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泵站及水闸工程水利调度中心建设及自动化监控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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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泵站及水闸工程(水利调度中心建设及自动化监控系统) 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泵站水闸建设管理所招标代理: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5月目 录第1章 投 标 须 知第2章 合同条款第3章 工程说明第4章 工程量清单第5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第6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条款号编 列 内 容工程名称第1条项目名称: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泵站及水闸工程(水利调度中心建设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规模工程总造价313.7589万元。质量要求全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格要求招标文件答疑第8条投标截止时间20天前提交需解答或澄清的问题;投标截止

2、时间5天前将招标文件解答或澄清送达投标人。补充招标文件第9条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可发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第11条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56天内。投标保证金第12条投标保证金金额:伍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或转帐或缴现形式提交。招标人不接受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其他缴交方式,且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提交(电汇或转帐以到帐为准),并凭进账单或银行已受理的电汇单到招标代理人处开具保证金收据。用电汇或转帐或缴现形式提交的: 单位名称: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中山新濠头支行帐 号: 44001780514053000947招标代理地址:中山市火炬开

3、发区孙文东路濠头科益大厦五楼 联系人:梁桂心;电话:0760-88835618)。投标文件的份数第14条分经济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标函和技术标函分开包装及密封;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各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包装在一起。商务标函和技术标函一起提交。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3楼。投标截止时间第16条接受投标文件时间:2012年6月28日8: 30 9 : 00 。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6 月 28 日 9 : 00 。开标时间第19条2012年 6 月 28 日 9 : 00 开启标书。定标时间2012年 6 月 28 日。签订

4、合同期限第29条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0天内。完工日期120日历天 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联系人:黄工 电话:13425544797 传真: 0760-88838718第1章 投 标 须 知第一节 总则第1条 招标项目概况1.1 概述 张家边水闸重建、泵站新建工程位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边涌出口。近年来随着该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区内地貌改变较大,导致河道过水断面减小,河道淤积比较严重,排水能力下降,内涝频繁发生。张家边涌上游为火炬开发区的中心城区,地势低洼,易受洪涝灾害,每逢大雨内涝不止,水淹损失惨重,严重影响区内工农业生产。建设张家边泵站及水闸工程可以有效排除张家边片区的涝水,保护火炬开发区人民

5、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对于改善火炬开发区内的投资环境和水环境,促进本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开发区现有闸站中除洋关泵站采用了计算机监控外,其它闸站基本采取人工操作或现场电动控制闸门和泵组,这种传统操作控制方式效率低下、人员众多,已不能满足开发区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不便于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和决策。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视频监视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传感器技术建设张家边泵闸计算机监控、视频监视系统和开发区水利调度中心可以实现开发区水利闸(站)群的集中控制、统一调度、科学管理和决策,这对于防治水害,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保障水利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深

6、远意义。1.2 工程任务本工程的主要任务一是建设张家边泵闸计算机监控和图像监视系统,实现对张家边泵站水泵机组、水闸和其它机电设备集中监控和监视;二是建设开发区水利调度中心,实现对开发区洋关泵站、张家边泵站以及后续建设闸站的远程监控和监视。工程范围包括:1.洋关泵站、张家边泵站接入调度中心的所有工作;2.调度中心预留不少于16个闸站的软硬件接口;3调度中心预留与上级三防指挥系统及水务局相关系统的软硬件接口。1.3项目要求1)投标人必须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2)所有货物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货物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及盘面显示等字体清晰

7、,明确。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需求书中提出的要求。3)对于影响货物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规范中指出与否,投标人都应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4)投标人投标时所提供的货物如在实际供货时已经停产(不列入该厂家当时的产品系统),如果未能按原价提供更优质的货物,则按违约处理。 5)投标人在实际供货时,若被发现提供的货物未能达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6)中标人须负责安排招标人代表到货物制造的现场进行货物出厂前检验,包含招标人代表的交通及住宿费用。7)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需求对技术规格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则所提供的产品应等效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规格。投标人

8、可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参数提供自己的数值,供招标人参考。8)招标文件中对各部件的具体细节要求为最基本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完整的具有国际上通常认定的先进水平的设备。9)投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品牌、型号、设备使用条件要求及技术说明资料、基础图纸资料。10)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设备以及辅助设备的铭牌,操作指令和警告标识应以中文或中英文标注在明显的地方。没有中文铭牌和标识的产品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11)投标人参与该标时须持有制造厂家的投标授权许可,软件需通过具备测试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第2条 资金来源本工程资金:工程费用由火炬开发区财政自筹解决,现已到位。第3条 投标人的资格3.1 投标人的资质等

9、级及附加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独立与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在广东省有售后服务能力。2)具备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或以上证书资质。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在广东省内须有固定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售后维护服务机构在广东省内的相关证明文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如报名单位不足5家或开标时合格投标单位不足3家,报原项目审核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法人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

10、和咨询服务的单位。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3.3本工程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报名必须指定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且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查验。第4条 不允许任何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除按第1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任一投标人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第5条 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为人民币300元,招标代理费由发包人负责,中标单位要按照规定支付招标工程交易费。第6条 文件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

11、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节 招标文件第7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10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第1章 投 标 须 知第2章 合同条款第3章 工程说明第4章 工程量清单第5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第6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第8条 招标文件的答疑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发包人或招标代理。发包人和招标代理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20 天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2)发包人或招标代理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12、。第9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7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18.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2)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0条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10.1技术标1)投标函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3) 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4)

13、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5)拟投入项目配置人员表6)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0.2经济标1)投标报价书2) 工程量清单第11条 投标文件有效期4.投标文件自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9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5.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14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4条的规定仍适用。

14、第12条 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或转帐或缴现形式提交。招标人不接受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其他缴交方式,且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提交(电汇或转帐以到帐为准),并凭进账单或银行已受理的电汇单到招标代理人处开具保证金收据。用电汇或转帐或缴现形式提交的: 单位名称: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中山新濠头支行帐 号: 44001780514053000947招标代理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濠头科益大厦五楼 联系人:梁桂心;电话:0760-88835618)。2)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可在本工程开标评标会结束后携带本单位开具的收据到招标代理人处无息退回

15、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在与招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退回。3)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a、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b、投标人在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c、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本条款第31条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第30条规定的履约保函。第13条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本工程不接受投标人的替代方案。第14条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如下:a、经济标函共一式 5 份,其中一份

16、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b、技术标函共一式 5 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c、经济标函与技术标函在分别包装和密封好后一起提交。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须按照格式所示进行盖章、签名,否则作为废标处理。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则均应由法定代表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否则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书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修改,否则开标

17、时作废标处理。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提交第15条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函和技术标函应分别装袋密封,两部分具体的密封和标记见本条第2款、第3款。投标人应将分别密封和标记的商务标函和技术标函一起提交给发包人。2)技术标函的(共一式五份,一正四副)正本和副本一起装袋密封,密封袋上应加盖公章,不密封的技术标函无效。封袋面上应写明:a、投标的工程合同名称、标函内容及其编号;b、投标人的名称;3)经济标函(共一式五份,一正四副)一起装袋(或信封)密封,密封袋上应加盖公章,不密封的商务标函无效。封袋面上写明:a、投标的工程合同名称、标函内容及其编号;b、投标人的名称;4)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

18、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有权拒绝。第16条 投标截止时间1)投标人必须在2012年 6 月 28 日 9 : 00 时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送达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文件应面交,并在指定登记薄上登记、签名。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第17条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第18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19、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5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第五节 开标和评标第19条 开标1)发包人将于2012年 9 月 28 日 9 : 00 时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公布中标结果前不得擅自离开开标会场,否则发包人则认为其已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开标会上将首先对各投标单位进行一般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书密封情况、法人代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20、投标保证金等内容)3)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等内容。第20条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获取评标信息,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1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3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

21、人进行答辩,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废标。第22条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21.1 在开始评比前,招标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响应性要求,未通过检查的作废标处理,不宣布报价、不参与下阶段评标。符合性、响应性要求的内容为: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携带第二代身份证);2)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是否与报名时相同且不能低于本合同工程的资质要求;3)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正副本标注和装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须按照格式所示进行盖章、签名,否则作为废标处理;5)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

22、金;6)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只提交一个清晰、明确的投标总报价;7)投标报价必须低于本工程最高限价;第23条 算术错误的改正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a、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b、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2)发包人将按上述第

23、25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第24条 投标文件的评比1)发包人仅对按第2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2)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a、报价合理性; b、投入人员、设备; c、施工方案; d、施工计划及其工期保证; e、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f、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 3)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第六节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第25条 决标1)发包人在按第2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

24、推荐一个候选中标单位。2)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第26条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2)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1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则发包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当投标人的有效标书(包括技术标、商务标)不足3家时,发包人中止投标,重新招标。第27条 中标通知在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

25、。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28条 履约保函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29条 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0天内,由法定代表人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泵站及水闸工程(水利调度中心建设及自动化监控系统)(注:此合同为参考合同,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合同书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二一 年 月 日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26、。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 监理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1.6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1.7 承包人项

27、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8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9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10 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12 合同价格: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1.13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1.14 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5 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1.16

28、完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1.17 天:指日历天。1.18 技术条款: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1.19 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1.20 施工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1 投标报价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1.2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23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

29、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1.24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 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作出解释或修正。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30、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报价书。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图纸。 2.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9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

31、总监批准后执行。第4条 施工图纸。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5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第6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委托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委托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6.2 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6.3 按专用合

32、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6.4 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3.1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5 按20条和22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6.6 按验收规程和第18条、第27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第7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7.1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书。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7.2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

33、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7.3 按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7.4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成,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7.5 按技术条款第4条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7.6 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

34、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7.7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7.8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9 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第9条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7.10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7.11工人工资及工伤、工程保险等事宜。第8条 监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

35、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8.1 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8.2 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

36、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监理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9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9.1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9.2 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

37、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三、工程进度第10条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

38、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第11条 延误开工。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

39、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第12条 暂停施工。总监认为有必要时,经请示发包人同意,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

40、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13条 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1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13.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3.3 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13.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3.5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3.6 不可抗力。 13.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41、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第14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 提前的时间。 14.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4.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4 赶工费用和奖金。四、质量与验收第15条 15.1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

42、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15.2档案管理1)设立本项目档案的主管负责人和固定的专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参照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细化,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2)设置档案专用铁柜,配备电脑及相应档案软件。达到防潮、防高温、防丢失的要求。3)对各自产生和往来的文件材料,按DA/T28-2002的归档范围和整理要求,并按项目法人要求的份数(16份不等),做好保管、复印、归档和及时移交(一般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4)重要文件材料,应同时移交

43、电子文档。5)在竣工图的编制中,要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使图物相符。若因较大设计变更,需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第16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44、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17条 工程质量等级。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技术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

45、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18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五、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9条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9.1 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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