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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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J11178-2008 DGJ32-/J65-2008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2008-03-07发布 2008-05-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1 总 则1.0.1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行为,确保检验客观、公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与定期检验。1.0.3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保证检验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检验结果负责。1.04.本规程引用的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有: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施工升降机安

2、全规程(GB1005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如上述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版本为准。2 术 语2.0.1安装质量检验Installation Quality Examination 对建筑施工机械安装后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可靠性与规范标准的符合程度的验证。2.0.2建筑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建筑工程是指采用工程材料如土、石、砖、木、混凝土、塑料和各种金属等修

3、建房屋、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河、港、特种结构和市政卫生工程等的生产活动。2.0.3 施工机械 Construction machinery 本规程所指的施工机械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2.0.4 检验报告 test report 检验机构出具的对施工机械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的相关项目作出判定并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报告。2.0.5 原始记录 original record 检验机构对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时对有关原始数据的记录或检验状态的描述。3 塔式起重机3.1 一般规定3.1.1 检验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1检验时,

4、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大于8.3m/s(五级);2环境温度为-150C400C;3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范围能满足被检验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4被检验设备应装备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安全装置及附件;5现场清洁,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及设备、物品应撤离现场,并设置警戒线。3.1.2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提供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名单及操作上岗证、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等证件资料。3.1.3检验前,受检单位应提供塔式起重机使用(安装)说明书,安装方案(含附着方案)、起重机基础耐力报告、基础隐蔽工程检验单、基础砼试压报告、基础检验报告,地脚螺栓合格

5、证、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表、安装自检记录、液压油更换记录、安装合同(任务书)等技术资料。3.2 检验仪器及工具3.2.1 温湿度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经纬仪、水平仪,拉力计、风速仪、游标卡尺、卷尺、塞尺、钢直尺、万用表。3.2.2扭力扳手、常用电工工具。3.2.3除非有特殊规定,检验仪器及工具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质量、力、长度、时间、电压、电流检验装置应在1%范围内;2对温度检验装置应在2%范围内;3钢直尺直线度为0.01/3003.3 基本要求3.3.1塔式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6m。3.3.2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6、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应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3.3.3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电源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3.3.4塔式起重机自由端的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的允许高度。3.3.5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应装设风速仪。3.3.6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表3.3.6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安全距离(m)3000.

7、04n0.08n0.02n0.04n0.08n0.16n0.04n0.08n3.8.2卷筒1 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上钢丝绳应排列有序,设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2 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轮缘破损,筒壁磨损量不应大于原壁厚的10%。3 在卷筒上钢丝绳尾部固定有防松和自紧性能。3.8.3 滑轮1 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1)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2)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3)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25%或槽底出现沟槽。2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3.8.4 制动器1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

8、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2外露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防护罩。3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3.8.5 必须装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必须保证当吊钩装置起升到规定极限位置时应能停止吊钩起升,但吊钩应能作下降运动。3.8.6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3.8.7 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3.9回转系统 3.9.1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塔式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3.9.2 齿轮应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啮合应均匀平稳。3.9.

9、3 回转机构活动外件外露部分应设防护罩,制动器为常开式。3.10变幅系统3.10.1 钢丝绳应符合本规程第3.8.1条相关要求。3.10.2 卷筒应符合本规程第3.8.2条相关要求。3.10.3 滑轮应符合本规程第3.8.3条相关要求。3.10.4 制动器应符合本规程第3.8.4条相关要求。3.10.5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小车断绳保护装置。3.10.6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检修吊篮且连接可靠。3.10.7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幅度限位且可靠有效。3.10.8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小车断轴保护装置。3.10.9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有小车行走前后缓冲

10、装置和行走端部挡架。3.10.10 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3.11顶升系统3.11.1顶升支承梁爬爪、爬升支承座应无变形、裂纹。并在加降节时有防止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3.11.2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油缸应用硬管连接。3.11.3齿轮齿条爬升应设上下限位器。3.11.4齿轮齿条爬升时齿轮齿条啮合应均匀。3.11.5油压表应在有效标定期内。3.12 司机室3.12.1司机室结构应牢固,固定应可靠。3.12.2司机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灭火器,门窗完好并挂有起重特性曲线图(表)。3.12.3升降司机室应设置防断绳坠落装置。3.

11、12.4升降司机室应设上下极限限位装置。3.12.5升降司机室应设缓冲装置。3.13电气系统3.13.1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3.13.2 开关箱安装高度及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漏电保护器参数匹配、安装正确。3.13.3 接地 1 接地装置应明显外露,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作良好电气连接。 2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在TN-S系统中,专用保护零线重覆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3.13.4 控制系统应与照明系统相互独立,且性能完好。3.13.5电气柜应设置隔

12、离开关,熔断器选配正确。3.13.6 应设置报警电铃且完好、有效。3.13.7 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指示。3.13.8 保护零线应连接正确,不得作载流回路。3.13.9电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且有门锁,门上应有警示标志。3.13.10行走式塔机应设电缆卷筒或走线系统。3.13.11应设置非自动复位型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3.13.12 应设置零位保护和相序保护。3.14 判定标准3.14.1检验内容中加黑部分为保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3.14.2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判定条件为: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可以判定为合格;3.

13、14.3对检验中有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测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 “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3.14.4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或使用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复检。3.14.5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和“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3.14.2条的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3.14.2条的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

14、,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3.14.2条的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填写“复检合格”;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3.14.2条的合格判断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3.14.6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督措施。4 施工升降机4.1 一般规定4.1.1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相关要求。4.1.2 检验前,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技术资料。 1 本章程第3.1.2条和第3.1.3条相关要求; 2 防坠安全器(限速器)标定检测报告; 3 吊笼坠落试验报告。4.1

15、.3 施工升降机正常作业状态下的噪声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 4.1.3 噪声限值 单位为Db(A)测量部位单传动并联双传动并联三传动液压调速吊笼内85858798离传动系统1m处8890921104.1.4施工升降机任何部分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程表3.3.6的规定。4.1.5 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超过8年,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超过5年,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的方可进行安装质量检验。4.2 检验仪器及工具4.2.1本规程第3.2.1、3.2.2、3.2.3条相关要求;4.2.2 声级仪、测温仪。4.3 基 础4.3.1 基础尺寸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有专项设计

16、方案。4.3.2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4.4 防护围栏4.4.1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地面防护围栏,地面防滑为围栏应围成一周。4.4.2 围栏登机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栏登机门应具有机械锁紧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而在该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围栏门的电气安全开关可不装在围栏上。4.5 吊 笼4.5.1 吊笼顶部及除门以外的侧面应有围护。4.5.2 吊笼门须设置机电联锁装置,只有当门安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4.5.3 如果吊笼顶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或设有天窗,则顶板应防滑且周围应设护栏。该护栏的上扶手高度不小于1.

17、05m,中间高度应设横杆,护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护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4.5.4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4.5.5 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纵按钮及其它危险处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4.6 钢结构4.6.1 导轨架轴心线全高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公差值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 4.6.1 安装垂直度偏差架设高度(m)7070100100150150200200垂直度偏差(mm)不大于架设高度的1/100070901101304

18、.6.2 主要结构件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4.6.3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齐全、紧固,使用正确,有防松措施,螺栓高于螺母03扣;销轴连接有可靠轴向止动且规范使用开口销。4.6.4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有附着装置,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附墙架间距及附着距离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当附墙距离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4.6.5 附墙架固定物的附着点应满足施工升降机的承载要求。4.7 层门走台4.7.1 施工升降机各停层应设置停层门或停层栏杆,层门或停层栏杆不应伸至吊笼的升降通道上,层门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吊笼侧,楼层内工作人

19、员应无法开启。4.7.2 不应利用由吊笼的运动所控制的机械装置来打开或关闭层门。4.7.3 各楼层应设置楼层标识。4.7.4 走台搭设合理,牢固可靠;距吊笼门间隙应为30mm50mm.4.8 钢丝绳4.8.1 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8.1条相关要求。4.8.2 悬挂对重用的钢丝绳为单绳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采用双绳时,每绳端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直径不应小于9mm. 4.9 滑 轮4.9.1 应符合本规程第3.8.3条相关要求。 4.10 传动系统4.10.1 传动系统旋转的零部件应有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且其防护设施应便于维修检查。4.10.2 对SC型施工升降机,其传动齿轮、防坠安

20、全器的齿轮与齿条啮合时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4.11 导向轮、背轮4.11.1 导向轮连接及润滑良好,导向灵活,无明显侧倾偏摆现象。4.11.2 背轮连接及润滑良好,导向灵活,无明显侧倾偏摆现象,背轮应贴紧导轨。4.12 导向、缓冲装置4.12.1 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导靴导向。4.12.2 施工升降机其底座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缓冲装置。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装置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4.13 制动器4.13.1 传动系统应采用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器动作应灵敏,工作可靠。4.13.2 当制动器装有手动紧急

21、操作装置时,应能用持续力手动松闸。4.13.3 当采用二套及以上独立的传动系统时,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4.13.4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明显可见的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及缺件等缺陷。4.14 安全装置4.14.1 吊笼必须设防坠安全器,SC型施工升降机吊笼上应设置一对以上的安全钩。防坠安全器动作时,设在安全器上的安全开关应将电动机和制动器电路断开;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4.14.2 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设置双向防坠安全器。4.14.3 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铅封或漆封应完好无损,防坠安全器应在

22、有效标定期内。4.14.4 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的上、下限位开关。4.14.5 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运行超出限位开关时,极限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止。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4.14.6 限位、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1 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当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部安全距离L不得小于1.8m;当提升速度大于0.8m/s时,上部安全距离L=1.8+0.1V2(m)。2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在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下限位开关,使吊笼停止,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的行程。4.14.7 上限位与上极限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不小

23、于0.15m。下极限开关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触板应首先触发下极限开关。4.14.8 用于对重的钢丝绳应装有防松绳装置(如:非自动复位型的防松绳开关),在发生松、断绳时,该装置应中断吊笼任何运动,直到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整后,方可恢复使用。4.15 电气系统4.15.1 施工升降机应有主电路各相绝缘的手动开关,该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之处,开关手柄应为单向打开式,在“关”的位置上可以锁住。4.15.2 电路中应装有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电缆在升降机运行时,应自由拖行,不受阻碍。4.15.3 施工升降机、电气设备系统的金属外壳均应设置两处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当供电系统为TN-S系统时,必

24、须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4.15.4 施工升降机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在吊笼顶部使用的控制盒,对多速施工升降机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在使用吊笼顶部控制盒时,其它操作装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控制盒应安装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4.15.5 在操纵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4.15.6 在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大于120m,并超过建筑物高度时应装设红色障碍灯,障碍灯电源不得因施工升降机停机而停电。4.15.7 施工升降机的控制、照明、信号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5M,动力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4.15.8 电路应设有断相、欠压保护零位保护装置及过载保

25、护器。4.15.9 吊笼上下运行接触器应电气联锁。4.15.10 操作控制台应安装非自行复位的急停开关。4.15.11 电气设备应装设防止雨、雪、混凝土、砂浆等侵蚀的防护的装置。4.16 判定标准4.16.1 符合本规程3.14.1条相关要求。4.16.2 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判定条件为: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4项,可以判定为合格;4.16.3 符合本规程3.14.3条相关要求。4.16.4 符合本规程3.14.4条相关要求。4.16.5 符合本规程3.14.5条相关要求。4.16.6 符合本规程3.14.6条相关要求。.5 物料提升机5.1 一般规定5.1.1

26、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相关要求。5.1.2 检验仪器和工具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相关要求。5.1.3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提供物料提升机省级或省级以上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名单及操作上岗证、出厂合格证等证件资料。5.1.4 检验前,受检单位应提供安装方案、物料提升机使用说明书、基础检验记录、防坠器(断绳保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5.2 基础5.2.1 基础尺寸、外形、砼浇捣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5.2.2 基坑周围应有排水设施。5.3 钢结构5.3.1 主要结构件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5.3.2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齐全、紧固,使

27、用正确,有防松措施,螺栓高于螺母03扣;销轴连接有可靠轴向止动且规范使用开口销。5.3.3 架体垂直度应不大于3/1000,且不大于200mm.5.3.4 井架式提升机的机体在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5.3.5 架体底部应设防护围栏或围网以及围栏门,能有效阻止人员误入。5.4 吊篮5.4.1 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5.4.2 吊篮底板应牢固、可靠、无破损,有防滑措施。5.4.3 吊篮进料口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机电联锁装置,开启时吊篮不能动作。5.4.4 吊篮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且有效可靠。5.5 提升机构5.5.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

28、上,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良好。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和卷筒中间位置的连线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导向轮与卷扬机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5.5.2 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因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5.5.3 提升钢丝绳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被水浸泡,如穿越道路要加设防护措施。5.5.4 卷扬机卷筒须设置防钢丝绳脱落装置,两侧边缘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两倍直径。5.5.5卷筒上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吊篮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小于3圈。5.5.6 钢丝绳尾部在卷筒上的固定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5.5.7 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

29、性连接。并禁止使用开口版式滑轮。5.5.8 过度滑轮应设防跳绳装置,防跳间隙小于绳径的20%。5.5.9 制动器动作应灵敏,工作可靠,有防护罩。5.6 钢丝绳 应符合本规程第3.8.1条相关要求。5.7导向及缓冲装置5.7.1 吊篮导靴与导轨之间的安装间隙应不大于510mm.5.7.2 导轨接点截面错位应不大于1.5mm。5.7.3 高架机(30mm以上)架体的底坑应设置缓冲装置,并完好有效。5.8 停层5.8.1 各停层走台搭设应牢固、安全可靠,两边设有效防护栏杆。5.8.2 各停层点应设置常闭停层层门,停层门应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不应小于1.2m。5.9 安全装置5.9.1 应设安全停靠

30、装置,且安全可靠。5.9.2 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满载时,其滑落行程不得超过1m。5.9.3 应设置上极限限位器,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篮的越程(指从吊蓝的最高位置至天梁最低处距离)应不小于3m。5.9.4 应设非自动复位型紧急断电开关,且开关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5.9.5 应设上料口防护棚,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最外廓尺寸,其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米,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米,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荷载。5.9.6应设置平层装置,该装置应满足楼层施工人员通过对讲系统向操作者发出信号时,操作者通过面板控制后,吊篮能自动停靠在需要达到的楼层。5.9.7应设信号装置,该装置由司机控制,

31、其音量应能使各层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5.9.8 高架(30米以上)物料提升机应设超载限制器、且灵敏可靠,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90%时应能报警,超过额定荷载时应切断起升电源。5.9.9高架(30米以上)物料提升机应设下极限限位器,且灵敏可靠,其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动作,自动切断电源,吊篮停降。5.9.10高架(30m以上)物料提升机装设通讯装置,装置应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和每一站双向联系。5.9.11 高架(30m以上)物料提升机应设置带有微型摄像头的监控系统,应用时操作人员能看清笼内情况。5.10 附墙装置5.10.1 物料提升机应按说明书设计要求设附墙

32、装置,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5.10.2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采用刚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5.11 缆风绳5.11.1 当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装置时,应按说明书要求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其安装和说明书应完全一致。5.11.2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o,其下端应与地锚牢靠连接。高架(30m以上)物料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5.12 电气系统5.12.1 应设专有电箱,有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器安装正确,参数匹配。5.12.2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0.5M。5.12.3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33、5.12.4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主电源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5.12.5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5.13 司机室5.13.1 司机室应搭设牢靠,能防雨,视线良好。5.13.2 司机室应安装照明且亮度满足使用要求。5.13.3 司机室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标牌。5.13.4 操作柜操作按钮应有功能、动作方向标志。5.14 判定标准5.14.1 符合本规程3.14.1条相关要求。5.14.2 物料提升机安装质量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判定条件为: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可以判定为合格;5.14.3 符合本规程3.14.3条相关要求。5.14.4

34、 符合本规程3.14.4条相关要求。5.14.5 符合本规程3.14.5条相关要求。5.14.6 符合本规程3.14.6条相关要求。6 桩工机械6.1 一般规定6.1.1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的相关要求。6.1.2 检验仪器设备和工具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点相关要求。6.1.3 检验前,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技术资料:1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3桩机出厂合格证;4桩机说明书,(包括地基要求,电气,液压图及维护保养规程)。6.2 结构件6.2.1 主要结构件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6.2.2结构件各连接螺栓使用正确,齐全、紧固,有防松措施,

35、螺栓高于螺母03扣。6.2.3结构件所有连接销轴规格正确,均应有可靠轴向止动措施,并规范使用开口销。6.2.4 主要结构件的高强连接螺栓,须按说明书要求预紧,并使用双螺母防松,螺栓高于螺母平面03扣。6.2.5 各结构件焊缝无明显裂纹及剥落。6.2.6 挺杆的导向龙门导管磨损间隙及变形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6.2.7 导向龙门导管或导轨应固定牢靠。6.2.8 撑杆的球头间隙及导向套间隙,应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并进行良好润滑,保障球头转动灵活。6.2.9 水平伸缩机构安全销应插入销孔内,结构须完好无变形。6.2.10 回转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器工作正常。6.2.11 吊篮结构无裂纹、无变形,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6.3 工作装置6.3.1 柴油锤、自由落锤及振动锤的各连接螺栓应紧固,锤体无裂纹,起落架吊钩应完好。6.3.2 各种动力头,工作油缸、钻头钻杆应完好无损,安全可靠,工作正常。6.4 钢丝绳6.4.1 应符合本规程第3.8.1条相关要求。6.5卷扬机6.5.1 卷扬机卷筒应符合本规程第3.8.2条相关要求。6.5.2 制动器动作应灵敏,工作可靠,且设有防护罩。6.6 滑轮及滑轮组6.6.1 应符合本规程第3.8.3条相关要求。6.7 吊钩6.7.1 应附件本规程第3.6节相关要求。6.8 行走机构6.8.1 轨道辅设和选用应符合说明书要求。6.8.2 行走轮无裂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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