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配电新建工程标准化建设执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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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变配电新建工程标准化建设执行细则一、总则1. 为规范辉县市电网建设全过程管理,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辉县市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辉县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 本实施细则对辉县市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以及客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提出了标准化、规范性工作要求。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辉县市输变配电新建工程管理工作。二、管理目标与要求4. 电网管理的管理目标:通过规范配电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步伐,强化配电网运行管理,增强配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给与电能质量的需求。5. 按照“标准规范统一、部门分工

2、明确、上下联动协调”的要求加强配电网管理,按照明确的工作范围及管理界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6.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准统一,逐步到位”的原则,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不仅要满足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且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规模的要求。7. 按照“流程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管理程序与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配电网的精益化管理水平。8.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配电网信息管理,实现政府决策、营销客户、调度运行、配电监控等信息的横向贯通、纵向流畅,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三、职责分工8.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

3、负责归口管理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与考核工作。(二)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系统中、低压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三)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 负责组织审查配电网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滚动修订规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五) 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含城区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负责下达季度配电网项目计划,检查配电网项目的实施情况。(六) 负责配电网运行检修、供电可靠

4、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七) 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配电网专业会议、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八) 负责将配电网规划纳入电网发展规划;负责配电网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平衡、下达,检查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参加配电网规划审查工作(九)负责组织推进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9. 安全监察部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配电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与监督。9.营销部负责配电网电力负荷预测管理;组织制定配电网业扩工程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低

5、压接户线项目的审核与下达;负责组织推进营配集成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9.农电工作部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农村低压电网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低压电网管理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及办法;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系统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运行与检修管理;负责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审核与下达;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第十五条 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物资管理办法;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招投标、采购、集中配送和审核结算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发布配电网设备及材料的指导价格。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6、;负责配电网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和拨付;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财务评价和稽核管理;负责配电网项目配送物资财务审核结算工作。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和管理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第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配电网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5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要求 5第三章 职责分工 6第一节 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6第二节 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9第三节 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2第四节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2第四章 配电网资本

7、性项目管理流程 13第一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3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5第三节 委托设计 15第四节 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6第五节 配电网工程实施 17第六节 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8第五章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9第一节 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19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19第三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1第四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2第五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3第六章 配电网规划管理 24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第二节 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5第七章 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1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8、1第二节 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2第八章 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6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第二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7第三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1第四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2第五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4第九章 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4第十章 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4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第二节 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5第十一章 配电网物资管理 47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第二节 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8第十二章 配电网工程管理 50第一节 一般规定 50第二节 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0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

9、求 51第四节 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五节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六节 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4第七节 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6第八节 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7第九节 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8第十节 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第十三章 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60第一节 一般规定 60第二节 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1第三节 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2第四节 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第五节 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5第六节 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6第七节 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第八节 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

10、的内容与要求 69第九节 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0第十节 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第十一节 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第十二节 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第十三节 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四节 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四章 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79第一节 一般规定 79第二节 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2第十五章 检查与考核 82第十六章 附则 83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4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4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4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11、地方标准 86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86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88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8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江苏配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以及客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要求第四条 配电网管理的管理目标:通过规范配电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步伐,强

12、化配电网运行管理,增强配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给与电能质量的需求。第五条 省、市、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统一、部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协调”的要求加强配电网管理,按照明确的工作范围及管理界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准统一,逐步到位”的原则,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不仅要满足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且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规模的要求。第七条 按照“流程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管理程序与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配电网的精益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按照信息共享的要

13、求,加强配电网信息管理,实现政府决策、营销客户、调度运行、配电监控等信息的横向贯通、纵向流畅,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一节 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 负责归口管理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与考核工作。(二)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系统中、低压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三)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 负责组织审查配电网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滚动修订规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五) 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

14、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含城区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负责下达季度配电网项目计划,检查配电网项目的实施情况。(六) 负责配电网运行检修、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七) 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配电网专业会议、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八) 负责组织推进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将配电网规划纳入电网发展规划;负责配电网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平衡、下达,检查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参加配电网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

15、安全监督;负责配电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营销部负责配电网电力负荷预测管理;组织制定配电网业扩工程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的审核与下达;负责组织推进营配集成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 农电工作部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农村低压电网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低压电网管理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及办法;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系统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运行与检修管理;负责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审核与下达;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

16、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物资管理办法;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招投标、采购、集中配送和审核结算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发布配电网设备及材料的指导价格。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配电网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和拨付;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财务评价和稽核管理;负责配电网项目配送物资财务审核结算工作。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和管理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第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配电网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办公室(研究室)负责

17、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二节 地市供电公司职责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 生产技术部是本单位配电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配电网管理制度、标准。(二) 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要求。 (三)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 负责牵头建立与地方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建设、交通、土地、环保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衔接机制,组织编制、汇总、审查、上报本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组织配电网规划的实施工作。(五) 负责配电网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

18、目、配电网建设及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六) 负责组织本单位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不含城区低压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编制、评审、上报工作。(七)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月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上述配电网项目季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八) 负责配电网杆线迁移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业扩工程接入部分的验收工作;参加业扩工程供电方案审查工作。(九) 负责配电网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十) 组织编制、审核本单位现场运行规程。(十一) 组织召开配电网专业会议,专

19、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十二) 组织落实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将本地区配电网规划纳入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负责落实配电网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加配电网规划、需求、计划审查等工作;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与政府部门沟通和衔接机制的建立工作。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本单位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职责(一)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配电网业扩工程相关管理规范及技术导则。(

20、二) 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三) 负责收集配电网规划所需要的负荷需求;负责业扩报装、空调等负荷增长的预测工作;负责收集地块(如商业区、工业园区、居住区等)负荷密度等基础资料;参加配电网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四) 负责组织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的编制、评审、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参加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的审查工作。(五) 负责组织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项目月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上述配电网项目年度、季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六) 负责配电网业扩

21、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实施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需求上报工作。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管理的合同审核工作。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配电网项目年度、月度资金预算上报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参与配电网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参与配电网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及管理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第二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提供配电网信息化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22、电力调度中心负责配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负责安排配电网停电计划;负责收集配电网规划所需要历史负荷数据等基础资料;参加配电网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参加配电网项目需求、客户接入方案审查等工作。第三十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需求上报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催交、到货验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拆旧物资管理工作。第三节 县(市)供电公司职责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参照地市公司执行。第四节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开展配电网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编制配电网技术标准;负责开展配电网专项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

23、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配电网标准化设计依据;负责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研究工作。第四章 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第一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第三十四条 编制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一) 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迎峰度夏配电网运行状况分析报告。(二) 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客户需求信息、空调负荷情况等资料的收集。(三) 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农村低压电网需求信息资料的收集,并在每年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需求以及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四)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在每

24、年8月30日前完成管辖范围内配电网设备运行情况资料的收集,并在每年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需求。(五) 各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在每年8月30日前提供次年度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及扩建项目。(六)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市政建设资料的收集,汇总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在9月30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需求。(七)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配电网项目需求信息(包括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形成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并在每年10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

25、八) 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对本单位农村低压电网项目需求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形成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并在每年10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 上报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需求评审意见,编制项目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农村低压电网项目需求评审意见,编制项目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第三十六条 评审配电网项目需求,下达年度资金计划(一)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农电工作部在每

26、年11月20日前分别组织对各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的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二)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各部门对配电网项目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资金计划。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第三十七条 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下季度拟定实施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计划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基建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第三十八条 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下季度拟定实施的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框架计划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

27、发文下达。第三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达的配电网项目资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于每月5日前编制次月项目计划并发文确认,同时结合客户报装需求等变化情况对月度项目计划实时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已完成的配电网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第三节 委托设计第四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次年度迎峰度夏之前需投产的配电网项目图纸设计和物资需求清单;其余配电网年度项目在每年6月10日前完成图纸设计和物资需求清单。第四十二条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指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

28、作部)和基建部,具体定义见一百五十六条,下同)在收到设计图纸和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第四十三条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配电网月度项目计划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设计图纸资料移交给施工单位和配电运行单位,并组织施工图纸交底。第四节 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第四十四条 确定年度配电网框架物资需求(一) 各地市供电公司的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在每年6月20日前上报下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二)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各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的配

29、电网物资框架需求,在每年12月和6月组织两次集中招标,确定全省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配电网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商,并按照满足至少一个月所需物资的数量订货。第四十五条 储备配电网项目物资(一)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物资供货正常周期组织设置配电网物资周转库,用以储备配电网项目物资。物资周转库的设置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和制造厂配合进行。(二)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应每月定期编制下一月配网物资需求计划并报本公司物流分中心。(三)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应根据半年度物资框架需求及月度配网物资需求计划,及时补充调整周转库物资,确保下一月度配电网项目实

30、施过程中的物资供应。(四) 对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以外的新增物资需求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和交货日期。第四十六条 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一)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确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物资领用手续。(二)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收到配电网项目物资领用申请后,负责组织协调,按时交付配电网项目物资。第五节 配电网工程实施第四十七条 配电网工程应按照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须上报招标的项目,各供电公司应严格履行招标手续;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

31、作日内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九条 配电网工程实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进度管理,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分析和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第五十条 配电网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或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第五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或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工程资料的收集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归档工作。第五十二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配电网项目进度情况对口上报省公司。第六节 配

32、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一)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各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设计变更完成物资领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二)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各供电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

33、支付工程施工费。(三)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或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其他费用的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在1个月内支付费用。第五十四条 竣工决算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配电网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配电网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按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第一节 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第五十五条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主要分为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修理项目和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专项计划。第五十六条 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专项

34、计划可参照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执行;配电网修理项目按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五节规定的项目管理流程执行。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第五十七条 编制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一)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在每年6月1日前根据三年滚动计划按照设备运行现状和备品备件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配电网修理项目需求。(二)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每年6月1日前,根据三年滚动计划,结合城区接户线运行现状,编制下一年度城区接户线修理项目需求。(三)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6月1日前根据三年滚动计划,以及农村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的运行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农村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修理项目需求。(四)各供电公

35、司相关部门对收集配电网修理项目需求信息按照资产类别分类汇总、梳理,6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后纳入各供电公司年度修理建议计划。第五十八条 上报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一)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配电网修理建议计划评审意见(包括现场评审意见),按照省公司成本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二)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修理建议计划评审意见(包括现场评审意见),按照省公司成本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公司营销部。(三)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修理建议计划评审

36、意见(包括现场评审意见),按照省公司成本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第五十九条 评审配电网修理项目需求,下达年度预算资金。(一) 省公司相关部门在每年7月前组织对各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的修理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二)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部在9月底将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成本项目计划草案。(三) 省公司预算委员会在10月底在下一年度成本项目预算方案确定配电网修理项目预算资金。第三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第六十条 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下季度拟定实施的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上报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相关部门审

37、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第六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年度配电网修理项目资金计划和评审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每月5日前编制次月度项目计划,同时结合日常抢修和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对月度项目计划实时进行调整。第六十二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已完成的配电网修理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第四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第六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配电网修理项目设计。第六十四条 上报和领用修理项目物资(一)在编制年度修理项目需求时,各供电公司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年度项目需求提出年度物资需求,由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年

38、度物资框架招标的要求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组织填报。(二)修理项目物资领用时,根据地市供电公司确定的月度修理项目计划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领用手续。第六十五条 配电网修理项目应按照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须上报招标的项目,各供电公司应严格履行招标手续;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在施工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施工合同。第六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竣工时间要求对项目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第六十八条 配电网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运行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第六十九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

39、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配电网修理项目进度情况对口上报省公司。第五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第七十条 单项配电网修理项目物资费用结算(一)项目实施结束后,各运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完成物资领退料手续。(二)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项目物资清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第七十一条 单项配电网修理项目其他费用结算(一) 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各运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发生的赔青等其他费用清理工作。(二) 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收到赔青等相关凭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凭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三)

40、 各供电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核后的凭证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费用。第七十二条 单项配电网修理项目施工费用结算(一)项目实施结束后,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二)各配电运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工作量进行审核。(三)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四)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五)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第六章 配电网规划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 配电

41、网规划是电网规划的重要内容,应与地方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相协调并纳入地方总体规划。第七十四条 配电网规划的目的是围绕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的发展战略目标,通过科学的规划,建设安全可靠、结构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配电网,不断提高配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七十五条 配电网规划应做到协调发展、适度超前、标准统一、因地制宜,有明确的规划目标,实施后达到以下水平:(一) 具有充足的供电能力,能满足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负荷增长的需求并有一定裕度,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开拓和供售电量的增长。(二) 网络坚强、结构合理、运行灵活,有较强的适应性,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的

42、能力。(三) 配电网与上级电网相协调,供电能力匹配,无功配置恰当,实现科学合理衔接。(四) 建设标准规范,设备优良可靠,技术先进适用,经济指标合理,体现区域差异,与社会环境相协调。第二节 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七十六条 配电网规划应以地市公司、县公司所管辖范围按市中心区、市区、城镇和农村地区特征属性进行分区规划。(一) 市中心区指地级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二) 市区指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一般指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三) 城镇指县(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四) 农村指城市行政区内的其它地区,包括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

43、等。第七十七条 配电网规划年限规定为5年,重点规划前3年,配电网规划年限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第七十八条 配电网规划应着重解决配电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满足负荷发展需求和提高供电质量,按年度确定各分区建设改造规模和投资估算。配电网规划评审批准后,应依据规划编制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第七十九条 配电网规划内容包括地区发展概况、现状分析、负荷预测、电力平衡、规划目标、建设与改造方案、建设与改造规模、配电网专项规划、投资规模、效益评价等方面。第八十条 地区发展概况主要描述规划区人口、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国民经济概况以及区域划分、功能定位、用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等规划情况。第八十一

44、条 现状分析应对现有配电网的装备水平,现有上级电源变电站情况,网络结构及供电能力,中压线路及台区负荷水平、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一) 现有配电网的装备水平分析。主要对现有中压线路的条数、线路总长度、线路平均长度、电缆长度、架空线路绝缘化率、电缆化率进行统计分析;对配电变压器台数、容量进行统计分析;对开关柜、环网柜、无功补偿等设备数量、运行年限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配电网的总体装备水平。(二) 现有上级电源变电站情况分析。主要对现有变电站的主变台数、容量、中压出线间隔数、中压已有出线间隔数、主变最大负荷及负载率、变电站供电范围等进行统计分析,以掌握现有上级电源变电站分布与现有配电网络的

45、适应性,找出存在的问题。(三) 现有配电网络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能力和故障条件下转供负荷的能力分析。主要对现有配电网的网络结构、中压线路主干线长度 、主干线径、最远供电距离、负载率、接线模式(单辐射、单联络、多联络)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现有中压线路的负载能力,校验中压线路“N-1”通过率和故障条件下转供负荷的能力,找出现有配电网络的薄弱点。 (四) 现有配变供电能力分析。主要对现有配变台区的低压供电半径、低压主干线截面、配变负载能力及负载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电压质量、过载、重载等方面问题的原因。(五) 对照配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和安全运行要求,分析各分区配电网在

46、上级电源布点、网络结构、供电半径、线径配置、设备选型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第八十二条 负荷预测应按年度确定各分区配电网用电量和负荷预测值,还应确定分区内各功能地块的负荷预测值。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负荷预测所需要的电网历史数据、产业用电数据的监测、统计、积累、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八十四条 分区负荷预测应根据各地区负荷预测的条件采用单耗法、外推法、自然增长法、综合用电水平法等,并通过2-3种不同的预测方法进行相互校核、补充。第八十五条 分区内各功能地块负荷预测可采用负荷密度法(空间负荷预测法),分别预测出各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负荷,在考虑同时率的影响后,还应与分区负荷预测值进行校

47、核。第八十六条 电力平衡应根据负荷预测结果按照年度对配电网进行分区电力平衡,校核上级电网规划所确定的变电站布点及其容量规模适应性,并提出对配电网供电电源点的布局要求。第八十七条 规划目标应明确规划期末配电网总体运营水平,主要包括供电能力、安全供电性能、电能质量、供电可靠性、线损率等经济技术指标。(一) 配电网供电能力应满足负荷增长的需求,所有元件负载率合理,正常工况下不发生满载和过载问题;在规划期末配电网应能满足比预测负荷增长率高的负荷增长需求。(二) 配电网安全供电性能应满足“N-1”安全准则,正常工况下配电网络任一元件停运,其它元件的安全稳定运行不被破坏,根据负荷的重要性保持正常供电或在短时内恢复供电。(三) 配电网电能质量在正常工况下应保证终端客户的电能质量符合标准,无功补偿配置和调节能力满足电压合格率的要求。(四) 配电网用户供电可靠性达到较高水平,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平均停电次数和故障平均停电持续时间等主要指标达到预期水平。(五) 配电网线损明显降低,线损率达到预期范围,实现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八十八条 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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