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规范及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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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北省房地产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配合河北省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北省房地产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河北省房地产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二九年八月 日 目 录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2、试行)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项目管理3第一节 外部信息采集3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3第三节 项目纳税辅导6第四节 项目进度管理6第三章 自开票资格管理7第一节 自开票资格认定7第二节 自开票资格取消8第三节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10第四章 申报征收11第一节 项目申报11第二节 应纳税额计算12第三节 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12第四节 税款征收12第五章 发票管理13第一节 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13第二节 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14第三节 代开发票管理15第四节 代开发票特殊处理16第五节 企业端自开票管理16第六章 预警监控17第七章 附 则18附表1:建筑工程信息采集表21附表2:建筑业工程项目

3、情况登记表23附表3: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25附表4: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27附表5: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29附表6: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31附表7: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33附表8: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35附表9: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37附表10: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39附表1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41附表12: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43附表13: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45附表14: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47附表15: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49附表16: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51附表17:建设方提供

4、设备明细表53附表18: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申报事项报告表55附表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57附表20: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59附表2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定率征收)61附表2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63河北省房地产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67第二章 项目管理67第一节 外部信息采集67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68第三节 项目纳税辅导69第四节 项目进度管理70第三章 自开票资格管理70第一节 自开票资格认定70第二节 自开票资格取消72第三节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74第四章 申报征收75第

5、一节 项目申报75第二节 应纳税额计算75第三节 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76第四节 税款征收76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管理76第一节 普通标准住宅认定76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77第六章 发票管理80第一节 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80第二节 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81第三节 代开发票管理82第四节 代开发票特殊处理82第五节 企业端自开票管理83第七章 预警监控84第八章 附 则84附表1: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采集表87附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89附表3: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变更表91附表4: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93附表5: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95附表6: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97附表7:

6、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99附表8: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101附表9: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103附表10: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105附表11: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107附表12: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109附表13:房地产业纳税申报表111附表1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113附表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115附表16: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117附表1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定率征收)119附表18: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121附表19: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123附表20: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核定表125河北省建

7、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建筑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是正确应用河北省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基本准则,是对建筑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监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自开票资格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预警监控和附则等7个部分。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

8、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第二章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行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以一个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建筑施工、申报征收和发票开具等信息适时监控的行为。具体包括外部信息采集、项目登记管理、项目纳税辅导和项目进度管理。工程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个具体建筑工程项目。凡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一项工程作为一个项目。第一节 外部信息采集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信息采集人员每月15日前从发改委、建设、规划、

9、交通等部门取得建筑工程信息,将建筑业工程信息采集表(附表1)录入或导入“系统”。第五条 县级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人员应于每月15日内查询应纳入本单位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采集的建筑业工程信息,分配给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每月于最后1个工作日前,查询应纳入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采集的建筑业工程信息,并与已办理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承包的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为“登记项目”,应办理项目登记。承包的工程合同达不到项目登记标准的为“零星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承包工程达不到项目登记

10、标准的为“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和“临时项目”不办理项目登记。第六条 项目开工登记(一)纳税人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或未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发生应税劳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的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2);2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按本章第七条办理

11、。若工程存在分包情况,分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协议之日起30日内报送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3)。(二)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2)、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3)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将工程项目情况登记信息录入或导入“系统”;若工程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由分包人办理分包项目登记。“系统”自动赋予纳税人“工程项目编号”、“分包工程项目编号”,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事宜。(三)对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有新开工项目的,应更新税控加密锁项目登记信息。第七条 项目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或其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12、,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4)或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5),及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二)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4)、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5)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并将工程项目登记变更信息录入“系统”。第八条 项目停缓建及复工登记(一)项目停缓建登记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发生停缓建时,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连同有关证件、资料向项

13、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缓建登记。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并将工程停缓建信息录入“系统”。停缓建的项目,不再按项目进行纳税申报,但已完工部分可以继续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管理人员应对停缓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停缓建原因以及项目进度、工程款结算、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二)停缓建项目复工登记纳税人停缓建的工程复工时,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工登记。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并将停缓建工程复工信息录入“系统”。纳税人从

14、复工的次月起恢复正常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第九条 项目注销登记(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完工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等资料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二)登记人员受理1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人员发放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或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将工程项目注销登记信息录入“系统

15、”,传递管理人员。 (三)管理部门审核1收到登记人员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由两名管理人员2 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实地审核。(1)该工程项目是否完工并完成工程决算;(2)已结算工程的发票是否全部开具;(3)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2核查结束后,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填写稽查建议书移交稽查部门查处。3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

16、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后,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意见录入“系统”,项目注销后停止按该项目开具发票。第三节 项目纳税辅导第十条 管理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新办企业首次辅导、原有企业“系统”上线后第一次日常辅导)时,告知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标准。凡达到项目登记标准的,按项目进行登记、纳税辅导、纳税申报;达不到项目登记标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登记人员为其办理“零星项目”登记,“系统”自动赋予其一个“零星项目”编号(纳税人承揽的“零星项目”均使用此编号),据此办理“零星项目”、申报纳税、开具(代开)发票等事宜。第十一条 项目辅导的程序及内容(一)管理人员通过

17、“系统”定期查询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自纳税人办理立项登记之日起5日内下户辅导并完成如下工作:1对项目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定项目登记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对外埠建筑业纳税人核实外管证开出时间、期限、开出证明的单位,并通过“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比对。2.核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3确定纳税人应按项目申报的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预算款项、预算级次、征收方式、申报方式、缴款方式、需报送的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附送资料等内容,辅导其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各种税(费)款,同时填写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附表9)。4将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附表9)信息录入“系统

18、”,传递部门负责人。(二)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附表9)后,2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意见录入“系统”。第四节 项目进度管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开工登记后次月起,按项目进行纳税申报,由管理人员实地采集工程项目进度信息,将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附表10)录入或导入“系统”。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按月实地核查该工程项目上一个月的工程形象进度和付款进度。凡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将其付款金额折算为工程完工进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实际完工进度,确定付款进度。第三章 自开票资格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

19、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第一节 自开票资格认定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人员受理(一)从事建筑业劳务并在项目所在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纳税人,应持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资格。(二)咨询服务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2日内传递管理人员;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对查验不齐全或有

20、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审核(一)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及附送资料后,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两名管理人员7日内完成实地核查(二)申请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2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3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5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

21、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对燃汽、通信、电力、广电、自来水等零星分散、开票量大的非建安企业,需自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税务机关可按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咨询服务人员。(二)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2日内在建筑业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

22、,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核(一)税政人员收到管理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审核。需要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管理部门。(二)税政部门负责人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税政人员。第十七条 主管局长审批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局长

23、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第十八条 经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填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附表12),纳税人据此办理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税控加密锁事宜。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附表12)在核发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第二节 自开票资格取消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一)咨询服务人员受理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的,应如实填写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1、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后,咨询服务人员告知其交回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附表

24、12)和税控加密锁,将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及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2日内传递管理人员,留存税控加密锁。2、对税控加密锁验票比对无问题后,清空数据退还纳税人。3、在“系统”中录入发票缴销报告表(规程FP15),同时缴销纸质空白发票。(二)管理部门审核1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及附送资料后,管理人员2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虚开、非法代开等符合稽查

25、立案条件的,填写稽查建议书附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2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三)县级税政部门审核1税政人员收到管理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审核。需要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管理部门。2税政部门负责人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26、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税政人员。(四)主管局长审批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发起取消自开票资格(一)在日常管理中,管理人员对已具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或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4)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管理部门负责人。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或注销;2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3未按照规定使

27、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4账簿设置不齐全,不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5不能按规定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6有偷税行为;7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造成严重后果;8拒不接受年审的;9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三)县级税政部门审核1税政人员收到管理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审核。需要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

28、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管理部门。2税政部门负责人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税政人员。(四)主管局长审批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收到已审批的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3)或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

29、知书(附表14)后,对被取消自开票资格或限期整改的纳税人,收回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附表12)传递到税政部门,同时收缴、停供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第三节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每年3至5月份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审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向自开票纳税人下发年审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如下:(一)是否依法取得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三)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

30、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五)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第二十四条 实地核查结束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税政人员在建筑业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附表15)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二)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税政部门负责人在建筑业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附表15)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三)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局长

31、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第二十五条 根据主管局长审批意见,税政部门作如下处理:(一)经年审合格的,将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附表15)及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二)经年审存在问题,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取消自开票资格,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收回认定证书,并责令其到发票发售人员处注销税控加密锁;整改期间如需开票,到税务机关代开。整改期满后,经再审合格的,退还认定证书,发票发售人员重新登记税控加密锁;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资格。第二十六条 年审结束后5日内,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通知自开票纳税人领取年审批复材料。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需

32、要,要求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出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出的年度审计报告。第四章 申报征收第一节 项目申报第二十八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项目登记标准的,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进行项目申报;未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项目登记标准的,应将工程项目合并按“零星项目”申报。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时,应使用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附表16);建设方提供设备的,还应填报建设方提供设备明细表(附表17)。纳税人省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填报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申报事项报告表(附表18

33、)。第三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19)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附表20)。第三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所得税时,应填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定率征收)(附表21)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附表20)。个人承包工程申报所得税时,应填报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附表22)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附表20)。第二节 应纳税额计算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没有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4、,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计算缴纳工程项目营业税及附加;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计算缴纳工程项目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为营业额计算缴纳工程项目营业税及附加。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工程项目所得税。第三节 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人省外提供建

35、筑业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劳务收入情况和完税情况。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三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每月或每季15日内向其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市(县)的总分机构,如总机构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分支机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7日内,申报其他税种税款的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内。第四节 税款征收第三十七条 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

36、及附表后,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申报税种是否齐全。经审核齐全的,将申报表和附表信息录入或导入“系统”;对报送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第三十八条 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申报资料,分工程项目和税种征收税款;外网申报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实时缴税的,核对缴税信息。第五章 发票管理第一节 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第三十九条 发票领购卡管理(一)发票发售人员根据终审批准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将建筑业发票的验票期限、限购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写入发票领购卡并制发发票领购卡。(二)纳税人变更购票种类、购票方式或变更发票管理人员的,在“系统”查询相关变更信息,修改相关内容。(三)发票领购卡丢失或损毁

37、时,发票发售人员应按规程要求补发发票领购卡。第四十条 税控加密锁管理(一)发票发售人员制发发票领购卡后,对纳税人税控加密锁进行初始化。系统自动将税控加密锁号码、加密密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等信息写入税控加密锁,同时打印纳税人项目信息交纳税人。(二)纳税人新增或注销该项目时,发票发售人员应对税控加密锁进行变更。(三)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登录时,发票发售人员应注销税控加密锁。第四十一条 发票发售管理(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根据已终审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中核准的数量发售发票,同时更新税控加密锁信息。(二)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

38、应查验纳税人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负数发票,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的,可按照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纳税人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与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进行比对,分不同情况处理:1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时,进行更新监控数据操作,可发售发票;2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的,按征收税款有关程序征税。纳税人补缴税款后,进行更新监控数据操作,可发售发票;项目累计开票金额项目累计自开票金额项目累计代开票金额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能更新监控数据,不能领购发票。(三)纳税人申请变更领购发票数量时,应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规程FP07)。

39、发票发售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第二节 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第四十二条 自开票作废处理(一)纳税人因开具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已开具发票,应在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以下统称“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将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二)纳税人需作废的发票信息,未在“系统”中进行验票处理的,纳税人通过“自开票纳税人客户端”软件作废发票。第四十三条 开具负数发票处理(一)纳税人能收回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将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交税务机关查验后,由自开票纳税人留存。(二)纳税人不能收回发票联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原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存根联原件。复印件上应由原件的持有人注明“此复印

40、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该联次持有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并注明联系电话。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开具的非当月发票或已进行验票操作的当月发票,发票发售人员将其实物开具信息与“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将已开具的发票号码录入发票作废及开具负数发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停止、恢复开具发票处理(一)自开票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征收、管理、稽查审理部门可以做出停供、收缴发票决定书(规程FP15),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生效,停供发票期间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纳税人已按规定接受处理,由做出停止开票的部门制作恢复供票通知书(规程FP16),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生

41、效。(二)“系统”中存在以下情况时,自动发出的停止、恢复开具发票决定:1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由系统自动发出停止自开票指令;当纳税人恢复为正常状态后,系统自动发出恢复自开票指令。2纳税人累计开票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10以上,由系统自动发出停止该项目自开票指令;当纳税人完成项目登记变更后,系统自动发出恢复自开票指令。3纳税人的自开票资格年审未通过而进行整改的,由“系统”自动发出停止自开票指令;当纳税人通过年审后,“系统”自动发出恢复自开票指令。4纳税人的自开票资格被取消后,“系统”自动发出停止自开票指令。第三节 代开发票管理第四十五条 登记项目代开发票管理(一)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项目合同、经

42、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代开发票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分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本次开票金额)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的,可直接代开发票;2(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本次开票金额)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的,将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生成缴税信息,按征收税款有关程序征税;3(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本次开票金额)项目预算的110%的,不予代开发票,需办理项目变更;项目累计开票金额项目累计自开票金额项目累计代开票金额4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期申报所得税,否则不予代开发票。(三)代开发票申请人缴清税款后,代开发票人员

43、在“系统”打印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对于免税的,在发票各联上再加盖“免税专用章”,将发票联、记账联交申请人,退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合同(或协议)等原件,留存复印件。第四十六条 零星项目代开发票管理(一)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项目合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代开发票人员将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将本次开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生成缴税信息,按征收税款有关程序征税。(三)代开发票申请人缴清税款后,代开发票人员在“系统”打印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对于免税的,在发票各联上再加盖“免税专用章”,将发票联、记账联交申请人,退

44、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合同(或协议)等原件,留存复印件。第四十七条 临时项目代开发票管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代开发票申请人,代开发票人员要求其提供合同或付款方证明、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证件、资料(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小于3000元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二)代开发票人员将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将本次开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征收税款有关程序征税。(三)代开发票申请人缴清税款后,代开发票人员在“系统”打印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对于免税的,在发票各联上再加盖“免税专用章”,将发票联、记账联交申请人,退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合同(或协

45、议)等原件,留存复印件。(四)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按临时项目代开发票。单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局长审批后开具。第四节 代开发票特殊处理第四十八条 代开发票作废处理(一)代开发票申请人当月不要求重开发票或要求重开发票但提出改变原开具金额和代开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发票人员收回原发票,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原因,加盖“作废”戳记,全联保存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代开发票作废及开具负数发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税款退库。 (二)不能收回全部联次的,不能作废,不予重开,不能退税。第四十九条 代开发票作废重开处理(一)代开发票人员打印发票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发票实物损毁的,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原因,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全部联次。(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当月要求重开且不改变原开具金额和代开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的,代开发票人员收回原发票,在各联次上注明废原因,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全联。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开发票人员将已开具发票信息录入代开发票作废及开具负数发票审批表(规程F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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