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01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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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当网华北总部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 号招 标 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二、 招标文件三、 投标文件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五、 评标六、 授予合同第三章 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第四章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样本第五章 资格后审文件及资格审查意见书第一章 投标邀请 发包方-公司负责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现以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符合发包方资格后审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标的”)的投标。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1、 项目简介:1.1 工程名称:当当网华北总部项目1.2 发包

2、方: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1.3 工程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工业园1.4 结构类型:仓库为钢结构,配套用房为框架或者砖混结构1.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6 工程安排: 本项目分仓储及配套办公楼、宿舍三部分组成。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0000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本项目目前正进行方案设计工作。以上提供开工日期均仅供参考,确实的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 工程概况:2.1 本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70000平方米,其中仓储面积约为100000平米,18000平米的客服中心、食堂3、 合格投标人3.1 企业经营范围: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3.2 在北京市拥有

3、合法执业资格。3.3 企业资质:具有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专业资质。3.4 投标人应没有执业的不良记录。3.5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3.6 造价咨询负责人资历要求:(a) 在造价咨询顾问公司从事本专业顾问服务3年以上;(b)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相关中高级职称;(c) 精通土建专业并可从事其它专业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d) 在本市范围内主持过至少两项大型公建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3.7 本项目造价咨询各专业人员的要求:(a

4、) 专业主管及专业人员的人力配置:本项目必须设置固定的土建主管、电气主管、暖通主管;造价员由投标人自行配置,但须保证本项目在任何工作状态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力需求;(b) 专业主管必须拥有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具造价师或相关的中级职称;造价员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符的本市的造价员以上的执业资格;(c) 负责本项目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且在服务进程中不得同时从事其它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4、 投标授权签署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人代表,如由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则必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 投标费用及投标保证金5.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

5、担因本次投标所发生或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发包方无义务对投标人发生的此等费用进行任何补偿。5.2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向发包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万 元。二、 招标文件6、 招标文件6.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的文件所组成。6.2 招标文件的发放:2012 年 2 月 1 日- 3日6.3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进行投标。若递交的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7、 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存有疑点或要求作出澄清,可用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发包方,但通知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内送达发包方。发包方将视情况而用书面或传真等形式予以

6、澄清答复,并将澄清答疑函件同时颁发给领取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但不标明问题提出的来源)。澄清答疑函件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 招标文件的修改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发包方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用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对颁发的招标文件作出修改。8.2 补充招标文件将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每一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8.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时间按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修正投标文件,发包方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若无变更书面通知,则投标截止时间仍按本招标文件第15.1条规定的执行。三、 投标文件9

7、、 投标文件的组成9.1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递交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的样本。9.2 经济标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样本参见附件一;(2)投标报价:样本参见附件二;(3)投标人对发包方的服务承诺及能给予发包方的优惠条件。9.3 技术标投标文件,包括:(1) 服务大纲:需详细说明履行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工作建议,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细节,要求条理清晰,内容具体;(2) 服务保障:阐明保证招标代理服务和造价咨询服务能够及时跟进并高质量完成的具体措施和承诺;(3) 服务的组织方式及人员配备,同时提供

8、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职业履历,以及所有参与人员的职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且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经委托人确认后,在服务过程中未征得委托方同意均不得随意更换;(4) 需发包方配合的必要条件;(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9.4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 资质等级证书或认定许可证书或通知文件(复印件)(3) 公司组织简介(包括组织架构、专业人员配备、专业职称等情况,详见附件四)。(4) 过去三年获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业绩(包括受委托项目简述、所负责服务的内容,样本参见附件五)(5) 现在正在负责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业绩(包括受委托

9、项目简述、所负责的服务内容、服务责任完成进度,主要提供与本项目同类项目的业绩,样本参见附件六)9.5 本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函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骑缝章)。9.6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0、 投标文件内容填写及说明10.1 经济标投标文件与技术标投标文件分开密封装订。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并应统一按A4纸张打印,封面需写明“投标文件”和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装订成册。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若有不一致的内容,均按正本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密封处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一枚,投标文件袋上需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10.2 投标

10、文件的组卷顺序:技术标投标文件:(1) 封面;(2) 卷内目录;(3) 技术标投标文件;(4) 资格证明文件;(5) 投标人认为有需要提供而增加其投标竞争性的其它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1) 经济标投标文件;(2) 投标人递交的同经济标相关的澄清文件。10.3 卷内文件要求(1) 授权委托书、投标书、各类承诺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 随投标文件返还的全套招标文件,必须在封面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3) 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合,不存在明显差异和保留。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予以拒绝,并且有权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

11、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之成为具备响应性的投标文件。11、 投标报价11.1 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每平米固定单价编报,并按总建筑面积120000平方米计算报价总额。若最终法定实测建筑面积变动超过上述总建筑面积的5%(不含)时,则依固定单价按法定实测建筑面积结算。11.2 本项目非公共区域精装修按精装修室内平面面积以固定单价编报,若发生非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则依此单价按实际精装修的室内平面面积结算。11.3 按以上规定所确定的结算价格,应是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面完成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所需的包干价格,不会因工程建设时间的延长、分包合同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数量的多少、工程变更发

12、生的幅度、人工工资调整及政府收费变动等原因而作出任何调整。11.5 投标人应仔细研究第四章合同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如果对此等规定存在任何异议,须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视为投标人全面接受合同条件的全部条款规定,并已将遵循其而完成本标的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11.6 发包方将按自己的工作程序评标,不承诺最低报价中标,同时也不对中标与否做出任何解释。12、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2.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的60天内保持有效,所有投标文件在此投标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法定约束力。有效期短于此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发包方将予以拒绝。12.2 发包方可在特殊情况下与投标人协商而延长上

13、述的投标有效期,此等要求和确认答复都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进行。投标人可拒绝或接受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9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的规定。13.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13.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封面注明“正本”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封面注明“副本”字样。13.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3.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均由投标人

14、负责。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4.1 投标文件装袋密封方法:投标文件袋内装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正本1份和副本1份;密封包装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或签字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并注明“-年-月-日前有效”字样。14.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发包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5、 投标截止时间:15.1 投标截止时间: 2012-2-15 10:00 15.2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投标地点。15.3 发包

15、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投标截止期的约束。15.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方拒绝接收。16、 投标地点及投标文件的接收:投标地点: 北京市朝阳市北三环中路8号静安中心21层投标文件接收的接收: 王双 010-57992190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如果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提出修改或撤标要求,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发包方;在此等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接受,但不退还已递交的投标文件。17.2投标人应按第14.1条的规定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发包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

16、17.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发包方其作出的撤回投标要求。如投标人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投标人必须随后补充提交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发包方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17.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五、评标18、 投标文件审查18.1审查内容包括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价格构成是否存在计算错误。18.2审查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发包方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则以标出的合价为准

17、,并修改单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与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有差别,应以文字表示的为准。(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及投标单价,获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8.3 发包方有权拒绝与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存在重大偏离的任何投标文件,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专业技术力量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9、 投标文件的澄清19.1发包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混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疑或澄清。投标人必须按照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相关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包括提交相关的书面澄清回复,该回复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18、授权委托人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9.2如果投标人未在发包方要求的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发包方将仍按原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标,或将提交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19.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20、 评标与废标20.1发包方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履行要求,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20.2评标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评议以下内容:(1)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2) 咨询服务大纲、服务保障的合理性;(3) 保证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编制的时间要求;(4) 拟负责本项目顾问服务的主要项目负责人、技

19、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5) 公司信誉好,与发包方是否会形成良好的合作;(6) 公司已完成同类项目的顾问服务业绩。20.3 发包方会在评标期间要求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阐述对本项目的服务大纲及服务保障,并回答发包人的质询,服务大纲对本项目的针对性以及完善程度将作为发包人评标的重要依据。20.4 中标条件:(1) 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2) 具备良好的合同履行能力。(3) 具备向发包方提出建设性方案或建议的专业能力,并经发包方评估后确认认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并具实践性。(4) 报价合理、优惠。20.5 废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发包方没有责任向投标人解释

20、判定为无效的原因:(1) 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未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2) 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3)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涂改处未加盖公章,或未按照规定填写;(4)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5) 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本标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时,发包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因之引起发包方的损失,投标人须负责全额要求索赔。(1) 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陪标、哄抬标价或虚报企业资质等舞弊行为;(2)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向发包方有关人员行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本标

21、的的委托获得。(3) 中标人不按照发包方的要求与发包方及时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1、 过程保密21.1 投标截止日期后至发包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 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资料及与授标意向有关的任何信息,发包方都不得向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透露。21.2 投标人在评标及决标期间对发包方施加影响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2、 发包方保留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22.1 不限于第20.4条规定,发包方在授予合同前有权保留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并不负责向投标人对所采取的行为作出解释。23、 中标通知23.1 发包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选定的中标人,并在发出中标

22、通知书前将中标人的所有澄清资料及双方其它来往文件交由中标人确认,中标通知书和此等文件、资料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3.2 发包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 知,但不负责解释未获得中标的原因。24、 签订合同2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发包方按照第四章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而签订委托咨询合同。24.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相关澄清文件,均作为所签订合同的附 件。24.3投标人不得在中标后向发包方提出与招标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要求,如果中标人在发包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提出偏离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及投标文件内容之外的要求,或拒绝在招标文件规

23、定的时间内与发包方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发包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24.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由发包方所拥有。25、 保密要求25.1投标人应在本标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文件的内容,一旦发现,发包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视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25.2无论最终是否获得中标,投标人都不得泄露本次招投标的相关文件。25.3若因投标人没有履行上述保密要求而引起发包方的损失,投标人须负责向发包方作出赔偿。第三章 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以下是发包方要求中标单位对本项目提供的招标代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之范围及内容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应在充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

24、本项目特性而提出有建设性的方案或建议,并根据自身优势而详细作出服务承诺。 一、 服务范围1、 造价咨询服务范围涵盖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工程:基坑工程(挖土方、降水及护坡桩工程)总承包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应急电源工程市政工程变配电工程热力工程照明工程三、其它1、本项目招标一律执行现行国标清单及其有关规定。2、所有成果文件应为简体字,最终成果文件须向发包方提供电子版拷贝。书面成果文件须有责任造价师签署,咨询单位盖章,装订成册并按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第四章 合同条件的格式与内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 当当网信息技

25、术(天津)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74号部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咨询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当当网华北总部项目 工程地点 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京滨工业园 二、 工程造价咨询范围:整个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所有项目内容)标底制作,整个项目工程结算书面成果包括: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投标标底文件,工程结算书 三1.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1委托方可向受托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1.2委托方可向受托方询问委托工作

26、进展情况;1.3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出对工程具体问题的意见;1.4按照受托方提交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全部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5如实介绍工程建设情况,为咨询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1.6负责通知有关各方到现场核对初审意见;1.7确定 作为咨询服务联络人;1.8委托方为受托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到有关部门或外地调查取证发生的费用;1.9按照约定条件及时向受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1.10委托方应正确使用咨询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1.11其它:无2.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2.1受托方可

27、向委托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资料;22受托方可要求委托方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2.3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的权利;2.4受托方可要求委托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2.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的进行服务工作;2.6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委托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2.7因受托方违反有关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受托方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咨询业务期限:开始 年 月

28、日 完成 年 月 日合同总日历天数: 1、酬金计取的依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取费单价 2、酬金计取的方法: 固定总价方式,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取费单价) 3、酬金的预付: 自向中标施工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 4、酬金的结算: 在扣除预付款后,余款在工程结算完成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5、额外酬金的计取方法及数额:无。6、酬金大写: / (人民币) / (小写) / 元四、违约责任1、合同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2、本合同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3、如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解决:(1)委托方原因违约,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受托

29、方 %违约金。(2)受托方原因违约,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委托方 %违约金。(3)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理。(4)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节不成,可申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合同组成部分:1、 本合同协议条款;2、 咨询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定义的意见:无。七、 附加协议:无。八、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受托人: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30、(签章):地 址: 地 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一 、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名词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订立,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条款。1.2 协议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1.4 受托人: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

31、价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1.5 建设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1.6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1.7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工程施工、水、电、通风、空调等安装工程所花费的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费用。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接受委托,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建设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32、提专业技术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文件的服务。1.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派遣到委托人或建设工程所在地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组织。1.11委托: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执业道德、执业水平,自主选择为其提供技术知识咨询服务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和干预,分割、垄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1.12工程造价咨询期限: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1.13酬金:指委托人、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约定全部工作的款项。1.14额外酬金:指在合同

33、履行中需增加的合同价款,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规定的方法增加的酬金。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0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34、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条款;(2) 如是通过招头标竞争获得咨询业务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2.2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受托人有关咨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等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没,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

35、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9.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中外合资、外资单位委托咨询的,可参照本条款第一条。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

36、准规定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1委托人有选订咨询单位,与咨询单位订立合同的权利。4.2委托人有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设计的变更、技术核定的认定权,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4.3委托人有决定使用工程所需材料及确定特殊材料产地、质量、价格的自主权,并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4.4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调换工程造价咨询主持工程师。4.5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咨询工作计划、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6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不称职的工程造价人员,至终止合同。4

37、.7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4.8委托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委托人应提供受托人存档需要的资料。委托人对资料有保密需要的,应在协议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约定的保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4.9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本工程资料转给第三人。4.10 委托人应以授权书形式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文字通知受托人。4.11 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12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

38、托人的咨询服务权利,以及参加咨询的主要成员与分工,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4.13 委托人应为受托人提供如下帮助:(1) 获取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商家名录、价格、合同等资料。(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4.14 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办公设施的,应在咨询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4.15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4.16 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17 委托人应当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

39、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及其他损失。5、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5.1 受托人在委托工程范围内,授予委托人以下咨询权利:(1) 查阅有关本工程勘察、设计、(概)预算、招标、合同、施工等相关的设计施工图及文字资料的权利;(2) 向委托人调查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情况的权利;(3) 向第三方索取有关工程资料和文字数据的权利;(4) 复核有关工程量的确认权和否定权,重大改正须经委托人认可;(5) 对有关材料价格确认的建议权;(6) 对已确认的量、价有签字认可权。5.2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对任何第三方工作人员的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人员的建

40、议。5.3 在咨询过程中,委托人或第三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选向咨询机构提出,由咨询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与双方协调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5.4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造价工程师及其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人员分工、咨询计划,完成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和咨询业务质量。5.5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独立、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5.6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按合同

41、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资料给委托人。5.7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5.8 在咨询合同期内,因委托人认可的原因推迟或延误而超时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相应的合同期。5.9 在咨询合同期内,因委托人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酬金总数(除去税金),或另行约定。5.10 受托人未按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和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5.11 受托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各种工程造价等文档资料)要求时限,不承担责任。5.12 受托人向委托

42、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受托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5.1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6、咨询酬金6.1 正常的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6.2 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6.3支付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6.4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受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

43、向委托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6.5 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必要的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人实报实销。7、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7.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7.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必须备案后才能实施本合同。7.3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工作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7.4 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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