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制度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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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代理制度概述,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2 代理的分类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1.4 无权代理1.5 间接代理制度习题与思考题,1 代理制度概述,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1.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并在被代理人确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授权或委托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受被代理人委托为其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

2、人进行法律行为,法律效果归结为被代理人(本人)与其之间权利义务的人则称为相对人或第三人。法律效果包括:(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2)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3)代理人因过失造成的不利后果及损失;(4)代理人执行事务时,因过失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案例1.1】甲需购买房屋一间,但他对如何确定房屋地段、质量不内行,便委托房产专业人士乙代为购买,并写下委托书: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甲委托乙购买S市范围内房屋一套,三房两厅,总价50万以内。签名:甲年月日。乙拿着甲的委托授权书,按照甲的要求在S市找到一房源,并以甲的名义与开发商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被代理人或本人,乙就是代理人,丙就是第三人或称相对人。甲的委托书书面内容就是代理人乙的代理权限范围。代理的结果是甲和开发商丙之间达成买卖房屋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乙和开发商丙达成房屋买卖关系。代理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实行使人们可以不用亲自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由其信赖的代理人进行,并同样可以享受由此代理的法律效果,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能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业知识进行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打破了自身能力或精力的局限。代理制度大大地扩大了人们参与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的机会。,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1.2代理的特征为了说明代理的基本特征或代理的构成要

4、件,以区别于其他类似的代理行为,我国法律及法理一般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代理概括为以下特征:(1)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代理行为以谁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就意味着谁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代理人的任务,是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法律行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使被代理人成为该行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所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履约、谈判等代理活动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一般使用“代表我的委托人”等词句,或注明自己为代理人,告诉对方自己的被代理人是谁,表明自己是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代理行为,对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5、,(2)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能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果不产生法律效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项活动,但不产生民法上所规定的代理。例如,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订约、运输、诉讼、纳税等活动,能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上规定的代理行为。再如张某帮助李某校阅稿件、整理资料或甲代乙捎带一封信、一件衣服等活动,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属于代理行为。即使与代理相关,如宴请客商,接受客商宴请,陪同客商旅游等社交行为,因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是代理行为。,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3)代

6、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由于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被代理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当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代理活动时,必然要确定一个代理权限范围,对代理人设立一些限制条件,以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约束。代理人必须在该代理权限范围内相当谨慎地从事代理活动,而不能任意地予以发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管给被代理人带来的是利益还是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而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活动,则或者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追认,或者根据法律或委托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虽然代理人以被

7、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但代理人的活动并不必事事都要请示被代理人,而是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独立意思表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在代理权限内,对代理事项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专业独立决定并表达意思。代理人不是传话人,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代理的该特征把代理和居间很好地区别开来。居间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达成交易或缔约,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过程,并没有居间人自己的意思。而代理则是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5)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

8、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目的并非使自己受到其法律后果的约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利益、义务、责任、损失等,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也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三种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这是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这是代理行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则是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即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谁承担的问题。,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1.3代理人的资格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称为被代理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

9、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代理时,其自身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否则被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被视为无效。【案例1.2】某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它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进行破产清算和清理债权债务,如该公司委托律师代为追索债权,该代理是有效的。但它已经不具备从事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备委托他人从事经营方面代理行为的主体资格,因此,它委托他人购买生产物资、开拓市场等行为是无效的。,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充当代理人。自然人充当代理人时,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在代理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是行为人,所以必须有相应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限制民事

10、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可以称为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理论上说,只要代理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当认为可以称为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代理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充当代理人时,亦注意不得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特别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代理。例如证券代理买卖,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商事特别法人,不得从事该业务。,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1.4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的范围,是指哪些行为或哪些事务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传统的代理,通常是指民事代理,但

11、所代理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适用于民事、刑事、商事诸方面。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结婚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被代理人无权处分的财产,不得代理进行处分。违法的事项也不得代理。由于以违反法律的事项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进行违法事项根本不存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问题。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知代理事项违法,却仍然施行,则表明双方是共同进行违法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发

12、展,商务代理的范围愈来愈广泛,几乎适用于所有的商事行为,它包括合同中的代理、购销关系中的代理、工商登记代理、经营管理中的代理、外贸关系中的代理、知识产权中的代理、商务谈判代理、企业融资代理、企业破产清算代理、证券、期货代理、不动产买卖和租赁代理、保险代理、税务代理、广告代理、外商投资代理、保付代理、货运代理等。,1.2 代理的分类,1.2.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代理权是代理活动的全部基础,是代理行为的依据;代理权是代理活动的资格,代理权的有无决定着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因此根据代理权来分类,是代理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分类。,

13、1.2 代理的分类,1.2.1.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代理权及代理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凡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此外,法定代理还可以基于工会与其会员的组织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理

14、会员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参加有关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诉讼等。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使他们也可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实现他们的利益。,1.2 代理的分类,1.2.1.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根据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1.2.1.3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授权书或委托

15、书一般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委托事项(或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授权书对授权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代理人的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的连带责任。,1.2 代理的分类,在代理制度中,委托代理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与商品经济须臾不可分离,是商务活动中最基本的代理形式。委托代理有如下特征:(1)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单方的授权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了代理权,这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被代理人进行授权,无须征得代理人同意便可成立;委托授权既可以单方意思表示成立,也可以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即被代理人

16、随时可撤回其授权的意思表示,使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可随时放弃或辞去代理权;代理权直接由授权行为发生,委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的无效或终止,不能导致代理权的消灭。,1.2 代理的分类,委托授权与委托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是,在实际生活中,一般先有委托合同,然后才进行授权;如果委托合同中已经包含了授权条款,被代理人就不必另行授权。其区别在于:委托授权,是确定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活动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而代理权不过是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一种资格,代理人取得这一资格即可进行代理活动,无须双方达成协议。委托合同则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必须确定委

17、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法律行为。因委托合同的有无与代理权的产生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委托合同关系不等于代理关系。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委托授权一旦产生,代理行为就已经成立,不受委托合同的影响。,1.2 代理的分类,【案例1.3】某企业与其部门采购经理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并不表示该经理自然取得企业代理人资格,能代表企业外出签订合同,而是需要企业另外的特别授权。如果该企业在书面授权采购经理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后,该企业与采购经理的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而企业又没有向采购经理收回授权,也没有向第三人明确表示终止授权,那么该采购经理在劳动合同终止而代理权没有被收回期间,以

18、企业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仍应合法有效,该法律效果由企业与第三人承担。,1.2 代理的分类,(2)授权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口头、书面、公正等方式,均可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权书面授权方式,称为代理委托书或代理证书,它属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书,其内容须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代理权授权方式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或公正的,通常为两种授权方式:明示授权,即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授予被代理人的代理权。委托授权虽然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实际生活中,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金额较大的委托代理,其授权均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包括介绍信、证明、信件、公文等书面文件。委托

19、书是否需要公证,则完全由被代理人自行选择,未公证的委托书与已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 代理的分类,默示授权,即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而推定具有授权的意思表示。例如,李某经常让张某代替他向王某订购货物,并如数向王某支付货款。根据被代理人李某接受张某所订购货物,并向王某支付货款的行为,推定李某具有授权的意思表示。张某以被代理人李某的名义与王某进行买卖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李某。这种形式的代理,在英美法中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3)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按照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授权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授权,即只授予代理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代理权限,该事务完成后,代理权随之

20、消灭。特别委托,即授予代理人在某一期限内实施同一类行为的代理权限,通常采用专门委托书。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电视机,授予3年销售期限,无须每年、每次授权。总委托,即授予代理人实施与某一特定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行为的代理权限,通常采用全权委托。,1.2 代理的分类,1.2.2本代理和复代理根据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是由代理人亲自完成,还是再转委托他人为依据,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1.2.2.1本代理和复代理的含义本代理是指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事项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完成。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委托他人行使。因代理人的转委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

21、理人。,1.2 代理的分类,1.2.2.2复代理成立的要件复代理是实现代理目的的补助手段,由于日常生活中代理人能力限制或不可预料的特殊情况发生,使得复代理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复代理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复代理的成立有以下两个要件:(1)有本代理的存在,复代理是以本代理为基础的代理,没有本代理,就不存在复代理。(2)转委托须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被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明确表示可以转委托一般情况下,代理人须亲自完成代理事项,但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进行转委托的,转委托有效:事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经被代理人追认;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

22、进行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由于疾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代理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1.2 代理的分类,1.2.2.3复代理的特征(1)由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转委托虽然须经被代理人同意,但复代理人却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这样,代理人可以监督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发现复代理人不能胜任代理职责时,可撤销对复代理人的转委托。(2)复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人的代理权复代理权以本代理权为基础,不得超越本代理权,否则,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代理人可以将部分代

23、理权转委托给复代理人,因此,复代理权小于本代理权。(3)复代理人并非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1.2 代理的分类,复代理人虽然由代理人选任,但其代理行为仍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仍然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以,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的转委托权不存在任何限制。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一般没有

24、转委托权,除非由于紧急情况而转委托。,1.2 代理的分类,1.2.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可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直接委托与间接委托,相应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2 代理的分类,1.2.4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可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称为一般代理;对代理权限范围有特别限制的,如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

25、方面的,称为特别代理。1.2.5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根据享有同一代理权人数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为一人享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为二人以上享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共同代理人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按多数原则行使代理权。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其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非常重要,代理人的地

26、位、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都取决于代理权。正因为如此,代理人应正确行使代理权。1.3.1代理权的行使1.3.1.1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尽的义务(1)必须勤奋工作,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职尽责,并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进程,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代理,就是代替被代理人处理事务,代理人既然接受了代理任务,就必须考虑如何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尽职尽责,而且应考虑如何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为此,代理人必须勤奋工作,竭尽其能力与经验,圆满地完成代理任务。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不履行职责”,既包括代理人怠于处理代理业务,又包

27、括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违反代理义务。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2)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他虽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但其独立意思要受被代理人意思的限制。代理权限范围,其实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范围,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属于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的越权代理,通常也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越权代理,一般包括数量越权代理和性质越权代理两种。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100台彩色电视机,代理人却购买了150台,其中的50台属于数量越权代理;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销售100套服装,代理人却将10套服装样品一同销

28、售,这10套服装样品属于性质越权代理。,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3)必须亲自进行代理,不得擅自转委托在复代理中已经阐述过,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信任基础上的。因此,通常只能由代理人亲自进行代理,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在实际生活中,代理人不能亲自代理而转委托他人代理,通常是经被代理人同意或出现不得已事由。不得已事由,一般是指自然人为代理人患病、外出,或法人为代理人停业、撤销等情形。除此以外,一概由代理人亲自进行代理。凡代理人擅自转委托无效,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行为后果。(4)必须收取规定的报酬,不得接受正常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这里所说的其他利益,一般是指接受贿赂、秘密

29、利益、回扣、好处费、酬劳费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代理人除收取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报酬及有关费用外,不得私自贪占正常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5)必须对为被代理人保管的财产,尽职尽责地妥善保管在代理活动中,如果代理人负责保管被代理人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好。凡擅自使用所保管的财产,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将其财产授予共同代理人保管,除被代理人有特殊要求或对不同的代理人授予了不同代理权外,共同代理人必须共同履行保管职责。(6)代理人应当履行其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与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1.3 代理权

30、的行使和终止,1.3.1.2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制度的确立为公民和法人等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参加社会各种民事、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凡事有利亦有弊,少数代理人钻代理制度的空子,滥用代理权时有发生。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有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他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通常有下列种类或表现:,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是指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它可以发生于多种代理活动中。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甲公

31、司的名义与自己(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台数控机床卖与甲公司。很明显,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与自己交易,称为自己代理。自己代理,代理人就有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机会。例如,甲商店委托乙商店出卖一批货物,结果代理人自己压低价格购进,这就为代理人提供了损人利己的机会。而且在代理关系上,代理人与相对人实际是一个人,无第三人的实际存在,违背了代理制度的本旨,属于滥用代理权,为法律所不允许。,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是指在同一民事行为中,代理人同时为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

32、一民事行为,在代理行业中也时有发生。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为其购买一辆摩托车,随后又接受丙的委托销售一辆摩托车,甲遂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摩托车合同。这种情况,属于滥用代理,因为交易双方的利益难免发生冲突,一个要卖高价,一个要买便宜,而由一人操纵包办,就会顾此失彼,危及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例如,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聘请同一律师既为原告的代理人,又为被告的代理人,就无法兼顾双方的利益,处理难以公平、合理。,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的法律行为利己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的法律行为,是指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例如,王某和

33、李某是同一进出口公司干部。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王某去深圳办事处工作一年。王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14英寸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李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王某写信给李某,说自己在深圳又买了一台彩电,家里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该公司的刘某得知此消息后,要买又不愿多出钱,便对李某说,你可写信给王某,告诉他彩电显像管坏了,图像不清,要他降价。李某考虑到与刘某关系不错,且有求于刘某,便按刘某的意思写信给王某。王某回信说,如果显像管真的坏了,可以降价卖掉。于是,李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王某的彩电卖给了刘某。在这一买卖关系中,很明显,代理人李某与第三人刘某有意串通,使被代理人王某蒙受损失。此外,代理人与包工头

34、通谋,故意提高包工的费用,代理人故意把订货任务以优惠条件交给第三人等,也属此类。凡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1.3.1.3严禁违法犯罪在代理过程中,少数不法分子以代理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有的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有的则构成犯罪。在代理活动中,犯罪活动,通常有以下种类:(1)介绍贿赂活动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介绍贿赂,主要有两种情况:代理人为了便于完成代理任务或为了在介绍贿赂过程中自己侵吞部分贿赂。例如,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请托,向第三人某国家工作

35、人员交付贿赂款2万元,但代理人将其中1万元截留下来,而只将其余的1万元交给某国家工作人员。被代理人或第三人为了代理交易得以实现或为了索贿,请托代理人进行介绍贿赂活动。例如,被代理人请托代理人向第三人转达行贿或索取贿赂的意图,或请托代理人安排贿赂交易的场所等。,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2)进行行贿活动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产的行为。在我国,目前因行贿而谋取大量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屡有发生。一些单位和个人把行贿视为“敲门砖”、“万能钥匙”,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不惜动用国家、集体的财物行贿。在这种“贿赂风”的影响下,有的代理人为

36、了获取某种经济情报和其他有关信息,或者为了疏通某些关系渠道,便于进行代理活动,常常采取各种形式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行贿。例如,某经纪公司接受某个外商的委托,为其在国内投资的项目联系合作伙伴。为了完成该项受托业务,该公司的具体经办人员千方百计搜寻国内与该项目有关的生产和技术资料,不惜拿出巨款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致触犯刑律。在代理关系中,既有自然人充当代理人,也有法人充当代理人。因此,在代理活动中,既有个人行贿,也有法人行贿。个人行贿,又称为自然人行贿;法人行贿,又称为单位行贿。从行贿内容看,又分为一般行贿和经济行贿,商务代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贿,一般表现为经济行贿。,1.3 代

37、理权的行使和终止,(3)参与走私活动走私,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或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走私犯罪活动在我国日益猖獗,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走私物品倒卖、经营的丰厚利润刺激了某些人,使他们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少数代理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插手其中,充当走私物品交易的中介或参与走私物品的经营。例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走私汽车等物品的活动猖獗之时,就有代理人积极充当中介,为走私汽车从沿海销往全国各地而奔忙,因此,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特别是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参与走私活动

38、居多。,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4)进行销售伪劣商品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伪劣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的质次或不合格产品。凡假药、劣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其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

39、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皆为伪劣商品。代理一般不介入生产领域而在流通领域。因此,代理人一般不存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主要在流通领域,涉及经营、营销、运输、外贸等行业。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被代理人委托其推销伪劣商品,仍然接受代理,使伪劣商品得以销售,给第三人或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代理人的行为就构成销售伪劣商品。,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5)进行泄露国家秘密活动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家建设和

40、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项;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向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所提供和使用的信息、资料、数据等,均为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是,在代理实际活动中,却有的代理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他们或利用国家机密投机取利而出卖秘密,或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泄密,或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相送机密。个别的人甚至将国家秘密故意扩散传播出去,被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所窃取。根据刑

41、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

42、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的情形,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1.3.2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已消灭、不复存在。代理权终止有多种多样的原因,而不同类型的代理,其代理权的终止,又有不同的情况。1.3.2.1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委托代理一般都有代理期限,有效期届满,代理权自动终止,或者代理期限虽未届满

43、,但代理任务已经完成,代理权即在期限尚未届满前终止。代理权终止,标志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即告结束,代理人应将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告知被代理人或向被代理人作报告。(2)委托人撤销代理权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因委托人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不必征得代理人同意,可以随时撤销代理权,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也可以随时辞去委托,终止代理权。,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案例1.4】甲与乙律师事务所订立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乙指定该所某律师为甲代理借贷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费2000元。如果甲无故取消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如果乙无故取消代理,不管乙已经做了多少代理工作,代理费全额退还给甲。该案例中,

44、甲可以在一审诉讼中,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提前取消乙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的诉讼代理权,但是不管乙律师事务所是否为甲完成代理事务,甲都无权要求乙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同样,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单方面不经过甲的同意取消代理,但是不管该事务所是否已为甲做了大量工作甚至已经代理参加庭审,乙律师事务所都应全额退还代理费给甲。代理权的撤销或辞去,都应事前告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3)被代理人作为公民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形成的。被代理人作为公民死亡或作为法人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有下列情形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45、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进行,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4)代理人死亡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非财产权利,它不被继承,所以代理人死亡后,代理权随之终止。(5)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了与进行代理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也即终止。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是出于一种信任关系,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就不存在信任关系了。同时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也无能力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所以,被代理人

46、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代理权也应归于消灭,只有经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同意,代理人才可以继续行使代理权。,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1.3.2.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如果作为未成年人因成年而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精神病人因恢复精神健康而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原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就无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也随之终止。(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所以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权即行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也应随之

47、终止。只有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下,其代理行为才有效。,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的解除法定代理是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夫妻离婚、收养关系的发生和收养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则法定代理权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即归于消灭。,1.3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1.3.2.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应尽的义务(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否则为无权代理。(2)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

48、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以及有关财产事务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据。,1.4 无 权 代 理,1.4.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却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并旨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无权代理的主要特征在于:(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符合代理的实质特征。代理的表面特征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代理的实质特征是代理的民事法律效果必然归属于被代理人。(2)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事实由本人或相对人主张时,亦由他们负举证责任。

49、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从法律规定来看,表见代理主要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则更多地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1.4 无 权 代 理,1.4.2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从来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超越了被授予的权限,实际上等于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3)代理权已经终止,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曾经有过代理权,

50、但后来发生了代理权终止的事由,而其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1.4 无 权 代 理,1.4.3狭义的无权代理1.4.3.1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1.4.3.2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的确定发生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该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是否有效,后果归谁,根据被代理人本人或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1.4 无 权 代 理,(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法律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即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其意思表示前,或第三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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