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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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 用地管理2第三章 建筑管理5第四章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21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27第六章 附则30本规定用词说明30附录:名词解释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 保障我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进行与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管理等有关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铜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2、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铜陵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坐标系统与国家规定的高程系统。第五条城乡规划、设计、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定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内容。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在铜陵市控规通

3、则与具体地块控规中确定。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值,不得单独建设。表2-1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最小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最小值(平方米)3000500020003000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最小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4、)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乡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九条规定面积的;(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应分期建设;(二)用地面积高于前款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确定总体控制要求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

5、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工业用地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用地内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6%。第十四条现有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和相邻关系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控制指标应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2规定。表2-2 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建筑容量建筑类型建筑

6、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多层301.5高层253.0公共建筑多层502.5高层454.0工业建筑、仓储建筑40.0(建筑系数)注:1、表2-2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对未列入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且不应超过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仓储、市政、工业等

7、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生产工艺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通风、视觉卫生、环保、交通、抗震、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间距 (一)正面间距 1、成片开发建设改造的地区,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含15)以内,下同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其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控制; 2、不允许建设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的多层居住建筑; 3、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以及周边地形环境

8、较为复杂的项目,因建设可能影响周边居住建筑日照的必须进行综合日照分析后核定。(二)侧面间距 1、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三)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不宜小于18米。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地块所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地块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除外)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间距 l、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

9、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要求。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二)侧面间距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侧面间距按第十七条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卫生防护、消防要求,其建筑按整体综合建筑考虑,应同步实施。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0、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10米。多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小于消防间距规定控制。第二十条中小学、幼托、医院、疗养院、老年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间以及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在满足相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独立设置的值班室

11、、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二十一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二)高度大于2 米小于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米; (三)高度大于等于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 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二十二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城市绿地、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

12、,建筑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已批准控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准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各建筑控制线退让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退让距离小于建筑间距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表3-1 的规定,但相邻建筑物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当建设用地边界外是合法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待建建筑,建设用地内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应满足相邻

13、建筑间距及日照、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表3-1最小退让要求。表3-1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离界间距建筑物和用地边界类型 退让边界距离最小距离(米)低(多)层建筑界南、北侧1/2规定间距9界东、西侧1/2规定间距4高层建筑界南、北侧1/2规定间距界东、西侧1/2规定间距9地下建筑埋置深度的0.7倍5注:1、地下建筑埋置深度是指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2、在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3、相邻地块的地下建筑经规划批准相邻建设的,可不受此表规定限制;4、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超过表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

14、防、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同意。第二十六条 沿公路、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表3-2规定:表3-2各类建筑退让公路、铁路距离公路、铁路退让距离(米)备注公路高速公路及连接线50省道30县道20乡道15铁路高速铁路50铁路干线30铁路专用线20注:1、公路、铁路两侧有绿线控制要求时,按照城市绿线退让要求执行;2、建筑退让铁路距离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计算; 3、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按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

15、覆土深度小于1.8米的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一)一般区域,应符合表3-3规定;(二)特定区域按批准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三)建筑物的台阶、庭院、窗井、阳台等附属设施,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上述规定;覆土深度大于1.8米的建筑物地下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四)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宗教文化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表3-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建筑沿道路侧有通行需求的,增加退让距离不少于5

16、米),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置疏散缓冲空间,以满足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表3-3 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类 别退让距离(米)备 注快速路20主干道15 老城区10米次干道10老城区5米支路5老城区5米注:道路两侧有绿线控制要求时,建筑退让按照城市绿线退让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 主要河道、湖泊、山体、城市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周边建筑物退让按批准后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一般情应符合表3-4规定。表3-4各类建筑退让河流、湖泊、山体等生态保护区域距离水体、山体、绿线退让距离(米)备注水体主要河道35以防护堤的坡脚线为退让线。湖泊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沟渠15暗渠

17、可适当减少。山体山体20绿线城市绿线5注:1、水体周边规划有城市绿地的,建筑退让按城市绿线退让要求执行;2、围墙等附属设施退让山体和城市绿线应不小于1.0米。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沿城市高压电力架空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退让高压电力架空线两侧边导线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3-5规定。表3-5各类建筑退让各级电力架空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电压等级(KV)500KV220KV110KV35KV10KV建筑后退(米)201510105第三十条 围墙退让城市绿线或规划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0 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值班室建

18、筑退让城市绿线或规划道路红线不应小于2.0米。第三节 建筑日照第三十一条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三十二条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应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室、托幼生活用房应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第三十三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住宅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二)中、小学校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

19、日照标准;(四)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住宅、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第三十四条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标准:(一)新建建筑导致周边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但减少后仍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的;(二)新建建筑未导致周边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第四节 建筑环境景观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

20、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地段和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及其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要求先编制区域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筑界面控制(一)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水、临山体区域的建筑界面应当协调有

21、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保证视线通透;(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设计;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立面进行设计,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结合建筑造型、隐蔽美化,并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条 沿街开敞面与建筑物长度,除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

2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建筑主要立面,建筑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并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水、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总长度的4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长度的30。(三)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 80 米。滨水、沿山体居住建筑其平行岸线的立面的垂直投影线不得大于 60 米。第四十一条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

23、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二)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当协调有致。(三)位于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临江、临湖地区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地区的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城市俯瞰效果。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

24、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三)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设施。(四)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设施;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设施。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城市主要道路和商业性道路两侧沿街建筑均应进行夜景设计。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应合理布置绿化和城市小品;沿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开放空间不宜安排建设锅炉房、

25、厨房间、变配电站、泵站、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和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等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密植绿化进行遮蔽等方式进行美化。第四十五条 配电房(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栏杆、座椅、报亭、垃圾桶、户外公用电话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其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确需建设围墙的外,原则上不应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26、: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高度宜控制在1.8-2.2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第四十八条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二)以多层为主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以高层为主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三)一般公共建筑(本条第四款所列除外)地块的绿地率,以多层建筑为主的不小于20%,以高层建筑为主的不小于25%。(四)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

27、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 (二)至(四)款项目中属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五)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15%。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80%。(七)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第五节

28、 建设项目交通组织与停车位配建第四十九条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 (一)区域范围铜陵市老城区(滨江大道、铜港路、铜都大道、翠湖一路围合区域)和西湖新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项目。(二)建筑规模 1、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场馆、剧院、医疗、旅游、科教文卫、通信等大型公共设施; 2、对外停车场(库)、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站场、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物流仓储等交通量大的交通设施; 3、其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

29、目。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建设项目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二)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不应小于70米或地块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三)建设项目出入口距离公园、学校、儿童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

30、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上,可设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乡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位置与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和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

31、0米,条件困难或容量小于5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使的要求。(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米,双向通行不应小于7米。(四)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宜右转出入车道。第五十二条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6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第五十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的用地范围以内。各类新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

32、标准按表3-6执行。表3-6 停车位配建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住 宅独立式商品住宅车位/户1.2-单元式商品住宅1.01.0拆迁安置房0.81.5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0.42.0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地上建筑面积1.83.0商务办公2.02.0其他办公0.80.5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宾馆车位/客房0.61.0餐饮娱乐设施车位/100 m2地上建筑面积(含地下商业面积)2.03.0文体场所体育场馆车位/百座4.020.0影剧院车位/百座4.020.0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文化馆、展览馆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4.0会议中心车位/百座5.020.0

33、医院综合医院车位/100 m2建筑面积3.05.0社区医院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5.0商业市、区级商业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5.0社区商业0.510.0农贸市场0.610.0专业交易市场0.65.0工业厂房、仓储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3-游览场所城市公园车位/每万m26.010.0旅游区、度假区6.03.0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师生4.040.0中学0.850.0小学0.510.0交通火车站、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5.03.0客运码头3.02.0注:1、表3-6中停车位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2、表3-6为中心城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可按表3-6

34、标准的80配建,具体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编制时确定;3、商品住宅区、拆迁安置房住宅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条件困难地区在不降低规定绿地率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至15%,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审查时确定。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地面停车率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 4、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每50-300个停车泊位应设置2个残疾人停车泊位,每300-500个停车泊位应设置4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大于500停车泊位应设置总数1%残疾人停车泊位的;5、需要进行交通影响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还需同时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结论要求;6、中小学、幼儿园宜另行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并应在

35、学校出口处设置行人集散和车辆接送空间;7、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第四章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快速路应采用全部封闭式,快速路上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主线的开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或辅道进出快速路。(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道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三)对设置公交专用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四)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

36、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各类交叉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50米。(五)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人行过街设施。(六)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人行横道间距宜为250米-300米。(七)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米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米,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米。(八)公共交通车站可分为单侧停靠车站和双侧停靠车站,双侧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米,单侧

37、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米;多条线路在停靠车站区间应单独布置停车道,停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第五十五条城市桥梁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其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下最小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河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研究、论证。(二)城市桥梁设计应同步进行工程管线综合设计。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

38、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中人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场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和室外公共空间等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第五十七条给水工程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给水管道管径应按规划确定远期用水量统一设计。(二)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和供水服务范围的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

39、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三)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当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四)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应按地下式设置。第五十八条排水工程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已建成区应创造条件分步实施雨污分流制。 (二)城市排水管道管径按规划确定的远期排水量统一设计。(三)铜陵市暴雨强度公式为其中: p重现期 (年) t降雨历时(分钟)暴雨强度公式如调整,采用地方政府批准的新暴雨强度公式。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应按国家现行规

40、范执行。(四)部分地区尚未敷设城市污水管道的,建筑基地内的排水必须按分流制分别建设雨污水系统。(五)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再生回用,剩余部分方可向外排放。(六)建筑物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及阳台排水严禁与屋面雨水管道系统混接。住宅阳台必须设置独立的洗涤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统,严禁与市政雨水管道混接。(七)建设用地内部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应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

41、于5米。第五十九条电力工程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力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高压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应按规划确定远期用电规模设计。(二)10kv开闭所、配电室在市中心地区、居住区、旅游景区、高层建筑等区域内,尽可能设于公共建筑内或地下室。(三)中心城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下的电力线路均应采用地下电缆;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穿越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区以及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的地区应采用地下电缆。(四)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杆或同沟敷设。第六十条通信工程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通信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

42、体规划和通信专项规划统一规划,统筹多方共享使用需求,分期实施。(二)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三)城市道路及建设用地内部的电信管线,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四)新、改建的城市道路每个交叉口、人行横道必须预留道路交通管理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五)电信交接箱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六)城市移动通信基站必须符合集约共建的原则,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布局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并应符合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城市景观以及市容市貌等的相关要求。第六十一条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43、城市燃气管道的布置应按规划确定远期用气量统一规划,并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二)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第六十二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并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优先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当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

44、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不应影响行人通行,且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三)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分支箱、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四)规划红线宽超过30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燃气配气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超过50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五)在交通繁忙的主要道路、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地下空间资源紧张的路段,宜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类管线。 (六)城市道路下敷设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

45、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支管位置按现状及规划确定,给水支管宜根据用户需要预留,间距宜小于300米。排水、电力、电信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燃气支管间距宜为120-150米。(七)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应布置在用地红线内,且距离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5米。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先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 第六十五条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有适宜的卫生和建设条件的地段,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又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同时应位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第六十六条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30平方米,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应超过160平方米。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第六十七条禁止村庄居民点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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