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1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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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 市 快 速 路 设 计 规 程规程编写组二七年十一月1 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5横断面设计;6线形设计;7出入口设计;8高架快速路设计;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计;10景观与环境。本规程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桂生 张均任 崔健球 朱兆芳 和坤玲 张胜 严俊彪 吴瑞麟 李杰 王晓华 荣建 张欣红 梅永利 崔新书目 次1 总 则492 术 语503 基本规定514 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534.1 分类534.2 基本路段535 横断面设计555.1 一般规定555.2 横断面布置555.3 车行道605.4 分车带615.5 路肩和路面横坡615.6 侧石、缘石626线形设计636.1 一般规定636.2

3、 平面设计646.3 纵断面设计687 出入口设计707.1 一般规定707.2 出入口间距717.3 变速车道、集散车道727.4 辅助车道737.5 主辅路间出入口的几何设计748 高架快速路768.1 一般规定768.2 横断面设计768.3 平面设计778.4 纵断面设计788.5 匝道7839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819.1 交通标志819.2 交通标识829.3 交通防护设施849.4 监控设施8610 景观与环境4210.1 一般规定8810.2 景观距离8810.3 噪音要求88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88本规程用词说明46条文说明471 总 则1.0.1 为统一城市快速路设

4、计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城市快速路工程的设计。1.0.3 城市快速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快速路系统,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相协调。1.0.4 城市快速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快速路 expressway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型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2.0.2 出入口 entrance and exit供车辆驶出或进入快速路单向交通路口,设置于快速路右侧,一般通过互通式立交匝道、高架

5、路匝道、辅路匝道连接。2.0.3 基本路段 basic section快速路车行道不受出入口合流、分流、交织车流影响的路段。2.0.4 辅路 relief road集散快速路交通的道路,设置于快速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辅路设置根据需要分为两个互通式立交间间断的辅路或通过立交的连续辅路。2.0.5 匝道 ramp专门连接两条道路作用的一段专用道路,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道路、快速路与辅路的连接道路、高架路或堑式路与地面道路连接的道路,一般为单向交通。3 基本规定3.0.1 快速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能与城市其它道路合理分配交通,达到路网最佳效应。3.0.2 快速路线形设计中

6、的平面与纵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断均衡,横面合理。应保证视觉性诱导,线形连续,安全与适舒。3.0.3 快速路设计车速宜采用60km/h、80km/h、100km/h。辅路设计车速宜为3040km/h,路段改变设计车速时应设置过渡段。3.0.4 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及交通量,快速路车行道宜分为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车行道宽度按行车速度及车型宜分为3.5m、3.75m。3.0.5 快速路设计应重点做好出入口设计,对出入口位置、间距、型式进行综合设计,达到系统通行能力的均衡。3.0.6 快速路设计时应将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配套完成,保证交通正常运行。3.0.7 快速路车行道下不得

7、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3.0.8 快速路设计应与道路绿化、排水、照明设计协调统一,与城市景观、环境统一,做好整体设计。3.0.9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加油站宜设置在辅路上;当需设置在主路时,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3.0.10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3.0.11 快速路通过互通式立交区应设置集散车道,当出入口间距满足最小间距规定时,可不设置集散车道。4 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4.1 分类4.1.1 城市快速路通行能力可分为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4.1.2 不同设计车速

8、的设计通行能力应为基本通行能力乘以道路相应设计服务水平的 “交通量/道路容量”比率及道路条件修正系数。4.2 基本路段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1的数值。表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设计车速(km/h)1008060基本通行能力(pcu/h)2200210018004.2.2 快速路设计时应采用三级服务水平,“交通量/道路容量”比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三级服务水平比率等级交通运行特征设计车速(km/h)10080 60三级稳定流状态0.910.830.774.2.3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

9、速的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3中的数值。表4.2.3 设计通行能力设计车速(km/h)1008060设计通行能力值(pcu/h)2000180014004.2.4 计算快速路基本路段通行能力时,各种车辆类型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表4.2.4 快速路基本路段车辆折算系数车型小客车小型客(货)车大型客(货)车铰接客车折算系数11.52.05 横断面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横断面布置应按地面快速路、高架快速路、堑式快速路分别布设。5.1.2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整体式和分离式,整体式横断面可采用中央隔离带将上下行分隔单向行驶,

10、分离式横断面上下行车辆可在不同位置单向行驶。5.1.3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主路横断面和辅路横断面。主路可供机动车道行驶,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辅路可供慢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主辅路间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5.2 横断面布置5.2.1 城区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可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城区,快速路主路宜布置在中间,辅路宜布置在两侧车辆单向行驶或布置在单侧车辆双向行驶(图5.2.1所示)。5.2.1 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城区型) 5.2.2 郊区快速路横断面主辅路可在同一平面,也可根据地形布置在不同平面,辅路可单侧或双侧布置(图5.2.2所示)。图5.2.2 地面整体式横

11、断面(郊区型)5.2.3 高架快速路按道路用地和交通运行特征可分别选用整体式高架路(上下行在同一平面运行)和分离式横断面(上下行在不同平面)(图5.2.3-15所示)。图5.2.3-1 整体式高架道路无匝道路段横断面图5.2.3-2 整体式高架道路有匝道路段横断面图5.2.3-3 分离式高架道路无匝道路段横断面图5.2.3-4 分离式高架道路有匝道路段横断面图5.2.3-5分离式高架道路横断面5.2.4 堑式快速路主路应设置在地面以下双向行驶,辅路(地面道路)应设置在主路两侧单向行驶或一侧双向行驶(图5.2.4所示)。 图5.2.4 路堑式横断面图中: Wgc含路缘带的快速机动车道宽(m);W

12、pc含路缘带的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的车道宽(m); Wgb含路缘带的匝道机动车道宽(m); W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m);含路缘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含路缘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m);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m);含路缘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m);(含人行道、设施带、绿化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m); Wg绿化带宽度(m); Wf设施带宽度(m); Ws路肩宽度(m); Wsp保护性路肩宽度(m)。5.2.5 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5.3

13、 车行道5.3.1 车行道可分为主路车行道与辅路车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路路段车行道按交通量可分为单向2车道、3车道、4车道。2 快速路车行道宽度可按设计车速及设计车型划分。车行道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一条机动车车道宽度级别设计车速(km/h)车道宽度(m)大型客、货车或混行车小汽车主路100,80,603.753.5辅路40,303.53.5,3.255.3.2 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7.2.2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2个车道的集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5.3.3 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出入口均

14、应设置变速车道。2 变速车道宜设一条车道,宽度应与直行方向主路车道宽度相同。 5.3.4 在单向2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应设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应每500m左右设一处。5.3.5 辅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辅路在地面快速路中应设于主路两侧或单侧,在高架路时应设于高架路下地面层,在城区宜连续设置。位于郊区的快速路的辅路,可连续设置或间断设置。2 设于主路两侧的辅路应采用单向交通,设于主路单侧的辅路可采用双向交通。3 高架路与地面道路应通过上、下匝道联系。4 地面快速路辅路的横断布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应采用物体分隔或划线分隔。单向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时,辅路宽度不应小于7

15、.5m;单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辅路的宽度不应小于8.5m;当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量均较大时,辅路的宽度可采用1213m。5.4 分车带5.4.1快速路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5.4.2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间带宜为3m,即中央分隔带为2m,两侧路缘带各为0.5m。2 城区快速路用地条件受限制时,中间带可适当缩窄;对向车流必须采用混凝土分隔墩或中央分隔护栏分隔,两侧应各设0.5m宽路缘带。3 中央分隔带两侧应埋设路缘石,外露高度不应小于18cm。5.4.3 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为主路与辅路的分界线,由分隔带与左、右路缘

16、带组成。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1.5m,可根据用地条件增加宽度以作为绿化隔离设施;临主路侧路缘带应为0.5m,临辅路侧路缘带应为0.25m。位于市区人流密集处的两侧带,应在其辅路侧设隔离栅。5.5 路肩和路面横坡5.5.1 郊区型地面快速路断面,宜在机动车道外侧设硬路肩和土路肩,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5m,土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75m。 5.5.2 快速路主、辅路路面横坡应采用单面直线坡,路面横坡根据地形条件及路面面层类型可选用1.5%2;两侧人行道可为1%2的单面直线坡。5.5.3 郊区型断面两侧土、硬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大1,但位于路缘带部分的硬路肩横坡度应与路面相同。5.6 侧石、缘石5.6.

17、1 地平式断面在中央分隔带、两侧分隔带两侧以及辅路的人行道侧均应埋设侧石(或侧平石),侧石顶应高出路面1520cm;郊区型断面路边设硬路肩与土路肩时,应在路面与路肩之间埋混凝土缘石;隧道线形弯曲或地形陡峻段侧石可高出路面2540cm,埋置深度应保证稳定。 5.6.2 侧石(或侧平石)与缘石材料可采用坚硬石质或抗压强度不小于30MPa水泥混凝土;严寒、寒冷地区应采用抗盐、抗冻能力强的混凝土缘石。6线形设计6.1 一般规定6.1.1 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形设计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线位,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线形必须与地物、景观、环境等相协调,合理运用技术指标。2 线形设计中平面

18、、纵断面、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应协调、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3 线形设计应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与舒适,视觉良好,心理反应正常。4 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城市环境协调,保护文物、古迹与资源,必要地段应进行环境评价后确定。5 同一设计车速的快速路路段长度不得小于10km,不同设计车速的路段之间技术指标应逐渐变化,变化处应设置明显标志。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上的桥隧构筑物应与路段线形统一,桥隧引道线形均应符合本规程规定。2 大型桥隧构筑物布设应与快速路线形协调。3 当桥隧构筑物需设置在曲线地段时,应尽量采用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当条件受

19、限制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时,应满足线形设计标准。4 快速路隧道宜为上、下分行的单向通道。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必要的出口联络线。5 在立体交叉处选用各项技术指标时,应与路段设计相适应,必要时应采用透视图检验。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曲线宜与竖曲线相对应。2 平曲线应与竖曲线半径协调,竖曲线半径应大于平曲线半径的10倍。3 平曲线长度宜大于竖曲线长度。4 竖曲线顶部或底部不应设置小半径平曲线或作为反向曲线转向点。5 竖曲线与缓和曲线不宜重合。6 在同一平曲线内不宜同时出现凸形竖曲线及凹形竖曲线。6.2 平面设计6.2.1 快速路最长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表6.2.1的规

20、定。表6.2.1 直线长度设计车速(km/h)1008060最大直线长度(m)200016001200同向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m)600480360反向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m)2001601206.2.2 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6.2.2-1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 表6.2.2-1 圆曲线半径设计车速(km/h)1008060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16001000600设超高推荐半径(m)650与标准不统一,拟改400300设超高最小半径(m)400yu2

21、501502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2-2规定的值。表6.2.2-2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设计车速(km/h)1008060平曲线最小长度(m)170140100圆曲线最小长度(m)8570503 当快速路中心线转角(a)小于或等于7时,小转角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2-3规定的值。表6.2.2-3 小转角平曲线最小长度设计车速(km/h)1008060平曲线最小长度(m)1200/a1000/a700/a注:小于2时按2计。6.2.3 快速路直线与圆曲线、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3-1

22、规定的值,且不应小于本规程第6.2.4条规定的超高缓和段的长度。表6.2.3-1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设计车速(km/h)1008060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857050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6.2.3-2规定的值时,可不设缓和曲线。表6.2.3-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设计车速(km/h)1008060最小圆曲半径(m)300020001000 为确保线形美观、视觉协调,在满足表6.2.3-1规定的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前提下,缓和曲线长度的选用宜符合下式:R/9LsR (6.2.3)式中:Ls缓和曲线长度(m),R圆曲线半径(m)。6.2.4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

23、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应按下式计算:Le=b*i/ (6.2.4)式中:Le超高缓和段长度(m); b超高旋转轴至路面边缘的宽度(m); i超高横坡度与路拱坡度的代数差(%); 超高渐变率,超高旋转轴与路面边缘之间相对升降的比率,应符合表6.2.4的规定。表6.2.4 超高渐变率设计车速(km/h)1008060超高渐变率1/2251/2001/175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横坡与合成坡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表6.2.5 最大超高横坡度与合成坡度设计车速(km/h)1008060最大超高横坡()654最大合成坡度()77

24、7注:冰冻积雪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宜为3。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6.2.6的规定。表6.2.6 圆曲线内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车 型汽车轴距加前悬(m)圆曲线半径 (m) 200R250150R200100R150小轿车3.70.280.300.32小型客(货)车4.70.300.320.36大型客(货)车8.50.400.500.60铰接客车7.5+70.460.600.806.2.7快速路每条车行道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的值。表6.2.7 最小停车视距设计车速(km/h)1008060最小停车视距(m)16011

25、0756.3 纵断面设计6.3.1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纵断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竖向控制标高进行;当在某些地段出现矛盾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道路及附近区域地表水的排放。2 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构筑物及管线、水文、地质条件。3 纵断面坡度设计应均匀、缓顺,不宜突变。4 纵断面设计坡度变坡点应与平曲线设计相配合。6.3.2 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纵坡应小于或等于表6.3.2规定的值。表6.3.2 最大纵坡设计车速(km/h)1008060最大纵坡(推荐值)()345极限最大纵坡(限制值)()456注: 1. 积雪冰冻地区不得超过3.5。2.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城

26、市最大纵坡应比表列数值减小1。2. 快速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5,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3 桥梁、涵洞上最大纵坡应按路线规定设计,大、中桥及引桥最大纵坡不宜大于4。4 当隧道长度需采取机械通风时,纵坡不得大于3, 短于500m的隧道可设4。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3.3-1规定的值。表6.3.3-1 最小坡长 设计车速(km/h)1008060最小坡长(m)2502001502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3-2规定的值。表6.3.3-2 最大坡长设计车速(km/h)1008060纵 坡 (%)44.5555.5666.

27、57最大纵长(m)7006005006005004004003503006.3.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4规定,设计中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值,条件特别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表6.3.4 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值设计车速(km/h)1008060凸型竖曲线一般最小半径(m)1000045001800极限最小半径(m)650030001200凹型竖曲线一般最小半径(m)450027001500极限最小半径(m)300018001000竖曲线最小长度(m)8570507 出入口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快速路路段出入口的位置、间距及型

28、式,应满足主线车流稳定、分合流交通安全迅速的要求。7.1.2 出入快速路的匝道应为单向交通。7.1.3 主辅路出入口连接的两条道路,在快速路主路上必须设置变速车道;相接道路宜增设一条车道,保证快速路进出通畅(图7.1.3所示)。图7.1.3 主辅路出入口设置图7.1.4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出入口应设在主线行车道的右侧。2 出入口附近的平曲线、竖曲线应采用较大的半径。3 立体交叉区宜设单一出入口。 4 出口端部宜设置在跨线桥等构筑物之前。5 出入口宜设在平缓路段,设置出入口处纵坡度不应大于2%。6 入口处应保证一定的通视区域(图7.1.4所示)。图7.1.4 入口处的通视路段 7 出

29、入口应采用缘石等设施与其它道路区别。 8 出入口型式应明确,其几何设计应能防止车辆逆行。7.2 出入口间距7.2.1 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线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7.2.2 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表7.2.2规定的值。表7.2.2 出入口最小间距 (m) 主线设计车速(km/h)出入口型式出-出出-入入-入入-出100760260760127080610210610102060460160460760 7.3 变速车道、集散车道7.3.1 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变速车道可分为直接式与平行式(图7.

30、3.1-1)。图7.3.1-1 变速车道2 变速车道宜另设车道,其宽度应由车行道、左侧路缘带、右侧路缘带组成,左侧路缘带应兼作主线的右侧路缘带(图7.3.1-2)。行车道宽度可与直行方向干道的车道宽度相同或采用3.5m。图7.3.1-2 变速车道横断面组成3 变速车道长度应为加速或减速车道长度与渐变段长度之和,变速车道长度与出入口渐变率应符合表7.3.1-1的规定,坡道上变速车道长度的修正数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表7.3.1-1 变速车道长度与出、入口渐变率 主线设计车速(km/h)1008060减速车道长度(m)单车道908070双车道13011090加速车道长度(m)单车道1801

31、60120双车道260220160渐变段长度(m)单车道605045渐变率出口单车道1/251/201/15双车道入口单车道1/401/301/20双车道 表7.3.1-2 坡道上变速车道长度的修正系数 主线的平均坡度i(%)0i22i33i44i6下坡减速车道修正系数1.001.101.201.30上坡减速车道修正系数1.001.201.301.40 4 变速车道长度的选用除应符合以上规定的最小长度要求外,还应结合主线和匝道的设计车速、交通量、大型车所占比例等对变速车道长度验算,按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长度。7.3.2 集散车道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 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表7.2.

32、2的要求时,应设置集散车道。2 集散车道的设计车速宜与匝道或辅路设计车速一致,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与直行车道相接。3 互通式立体交叉内的集散车道与直行车道应采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7.4 辅助车道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7.4.2 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全长或较长路段内必须保持一定的基本车道数。 2 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增减不得多于一条,变化点应距互通式立体交叉0.51.0km,并设渐变率不大于1/50的过渡段。 3 在分合流处车道数应按式7.4.

33、2进行计算,以检验车道数的平衡(见图7.4.2),当不平衡时,应增设辅助车道。 NCNF+NE-1 (7.4.2)式中 NC分流前或合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NF分流后或合流前的主线车道数; NE匝道车道数。 图7.4.2 车道数的平衡7.4.3 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应大于1000m,最小应为600m;在合流端应大于600m。7.4.4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线车道的宽度相同。 7.5 主辅路间出入口的几何设计7.5.1 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7.5.2 主辅路间主入口分合流端的设计应保证划线后能有效的引导交通,避免误出或误入。8 高架快速路8.1

34、一般规定8.1.1 城市高架快速路适用于下列地区:1 用地受限制的市区;2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3 地下设有大量公用管线设施地区;4 横向道路密集,交通较为繁忙的地区;5 其它必须设置高架快速路的地区。8.1.2 高架快速路按道路用地范围和交通运行特征,应分别选择整体式高架道路和分离式高架道路二种布置型式。8.1.3 高架快速路设置应充分考虑地面交通和桥下空间的利用。8.1.4 高架快速路的几何设计、加减速车道、出入口设计应满足本规程其它条款的规定。8.1.5 高架快速路的出入口的设置应安全可靠。8.1.6 高架快速路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8.2 横断面设计8.2.1

35、 高架快速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布置应按高架快速路的型式、设计车速、匝道布置、高架桥墩布置、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2 在交叉口范围内有上、下匝道布置的路段,宜在匝道外侧设地面右转车道。8.2.2 高架快速路的横断面型式可分为整体式高架无匝道和有匝道断面、分离式高架无匝道和有匝道断面。 8.2.3 当高架快速路为单向2车道及以上,机动车道宽度应至少采用1条3.75m宽的大型车道,其余可根据小汽车的比例,采用小汽车道。单车道匝道的机动车

36、道应为3.5m宽,另外应设2.5m宽的紧急停车带;两车道匝道机动车道均应为3.5m宽。8.2.4 高架快速路中央分隔带可采用50cm宽的防撞墩(图8.2.4所示)。图8.2.4 高架快速路中央防撞墩(单位:cm)8.2.5 高架快速路主线左、右侧路缘带宽度应采用0.5m,匝道左、右侧路缘带宽度应采用0.25m。高架快速路和匝道两侧的防撞栏杆宽度可采用0.5m。8.2.6 高架快速路和匝道的横坡宜采用直线坡度,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1.5%2。8.3 平面设计8.3.1 高架快速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2 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3 平面设计应处

37、理好直线与曲线的衔接,合理设置缓和曲线和车道加宽。8.3.2 高架快速路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 维修高架桥或建筑物所需空间;2 防止洒盐、洒水损害所需空间;3 预防火灾所需防护区; 4 消防车辆通行及架梯所需空间;5 曲线段视距运行要求空间;6 环境保护所需空间。8.3.3 直线、平曲线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8.4 纵断面设计8.4.1 高架快速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保证桥下通车净空的基础上,纵断面应设计成视觉连续、平顺圆滑的线形,不得在短距离内频繁起伏。2 在上、下匝道出入口段,在保证桥下通车净空的基础上,宜降低设计标高,以减少上、下匝道的工程量。

38、3 纵断面线形应与沿线临街建筑物立面布置相协调。 4 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不应小于0.3。8.4.2 高架快速路和匝道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应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规程表6.3.4的规定。 8.5 匝 道8.5.1 匝道布置型式(图8.5.1)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匝道布置应满足高架道路在道路网中集散交通的需求。2 匝道的位置应符合现状交通和规划路网中的主要交通流向。3 匝道间距应合理,应减少交织、合流、分流段,应确保基本路段的长度;匝道间距不宜过大,避免匝道与地面道路衔接处的流量过于集中。4 根据用地与建筑拆迁条件,因地制宜,近、远期结合,缓建匝道应预留

39、好位置及用地。5 匝道不应在主要横向道路交叉口前衔接,应按邻近地区路网的交通组织条件,因地制宜地布设。6 匝道布置型式应因地制宜,减少拆迁,充分利用现有路幅宽度。7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实施的可能性选择匝道位置。8.5.2 匝道的布置宜分为5种型式,见图8.5.2。(图8.5.1 匝道的布置型式注:(a)匝道平行高架道路布置,上、下匝道的交通可通过地面道路交叉口来集散。(b)、(d)是将上、下匝道直接布置在横向道路上。(c)上、下匝道对称跨越横向道路交叉口的布置形式。(e)是将上,下匝道布置在上、下行高架道路的中间。8.5.2 在稳定车流状态下,驶入、驶出匝道各种不同组合情况下,匝道间的最小间距应

40、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8.5.3上匝道得起坡点与下匝道的终坡点在地面道路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规定:1 下匝道坡脚至交叉口停车线间的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40m。2 上匝道坡脚至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宜为50100m。9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9.1 交通标志9.1.1 交通标志可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按功能可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辅助标志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作补充说明,辅助标志不应单独使用。9.1.2 交通标志安装形式宜分为直杆式、悬臂式、门式和附着式。9.1.3 交通标志内容应完整、简洁,不得出现标志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9.1.4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种以上

41、标志时,可安装在同一根标志柱上,同一方向主标志不应超过4种。标志牌在同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9.1.5 标志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标志板设置应面向来车方向,应减少标志板面的眩光;2 路侧式标志应与横断面成一定角度(见图9.1.5(a); 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宜为010,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宜为 045;3 当道路门式标志的设置高度有特殊要求时,门式横梁应采用装配式;4 当道路上方装设标志时,应与道路中线垂直,与路面垂直线的角度宜为10(图9.1.5(b)。图9.1.5 标志安装角度9.1.6

42、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所有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2. 路侧单柱式和双柱式标志的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宜为200250cm。3. 所有标志的内缘应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符合表9.1.6的规定。表9.1.6 标志内缘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安全距离城市道路管理行车速度(km/h)8080安全距离(cm)中央分隔带两侧分隔带2550259.1.7 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前方最易看见的地方,宜设在道路右侧、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9.2 交通标识9.2.1 交通标识可分为标线、标记和诱导器等形式,标线形式宜分为纵向标线和横向标线;标记形式宜分为平面标记和立面标记;诱导器形式宜分为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路边线轮廓标等。9.2.2 城市快速路交通标识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设车道分界线、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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