和周围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被等造园要素密切配合,符合总体设计风格。为了减少绿化用地的占用情况,避免影响景观,应尽量减少游憩服务设施的面积,压缩建筑物、构筑物体量。5.5.6 标识标牌是园林设计的组成部分,这对于开放式绿地同样重要,应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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