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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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评审稿)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e Urban Planning & Administrator Specification of Zhaoqing Administrator Specification of Zhaoqing肇庆市城乡规划局2010年08月目 录1总 则2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32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43居住用地74工业用地105仓储用地116城市绿地12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177建筑容量控制188建筑间距209建筑退让2310建筑高度与面宽2711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2912其它31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工程3413道路3514交通设施37第四部分 公共设施与市政工

2、程4215城市公共服务设施4316给水工程4817排水工程5018电力工程5219通信工程5420燃气工程5621工程管线综合5822环境卫生6123综合防灾62第五部分 城市设计与公共空间6524城市设计6625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6726公共开放空间70第六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与风景区保护722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7328风景区保护74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7529私房建设管理7630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7731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8032农村私房建设81第八部分 旧城改造与村庄规划8333旧城改造8434村庄规划86第九部分 规划实施管理8735“一书三证”管理8836证后管理9037其它

3、94第十部分 附则951 总 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开发和利用城乡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肇庆市城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并充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2 本技术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肇庆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3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肇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城镇和村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4 本技术规定自201

4、0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月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办2006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属肇庆市人民政府。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2.1 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取大类、中类和小类三层次的分类体系。2.2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2.3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1 的规定。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 表2-1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5001

5、000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2.4 零散地块不足表2-1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

6、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 2-2 的规定执行; 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 2-3的规定执行。对表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表2-2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 类 居 住 用 地三 类 居 住 用 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 化 设 施 用 地体 育 用 地医 疗 卫 生 用 地教 育 用 地一 类 工 业 用 地二 类 工 业 用 地物 流 仓 储 用 地城 市 道 路 用 地静 态 交 通 设 施 用 地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公 共 绿 地生 产 防 护

7、 绿 地广 场R2R3C1C2C3C4C5C6M1M2S1S3G1G2G3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行政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2文化设施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物流仓储用地W城市道路用地S1静态交通设施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广场G3注:1、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0%(独 立占地的

8、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3序号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特殊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集体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

9、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场、库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3 居住用地3.1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

10、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3.2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 表3-1序号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506055657080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52512226123道路用地10189177154公共绿地7.51851536合计居住用地100100100注:肇庆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类区。3.3 严格控制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区的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3.4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

11、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表15-1“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的规定。(1)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规划地块的住宅首期工程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或者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报建、建设和验收。(2) 设置在住宅楼裙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避免烟、气(味)、尘、噪声、废弃物等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和干扰,必须保证对周边居住无影响。(3) 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餐饮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3.5 居住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居住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

12、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3.6 居住区道路规划设计标准(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2)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3) 当居住区人行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4)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13、2的规定。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2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注机动车道0.210.0,L200m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非机动车道0.23.0,L50m步行道0.2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注:L坡长(m)。(5) 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表14-4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居住区停车场应以地下停车为主,以保证环境、绿化及居民的安全,新建和改扩建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原则上应不超过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5%

14、,摩托车和自行车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配建停车位总数的50%。3.7 居住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1)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2%,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2) 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3.8 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1) 居住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小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

15、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2) 中心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3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3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L30m L1.5L2L50m L1.5L2L30m L1.5L2L50m S1800m2 S11800m2 S1

16、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肇庆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4 工业用地4.1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

17、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选址,并不应设置在西江沿岸、星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地区。(4) 生产和储藏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并设置专门的工业园区。(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可同时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安排三类工业用地。(6) 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建造多层厂房或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宜建造单层厂房。(7) 工业用地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4.2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18、) 建设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其内部不得安排非生产性建设用地。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国家、省级园区、开发区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3)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4) 工业区内配建停车位应根据工业行业类型具体确定。4.3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工业区防护绿地和工厂附属绿地。

19、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工业区绿地率应控制在20%以内。5 仓储用地5.1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仓储用地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仓储用地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2) 仓储用地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3) 仓储用地的外部交通应能够方便、快捷地接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4) 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共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

20、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5)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5-1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5.2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1)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2)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

21、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它重要设施。石油库用地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有关规定。(3)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5.3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6 城市绿地6.1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6.2 公园绿地包括公园、带状绿地和街旁绿地。各类公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

22、定:(1)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2) 带状绿地和街旁绿地中绿化面积的比例应大于70%。6.3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比率不应低于2%。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及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应作为生产绿地。6.4 防护距离和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仓储区内部、工业区内部、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建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米;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50米。(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污染源边缘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

23、卫生防护绿地;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厂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生活垃圾转运站周边应设置宽度515米的绿化隔离带。(3) 变电站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4) 高速公路两侧应各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带,快速路两侧应各设置宽度1050米的防护绿带。(5) 铁路干线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6.5 单位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居住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关于居住区绿地的有关要求。(2)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

24、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6-1的规定。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指标 表6-1项目类别绿地率(%)行政办公、酒店30商业金融20文化、娱乐35体育、学校、科研35医院、疗养院40市政公用设施30交通枢纽20工业用地、仓储用地206.6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化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广场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2)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3)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4) 路侧绿带宽度不小于8米的,可设计成

25、开放式绿地,并应计入城市绿地;开放式绿地中,其绿化用地不应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要求。(5) 城市公共活动广场的周边宜种植高大常绿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6) 车站、码头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以突出地方特色。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5%。(7) 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道与人行道、院落车行道、绿地等合并使用时,可设计成隐蔽式车道,即在4米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铺设人行步道,或平时作为绿地使用,应急时提供消

26、防车使用。隐蔽式车道应设置明确的标识系统。6.7 平台绿化(1) 在旧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屋面平台绿化(敷土深度大于0.8米)折算绿地指标,且折算比例按表6-2执行。平台绿化面积折算表 表6-2平台标高与地面标高h(m)折算系数不直接对外开放可直接对外开放h5.00.60.85h150.30.515h00(2) 在旧城区以外地段,可参照上表折算,但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地面绿地面积的20%。(3) 平台绿化一般要结合地形特点及使用要求设计,平台下部分空间可作为停车库、辅助设备用房、商场或活动健身场地等;平台上部空间作为空间美观的行人活动场所。要把握

27、“人流居中,绿地靠窗”的原则,即将人流限制在平台中部,以防止对平台首层居民的干扰,绿地靠窗设置,并种植一定数量的灌木和乔木,减少户外人员对室内居民的视线干扰。(4)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要解决好排水和草木浇灌问题,也要解决下部采光问题,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设计。(5)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一般参考控制厚度按表6-3,对于较高大的树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种植敷土深度控制表 表 6-3种植物种植最小厚度(厘米)花卉草坪地30灌木50小乔木、藤本植物80中高乔木1106.8 停车场的绿化景观可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及铺装

28、。满足表6-4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表 6-4绿化部位设计要点折算绿地系数周界绿化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0.3停车位间绿化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阴,避免养过直射车辆。0.2地面绿化及铺装采用嵌草砖或其它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0.15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6.9 古树名木保护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新建

29、、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4) 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5)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30、,或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6.10 水网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 区域性干流两岸的防护绿化带宽度为50m;(2) 主河道两岸绿化带宽度为35m;支河道两岸绿化带宽度为20m;(3) 河涌两岸防护绿带宽度为5m。6.11 生态景观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凡划为风景区、郊野公园、风景林地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2)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山石开采等活动,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3)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31、,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6.12 绿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保护肇庆市2条省立主线、3条市立主线、22条市立支线构成的环绕市域的绿道网系统,绿道网内的建设活动应以珠三角绿道总体规划和肇庆市绿道网总体规划为依据。(2) 绿道建设的组织管理,市级层面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实施;县区级层面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管理与维护。(3) 区域绿道(省立主线)肇庆境内有两段:1号绿道从高要万亩林场至四会大沙镇北江大桥,途径端州区、鼎湖区,长度约105公里;6号绿道北起四会大坑村,向南途经贞山风景区、葫芦山风景区、开心果园、迳

32、口水库、共青水库等节点,在共青水库以南与省立一号绿道交汇,全长约32公里,其中与省立一号绿道重合段约22公里。区域绿道的规划设计实施,由肇庆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旅游、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道设计应符合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的要求。(4) 城市绿道(市立绿道)包括西江绿道、绥江绿道、西部绿道三条,分别长为128公里、130公里、83公里。社区绿道(市立支线)共22条支线,全长628公里。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7 建筑容量控制7.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

33、制,建筑容量控制(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表7-1的规定控制;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7-1区位容量用地类型新区旧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30%1.01.535%0.81.3多层、中高层30%2.033%2.2高层25%3.225%3.5商业建筑低层45%-50%-多层40%-45%-高层40%-45%-商住综

34、合建筑多层35%-40%-高层35%-40%-办公建筑低层45%-48%-多层35%-40%-高层35%-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5%60%按照表7-2控制35%60%按照表7-2控制(2) 工业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根据行业分类进行控制, 容积率指标控制应符合表7-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土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表7-2代码行业分类容积率名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食品制造业1.015饮料制造业1.016烟草加工业1.017纺织业0.8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19皮革、毛皮、羽绒

35、及其制品业1.0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21家具制造业0.8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药制造业0.7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29橡胶制品业0.830塑料制品业1.0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4金属制品业0.7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43废弃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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