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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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范围,类别和各级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职责、内容、时间要求以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处理。2.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正确地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0号主席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建设部3号令)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3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3.1一般安全事故:(1) 轻伤事

2、故: 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的安全生产事故。(2) 重伤事故: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的各种事故。(3)财产损失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导致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如火灾、吊装运输中的设备损坏等。3.2国家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3.2.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 重伤二十人以上;(3)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

3、一百万元。3.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2.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 死亡二十人以上;(2)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4.1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员报告项目经理,并在三日内报总公司质量安全部。4.2 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质量安全部,及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中国海诚投资总院。4.3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质量安全部报告,如火灾、吊装运输中发生的

4、事故等。4.4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质量安全部应对轻伤、重伤及财产损失等事故进行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对事故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5 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4.5.1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在1小时内向总公司经理及质量安全部上报,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总公司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5.2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向总公司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

5、身伤亡事故)上报。总公司应及时将书面报告向中国海诚投资总院上报。4.5.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4.5.4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5.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下列要求调查处理:5.1 发生轻伤事故

6、及一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工程师、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发生事故的施工班组长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5.2 发生重伤事故及一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由总公司组织的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5.3 事故调查工作的内容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语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材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编写事故调查报告。5.4 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5.4.1 发生国家规定的四级至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的调查组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5

7、.5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5.5.1 组织技术鉴定;5.5.2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5.5.3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5.5.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5.5.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5.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6被调查部门、项目部、个人的责任6.1 发生重伤事故及一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事故,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总公司调查组进行调查。6.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公司及项目部应组成临时小组配合地方调查组进行工作。6.3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6.4 项目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安全事故调查清楚后,由项目部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签字、项目部盖章后,报总公司质量安全部一份,项目部自留一份。8安全事故发生后,质量安全部应随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文字、图片资料,待事故调查处理后进行整理,组成事故档案资料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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