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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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项目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已有规划

2、设计条件,可以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再补充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第四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2、较大地块或重要地块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鼓励进行院内外竞标选择方案,应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确定。 3、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包括:现状图、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化配置规划图、用地竖

3、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深度: 1、规划总平面图应明确: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横断面形式、转弯半径等;建设用地边界

4、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形;建设用地内道路走向、宽度、出入口位置,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建筑物功能、编号、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配套公共建筑项目、功能、位置、用地界线等;绿地界线,绿地布置;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 2、道路交通规划图:应确定道路等级,道路宽度、坡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主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定位坐标、宽度,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停发车方式,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3、 绿地系统规划图: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地、街道绿地的布置,应确定绿地功能、范围、用地面积,选择树种,进行绿地景观

5、和园林设施与小品布置等。 4、用地竖向规划图:应确定地形地貌的利用,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各控制点与建筑物的坐标、高程和地面排水方向、坡度,挡土墙的形式、规划地面形式、地面排水方式、截洪沟位置等。 5、 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线与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埋深等。规划内容还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6、 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7、 规划设计鸟瞰图或规划模型。 8、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一般比例为1:500,居住小区级以上为1:1000。9、 图纸

6、一般应为A0/A1/A2 幅面,所有图纸注明图纸编号,必须图面、大小保持一致。第七条 工业建设用地修建性总平面设计,涉及工艺流程与设备选型,一般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工艺简单规模较小的,也可委托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筑总平面设计:应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承担,也可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筑总平面设计的内容: 1、合理地进行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布置。 2、结合地形,合理进行用地范围内的竖向布置。 3、合理组织用地内道路交通线路的布置。 4、为协调室外管线敷设而进行的管线

7、综合布置。 5、绿化布置与环境保护。 第十条 建筑总平面设计的深度: 1、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图纸比例尺1:200或1:500,图内应有地形等高线,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布置位置及坐标、层数、地坪标高、绿化布置等,并符合第九条1款之规定。 2、道路竖向管线布置图:图纸比例尺1:200或1:500,图内应有道路及交叉点坐标、高程与转弯半径、竖向标高、梯级、堡坎布置、管线综合、排水沟及排水方向等。 3、 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单体建筑的透视图,其建筑底层的尺寸应与建筑总平面图一致。 4、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布置特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概算等。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8、、建筑总平面设计,应进行日照分析与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并提供分析评价报告或说明。 第十二条 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筑总平面设计,所用地形图均采用黄石坐标系,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的报批,须提供如下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规划定点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份)。 3、规划与设计方案图件A3规格装订3套,1:500或1:1000规划方案彩图1套;A3装订的规划成果文图3套与A4装订的规划成果文图(蓝图)6套或建筑总平面设计图(蓝图)6套;全

9、套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大型项目或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前应组织技术讨论会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设计,审批前视项目情况应征求消防、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成果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 处罚1、 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时弄虚作假的;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技术审核或报批。2、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严重缺项或违反国家、省市技术管理规定,将在年终结算扣除部分产值;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将取消结算,并予以相应惩罚。第十七条 变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须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经规划局审查确需变更的,按程序组织修改,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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