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4个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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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 规 定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

2、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

3、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第六条 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七条 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

4、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被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应责令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

5、政处理。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备案,是指公共建筑中商场、娱乐厅、会议厅、写字间、客房等,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墙面、楼(地)面、顶棚、

6、内门窗等部位完成初步装修项目,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市、区(县)建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初装修验收备案。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公共建筑工程中,屋面工程、外墙饰面、楼内公共活动场所及公用设施等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达到使用条件。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项目,应在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的部位和项目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楼(地)面工程的初装修,应完成地面基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二、顶棚工程中按设计文件规定完成初装修项目的内容。吊顶施工及吊顶内的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

7、工程可以纳入精装修项目。三、墙体完成墙面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四、内门、窗工程应完成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如预留洞口不安装门、窗的,应标出预埋件的位置。五、给水、排水、供热完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并按规定进行通球、通水、灌水、压力试验。六、暗敷设的电气线路按设计文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绝缘、接地等必要的试验。七、通风空调工程管道风口安装在户内。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完成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项目内容且组织了对附建人防工程、电梯工程的验收,并经过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出具了认可(批准)文件,建设(开发)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可将房屋进行出售、出租,使用单位可对初装修的房屋进行精装

8、修,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开发)单位按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划和本办法的要求,15日内向建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验收备案(备案文件内容见附件一)。第七条 精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开发)单位应按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精装修工程监督注册手续,并缴纳监督管理费。第八条 精装修工程必须实行建设(开发)总管理负责制和施工总承包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并汇总归挡。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房屋精装修完工,建设(开发)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建设(开发)单位在收到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

9、总包、分包)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部分必须与未进行精装修的工程部位隔离,并设置安全防护。同时,按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15日内向市、区(县)建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精装修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文件内容见附件二)。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验收备案表附件二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精装修竣工验收备案表北京市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备案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初装修质量监

10、督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备案,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第四条 住宅工程中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第五条 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

11、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二)大开间的轻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符的,可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三)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

12、,安装平整、牢固。(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距墙、地面的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槎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三)地漏与泛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尺寸要求。(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o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

13、,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使用功能。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建设(开发)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按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向市、区(县)建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九条 实行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的工程,建设(开发)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征求用

14、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第十条 住宅工程初装验收后,建设(开发)单位应负责组织和实施住户房屋的精装修,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一、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施工质量控制的技术管理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人管理。施工现场螺纹连接套、钢筋及钢筋丝头螺纹加工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钢筋螺纹的加工生产单位及现场队伍的资质、资格必须符合要求。凡从事接

15、头施工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均应参加技术规程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二、钢筋螺纹和机械连接接头的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规程规定。经理部应按规程规定对钢筋螺纹加工、钢筋连接、接头施工等进行检验和验收。属有见证取样范围的,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接头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三、经理部应加强钢筋机械连接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其主要项目内容如下:1钢筋接头技术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检测单位的型式检验报告;2钢筋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3连接套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检报告;4钢筋接头螺纹加工检验记录;5每批进场钢筋和接头的工艺检验记录;6钢筋接头质量检查记录;7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有见证试验的拉伸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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