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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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规发200817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

2、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村庄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 村庄规划布局;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7. 村庄给水规划;8. 村庄排水规划;9. 村庄供电规划;10. 村庄电信规划;11. 村庄燃料规划;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3. 村容村貌规划;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

3、5.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16. 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孟 庆、刘亚丽目 录1.总 则1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2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22.2 新建村庄选址2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3.1 一般规定43.2 村庄宅基地标

4、准43.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3.4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44.村庄规划布局64.1 村庄规划区范围64.2 布局原则64.3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64.4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74.5 绿化规划75.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95.1 布局原则95.2 配置标准96.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116.1 规划原则116.2 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116.3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117.村庄给水规划137.1 一般原则137.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137.3 水源的选择147.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147.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157.6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158.村庄排水规划178.1 排水量预测标准1

5、78.2 排水体制规划178.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178.4 排水管网规划189.村庄供电规划199.1 规划原则199.2 电量预测标准199.3 线路布置1910.村庄电信规划2010.1 规划原则2010.2 需求预测标准2010.3 电信设施的布置2011.村庄燃料规划2111.1 规划原则2111.2 需求预测标准2111.3 供应设施布置2112.村庄环卫设施规划2212.1 规划原则2212.2 布置原则2212.3 规划标准2213.村容村貌规划2413.1 规划原则2413.2 规划要求2414.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514.1 规划原则2514.2 规划要求2515.村庄防

6、灾减灾规划2715.1 消 防2715.2 地质灾害防治2815.3 防 洪2815.4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2816.名词解释29附录A 村庄用地汇总表31本导则用词说明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33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村庄建设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2.1.1 应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新建、扩建和撤并的原则和要求。2.1.2 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2.1.3 应注意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占和少占良田、好土和林地。2.1.4 应避开山洪、风灾、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雷击高易发区、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

8、感的地段。2.1.5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2.1.6 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内的现有村庄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建区和各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求。2.1.7 在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严禁布置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2.1.8 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2.1.9 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并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的生产、生活

9、设施及交通条件。2.1.10 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2.2 新建村庄选址2.2.1 新建村庄的选址除遵守本导则2.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各条的要求。2.2.2 应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综合分析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合理选址。2.2.3 应坚持靠近交通、靠近城镇、靠近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工业集中区(点)的原则,集约布局。2.2.4 一般应在平坝地区进行布局,由产业相近的村通过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进行集中统一建设。2.2.5 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环境容量、交通条件等,并按照合理的集中度发展目标,确定新建村庄的人口集聚规模。新建村庄最小人口

10、规划规模宜达到1000人以上。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3.1 一般规定3.1.1 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1.2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范围内规划常住人口数量。3.2 村庄宅基地标准3.2.1 主城九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m2,主城九区外的其他区县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30m2,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3.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3.3.

11、1 改、扩建村庄: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1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90m2/人。现状人均乡村建设用地已超过150m2/人的集中村庄,规划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50m2/人。3.3.2 新建村庄: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7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m2/人。3.4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3.4.1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3.4.1的规定。表格 3.4.1 村

12、庄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R居住建筑用地5570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C公共建筑用地612S道路广场用地910G公共绿地24四类用地之和65854. 村庄规划布局4.1 村庄规划区范围4.1.1 村庄规划区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4.2 布局原则4.2.1 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尊重民意、有序引导的原则。4.2.2 应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农村全面协

13、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4.2.3 村庄应集中紧凑建设,按有关标准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通过绿化、河流、道路等边界要素划定村庄发展用地的边界。4.2.4 扩建村庄要与原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4.2.5 村庄布局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挖掘地方建筑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4.2.6 村庄用地布局应避免被汽车专用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穿越,村庄规划应避免采用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的布局模式。对于已被公路分割的村庄,应进行用地调整。4.2.7 村庄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划分合理的功能分区。功能接近的建筑应尽量集中,应避免生活区与畜禽养殖区等混杂布局。4.3 居住建

14、筑用地布局4.3.1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向阳、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远离墓地和沼泽地、不受洪水淹没、土壤未受明显污染的地带。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排水。4.3.2 山区及丘陵地带应根据当地气象和地理条件选择居住建筑用地,不宜在风口建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日照。4.3.3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在大气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4.3.4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4.3.5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相对集中地进行规划布局。4.3.6 村庄居住建筑的布局规划,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

15、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4.3.7 村庄居住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4.4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4.4.1 生产建筑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4.4.2 农机站、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4.4.3 集中畜禽养殖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以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一定防护距离。其中:小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2001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100200m,大中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10000200000只)

16、卫生防护距离为200600m;小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5001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m,大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1000025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8001000m。4.4.4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4.4.5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居住建筑等的距离应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规划和工业用地规划分册中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4.5 绿化规划4.5.1 村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与村庄

17、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绿化形成绿地系统。4.5.2 村庄绿化以四旁绿化布局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培育乡土树种。应结合院坝等公共活动场地布局公共绿地,宜在村庄规划周边设置连续的绿化带,界定村庄建设范围。4.5.3 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集中养殖场的卫生隔离绿带等。4.5.4 村庄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导则3.4.1的规定。4.5.5 对村庄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5.1 布局原则5.1

18、.1 村庄公共建筑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村庄公共建筑应集中布局。5.1.2 村庄公共建筑,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服务建筑宜布置在村庄人口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段。5.1.3 行政村村委会所在的村庄宜布局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控制在200m2左右,篮球场面积控制在420m2左右,并可与村小运动场或村民公共院坝混合使用。5.1.4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过境公路。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5.1.5 村

19、五保家园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5.1.6 市场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5.1.7 市场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5.2 配置标准5.2.1 村庄按规划集聚规模分为:大中型村庄和小型村庄。大中型村庄规划规模为1000人以上,小型村庄规划规模2001000人。5.2.2 大中型村庄或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可设置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一般宜为1.52.0km。5.2.3 大中型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3的规定。表5.2.3 大中型村庄公共

20、建筑配置标准类别建筑名称配置要求村庄管理村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0200m?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教育托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0m?左右类别建筑名称配置要求教育小学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医疗卫生卫生站建筑面积50100m2社会保障五保家园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文化体育文化活动室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100200m2图书馆建筑面积为50100m2全民健身设施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420m2商业服务市场设施占地面积50200m2放心店建筑面积50m2左右邮政、储蓄代办点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5.2.

21、4 村庄公共建筑应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设置,统一形象标识和设施标准。5.2.5 小型村庄公共建筑配建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表5.2.5 小型村庄公共服务建筑配置表类别建筑名称配置要求村庄管理村委会办公室建筑面积100200m2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教育小学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医疗卫生卫生室建筑面积50m2社会保障五保家园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文化体育文化活动室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100m2小型运动场(篮球场)420 m2商业服务放心店建筑面积50m2左右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6.1 规划原则6.1.1

22、村庄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庄用地布局、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6.1.2 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6.2 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6.2.1 村庄对外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 村庄对外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规划技术指标道路等级主村道次村道人行便道路面硬化宽度(m)572.550.61.56.2.2 村庄内部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村庄内部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规划技术指标道路等级干路支路巷路道路红线宽度(m)8104.56

23、12车行道宽度(m)4734每侧人行道宽度(m)1.01.5016.3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6.3.1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2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3 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6.3.2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2 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3 减少土方工程量。4 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5 村庄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

24、、坡度和管沟系统。6 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特殊情况下道路纵坡设计速度小于10km/h时,最大纵坡可控制在12%以内,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增加1%,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200m。7. 村庄给水规划7.1 一般原则7.1.1 给水工程规划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经济合理。7.1.2 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近、远期相结合。7.1.3 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水资源利用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筹规划,分期实施。7.1.4 给水处理工艺规划应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力求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采用新技

25、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7.1.5 在地震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7.1.6 村庄给水规划应合理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7.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7.2.1 村庄给水工程规划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其它用水量等。7.2.2 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7.2.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7.2.2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表7.2.2 村庄生活用水定额给水设备类型最高日用水量(/人.)时变

26、化系数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20303.52.0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30703.01.8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401002.51.5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1001402.01.4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7.2.3 村镇工业用水量应依据有关行业、不同工艺现行用水定额确定。7.2.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7.2.4计算。表7.2.4中的用水定额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表7.2.4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类别用水定额类别用水定额马4050/(头天)羊510/(头天)牛50120/(头天)鸡0.51.0/(只天)猪2090/(头天)鸭1.02.0/(只天)7.

27、2.5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公共建筑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7.2.6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7.2.7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7.3 水源的选择7.3.1 水源水量应充足,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7.3.2 水源水质符合要求时,优先选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满足建设部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2-93)规定的二级水源水质标准。若限于条件需要利用不满足二级水源水质标准的水源,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7.3.3 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

28、应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7.3.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供水量保证率不宜低于90。7.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7.4.1 地下水水源的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集中供水的水源井的防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30,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为防护区。7.4.2 分散式供水的公用的水源井周围30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

29、、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水源井上水和上坡方向应根据坡度加大控制范围。7.4.3 用于集中供水的河流取水点周围100的水域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至下游100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取水点上游500至下游100的水域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大规模集中放养畜禽等活动。7.4.4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卫

30、生防护地带,其防护措施与7.4.3要求相同。7.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7.5.1 在集中供水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7.5.2 干管的布置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服务方向一致。干管应在规划路面以下,沿村庄主要街道布置,以最短距离向用户供水,保证用户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7.5.3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庄,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7.5.4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7.6 分

31、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7.6.1 可选择深井手动泵给水系统或雨水收集给水系统。7.6.2 无给水管网的村庄,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7.6.3 供水分散、井深较浅、取水量小的井位选择,可按单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使用、保护条件确定。7.6.4 在干旱缺水地区,可建造雨水收集给水系统。该系统包括雨水收集场、净化构筑物、贮水池和取水设备。可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联户供水或按户供水。8. 村庄排水规划8.1 排水量预测标准8.1.1 村庄排水量预测应包括对污水量、雨水量的预测

32、,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8.1.2 村庄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8.1.3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8.2 排水体制规划8.2.1 村庄排水体制应选择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池、沼气池、生化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8.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8.3.1 村庄生活污水宜经集中处理排放,减轻水环境污染;有条件的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33、。8.3.2 距离城镇较近,或利于污水集中收集的村庄宜充分依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宜采用操作简单、运行维护方便、经济可行的生物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村庄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用地充足的村庄可充分利用自然湿地的净化功能,采用湿地处理系统。8.3.3 居住分散的偏远地区,宜采用净化沼气池、生化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8.3.4 生产废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8.4 排水管网规划8.4.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8.4.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8.4.

34、3 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8.4.4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8.4.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位于山边的村庄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9. 村庄供电规划9.1 规划原则9.1.1 村庄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庄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9.1.2 村庄电力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噪音、电磁波对村庄的干扰和影响。9.1.3 村庄配电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2左右。9.1.4 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生活用电

35、、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确定。9.2 电量预测标准9.2.1 村所在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9.2.2 村庄供电负荷预测按规划人均指标取值:村庄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为2501000kwh/(人年)。9.2.3 生产设施用电负荷可按单位产品的用电负荷计算,农业用电负荷可按每亩用电负荷计算。9.3 线路布置9.3.1 村庄电力电线宜沿公路、村庄道路布置。9.3.2 村庄电力电线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9.3.3 村庄电力走廊不应穿过村庄住宅、危险品仓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9.3.4 村庄电力电线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

36、电的干扰。9.3.5 村庄变电站或开闭所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10. 村庄电信规划10.1 规划原则10.1.1 村庄电信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10.1.2 村庄电信规划应包括确定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10.1.3 电信设施规划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应设在容量负荷中心。10.1.4 电信设施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10.2 需求预测标准10.2.1 村庄电信规划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电话普及率和百人拥有的电话机部数。10.2.2 村庄固定电话安装规划普及率应为40门/百人。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线/户的入户率

37、标准进行规划。10.3 电信设施的布置10.3.1 村庄电信工程设施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10.3.2 村庄电信工程设施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10.3.3 村庄电信工程设施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11. 村庄燃料规划11.1 规划原则11.1.1 村庄燃料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11.1.2 燃料规划应密切结合村庄的规模、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11.1.3 坚持村庄燃料选择多元化,集中与分散供给相结合,政府引导与本地积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11.1.4 距气源近、用户集中的村庄应依托城镇供气;距气源较远的大中型村庄燃料可以罐装液化石油

38、气为主;散居农户和偏远地区的村庄,提倡使用沼气,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结合垃圾、粪便、桔杆等有机废物的生化处理,因地制宜的搞好分散式或相对集中式的沼气池建设,变废为宝,综合利用。11.2 需求预测标准11.2.1 村庄燃料规划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燃料需求标准。11.2.2 村庄燃料需求预测标准:村庄居民天然气生活用气量指标为0.50.9m3/户日;液化石油气生活用气量指标为0.40.8kg/户日。11.3 供应设施布置11.3.1 因地制宜的选择村庄燃料供应方式,优化村庄燃料供应设施布局。11.3.2 村庄燃料供应设施规划选址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11.3

39、.3 采用燃气管道供应的村庄,管道布置宜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2.1 规划原则12.1.1 应满足村庄发展总体需要,满足村庄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和村庄景观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2.1.2 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12.1.3 应贯彻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2.1.4 应实现村庄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鼓励建立资源回收系统。12.1.5 有条件的大中型村庄垃圾收集、处理尽量采用“村舍收集、乡镇集中、区县处理”的原则,实现村庄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和处理。12.2 布置原则12.2

40、.1 村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区域整体环境需求。有条件的村庄尽量依托城镇环卫设施,实现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卫作业机械化,逐步推行源头削减计划。12.2.2 因地制宜地选择村庄垃圾处理处置方式。距城镇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尽量依托城镇垃圾处理系统,采取卫生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偏远山区或散居的地区生活垃圾宜采取堆肥等无害化处理手段。12.2.3 结合村庄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12.3 规划标准12.3.1 根据村庄

41、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村庄环卫设施规划标准(见表12.3.1)。表12.3.1 环卫设施配置标准环卫设施名称配置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公厕建筑面积30m2左右,与市场设施或公交站配套设置。化粪池30m垃圾桶每户配备一个垃圾桶,由农户自行将生活垃圾分类垃圾箱乡村旅游区每50100m设置一个,其它地区每100150m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原则上每村设置一个注:(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污染源的边缘至居住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13. 村容村貌规划13.1 规划原则13.1.1 地域性原则:村庄风貌规划应体现村的自然环境特

42、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风民俗,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村庄风貌。13.1.2 生态性原则: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技术运用到村庄风貌规划中去,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庄。13.1.3 经济性原则:从村庄风貌建设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方面引导建设节约型村庄。13.1.4 社会性原则:风貌规划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制度,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际交往和文明建设。13.1.5 适用性原则:针对村庄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明确风貌建设的适用技术,使设计切实可行。13.1.6 继承性原则:在保护村庄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村庄。处

43、理好继承与发展,发展与创新的关系。13.2 规划要求13.2.1 村容村貌规划应挖掘不同地域不同文化村庄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民俗民风的特点,提炼出重庆市不同地区村庄风貌空间特色、景观特色、地方特色、民族特色。13.2.2 村容村貌规划作为村庄整治的主要依据,近期以“三建、四改、五提高”为主要规划内容,指导村庄整治。13.2.3 风貌规划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村庄历史,继承发扬历史风貌的精华,为风貌创新提供依据。从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的角度,体现循环经济模式下的风貌规划理念。13.2.4 风貌规划应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创造性的探索适合本地的建筑风貌特色。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

44、4.1 规划原则14.1.1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14.1.2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各类文物保护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和遗址,规划建设中必须进行相应的保护,对现已破损的应按原貌进行修缮和恢复。14.1.3 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村庄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14.2 规划要求14.2.1 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巷应划定风貌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定相应的保护管制措施。14.2.2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3 反映历史风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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