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初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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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初级)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2、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 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

3、已确认的 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

4、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

5、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6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

6、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7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8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9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

7、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0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22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3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

8、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4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5 误期赔偿费合同。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26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7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8 缺

9、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9 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0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1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3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4 税金 国家税法规

10、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7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8 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11、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 (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

12、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 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 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的合同

13、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 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 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14、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 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 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

15、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 规定 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

16、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3.3.2 承包人应

17、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计价风险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18、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

19、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

20、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措施项目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

21、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

22、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 核。 5.1

23、.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 (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

24、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 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 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

25、第3.1.4和3.1.5条的规 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控制

26、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

27、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 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

28、.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

29、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

30、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 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1、;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7.1.1 实行招

32、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 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7.2约定内容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

33、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

34、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 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8.2单价合同的计量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

35、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

36、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总价合同的计量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

37、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

38、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

39、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

40、(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

41、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42、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

43、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 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

44、以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 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 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

45、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 按本规范

46、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 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9.6.1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

47、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

48、,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 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 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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