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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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 则11.1目的11.2作用11.3适用范围11.4修改1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2.1总体目标22.2控制原则22.3重点控制地区22.4专项控制要求62.4.1城市景观照明62.4.2建筑色彩82.4.3城市风貌10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11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113.1.1控制对象113.1.2总体要求113.1.3设计导则14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173.2.1控制对象173.2.2总体要求173.2.3设计导则193.3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213.3.1控制对象213.3.2总体要求223.3.3设计导则243.4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273.4.1控制对象

2、273.4.2总体要求273.4.3设计导则313.5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333.5.1控制对象333.5.2总体要求343.5.3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353.5.4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383.5.5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要求393.5.6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要求403.5.7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要求413.6“198”地区设计导则423.6.1控制对象423.6.2总体要求423.6.3设计导则45第四章附 则474.1解释权474.2生效时间47附表一 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48附表二 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50第1章 总 则1.1 目的为塑造人性

3、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端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标准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1.2 作用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形态进行引导。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延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

4、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1.4 修改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第2章 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1 总体目标中心城区应致力于构建“多中心、簇群状、梯度式”的总体空间形态,自内而外形成由高到低、由密到疏,高低错落、疏密有致,意象鲜明、节点突出,色彩协调、风格多样的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中心城区总体空间形态示意图2.2 控制原则(1) 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2) 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3) 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2.3 重点控制地区从城市意象的角度出发,按照整

5、体分级、主次分区和要素分类的思路,对城市主要“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等要素实行重点控制。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包括:主要滨河地区、主要公园周边地区、主要临路地区、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地区和“198”地区等。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示意图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表2.3)重点控制地区控制原则控制要点控制要求设计导则主要滨河地区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透性交通可达性n 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自河道向外建筑高度依次递增;三环路以内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n 建筑退距:错落有致。n 建筑布局:与河流

6、水系相互呼应。n 公共通道:间距不宜超过200m。n 建筑高度: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0.5。n 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n 商业设置: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置,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n 建筑屋顶: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n 围墙:开敞通透。n 视线通廊:宽度不宜小于15米,

7、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主要公园周边地区建筑协调性景观均好性交通可达性n 建筑控制:建筑风格、体量、材质等与公园建筑相协调,且紧邻公园用地的建筑不应面向公园开设大门。n 步行联系:城市公共步行系统与公园直接联系,周边街区设置直接通向公园的步行通道。n 静态交通:建设地下停车场,室外地面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铺地宜用植草砖。n 地标景物:设置地标景物,或保持现有地标景物的视线通畅。n 建筑形体:公园周边建设用地临公园一侧50m范围内建筑宜为多层、低层或高层点式建筑。n 视线通廊:公园周边相邻地区宜保持与公园的视线通透。n 建筑连续面宽:临公园周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

8、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主要临路地区主要道路建筑协调性空间多样性环境相融性n 建筑界面:临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清晰的临街建筑界面。n 建筑退距: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n 建筑高度:沿街两侧公共建筑的高度可适当提高,以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n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公建化。n 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

9、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n 商业设置:二、三环路之间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宜临道路布置底商;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得临道路布置底商。n 建筑裙房高度:临主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n 围墙:临路两侧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如确需设置,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辅助道路n 建筑界面:为形成良好的社区商业氛围,鼓励临社区商业中心辅助道路两侧形成连续商业建筑界面。通过对沿街建筑材料、色彩、檐口线、线脚、建筑尺度、开窗形式及出入口等细部控制,达到沿街建筑立面的相互协调与统一。n 建筑退距: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

10、在满足形成连续界面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临路加强退距,提供室外公共商业活动空间,增强商业氛围。城市核心区商业核心区布局簇群化建筑个性化空间品质化用地集约化功能复合化n 整体空间形态:簇群化、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低错落。n 第五立面: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n 地块开口:宜设置于城市支路。n 街道尺度: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n 公共步行系统:预留与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的连接口。n 节点空间:体现标志性和特色。n 建筑界面:商业建筑24米以下部分鼓励拼建。n 地下空间利用:相邻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鼓励设置连接通道。n 建筑裙房高度: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

11、路红线宽度。n 围墙:公共设施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宜采取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界定空间界限。商务核心区n 建筑立面: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增强可识别性。n 建筑尺度:避免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而造成与环境的不协调。n 建筑室外设施:预留位置或预作限定。n 用地发展模式:鼓励采用节地城市发展模式。n 公共空间:鼓励以空中花园、中庭等形式提供公共空间,提倡结合底层架空层与城市公共空间复合化使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原真性文脉完整性可持续发展性环境相融性n 建筑风貌: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宜体现地域性,同时周边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建筑风貌和谐,共同形成整

12、体统一及反映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魅力的建筑风貌。n 建筑高度: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重建、改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宜超过9.0米,局部不宜超过12.0米。n 建筑色彩: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色彩的处理在满足整体统一的同时应增加局部的变化。n 空间尺度: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商业街道的空间高宽比宜大于1。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街区主要视线通廊上不宜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传统符号: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宜通过传统符号的运用增加街区的可识别性和风貌的统一性。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n 建筑风貌: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

13、扩建建筑宜在屋顶及屋檐形式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和谐,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n 建筑高度: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维持现有建筑群落的高度分布,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与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相协调且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n 建筑色彩与材质: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色彩与材质应协调统一。n 视线通廊: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沿中轴线的视线通廊,区主要视线通廊上不宜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绿化及水体: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严格保护现有建筑群落中的绿地开敞空间、水体、园林小品等环境构成要素及其中的古树名木和植被形式。文物保护单位n 建筑风

14、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且应在建筑风格、高度、色彩、材质上与文物建筑相协调。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禁止在视廊和视域中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历史文化风景区n 建筑风貌:风景区内部新建建筑宜在建筑风格、建筑高度与风景区主题和周围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景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禁止在视廊和视域中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绿化及水体:历史文化风景区应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风景区内的自然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自然特征。优秀近现代建筑n

15、建筑风貌: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宜与历史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n 建筑退距:优秀近现代建筑与相邻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退距以方案的合理性来确定。“198”地区建筑协调性空间开放性环境生态性n 建筑布局和形体:结合自然环境、道路水系等灵活布置,体现多样性、相融性。滨水高层建筑以点式为主,立面丰富。“198”范围内临边界的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宜与周边城市建设用地相协调。n 建筑界面:30米以上道路不宜临路设置建设用地出入口、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30米以下且与生态绿地相邻的道路可设置多层、低层独立商业及

16、其他公共设施;30米以下且位于社区中心的道路宜设置商业及其它公共设施,形成连续界面。n 生态绿地:保持地形地貌、自然植被的原生性。n 交通联系:保持道路系统连通,建立完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n 建筑高度: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外环路500米生态带以外其他“198”地区的住宅建筑宜以多层、低层为主,建筑高度最大不宜超过40米。高层建筑宜布局在与“117”地区接壤区域。非节点区域主要河流水体两侧的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道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0.5。临主要道路的建筑高度与道路开放空间宽度之比不宜大于

17、1。n 建筑连续面宽: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4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超过40米宜以点式建筑为主。n 视线通廊:主要河流水体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置,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2.4 专项控制要求2.4.1 城市景观照明2.4.1.1 控制对象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原则,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下表: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表2.4.1.1)限制等级照度控制光色控制气氛控制

18、适用范围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二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以冷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三类控制区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四类控制区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五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以中

19、性色 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六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低照度区以暖色为主和谐、宁静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2.4.1.2 控制原则整体统一、绿色环保、突出重点、展现城市夜景文化。2.4.1.3 控制要求(1)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对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2)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 现代建筑高层现

20、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2) 历史建筑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

21、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2.4.2 建筑色彩2.4.2.1 控制对象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2.4.2.2 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2.4.2.3 控制要求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

22、之下的多元化组合。(1) 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三环路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2) 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

23、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3) 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2.4.3 城市风貌2.4.3.1 控制对象需要风貌改造的特殊地区:如历史文化地区、城市核心区、主要街道、河道及公共开敞空间、重要节点等。2.4.3.

24、2 控制原则遵循如下风貌改造原则,以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建筑形象的目的。(1)总体协调与个性多样化;(2)保护和利用历史风貌环境,延续城市历史文化和空间肌理;(3)城市功能复合,增强城市活力,强化控制引导,提高风貌区的宜居性;(4)突出城市特色,增强可识别性。2.4.3.3 控制要求对于开放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出红线范围,对于封闭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出建筑滴水线。针对用地紧张的风貌改造特殊地区,在满足消防要求等前提下,可利用人行道作为风貌改造区的半开敞空间,加建檐廊等构筑物。第3章 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3.1 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3.1.1 控制对象本导则针对河道蓝线宽度大于等于40

25、米的滨河地区提出相关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包括锦江(原府河、南河)、沙河、东风渠、清水河、江安河等。主要河流控制示意图3.1.2 总体要求3.1.2.1 控制目标注重滨河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空间的相互融合,创造层次丰富、高低错落、景观良好的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3.1.2.2 控制原则主要滨河地区城市设计遵循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透性和交通可达性原则。滨河地区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滨河地区与周边的绿化渗透滨河地区与周边的交通联系滨河地区多样化的建筑形式3.1.2.3 控制要求(1) 三环路外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主要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划为沿河建筑高度控制区,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宜以多层建筑

26、为主,后排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公共建筑高度不受限制。三环路外主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河流沿线鼓励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空间形态,丰富天际轮廓线。避免纯住宅建筑沿主要滨河地区连续布局过长,节点位置的建筑高度宜适当变化。河流沿线空间形态示意图(2) 三环路内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内的主要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三环路内主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河道(3) 建筑退距 建筑退距宜错落有致,避免出现单调的“一层皮”形态。建筑退距示意图(4)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宜与河流水系相互呼应。建筑布局示意图(5) 公共通道临滨河开敞空

27、间第一排建筑宜设置公共通道,加强用地与滨河空间的联系,公共通道之间间距不宜超过200m。公共通道示意图3.1.3 设计导则3.1.3.1 建筑高度三环路以外住宅建筑高度(H)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D)之比不宜大于0.5。控制宽度大于40米的河道两侧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3.1.3.2 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建筑连续面宽示意图(H为建筑高度、L为建筑面宽)3.1.3.3 商业设置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置,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

28、透性。3.1.3.4 建筑屋顶在建筑屋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 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景观。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建筑绿化示意图3.1.3.5 围墙围墙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围墙示意图3.1.3.6 视线通廊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避免河流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建设用地范围内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置,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视线通廊示意图3.2 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3.2

29、.1 控制对象本导则控制对象主要针对人民公园、百花潭公园、清水河公园、望江公园、东湖公园、塔子山公园、新华公园、游乐园、沙河公园、动物园、新益州公园及大源城市公园等主要公园的周边地区。主要公园分布示意图3.2.2 总体要求3.2.2.1 控制目标促进公园环境与周边相邻地区的相互融合,保证景观资源的均好性和宜人性,提升公园周边地区的空间环境品质。3.2.2.2 控制原则主要公园周边地区城市设计遵循建筑协调性、景观通透性、交通可达性原则。公园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融合公园的景观视线通透公园环境的协调公园的交通联系3.2.2.3 控制要求(1) 建筑控制公园周边建筑宜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

30、并在建筑风格、体量、材质等方面与公园建筑相协调,且紧邻公园用地的建筑不应面向公园开设大门。公园周边建筑风貌示意图(2) 步行联系与静态交通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宜与公园直接联系,以保证其公共性和开放性,周边街区宜设置直接通向公园的步行通道。停车场的设置宜充分结合公园环境,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建设地下停车场。室外地面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铺地宜用植草砖。步行联系与停车场示意图(3) 地标景物公园内宜设置别具特色的地标景物,或保持现有地标景物的视线通畅。地标景物示意图3.2.3 设计导则3.2.3.1 建筑形体公园周边建设用地临公园一侧50m范围内建筑宜为多层、低层或高层点式建筑。 建

31、筑形体示意图(1)建筑形体示意图(2)3.2.3.2 视线通廊公园周边相邻地区宜保持与公园的视线通透。视线通廊示意图3.2.3.3 建筑连续面宽临公园周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临公园周边的建筑连续面宽示意图3.3 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3.3.1 控制对象本导则对城市道路周边地区按临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分别予以控制。其中主要道路由城市干道和交通性道路组成,主要包括:三环、二十三放射等道路;辅助道路主要由城市生活性的道路组成,主要解决城市中各分区的生产和生活组织。 主要道路

32、分布示意图(其中“三环”为:一环路、二环路和三环路;“二十三放射”为:北新干线、成彭快速路、沙西线、老成灌路、成灌快速路、成温邛快速路、光华大道、草金路、新川藏快速路、新机场路、机场路、成雅快速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成仁快速路、成龙快速路、老成渝路、成渝快速路、成洛路、成南快速路、牛龙快速路、成绵快速路、川陕路;其它:2.5环。)3.3.2 总体要求3.3.2.1 控制目标道路网络与城市格局相呼应,主要道路周边地区成为城市景观与风貌的集中展示地,形成快速、安全、舒适的城市空间。辅助道路临街地区体现空间环境与人文特色和谐相融,展示街道风貌的地域性与多样性。街道风貌意向图3.3.2.2 控制

33、原则主要临路地区城市设计遵循建筑协调性、空间多样性、环境相融性原则。3.3.2.3 主要道路周边地区控制要求(1) 建筑界面临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清晰的临街建筑界面。 统一清晰的街道界面示意图(2) 建筑退距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空间,优化临街环境。(3) 建筑高度沿街两侧公共建筑的高度应有所变化,以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感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世界其它城市著名街道的天际线剪影示意图3.3.2.4 辅助道路周边地区控制要求(1) 建筑界面为形成良好的社区商业氛围,鼓励临社区商业中心辅助道路两侧形成连续商业建筑界面。通过对沿街建筑材料、

34、色彩、檐口线、线脚、建筑尺度、开窗形式及出入口等细部控制,达到沿街建筑立面的相互协调与统一。(2) 建筑退距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在满足形成连续界面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临路加强退距,提供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增强商业氛围。商业建筑开敞空间示意图3.3.3 设计导则3.3.3.1 建筑立面主要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宜符合公建化立面设计要求:(1) 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2) 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 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4)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3.3.3.2 建筑连续面宽多层低层住宅

35、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多低层住宅建筑:L80m高层住宅:当h80m时,L60m; 当h80m时,L40m3.3.3.3 商业设置二、三环路之间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宜临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快速路布置底商;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得临道路布置底商。商住兼容的建筑临小区道路采用底商形式意向图3.3.3.4 建筑裙房高度临主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h:d1h:d1建筑裙房高度控制示意图3.3.3.5 围墙临路两侧

36、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如确需设置,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通透围墙示意图3.4 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3.4.1 控制对象本导则对城市核心区按功能进行分类控制,分别为:商业核心区(主要包括春熙路、天府广场、骡马市等片区)、商务核心区(主要为金融总部商务区等)。 城市核心区分布示意图3.4.2 总体要求3.4.2.1 控制目标展现城市魅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强化城市形象,营造独具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3.4.2.2 控制原则城市核心区城市设计应遵循布局簇群化、建筑个性化、空间品质化、用地集约化、功能复合化原则。簇群化、个性化的建筑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复合集约的用地功能3.4.

37、2.3 商业核心区控制要求(1) 整体空间形态鼓励公共建筑向高层、超高层建筑发展,建筑布局向簇群化发展,以形成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的城市空间形态。(2) 第五立面重视第五立面的处理,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屋顶绿化示意图(3) 地块开口机动车出入口宜设置于城市支路,主干路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对只能开设于城市主次干路上的区内支路或机动车出入口,宜采取相应的交通组织措施。地块开口示意图(4) 尺度合理控制建筑裙房与街道之间的尺度关系,创造宜人的城市公共街道空间,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骑楼 檐廊 挑檐 挑廊街道近人尺度示意图(5)

38、公共步行系统临主要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城市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地下空间的连接口,完善公共步行系统。(6) 节点空间宜在核心区主要出入口及重要区域强化节点空间处理,体现标志性和特色。节点空间示意图3.4.2.4 商务核心区控制要求(1) 建筑立面建筑的立面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并在群体统一和谐的基调中表现建筑的个性,增强可识别性。建筑立面示意图(2) 建筑尺度建筑尺度应与城市空间协调,避免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而造成与环境的不协调。(3) 建筑室外设施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室外设施(如建筑物名牌、广告牌,建筑上的各种城市标识、空调外机等)的设置,对其预留位置或预作限

39、定。(4) 用地发展模式鼓励商务核心区内用地均采用高效集约的节地城市发展模式进行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用地发展模式示意图(5) 公共空间鼓励建筑以空中花园、中庭等形式为人们提供活动交流的公共空间,并提倡结合底层架空层与城市公共空间复合化使用。底层架空层与城市公共空间复合使用示意图3.4.3 设计导则3.4.3.1 建筑界面商业建筑24米以下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拼建,以形成连续建筑界面,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连续建筑界面示意图3.4.3.2 地下空间利用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邻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层鼓励设置连接通道。 3.4.3.3 建筑裙房高度商业核心区内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

40、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hdhd街道尺度控制示意图3.4.3.4 围墙公共设施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宜采取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界定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鼓励设置为绿化及公共活动空间并对外开放。围墙设置控制示意图3.5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3.5.1 控制对象本导则对城市历史文化地区分别按照传统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予以控制。(其中传统历史街区包括文殊院历史文化街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宽窄巷子历史文化街区、大慈寺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华西医科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景区包括浣花溪历史文化

41、风景区、北郊风景林地、十陵历史文化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详见附录)。历史文化地区分布示意图传统历史文化街区主要文保单位(其它详见附录)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景区3.5.2 总体要求3.5.2.1 控制目标城市设计应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地区的城市功能和风貌特色,保护历史环境和文物古迹,维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历史意义的街道和建筑,保存传统文脉,延续民俗活动,构筑人文空间,展示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在城市建立新旧和谐、具有认同感、体现地方特征和历史文脉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历史风貌的延续历史环境的保护文物古迹与环境的和谐传统街道空间的维护个性化的历史空间环境新、旧建筑的和谐3.5.2.

42、2 控制原则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城市设计应遵循文化原真性、文脉完整性、可持续发展性、环境相融性原则。3.5.2.3 控制要求传统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原有城市格局,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协调周边建筑环境,维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原真性。优秀近现代建筑:维持和延续历史文化的原真性及建筑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风景区: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区内建设项目与风景区主题、环境的相互协调。(注:除本导则所提出的控制要求外,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还应满足国家相关保护条例及法规的规定和要求。)3.5.3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3.5

43、.3.1 建筑风貌(1)核心保护区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风貌应以传统风貌为主,历史建筑的修缮宜体现地域性,应严格控制核心区内较大比例的传统建筑的拆除与落架重修,对于部分新建建筑要控制其风貌与尺度,应与整体风貌协调。水井坊院落改造前水井坊院落改造后(2)建设控制地带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内传统风貌和谐,鼓励新建建筑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设计手法,共同形成整体协调并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魅力的建筑风貌。成都宽窄巷子建筑改造成都宽窄巷子建筑改造建筑风貌改造示意图3.5.3.2 建筑高度(1) 核心保护区传统历史文化街核心保护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44、)不宜超过9.0米。(2)建设控制地带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重建、改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宜超过9.0米,局部不宜超过12.0米。3.5.3.3 建筑色彩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色彩的处理在满足整体统一的同时应增加局部的变化,避免单调,增加街区的可识别性并活跃空间。成都锦里商业街成都锦里商业街3.5.3.4 传统符号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宜通过传统符号的运用增加街区的可识别性和风貌的统一。传统门窗传统雕花传统符号示意图3.5.3.5 空间尺度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商业街道的空间高宽比宜大于1,街道空间尺度应考虑人行尺度,体现亲和力和归属感。(H:D为街道两侧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HDH:D1 3.5.3.6 视线通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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