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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政策与规范目 录1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概述2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法律法规3 建设征地范围的确定4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5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6 集镇迁建规划7 工业企业处理规划8 专业项目处理规划9 库地清理技术要求10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11 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概述1.1 主要工作内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是移民安置的基础性工作,是移民安置实施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工作内容为:确定征地移民范围;进行水库淹没影响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实物调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进行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恢复改建、防
2、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编制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1 .2 各设计阶段主要要求1.2.1 项目建议书阶段(1)初步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初步确定泥 沙淤积年限;初步进行水库洪水回水计算。(2)初步确定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范围,浸没、坍岸、滑坡及其他影响范围。(3)初步查明水库淹没主要实物,对工程规模有制约作用的淹没影响实物应重点调查其数量、分布范围及高程。(4)初步进行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调查;评价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5)参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方案论证。(6)初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
3、平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设计参数。(7)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乡(镇)为单位调查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拟定移民安置去向,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初步规划。(8)初步确定城(集)镇人口和用地规模,拟定迁建方式,初选迁建新址,提出迁建方案。(9)提出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处理原则,拟定处理方案。(10)对重要淹没影响对象,初步分析防护可行性,提出处理意见。(11)确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原则,估算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补偿投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12)编制水库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1.2.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
4、划设计工作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确定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实物调查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2)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确定泥沙淤积年限,进行水库洪水回水计算;分析计算风浪爬高值及船行波影响。(3)根据水库回水计算成果及水库坍岸、浸没、滑坡及其他影响的预测成果,确定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4)查明各项淹没影响实物,编制实物调查报告。 (5)进行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调查;评价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6)对工程设计方案
5、比选提出推荐意见。(7)基本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设计参数。(8)农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生产安置标准,明确移民安置去向;选定集中居民点新址,基本查明新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居民点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居民点典型勘测设计,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9)选定城(集)镇迁建新址,确定城(集)镇人口、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城(集)镇新址地形图测绘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编制城镇迁建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10)提出工业企业处理方案。(11)进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设
6、计。(12)对具备防护条件的重要淹没影响对象,确定防护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13)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库底清理规划。(14)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15)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补偿补助标准和单价。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和年度投资计划。(16)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或篇章。1.2.3 初步设计阶段(1)复核水库设计洪水回水计算成果。结合本设计阶段的坍岸、浸没、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复核库区居民迁移、土地征收及其它受影响的范围。(2)对因范围变化引起的实物变化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可全面复核水库淹没影响实物。(3)以户为单位对耕(园)地、林地等淹没土地进行
7、分解。 (4)进行农村集中居民点新址地形图测绘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对城(集)镇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详勘。 (5)农村移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复核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以户为单位落实移民安置去向。进行生产开发设计,完成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6)复核集镇建设规划,进行集镇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报告,按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7)复核工业企业处理方案。(8)按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进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设计。(9)进行防护工程初步设计。(10)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11)进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12)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
8、划。(13)编制征地移民迁建进度和年度投资计划。(14)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15)编制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1.2.4技施设计阶段(1)核定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收界线,埋设永久界桩。(2)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按权属分解各项实物(项目)及补偿投资。(3)开展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不需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提出实施技术要求。(4)开展城(集)镇的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5)开展专业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6)开展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7)编制库底清理实施方案。(8)派出建设征地移民
9、安置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等工作。(9)根据验收需要,编制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2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法律法规建设征地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工程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利益的范畴。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环境等学科和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是一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问题复杂、社会政治经济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征地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正确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移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必须以人为本,依法搬
10、迁安置移民。通过“前期补偿、后期扶持”,使移民生产和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通过有效安置移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1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2.1.1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法),国务院(令)2.1.2行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2.1.3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均应当报国务
11、院备案。2.2 征地移民主要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2.1 主要法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1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 (12)国务院关于完
12、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1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1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5)“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16)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 、水利部 国土资发2001355号)(17)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1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藉字第26号发布)(20)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水利
13、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法令及文件。2.2.2 主要技术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9)(2)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规范(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报批稿)(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7)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8)居民点规划设计、房屋建设、市政工程、交通、电力和通讯等专业项目的有关设计规范、概(估)算编制定额及编制办法。3 建设征地范围的确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分类
1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由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坝区)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构成。3.1 枢纽工程水库区 枢纽工程水库区由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影响区(水库影响区)构成。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包括浸没、坍岸、滑坡、内涝、水库渗漏等地质灾害,以及其它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3.1.1 水库淹没区的确定3.1.1.1 水库设计洪水回水计算及回水末端处理(1)水库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考虑水库运行方式,按照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计算回水水位。回水水面线以坝址以上
15、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泥沙特性、水库运行方式、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10年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2)水库回水尖灭点,以回水水面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范围内的断面确定;水库淹没处理终点位置,一般可采取尖灭点水位水平延伸至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相应水面线相交处确定。3.1.1.2 设计洪水标准(1) 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在表3.1-1所列设计洪水标准范围内分
16、析选择。如果选取其它标准应进行专门分析论证,以阐明其经济合理性。(2) 表3.1-1中未列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防洪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表3.1-1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淹没对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耕地、园地、牧区牧草地502025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1051020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522050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2150100注:牧区牧草地系指牧区、农牧区以畜牧业为主的人工草地。非牧区的草地及荒山、荒坡可按正常蓄水位。3.1.1.3 风浪、船行波淹没区系指包括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
17、响的地区。对库面开阔、吹程较长的水库,视库岸地形地质、居民点和农田分布等情况,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础上,考虑风浪爬高的影响,其影响范围可按正常蓄水位滞留时段出现的5年10年一遇风速计算的浪高值确定。船行波的爬高,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3.1.1.4 冰塞壅水淹没区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水情计算的壅水曲线确定。3.1.2 水库影响区3.1.2.1 浸没影响水库的蓄水改变了库区地下水的排泄基准面,造成库岸地下水位壅高,当库岸比较低平、地面高程与水库正常高水位相差不大时,地下水位会接近地面甚至溢出地表,从而引起周边土地沼泽化,导致农田的减产、
18、房屋地基变形或倒塌等现象,称之为浸没。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合理确定。3.1.2.2 坍岸、滑坡塌岸影响区主要是指水库库周的土质岸坡在水库蓄水与运行过程中,受风浪、航行波浪冲击和水流的侵蚀,使土壤风化速度加快,岩土抗剪强度减弱及水位涨落引起地下水动力压力变化而造成库岸再造、变形坍塌的地段,从而危及耕地、建筑物、居民点的稳定安全,以致必须扩大征地和移民范围的地区。 滑坡影响区主要指水库库周的岩质岸坡所产生的变形破坏,这些变形破坏表现多表现为滑坡或崩塌体、危岩体,在水库蓄水与运行过程中,这些滑坡或崩塌体、危岩体很有可能复活,危及
19、建筑物、居民点的稳定安全,以致必须扩大征地和移民范围的区域。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运行的水位变化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年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影响范围。3.1.2.3 水库蓄水引起的其他影响区包括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范围;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库周地段、孤岛和引水式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影响地段。居民迁移和土地征收界线,应综合上述水库经常淹没和临时淹没以及浸没、坍岸、滑坡、内涝、水库渗漏等影响范围的具体情况,遵循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分析论证确定。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应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爬高,取两者中
20、的大值作为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收界线;不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爬高或坝前正常蓄水位回水不显著地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收界线可分别按高于正常蓄水位1.0m和0.5m确定。3.1.3 枢纽工程水库区范围的确定和测定(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上述各条规定要求,确定淹没影响范围,并现场测量定线,设置临时标志。(2)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其他勘测成果,复核水库淹没影响范围,若淹没影响范围发生变化,应对变化范围现场测量定线,设置临时标志。(3)技施设计阶段,核定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水库淹没影响永久界桩。3.2 枢纽工程建设区3.2.1枢纽工程建设区的构成枢纽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由
21、永久征地范围和临时用地范围构成。永久征地一般包括永久建(构)筑物的建筑区、对外交通用地和管理区;临时用地一般包括料场、渣场、作业场(含辅助企业)、临时道路、施工营地、其它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爆破影响区。3.2.2 枢纽工程建设区的确定依据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按3.2.1的占地用途确定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的范围。(1) 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现场确定范围。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工程总体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现场测量放线并设置临时标志。(3) 初步设计阶段,以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划定
22、的红线范围为依据,测设永久界桩。(4) 技施设计阶段,根据施工用地红线范围调整情况,补充测设永久界桩,核定用地范围。4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实物是指工程建设征地影响范围内的人和各种存在的现实的具体的、为人所利用的生产生活资料。一般指人口、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工矿企业、交通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矿产资源以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地形地类图是为了征地移民调查的需要,专门施测的以反映工程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主、地形为辅的地图。该地图除了满足地形测量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准确表示各种地类的图斑、行政界线、主要建(构)筑物、线性地物,其比例尺一般为1:2000(山岭重丘区)或1
23、:5000(平原微丘区)。 4.1 一般要求1 实物应分枢纽工程水库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进行调查。2 实物调查应分别查明枢纽工程水库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人口、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其它地面附着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等实物的数量、质量和权属。3 实物调查应合法、客观、公正、公开。4 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5 实物调查应按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分别进行调查统计。(1)农村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为主的乡、村、村民小组和农户以及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2) 城(集)镇包括城市、建制镇和集镇。 城市是指县及县级以上
24、政府机关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不含县城)。 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农村居民点。 镇外单位指独立于城(集)镇建成区之外乡级以上管辖的单位,属城(集)镇调查范围。(3)工业企业包括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大中小型企业。(4) 专业项目包括交通(铁路、公路、航运工程)、水利水电、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军事、管线、测量永久标志等设施以及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等。4.2 农村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人口、房屋、土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及其它项目等。4.2
25、.1 人口调查(1)计入移民人口的范围: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和户籍人口;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房屋人口;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含收养人口)的无户籍人口;暂时不在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房屋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中小学生、劳改劳教人口。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和职业,户籍不在征地范围内的人口。 以户口本为准,对无户口的婚入人口、超计划生育人口和收养人口分别需乡级以上派出所、计划生育和民政部门出示证明材料后可计入移民人口。 对户口在淹没影响区的大中专学生也计入移民人口。 (2)调查内容调查其姓名、户口
26、所在地、户口性质(农业或非农业)、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关系、民族、居住地名称、身份证号码等。(3)调查方法 可行性研究阶段逐人调查,初步设计阶段逐人落实,技施设计阶段如有必要,应全面或局部逐人复核。4.2.2 土地调查(1)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耕地(水田、旱地等) 、园地(分主要园地种类和其他园地) 、林地(分用材林 、经济林和公益林,用材林和经济林还可根据当地主要林种进一步细分)、草地 、养殖水面 、其它农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其它用地 。土地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统计面积采用亩、公顷。 园地或林地(
27、含天然林)面积的计算,应以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的密度,其植株面积大于0.5亩(含0.5亩)或林带冠幅的宽度10m以上的成片土地。园地或林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按株数或丛(兜)计量。 (2)调查内容及方法 项目建议书阶段持1:10000多项土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以村为单位调查土地类别及权属;可行性报告研究阶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丘(块)调查土地类别及权属;初步设计阶段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调查成果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技施设计阶段如有必要,应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核。4.2.3 房屋调查4.2.3.1 调查内容房屋应调查产权人、用途、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4.2.3.2房屋划分(1) 产权人(居民私
28、有房屋、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分栋进行调查。当一栋房屋有多个产权人时,应按其产权的划分逐一调查。(2) 用途: 按房屋用途分为住房(主房)、生产(办公)用房(主房)和杂房。1)主房是指层高(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至地面平均距离)大于等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2)杂房是指拖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0m的附属房屋。(3) 建筑结构: 一般按主要结构对住房、生产(办公)用房按框架、砖混、砖木、木或土木进行分类,如杂房建筑标准有较大差别时,也可按上述结构分类。1)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
29、蛀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房屋;2) 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房屋;3) 砖木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4) 木或土木结构,木或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相似结构应尽量合并,对于特殊结构不能合并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分类。4.2.3.3 建筑面积: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计量标准以平方米为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的永久性建筑物。考虑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1)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
30、所围的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以屋檐或滴水线为界)计算。2) 楼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房屋正面楼板至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的距离)H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规则的楼层,分不同情况计入楼层面积:A 1.8m H 2.0m,按该层面积的80计算;B 1.5mH 1.8m,按该层面积的60计算;C 1.2mH 1.5m,按该层面积的40计算;D H 1.2m,不计算该层面积。3)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蓬、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均不计入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计算其一半面积。4) 没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不计算面积;有柱子的,以外柱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房屋面积
31、。5) 封闭的室外阳台计算其全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其一半面积。6) 在建房屋面积,按房产部门批准的计划建筑面积统计。4.2.3.4 调查方法 项目建议书阶段,选取典型村(组)、典型农户按上述规定逐栋(产权人)丈量调查,以不同结构的人均房屋面积推算调查范围内的各种结构房屋面积。房屋面积调查典型村(组)、典型农户样本,应占总数的2530。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上述规定逐栋(产权人)丈量调查。分户调查成果由产权所有人(户主)签字认可,各单位参加调查人员确认签字。 初步设计阶段、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和复核。4.2.3.5 房屋装修调查 房屋内外装饰的分类和调查方
32、法,可根据各个工程建设征地区各类房屋的装饰特点确定。4.2.3 附属设施包括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地窖、玉米楼、沼气池、禽舍、畜圈、厕所、堆货棚等,不同项目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计量,如m2、个、处等。4.2.4 零星树木调查 零星林(果)木(指果树、经济树、用材树、风景树)应包括征地范围内房屋四周的零星林(果)木和植株面积小于0.3亩或林带冠幅的宽度小于10m的林(园)地的林(果)木。项目建议书阶段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村,分类调查其征(占)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果)木的数量,按典型村人数计算人均占有量,以此推算调查范围内零星林(果)木数量。典型调查村数占调查范围内总村
33、数的比例不小于20。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逐户全面调查。初步设计阶段、技施设计阶段,对征(占)地范围等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补充调查和复核。4.2.5 坟墓调查调查的坟墓为近三代以内的坟墓。分单棺、双棺墓进行调查。项目建议书阶段,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村,分类调查征(占)地范围内的坟墓数量,按典型村户数计算户均数量,以此推算调查范围内坟墓数量。典型调查村数占调查范围内总村数的比例不小于20。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全面调查填报。可由户主自报,调查人员现场复核。初步设计阶段、技施设计阶段,对征(占)地范围等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补充调查和复核。4.3
34、城(集)镇调查4.3.1城(集)镇范围为城(集)镇的建成区。建成区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基本连片,基础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内的农业村(组),调查内容和方法与农村调查相同。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外的乡级以上(含乡级)所属的单位,包括农(林、牧、渔)场、学校等单独调查。4.3.2 基本情况调查4.3.2.1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城(集)镇性质、功能、规模、高程分布、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基础设施、对外交通、防洪工程和其它等,以全面了解城(集)镇的全貌。1 性质及功能:城(集)镇的分类(城镇、建制镇、非建制镇),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收集城(集)镇的发展规划资料。2 高程范围:街道的最低、
35、最高高程及主要街道的高程范围、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路面材料等。3 规模:行政范围、占地面积(建成区面积)、总人口及其分类、近3年人口变化情况、房屋总面积及分类面积等。4 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文化站等的座数及规模。5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广场、公园等。5 对外交通:对外交通的方式、等级等。6 防洪:防洪工程及其防洪标准、历史洪水位及相应频率,淹没范围、历时等。4.3.2.2 调查方法及要求1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通过收集资料和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核实;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需对收集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3初步设
36、计阶段,必要时进行复核。4.3.1人口调查 城(集)镇人口包括居民、机关单位集体户、工商企业集体户人口,寄住人口。按户口性质分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4.3.1.2 计入城(集)镇移民人口的范围1 应以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基础,以户口簿、房产证为依据进行调查登记。无户籍的超计划出生人口,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在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2 有户籍、无房产的租房常住户,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3 无户籍但与上述家庭户主常住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按寄住人口登记。4 具有住房产权的常住无户籍人
37、口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5 无户籍但居住在调查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工,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6无户籍、无房产的流动人口和有户籍无房产且无租住地的空挂户不应列入人口调查。7 寄宿学生登记为寄住人口。4.3.1.3 调查方法及要求1项目建议书阶段,人口调查应以常住的房屋为基础,根据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情况,以居委会或村为单元调查统计。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5.4.1和5.4.2要求,现场逐户、逐单位全面调查登记每个家庭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3初步设计阶段,必要时进
38、行复核。4.3.2 房屋和附属设施调查4.3.2.1 房屋调查应区分权属、用途、结构。按权属可分为居民私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房等。4.3.2.1居民房屋包括独户居民房屋和单元楼居民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主房、杂房;居民临街商业门面房应区分有无营业执照单独调查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场馆、仓库和其它用房等。1)住宅:供单位职工居住尚未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含学生宿舍等);2)工商业用房:对外营业,以经营为主的各种用房;3)办公用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用房;4)文化体育场馆:从事体育训练比赛、文艺演出的各类场馆;5 仓库:储存粮食、各种原材料和
39、成品物资的仓库;6 其它用房:不在上述用途内的房屋。4.3.2.3 房屋结构可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等,结构定义同本讲座4.2.3条的规定。上述用途和结构不能覆盖的房屋,调查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增加分类。4.3.2.4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按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1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性建筑。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房屋和附属建(构)筑物如下: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应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多层房屋应按各层建筑面积总
40、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m以上部位,均应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应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5)在房屋屋面以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m以上(含2.2m)的部位,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各层水平投影面
41、积计算。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应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应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均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应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且高度在2.2m(含2.2m)以上部位,应
42、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与房屋室内相通的伸缩缝,应计入建筑面积。16)居民2.2m以下的杂房调查方法,应与本规范4.3节的规定相同。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附属建(构)筑物如下: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应按其围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附属建(构)筑物如下:1)层高小于2.2m
43、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4.3.2.5在房屋调查时,应对不同结构房屋的内外装饰作调查,具体的分类可由调查单位结合各工
44、程征地范围各类房屋的具体情况划分。4.3.2.6 附属设施及其它包括围墙、门楼、地坪、水井、水池、水塔、独立的烟囱、绿化地及花坛、零星果(树)木、电话、空调等,并分别调查其结构、规格、数量。有中央空调、电梯等特殊设施设备的参照工商企业的方法单独调查。4.3.2.7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正在施工的房屋,可按批准的面积登记,并备注为在建房屋。占用街道的临时性商业棚架房不作调查。4.3.2.8 调查方法及要求1 项目建议书阶段,房屋调查可直接采用房产证登记其建筑面积;附属构筑物由户主或单位申报,调查人员可现场重点抽样复核;对房产证未覆盖的房屋可采用遥感成果、地图量算或进行现场调查。2 可行性研究报告
45、阶段,房屋调查应逐户(单位)现场测量建筑面积,也可采用经过验证符合国家建筑面积测量规定和本规范规定的无争议的房产证登记,杂房、附属构筑物调查应现场逐处丈量或清点。 3 初步设计阶段,必要时进行复核。4.4 工业企业及专业项目调查(不讲,需了解可看有关规范)5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5.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概述5.1.1 移民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条例第三条)2 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
46、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条例第四条) 3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条例第十一条)4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条例第十三条)。5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第十五条)。5.2 农村移民安置任务的确定 农村移民安置任务由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构成。5.2.1 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以耕(园)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按库区涉淹村(项目建议书阶段)、组(可行性研究阶段)受淹没影响的耕(园)地,除以该村、组征地前平均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