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核查 要点提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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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货物贸易核查 要点提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经常项目科 张斌 2014年8月,内容提示,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案例介绍,参考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问题解答”栏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13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核心问题 交易背景

2、真实、合法(符合企业经营情况,具有真实的货物流和外贸背景)具体表现 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一致(资金流与货物运输、储存单据的匹配一致),一、非现场监测,外汇局根据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总量核查指标含义 1、总量差额: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

3、差;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2、总量差额比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100%,3、资金货物比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支出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进口额)100%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根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

4、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注:“”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点击【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看企业当前各项业务指标情况。点击【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看调整后的出口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如指标被红色或绿色填充,则说明指标存在异常!,二、现场核查,外汇局对企业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最终确定企业分类名单,实施分类管理。,现场核查企业范围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

5、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 25;4、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现场核查方式 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电子和纸质通知书;接到电子

6、通知书,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将在监测系统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现场核查主要内容企业下载数据包外汇局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相关明细数据企业下载时间(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可到外汇局下载(30天后),现场核查主要内容企业报告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核查人员可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重点对导致指标异常的特殊业务、特定交易等特别事项提交相

7、应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现场核查主要内容约见谈话收到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情况;约见笔录谈话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调查收到通知书或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的工作;现场调查记录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分类结论告知、反馈与申述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反馈与申诉时间7个工作日,企业如何配合

8、现场核查分析总量核查指标和相关业务数据,通过核对相应时间段的会计账目,确认资金货物流背离情况核实是否存在企业报告漏报、错报、过度报告的情况分析核查期两端较短时间内的资金流、货物流背离情况及其对核查指标总体情况的影响必要时逐笔核对货物流、资金流的明细数据如实、详尽地向外汇局做出解释说明,接受、配合进一步的核查要求,点击【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签收通知书、分类结论告知书并反馈外汇局。,三、分类管理,什么是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

9、查情况正常的。,B类企业:1、经外汇局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分类管理措施,四

10、、案例介绍,“真单据假贸易”,资本项目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科 吴炎芳2014年8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现行主要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014年4月18日出台,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天津地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方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政策内容包括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

11、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

12、汇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境内外币资金池划入的资金;7.天津市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符合本操作方案的资金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向境内外币资金池划出资金;8.天津市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国内、国际主账户资金划转管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

13、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跨国公司集中的外债额度=参与外债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偿余额-参与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保留的外债额度。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集中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公司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轧差净额

14、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机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的开展,就是通过有条件的联通跨国企业境内外资金池,简化外汇收付的操作手续,鼓励、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将全球性资金结算中心在滨海新区落地,有利于跨国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试点业务允许将跨国公司在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后共享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企业

15、境内成员间的资金统一运作。经常项目下允许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将中国纳入企业的全球清算体系内,进行集中的轧差业务,将显著降低集团总体的外汇敞口风险以及资金结算成本。,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挑战合同和会计记账需要调整。足够的系统技术支持。内部管理能力的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成功案例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试点前,流动资金规模600多亿美元,试点后降低为72亿美元,特别是交易笔数和资金流动规模上,降低的幅度达到约90%。4个月内,节省结算成本近20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海运(上海):在通道下进行境内外资金资源的整合盘活,降低资金成本,为集

16、团整体节约财务费用300万美元。宝钢集团(上海):截至2013年底,宝钢集团通过试点累计实现净收益人民币2234万元。伟创力集团(珠海):2014年可节约借款利息支出约700万美元,节约结售汇成本约360万元,大额存款利差收益约70万美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当前全国资金集中运营开展的形势试点推广至全国前,已有12个省市地区、73个企业集团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总局分三批进行批复:第一批:北京、上海 共13家 第二批: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深圳、湖北 共19家 第三批:天津、江苏、广东、四川、福建、河南、青岛 共41家目前,滨海新区已被异地归集的企业:三星集团

17、下属子公司、中集集团下属子公司、施耐德、卡特彼勒集团(亚实履带)、壳牌、伟创力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背景(一)法规现状 目前主要法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存在问题: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跨境担保类型;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外汇局在跨境担保管理中的职能定位模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背景(二)资本项目可

18、兑换(三)简政放权(四)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背景 1、重审批重监测分析 取消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 2、事前监管强调事后管理 取消逐笔审核和指标核定,转为事后核查 3、重行为管理更强调主体管理 按跨境担保中涉及的相关当事方注册地对跨境担保主体进行分类监管,清晰界定风险点,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梳理存在的各种担保情形,掌握管理重点 4、“有罪假设”“无罪假设”取消跨境担保事前审核中的资格条件限制以及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不在事前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转为事后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 5、“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在大幅

19、放开跨境担保的前提下,对跨境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提出“负面清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2014年5月12日出台,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思路(一)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 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思路(二)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 仅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 境担保”纳入数量控制或登记范围。,跨境担保外

20、汇管理政策,改革思路(三)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事前审批 取消审批、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四)强化风险理念,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内容内保外贷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 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2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

21、资格条件限制。3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内容内保外贷4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保外贷数据采集功能,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 5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6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内容外保内贷 1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 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2债权人集中登记 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3债权

22、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款的清收 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收款后如需币种转换应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予以核准。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内容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1、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2、无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3、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4、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的,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5、行使抵押权导致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需要事前

23、审批和登记的,应当获得审批和登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内容物权担保1、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3、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4、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防控风

24、险措施1、暂停担保签约或主债务提款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2、担保当事方、外汇局履约倾向审核条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防控风险措施3、国际收支保障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4、银行交易背景审核与尽职调查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5、外保内贷履约比例限制第十九条第二款,谢谢!,直接投资、外债登记管理实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科 张瑞洋2014年8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直接投资/外债业务办理流程直接投资/外债管理政策解读,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现行政策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

25、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先后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外债管理现行政策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2013】19号),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此标记业务应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此标记业务应至外汇局办理,外债业务办理流程,此标记业务应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此标记业务应至外汇局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26、解读,汇发201321号文件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第七条 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2023/2/22,60,第六、七条政策解读,新设/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

27、.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2.设立/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3.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依据主管部门批复),2023/2/22,61,第六、七条政策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

28、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2023/2/22,62,第六、七条政策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3.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4.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办理变更登记。5.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

29、)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投资企业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及股权出资确认手续。,2023/2/22,63,第六、七条政策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后,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7.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

30、息登记注销手续。,2023/2/22,64,第六、七条政策解读,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验资询证)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及其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等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2023/2/22,65,第六、七条政策解读,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验资询

31、证)3.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如实物、无形资产、境内股权出资等)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4.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不论支付对价的 形式及金额,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目前此类出资确认登记在外汇局办理)。,第八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银行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

32、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前期费用账户等其他境内直接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办理。,第八、九条政策解读,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资本金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2.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3.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未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在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应告

33、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重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4.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2023/2/22,68,第八、九条政策解读,资本金结汇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

34、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2/22,69,第八、九条政策解读,资本金结汇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汇发【2014】36号),2023/2/22,70,第十条 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

35、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第十一条 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2023/2/22,71,外债管理政策解读,汇发201319号文件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2023/2/22,72,第六条政策解读,外债签约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

36、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2023/2/22,73,外债签约 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7、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 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2023/2/22,74,外债签约 5.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

38、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 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由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审批,长期外债由发改委审批)6.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2023/2/22,75,外债签约 7.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8.办理外债展期的时间应在该笔外债到期日(包含)之前,否则要提交延期说明。9.根据汇发【2011】45号文规定,加强对外商投

39、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2023/2/22,76,外债登记注销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 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2.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销”后将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退还债务人。,2023/2/22,7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

40、售汇管理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2023/2/22,78,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第十五

41、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2023/2/22,79,谢谢!,2023/2/22,80,货物贸易政策改革要点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科 张迈 2014年8月,联系电话:66239176,目录,一、分类管理的定义二、分类管理的标准三、分类

42、管理的措施,http:/,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逐步从较为依赖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逐步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核查和重点查处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逐步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逐步从事前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转为事后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逐步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http:/,85,引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

43、2第1号),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http:/,分类管理的定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

44、理注销登记手续。分类管理的主体范围,即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分类管理的定义,http:/,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列为A类企业。,http:/,分类管理的标准,B类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 50%以上,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3)核查期内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

45、解释;(4)核查期内1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5)核查期内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http:/,分类管理的标准,B类企业标准(6)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7)核查期内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企业无 合理解释;(8)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9)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10)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11)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12

4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http:/,分类管理的标准,C类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主要包括企业因逃套汇、违反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材料,具体包括:拒不接受现场核查通知书 现场核查时,拒不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现场核查时,为掩盖事实,故意修改核查材料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外汇局认定阻挠现场核查的其他行为(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4)因存在与外

47、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http:/,分类管理的标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http:/,分类管理的措施,所谓“审慎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B类企业管理措施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提供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48、外,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进、出口合同和发票。(2)金融机构会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登记表才可以办理。(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登记表才可以办理。,http:/,分类管理的措施,B类企业管理措施(4)对于预收、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5)企业不

49、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http:/,分类管理的措施,2、C类企业管理措施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时,外汇局针对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将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50、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2)对于预收、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http:/,分类管理的措施,C类企业管理措施(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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