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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一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2013-08-30发布 2014-01-01实施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1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核 准:刘东生核 定:陈松生审 查:梅军亚 陈守荣 赵蜀汉 欧应钧校 核:赵昕 张孝军 杜耀东修 编:(按笔画排序)毛北平 王琴 田岳明 石明波 许朝勇张生稳 张莉 李海源 杜亚南 杨劲林天才 姚新海 柳长征 胡焰鹏 赵东香天元 徐汉光 曹磊 黄火林 蒋建平赖厚桂水文测验产品作业文件(2013) 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前 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水文行业规范,适应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满足水文测验技术创新的要求,增强水文测验和资料
2、整编的可操作性,我局组织对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供各单位在进行水文测验和水文资料整编时施行。本技术规定修订是在总结我局近几年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的实践经验,结合水文测验方式方法技术创新,并广泛征求局属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请广大水文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文监测管理处,以便下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本技术规定解释单位:水文监测管理处本技术规定主编单位:水文监测管理处本技术规定参编单位: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汉江水文水资源勘
3、测局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32.1 观测时间要求32.2 填写要求32.3 原始记录、计算数据的处理32.4 自动测报设备使用规定42.5 测船测验定位要求43 测 量53.1 一般规定53.2 水准测量53.3 引据水准点63.4 起点距的记法64 水位观测74.1 基面74.2 记录格式74.3 水位仪比测74.4 水位观测及极值挑选74.5 自记水位摘录及订正85 流量测验95.1 填写说明95.2 流量测验95.3 断面及断面桩点105.4 转子式流速仪比测与检定105.5 单次流量测验成果的检查与分析105.6 流速仪法测流方案选择115.7 水位级的划分115.8 几个相关
4、参数的确定115.9 使用GNSS定位的规定125.10 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126 悬移质泥沙测验146.1 采样器146.2 测验146.3 备样处理157 推移质及床沙测验167.1 采样器167.2 测验167.3 资料整理168 泥沙颗粒分析188.1 一般规定188.2 试样制备188.3 颗粒级配分析198.4 资料整理209 降水量观测229.1 观测要求229.2 雨量仪器型式的填写229.3 雨量计投产要求2210 水文资料整理、整编和审查2310.1 一般规定2310.2 资料整编2310.3 资料整编图表及符号2410.4 整编成果部分非刊印表格的填写2511 成果质量差
5、错标准2612 纸介质资料装订27附录A 整编成果封面及相关表格表样28附录B 水文资料整编内容及装订顺序40附录C 颗粒分析查用表及计量单位补充表42附录D 水文局流量泥沙精度类别划分与国家重要水文站名录46条 文 说 明49目次 21 总 则1.0.1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水文行业规范,适应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满足水文测验技术创新的要求,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水文测验、资料整编等工作。1.0.3 各勘测局在本辖区范围内水文测验项目所使用的自编或引进的软件,应由勘测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测试、评审验收并报水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1.0.4
6、以下事项应报水文局审批。1)长江委水文局所属的各类水文测站的设立、迁建、改级、裁撤。2)测站测验及整编项目的调整。3)一类精度站的流量、泥沙测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的投产比测分析报告。4)新建缆道的设计方案。1.0.5 以下事项应报水文局备案后方可实施。1)勘测局修订或颁布的水文测验任务书。2)二、三类精度站流量、泥沙测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的投产比测分析报告。3)勘测局编制的在其范围内执行的补充技术规定类文件。4)水位观测平台、水文测船设计方案。1.0.6 以下事项由水文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流量、含沙量的、型误差试验。2)泥沙站选点法(五点法及以上)测验。3)新仪器、新设备等
7、技术引进。1.0.7 汛期起止时间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划分如下:1)洞庭湖、鄱阳湖、陆水地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2)唐白河地区4月15日至10月31日。3)汉江地区5月1日至11月15日。4)其他地区5月1日至10月15日。1.0.8 本规定依据现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制定,新颁布规范按实施时间执行。水位观测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水文测船测验规范水文缆道测验规范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降水量观测规范水面蒸发观测规范水文普通测量规范水文资料整编规范水文巡测规范水文年鉴汇编刊印规范差分全球导航系统(DGNSS)技术要求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8、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1.0.9 水文局流量泥沙精度类别划分与国家重要水文站名录见附录D。352 基本规定2.1 观测时间要求水位、水温、岸温、降水、蒸发等的观测时间与水文测验任务书规定的观测时间比较,时间相差超过10min且在30min之内时为迟(早)测,超过30min的按缺测处理。2.2 填写要求2.2.1 各类原始测验(人工或电子)记录、计算、校核应使用硬质铅笔书写(包括签名),不得使用钢笔、圆珠笔等书写。2.2.2 测验记载及整编表的填写,应逐项依次填写齐全(以月、簿、次为单位;水准测量可在每次测量记录的第一页与最后页按要求填写齐全,含签名)。2.2.3 各种资料报表,其同列当前行与上一行
9、的文字内容相同时,可使用相同符号“”,但换页、换栏时不得使用相同符号。2.2.4 各项水文测验记录、记载中年份应记至四位数,月、日、时、分各按两位数填记,不足两位应补0,如1月8日,应记为01月08日;页号、测次以及其他资料的编号均应按自然数填写。2.2.5 悬移质、推移质及床沙颗分的测验记载中,如测验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时,断面名称填“基”,否则填“流量测验断面”等。2.3 原始记录、计算数据的处理2.3.1 水文测验资料各项目的人工计算,应采用四舍六入法则。2.3.2 原始记录数据,在现场发现有错误时,应用斜线将错误数据划去(划去的数据应能辨认),再在另起一行的相应栏内填写复测的正确数据
10、。2.3.3 水文作业过程中计算数据更正应规范,不得涂改、套改、擦改。2.3.4 除水文测验与资料整编的最终成果数据,以及需要作为特征数据展示或记录的特定过程数据,应按相应的取用精度进行数值修约外,其他中间过程数据不应进行修约,或者比相应取用精度所要求的位数多修约2位处理。2.4 自动测报设备使用规定2.4.1 水位、雨量自记(固存)等计量仪器产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水文局组织专项采购。2.4.2 水位、雨量自记(固存)仪器允许有备份,但每站每类不应超过两台,并应标识常用与备用,常用与备用仪器均应进行检查登记,处于准用状态。2.4.3 常用仪器因故障而中断记录,应采用备用仪器的资料,无备用仪
11、器则采用人工观测资料。2.4.4 有蒸发观测项目的站,应采用雨量器或0.1mm分辨率雨量计观测日降水量。2.4.5 测站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恢复人工观测并及时修复。交通方便的测站应在12h内修复;交通不便的偏远测站应在48h内修复,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2h。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动测报设备不能运行的,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早修复。2.4.6 驻测站应观测固态降水量。2.5 测船测验定位要求使用测船进行测验的,平面定位精度应控制在半径5m范围内(潮流站可适当放宽)。3 测 量3.1 一般规定3.1.1 水准测量执行“分级管理,分级测量”原则,即基本水准点从引据水准点进行引测;校核水
12、准点从基本水准点引测;水尺零点高程从校核水准点引测。特殊情况下引据水准点可直接引测校核水准点;基本水准点可校测水尺零点。3.1.2 基本水准点高程的变动,应经2次及以上符合规定的方法测量确定,报勘测局审查批准使用,并报水文局备案。3.1.3 校核水准点高程经校测变动值超过10mm应复测,经复测证实其高程确已变动后应更改高程。校核点高程变动由勘测局批准。3.1.4 当基本水准点与校核水准点经联测发现有两个以上高程发生变动,应由其它高级水准点进行联测,分析原因并慎重处理。3.2 水准测量3.2.1 基本水准点经多年检测高程稳定,应在逢“0”、“5”年份校测一次。建立高程自校系统的测站,自校系统不少
13、于3个高程点,点与点的距离:山区应大于300m;平原地区应大于500m。自校系统应每年校测一次。3.2.2 三等水准测量前应作角检验。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每天检校一次i角,气泡式水准仪每天上、下午各检校一次i角,作业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i角较为稳定,以后每隔15天检校一次。数字水准仪,整个作业期间应在每天开测前进行i角测定。3.2.3 水尺零点高程校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倾斜式水尺在一个斜面上时,水尺零点高程测量间隔应不大于2m,如P1(0.00)、P1(2.00)、P1(4.00)等(0.00、2.00等为置尺点水尺读数)。2)对受地形条件限制的测站,水准测量视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小于
14、2m(对三丝读数不作要求)。3)当采用水准仪直读水尺校测零点高程时,应变换仪器高度(大于0.1m)。3.2.4 大断面岸上部分测量可使用全站仪、GNSS、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应满足水文普通测量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全站仪进行高程测量时,其垂直角应控制在内;特殊情况下应控制在内。2)当岸上部分受地形限制,处于悬岩、陡坎时,可采用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必须观测正倒镜、计算平均高差)施测。3)大断面位于倾斜式水尺断面上,可借用水尺测量高程,但起点距应实测;当水尺的高程未发生变动时,起点距也可借用上一次测量成果。4)当对岸没有水准点时,水面横比降不明显的可采用水面高程传递法确定对岸起算
15、高程,水面横比降明显的采用过河水准测量。3.2.5 水下断面测量采用差分GNSS与回声测深仪配套测量时,可采用横渡法施测。3.2.6 基线校测,可使用全站仪校测,也可采用差分GNSS校测。当使用全站仪校测时,应对向观测两组,每组测读3次。基线校测的往返测量不符值应小于1/1000。3.3 引据水准点3.3.1 新设站应选用国家等水准线路设置的水准点(应有刊布的不同基面的高程成果)作为引据水准点。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可暂使用国家水准线路未经刊布的水准点及成果;当测站附近有了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应立即选用作引据点,接测原用引据点及测站水准点,并据以确定冻结基面和绝对基面关系差值。3.3
16、.2 当引据水准点本身发生重大变动或遭毁坏必须更换时,应尽量采用同一水准线路刊布的水准点及成果;没有同一线路,也可采用不同线路的刊布水准点成果,但应考证清楚换用后的水准点与原用引据点不同系统差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用引据水准点发生变动或毁坏,不宜将测站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升级为引据水准点使用。已将测站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升级为引据水准点使用的站,应报水文局批准并积极寻找其它引据点。2)测站的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在国家水准线路施测时联测了高程,有的并刊布了高程,也不宜作引据点使用。应积极寻找其它引据点,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拟采用的引据点应报水文局同意后方可使用。3.4
17、起点距的记法起点距小于100m取小数后一位,大于或等于100m取整数。4 水位观测4.1 基面4.1.1 采用冻结基面的测站,应考证清楚冻结基面与吴淞(资用)、黄海或“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关系。4.1.2 冻结基面与绝对基面的差值应随引据点绝对高程的变动(引据点无下沉或抬升)而变动(测站冻结基面高程不动)。4.1.3 绝对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在填记基面名称时可简写为“85基准”;采用黄海基面时,能考证清楚年份的,应注明其年份,如黄海(59)、黄海(73)等。4.2 记录格式4.2.1 水位记载表、月报表、逐日平均水位表、大断面成果表等各种表格中的水位、高程数值,同列整米数相
18、同时,从第二行起省略(换页的第一行则不能省略);若整米数小于0,不省略。4.2.2 水位观测仪器一律按仪器型号加记录(工作)方式的模式填写。4.3 水位仪比测4.3.1 在进行水位自记仪器比测时,人工观测水位可按水位自记(固存)仪器的资料记录要求用二段或四段制同步进行观测。4.3.2 水位自记(固存)仪器投产后,驻测站每周至少校核水位1次;无人值守站每月至少校核水位1次,查读并记录仪器的有关指标(如气压、电压等)。4.3.3 水位自记(固存)仪器投产比测可分水位级进行。在某水位级累计比测达30次以上,且精度符合规定,即水位比测结果满足置信水平95%的综合不确定度不应超过3cm;系统误差不应超过
19、1cm,勘测局可批准水位自记(固存)仪器在该水位级内投产。4.4 水位观测及极值挑选4.4.1 采用直立式水尺人工观测水位,观测校核水位时恰遇换尺,应进行接头比测;发现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其校测的时限规定:驻测站2日内,巡测站7日内,遇特殊情况应加佐证材料说明。4.4.2 人工观测水位,月最高、最低出现在月初或月末时,应插补月初00:00或月末24:00的水位,参加极值的挑选;在年最高、最低水位附近,应在基本观测段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观测次数,以确定年最高、最低水位特征值。4.5 自记水位摘录及订正4.5.1 每日08:00水位、月极值水位、峰顶峰谷水位、年开始及年结束水位、月极值
20、流量对应的水位应摘录。4.5.2 固存水位数据整理与摘录:将固存水位数据绘制成过程线,当过程线呈锯齿交错状态时,可根据水位变化趋势按中心线拟合后摘录。4.5.3 使用自记水位计的站,应消除其他项目(流量、输沙、单沙、断面)记载的相应水位与自记水位的矛盾,以自记水位作相应水位的改正,若两者的差值在5cm范围内,只作相应水位的改正,其它流量、断面等资料不作改正,但不能出现水位过程和月年极值相矛盾的不合理现象。如流量、断面的计算水位与自记水位的差值5cm时,作相应水位改正的同时,也应作相应资料的改正。4.5.4 采用自记资料成果的,人工观测记载簿中日平均水位和相应统计栏应空白。4.5.5 当自记水位
21、与校核水位相差3cm以上(风浪起伏度2级以上或受水利工程调度影响的可放宽至5cm),应每隔3060min连续观测两次,经分析,属偶然误差,则仍采用自记水位;属系统误差,则用上一次校核水位与本次校核水位按时间进行订正。5 流量测验5.1 填写说明5.1.1 测速记载表中信号数和总转数以分数形式填记,分子为流速仪总信号数,分母为总转数。采用微机程序采集信息的站,以程序设计格式为准。5.1.2 流量记载计算表中流速仪牌号及公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使用一部流速仪时,直接记入此栏。2)一次测流中使用两部或以上流速仪时,可将测速垂线多的一部填入此栏,其余在备注栏中填记,并注明各流速仪所测垂线号。5
22、.1.3 当实测流速超出流速仪使用范围时,若高速超限,此仪器应封存并立即送检;低速超限,应交待流速计算的图表,并在下次更换低流速仪。5.2 流量测验5.2.1 断面上有死水或回流的,应确定其死水或回流边界,计算死水面积或回水流量;对与河道水体联成一体的死水面积应参与断面平均水深、水面宽和断面平均流速的计算。5.2.2 测流过程中水位变化较快的山溪性河流、受闸门开启影响的闸坝站,应采用施测时的开始水位和终止水位分别查算两岸边的水边起点距;采用流速仪施测时,应记录施测垂线的时间与水位。5.2.3 借用水道断面的站,当水位涨落较快时,应在测流过程中加测水位,以推算垂线水深,并确定测点位置。5.2.4
23、 悬索偏角的测记与改正应符合下列规定:1)缆道站悬索偏角5时,应对干绳和位移改正;偏角10时,还需对湿绳改正。2)船测站悬索偏角10时,应进行湿绳改正。5.2.5 采用流量测验智能控制仪进行流量测验的,原始测流数据形成后应立即保存,并作好相关记录。5.2.6 用浮标法进行断面流向测验时,应利用流向资料计算浮标法流量,以验证测站浮标系数(确定浮标系数的测站的浮标材质应固定并加以注明)。5.2.7 当流量测验断面发生迁移时,应对两个测验断面的流量测验资料进行比测分析,确保流量资料的一致性与连续性。5.2.8 当上下游站水量不平衡时,应查找测验方面的原因,属于测验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并调整流量测验
24、垂线与测验方法。5.2.9 断面流向有10年以上资料证实各水位级均小于10时,可在逢0、5年份施测断面流向。当断面控制条件或水流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加测断面流向。5.3 断面及断面桩点5.3.1 大断面测量中水道断面起点距的测量,其位置宜在水文测验任务书中规定的垂线附近,采用经纬仪、全站仪交会法施测,或用DGNSS直接定位。5.3.2 两岸断面桩(或固定点)之间的距离及高程,当测量值与原成果比较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距离误差1/500,高程差2cm)仍用原成果数值,否则应复测采用新成果。5.3.3 大断面测量应在2天内完成。5.4 转子式流速仪比测与检定5.4.1 比测与检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流速仪
25、检定公式稳定期为1年或累积工作300h,二者取其时间间隔较短的。检定公式稳定期最长不超过2年。2)超过检定公式稳定期的流速仪,如果现场比测或使用生产厂家推荐的方法进行测试,证明原检定公式是稳定的,可继续使用原检定公式。5.4.2 新流速仪使用前和每使用5080次应进行比测。5.4.3 低流速仪可不进行比测,使用到规定时限时应及时送检。5.4.4 流速仪比测后,若系统误差超过1.0%时,可根据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多少,判断是渐变还是突变等情况而定。如对测验资料有明显影响,应将仪器封存送检,根据送检结果对其测验资料进行改正。5.4.5 “检定或比测后使用小时数”统一规定填“比测后使用次数”。经比测、
26、且比测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时可继续使用,并将使用次数从比测后第一次流量测验开始统计。5.5 单次流量测验成果的检查与分析5.5.1 “四随”分析图表应现场点绘,一张图可点绘多次测验断面、流速横向分布检查图 (必须要有前一次流量测次的衔接);全年分析图装订成册一并提交资料审查。使用流量测验智能控制仪或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进行测验,可由计算机进行“四随”检查,不需打印现场分析图表。5.5.2 发现流量测点反常,难以准确判别原因时,应及时复测验证。5.6 流速仪法测流方案选择制定水文测验任务书时,应使常规测验方案尽量单一。长江干流及重要控制站,宜尽量采用较高精度的测验方案,其测深垂线多于测速垂线。多线多点
27、法的测验由勘测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7 水位级的划分5.7.1 水位级的划分分为天然河道站系列、受水利工程及人类活动影响测站和新设站三种情况,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天然河道站系列:一类精度站的中水位可采用年平均水位或180d保证率水位计算。2)受水利工程及人类活动影响的测站:可按天然河道站的计算方法确定;也可采用流量级代替。3)新设站:按上下游相关分析确定。5.7.2 划分的水位级,应进行上下游、干支流的对照,做好合理性检查。若出现不合理情况,应进一步分析原因并作适当调整,但应注意与测站所在地的防汛水位级相协调。5.8 几个相关参数的确定5.8.1 宽深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宽深比取值
28、:应分水位级进行宽深比计算,每级取其平均值。有漫滩情况时,只计算主槽部分。2)宽深比数值超出河流流量测验规范取值范围时,小于下限的可直接采用下限值;个别测站大于上限的可按上限值选取测验方案,并采用适当增加垂线数的测验方案。5.8.2 概化流速分布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的取值方法:在水流条件相似的同一级水位内取平均值。2)流速分布不符合指数分布的垂线,不参与、的统计计算。3)、关系超出河流流量测验规范中给定的数值的处理方法:分析时2点法不行,可用3点法,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用进行概化。超过上限值0.2的,可用上限值选定方案,并考虑选择适当增加测点的方案。5.8.3 测站水文测验任务书中应明确宽
29、深比、概化流速分布参数。5.9 使用GNSS定位的规定5.9.1 凡配备了GNSS、外接罗经仪器设备的站,应将GNSS、外接罗经用于流量测验。5.9.2 GNSS卫星接收天线应安置整平,并确保接收机接收的卫星数大于4颗,精度因子(PDOP)2.0。5.9.3 GNSS基准站的卫星接收天线必须严格对中、水平置放于基准点上方。GNSS移动站的卫星接收天线应安装在测深设备的上方;采用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进行流量测验时,GNSS接收天线应安装在多普勒流速仪仪器的铅垂上方。5.10 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5.10.1 使用多普勒流速仪进行流量测验,其外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多普勒流速仪不宜采用底跟踪(B
30、TM)时,应外接GNSS设备;采用GGA模式进行测量,外接GNSS定位精度应为分米级(潮流站可适当放宽);2)当仪器受外部磁场影响较为显著,使内部罗经的磁偏角改正困难或无法改正时,应配置外接罗经。5.10.2 使用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进行流量测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测流系统应安装牢固,避免测量时换能器探头、GNSS天线、外接罗经等发生偏转或抖动。2)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测验参数不应随意调整。3)施测时应尽量匀速运动。4)尽可能施测至近岸边,并记录近岸边的坐标值,以推算距水边的距离。5)当底跟踪(BTM)模式下断面流量比GGA模式下断面流量偏小1%时,应采用GGA模式下流量作为断面
31、流量。6)流量测验宜施测二个测回,任一半测回底跟踪(BTM)或GGA模式下测量值与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否则补测同向的一个半测回流量。当第一测回任一次底跟踪(BTM)或GGA模式下测量值与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小于2%时,可不施测第二测回,流量取施测第一测回的平均值。7)断面流量变化较快时,可采用半测回或一个测回的测验值。具体由各勘测局规定。5.10.3 测验过程中,应对多普勒流速仪施测数据进行回放检查,并剔除不合理数据。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面宽应采用水位在实测大断面上查读求得。2)多普勒流速仪测验计算中距两岸边的水边距,应根据水位在大断面上插补开始、结束位置的水边距。文本文件输出
32、前,应在回放软件中对水边距离进行改正,并重新进行流量计算。3)断面面积、最大流速、最大水深等特征值,可在回放软件中摘录。断面面积为各测回的平均值,最大流速、最大水深为各半测回中的最大值,断面平均流速用断面流量除以断面面积,平均水深用断面面积除以水面宽。对特征值数据应进行合理性检查,不合理的应舍去。4)断面输沙率计算,对垂线混合法取样,直接采用取样垂线间的部分流量(多个半测回的平均值);对多线多点法取样,则根据相邻测沙垂线间部分流量反算对应垂线、测点的流速计算部分输沙率。断面流量采取部分流量之和。5)计算断面输沙率时,断面流量以各半测回流量的平均值统计。6 悬移质泥沙测验6.1 采样器6.1.1
33、 积时式采样器进口流速系数的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仪器进口流速系数的率定应在水流平稳且流速变化有一定梯度的条件下进行,比测点至少达30点,仪器进口流速系数k值在0.91.1的保证率应在75%以上;否则,应查找原因,重新比测。2)经常使用的仪器,在汛前或其它情况下检查进口流速系数时,比测点数不少于10点,应先测流速,确定取样历时后取样,其进口流速系数k值应满足要求。6.1.2 使用积时式采样器的站,每年应用试验方法测得采样器的有效容积。每次采样应统计取样容积与计算容积之比(记小数后两位)记在备注栏内,分子为取样容积,分母为计算容积。全年应统计进口流速系数在0.91.1的保证率。6.1.3 积
34、时式采样器每次倒水样后,应将水样仓冲洗干净,将冲洗出的泥沙水样倒入已量过的水样容积之中。6.2 测验6.2.1 含沙量边沙测验是单沙测验的一种补充手段,应将每年施测的边沙单独记载。边单关系经分析建立后,每年应在各沙量级取不少于10次的边沙加以验证。6.2.2 缆道站的单沙记载表中应将测时的偏角、干湿位移的改正值记录在表上,实测水深的测站应填写湿绳总长。6.2.3 积时式采样器容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调压式、瓶式采样器,当第一次所取水样的容积不够量,应复测一次,若复测的容积符合要求,应舍去第一次所取水样。2)若两次测得的容积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将两次测得的水样正式编号,
35、分别测量容积,作为两次正式资料计算整理,并记录准确取样时间,说明情况。6.2.4 颗粒分析沙样一般不得与含沙量测验沙样混用。对特殊情况,如山溪性河流一测次沙量变化较大的测站,可采用置换法称取试样含沙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使用同一套试样进行颗粒分析。6.2.5 悬移质颗粒分析取样,沙量不满足相应颗粒分析方法的要求的,应加倍(横式采样以2000cm为基数,积时式采样以有效容积为基数;以下同)取样。加倍取样后的沙量仍不能满足分析要求的,可将当月相邻测次沙样合并分析,以满足分析的最低沙量或浓度要求。6.2.6 各勘测局每年应选择有代表性河段的颗分站,累计收集不少于20点的“沉降法”与“激光法”的
36、同步比测数据,以扩充两种颗分方法转换的“样本”及“样本”容量。6.2.7 对采用选点法进行颗粒级配测验的各类泥沙站,精简分析、测次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泥沙特性变化情况,必要时应进行颗粒级配测验方案精度分析。采用选点法测验资料,验算常规测验方案的代表性和精度。当分析精度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常规测验方案。2)选点法颗粒级配测验,宜选择含沙量较大的时段进行;当全年含沙量较小、加倍取样后仍达不到颗分要求的测站,可不进行选点法取样与分析。3)通常情况下,在颗分选点法取样的同时,不再另取常测法水样。6.2.8 颗分选点法测验,应在取样的每条垂线施测水温。6.3 备样处理6.3.1
37、悬移质单沙、输沙水样沉淀时间:汛期应不少于3天,非汛期应不少于5天;悬移质颗分水样沉淀时间:汛期应不少于5天、非汛期应不少于7天。6.3.2 烘杯每年校称一次,采用校称杯重。当校称的杯重与原杯重之差0.002g时,应重新清洗烘干复称一次,启用复称杯重。7 推移质及床沙测验7.1 采样器7.1.1 推移质采样器应根据测验河段多年推移质变化情况适当选择,Y64 500软底网式测大于8.0mm卵石、AYT-300弱压差式测大于2.0mm砾卵石、Y78-1 100测小于16.0mm沙砾石、Y90 100 压差式测小于2.0mm沙质。7.1.2 对同时施测沙质、卵石等推移质的站,两项目的测验粒径组宜衔接
38、。可按不同型号采样器的适应范围合理选配,粒径组允许部分重叠。7.1.3 采样器名称:推移质、床沙采样器名称填采样器型式或仪器型号(推移质还应填口门宽,如Y78-1 100、Y64 500)。7.2 测验7.2.1 当某条垂线连续三次未取到样时,应在记录表上说明情况。7.2.2 样品名称:河床质记为“床沙”;推移质记为“沙质推移质”或“卵石推移质”等。7.2.3 床沙、推移质测验的施测号与单、输沙不同步时,应不填写。7.2.4 沙质推移质一次采样容积超过采样器容积的1/3 时,应重测。7.2.5 卵石推移质两次采样沙量之比(大/小)大于35倍,应重新采样。7.2.6 在强推移带(含沙推、卵推)应
39、增加采样垂线,以确定推移带范围。7.3 资料整理7.3.1 推移质、床沙颗粒级配测验或分析的粒径级划分可不统一,但必须控制级配曲线的变化;其级配资料的计算和整编应按规定的基本粒径级进行。7.3.2 推移质边界的确定:可取两岸实测为零或淤泥的垂线与近岸实测有量垂线起点距之均值,或采取摸边界的方法选定边界。7.3.3 对断面中间某一条垂线出现有实测为零的情况,可将该垂线直接作为中间边界,不必取与两边实测有量垂线起点距之均值,其断面推移带宽为连续宽度;对连续出现实测为零的垂线,其间距不计入推移带宽中,断面沙质推移质输沙率分段计算。7.3.4 当某条垂线所测沙量较少时(小于3g),是否进行级配分析应视
40、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及适应沙量而定;对不满足颗分要求的垂线,只称其沙量,并参与断面输沙率计算,而计算该测次断面级配时则不考虑该线,只统计有实测级配成果的垂线。7.3.5 推移质采用过程线法或水力因素法整编的,其全年测次数应满足规范最低要求;采用水力因素法整编的站应尽可能提高其相关关系线的定线精度。8 泥沙颗粒分析8.1 一般规定8.1.1 采用新的颗分方法或改变主要技术要求时,投产前(粘粒、粉粒样品的分析)应有不少于30点的对比资料;分析仪器投产后应按照检查制度要求进行比测。8.1.2 对只有一套水样需同时做颗粒分析和含沙量的泥沙样品,宜采用两分式等分样器等分水样,各取一分水样,分别进行分析。8.
41、2 试样制备8.2.1 当悬移质颗分沙样的沙量过多或过少时,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沙量过多的:对于粒吸结合法分析,沙样过0.062mm洗筛后,筛上部分全部粒析,粒析沙样较多应分管分析,合并烘干称重;筛下部分沙样较多需分样分析时,应取分得的一份样进行吸管(或仪器)分析,未参加分析的沙样烘干称重后参加结合全样沙量百分数计算;对于仪器水分析,备样容积应满足仪器分析所需最低浓度要求。2)当相邻测次样品沙量不能满足分析要求,需合并分析时,合并样品不得跨月;不同取样方法的样品(分层混合、十字线法、垂线混合法等)不能合并分析,应分别分析,或及时通知测站重新取样。8.2.2 以砂为主体、并含有少数砾石或
42、卵石的推移质和床沙样品的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随机样本中有砾、卵石存在时,不可任意丢弃。2)对多数为2.0mm以下颗粒,并含有少量卵石但不含砾石的样品(即存在断级现象),卵石不参加级配分析,只量最大一颗卵石粒径和卵石颗数,并记于分析表备注栏中。反之,含有一定量的砾石和少量卵石的样品,则认为是连续的,卵石应参加级配分析计算。3)当样品为淤泥型,应采用水洗法或水析法进行颗粒分析备样。8.2.3 推移质和床沙样品中,如果小于0.062mm的沙量占全样总沙量的10以上时,还应采用吸管法或仪器法进行水分析接头。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样(全样)做了筛分析后,筛下部分应先浸泡24小时,再进行
43、水分析,并参加结合法级配计算。2)湿样(全样)在做筛分析以前,直接将样品过0.062mm洗筛,筛上部分沉淀、烘干、碾压分散后做筛分析,筛下部分做水分析,并进行筛水分析结合法级配计算。8.3 颗粒级配分析8.3.1 使用音波式自动筛分仪分析时,振筛时间不应少于5min。8.3.2 筛分析的最大粒径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粒径小于64mm样品:(1)当样品的最大颗粒分布在2mm(含2mm)以下时,样品的最大粒径取最大颗粒所在分析筛孔径的上一级孔径值;(2)当样品中的最大颗粒分布在216mm(含16mm)之间时,只量取筛上最大颗粒的中轴粒径;(3)当样品的最大颗粒分布在16mm以上时,分别量取
44、最大颗粒的长、中、短三轴,并称其重量填写记录,最大颗粒值取几何平均粒径。(4)当最大粒径为异型颗粒(三轴平均粒径小于中轴,且小于分析上限粒径组)时,应采用中轴尺寸作为最大粒径。2)对粒径大于64mm的卵石样品,宜采用尺量法分析,当粒径大于64mm的卵石样品数量较多时,可使用手摇大筛分析法分析。8.3.3 基本粒径组筛级如不能控制级配曲线,即相邻两筛级沙量百分数差值超过50%时,各站应根据历史资料,按值法插补标准筛级,插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插补。8.3.4 激光法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为保证数据质量,激光仪分析悬移质泥沙样品,应采取必要的前处理措施,例如去除样品中的有机质等,对于粘粒和粉砂
45、占大多数的(长江下游段、湖区和水库等)极细泥沙样品,分析时应适当掌握好分析时间,消除严重“细化”等现象的影响,并选取级配稳定的结果保存,多次测定结果取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2)对于泥沙分析级配曲线出现多峰现象时,应改善加样方法和调整仪器分析参数,保证较大颗粒不漏测(例如,对淤泥型床沙样品可采取调成均匀糊状后加样的方法;对沙型较粗的悬移质样品可采取分样法或磁力搅拌法加样等,并适当提高仪器的泵速);对粗沙型样品分析完后,也应提高泵速进行多次冲洗,以避免或减少仪器测试窗口积沙而导致分析质量下降的现象发生。3)每个样一般应分析三次以上,每次分析完成后,要进行合理性检验:测量的残差不宜过大;三次分析结果级配曲线比较,其中一次较其它二次偏差较大时,应剔除偏差较大的分析结果再重分析一次,三次分析结果接近时方可取平均值并作为正式成果保存。8.4 资料整理8.4.1 激光仪分析资料计算、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器分析报告必须注明分析者、检查者姓名;报告中的仪器分析数据可不作有效位数处理,宜直接调入南方片软件中统一处理。2)采用激光法分析成果的,可不刊布“最大粒径”和“平均沉速”,其“级配实测成果表”中的分析方法填“激光仪”;有非激光法成果的,除填记转换成激光法的成果外,还应在实测成果表后附上非激光法的原始实测成果,并分别附注说明。8.4.2 悬移质断面平均颗粒级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选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