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社会组织评估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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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直社会组织评估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令)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直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做出评估等级结论。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2、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民政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社会组织承担评估所需的财务审计费用。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五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依法经市民政局登记满两个年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应建未建党组织的;(二)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近2年连续基本合格的;(四)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

3、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市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县(区、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进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二)聘任评估机构成员,指导、审定评估方案、办法和细则;(三)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四)审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五)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立市直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合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推荐,市

4、民政局聘任,聘任期5年。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7-25名。复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5-9名。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敬业合作,责任心强。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有关评估工作的

5、受理接待、信息资料、文件报告、专家管理、组织协调等任务。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队伍,评估专家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组成。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步骤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民政局下发评估通知;(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将材料报送评估办公室;(三)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不予受理;(四)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并撰写评估报告;(五)评估委员会听取评估小组汇报,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裁定有异

6、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六)评估委员会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七)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八)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评估等级,并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上报民政厅审核备案。第十六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评估回避和复核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成员和评估专

7、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十八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

8、织。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二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六章 评估等级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二十四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

9、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第二十五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

10、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二十七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作出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11、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九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第三十条 市民政局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并取消评估资格。第三十二条 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予以解聘。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由市民政局参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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