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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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1 总则 2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3 居住用地 17 4 公共设施 23 5 工业用地 33 6 仓储用地 35 7 城市绿地 37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8 13 给水工程 68 14 污水工程 74 15 雨水工程 77 16 电力工程 79 17 通信工程 85 18 燃气工程 89 19 管线综合 92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20 环

2、境卫生 97 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 第六部分 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 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 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 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 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 附录I 名词解释 131 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12 第一部分 总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 总则 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3、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1. 6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居住用地

4、3公共设施 4工业用地 5仓储用地 6城市绿地 7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2.1.2 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2.1.3 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

5、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5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8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9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0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2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5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

6、.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1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

7、41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

8、第4章的规定执行。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18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人均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m2人) 表3.2.3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19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20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9、与准则33 开发控制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2.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3.3.2.4 零

10、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10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3.3.2.6的规定。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2.62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

11、的街道。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3.4.2.1 居住小区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22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9米,或满足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

12、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3.5 3.5.13.5.23.5.33.5.43.5.4.13.5.4.23.5.4.3 住宅区绿地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别墅区不应低于4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鼓励墙面垂直绿化、屋顶

13、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住宅区应设置集中布置的公共绿地,其中居住小区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2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

14、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片区的人口规模为10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15、。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4.2.4 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4.2.5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全市要建成一处设施齐全、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各区应建有“一场一池一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馆)。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2

16、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4.3.24.3.34.3.3.14.3.3.24.3.3.3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片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片区、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7、。 片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是供全体市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用地。 片区、居住区公共体育用地应不小于0.35平方米/人。宜综合考虑四周住宅分布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尽可能集中地为居住配套建设游泳池、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健身室、户外健身场地等场馆设施,形成居住区级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居住小区、组团公共体育用地应不小于0.35平方米/人。可结合住宅绿地或社区文娱中心设置体育设施,并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级公共体育活动点,一般单处场地设施用地应不小于500平方米。25珠海市城市规划技

18、术标准与准则 2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8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9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0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32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4 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 4.4.1 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 表4.4.1 4.4.2 公共设施建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

19、方米。 3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5.1.3 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 生产和储藏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并设置专门的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5%。5.2.2 工业区应集中布置成片

20、开发。工业区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宜在30%40%之间,容积率宜在0.81.5之间。5.2.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宜在30%45%之间,容积率宜在1.01.8之间。5.2.4 工业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类、二类工业区 工业用地内办公、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7%以内。 - 3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5.3.3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的有关规定。5.3.4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5.3.5 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5.4 工

21、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5.5.2 工业区应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宜大于600平方米。5.5.3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 5.6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6.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5.6.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

22、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3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6 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并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6.1.2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6.2.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6.2.2 仓储用地 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

23、平方米。6.2.4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3 特种仓库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 - 3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3.1.3 液化石油气、

24、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8章有关规定。6.3.1.4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6.3.26.3.2.16.3.2.26.3.2.3 6.4 6.4.16.4.26.4.3 6.5 6.5.16.5.26.5.3规定。 特殊仓库用地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与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堆场用地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

25、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物流园区用地 物流园区是集中物流企业、配备多种物流设施,具有集约、调节、转运、集中库存和信息枢纽等综合功能的一体化物流服务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物流服务的交汇地。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配套商业及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物流园区应设置在适当远离城市中心地区,应靠近港口、机场或铁路编组站,周边有高速公路网,具备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联接,并有足够

26、的发展空间,可为物流企业发展留有余地的地段。 - 3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种类型。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用地分类中的G类)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7.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7.1.4 城市绿地的计

27、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7.1.422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hm,规划人口_万人;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hm。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3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40%。- 3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7.2.2 公园的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7.3 7.3.17.3.27.3.37.3.3.17.3.3.27.3.3.37.3.3.47.3.3.5 7.4 7.4.1 7.5 7.5.17.5.1.1生产防护绿地

28、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70100米。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设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尽量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

29、用地进行建设。 附属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社团、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 39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绿地。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节的有关规定。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5.5节的有关规定。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7.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7.5.2 道路广场绿地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

30、空要求。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 4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

31、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7.5.2.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7.6 其它绿地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4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

32、准则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10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 4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城市水体 应维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

33、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可达性和安全性,合理控- 4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8.1.7 建设用地范围 架空层是指在楼宇建筑的底层或建筑裙房与塔楼之间设置的、由承重8.1.7.28.1.7.38.1.7.48.1.7.58.1.88.1.8.18.1.8.2 8.2 8.2.18.2.1.18.2.1.28.2.1.38.2.1.4框架组成、没有围合墙体的楼层。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不得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3.0米,进深不宜小于8.0米。 骑楼有三类:第一类为位于人行道上方,压人行道边线建设的骑楼;第二类为位于道路退缩位上方,压道路红线建设的骑楼;第三类为压建筑退缩线建设的骑楼。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相关鼓励政策 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当所提供的连续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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