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脐带血采集、储存、临床应用的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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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脐带血采集、储存、临床应用的法律法规,2009年8月28日,目 录,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生部(卫办医200280号)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卫生厅(鲁卫医字200955号),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

2、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三条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三章

3、 特殊血站管理第四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四十六条 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四十七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

4、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四十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血

5、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四十九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血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6、四)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

7、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三条 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

8、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9、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七条 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八条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

10、供血工作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

11、号令),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

12、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

13、定处理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六十三条

14、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15、;,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4号令),(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 脐带血库的质量控制1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3 质量控制,脐带

16、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 脐带血库的质量控制4 安全 5 材料、试剂和设备 6 记录 7 脐带血的标记,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2008年室间质评统计汇总,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部分质控检测证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I 脐带血的供者和采集8 脐带血供者评估 9 脐带血供者筛选 10 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 11 脐带血采集规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I 脐带血的供者和采集12 应有与脐带血采集有关的所有记录 13 脐带血的识别 14 脐带血采集过程中或采集后产妇和婴儿出现的副

17、作用必须记录并保存二十年以上15 脐带血从采集医疗机构到脐带血库的运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II 脐带血制备16 一般要求 17 脐带血制备记录 18 脐带血制备记录的检查 19 样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II 脐带血制备20 脐带血冷冻过程 21 脐带血冷冻保存条件 22 检测指标 23 冻存脐带血的废弃处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V脐带血的选择、发放和运输24 无血缘关系异基因脐带血选择、发放的一般要求 25 用于自体移植的脐带血发放的要求 26 用于非血缘关系

18、或有血缘关系异基因脐带血移植的脐带血选择,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2002-80号),IV脐带血的选择、发放和运输27 脐带血的发放28 冷冻脐带血的运输 29 运输记录 30 临床随访资料,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55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自卫生部批准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省脐带血库)设置、开展工作以来,省脐带血库及各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在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制备、配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挽救重症遗传性免疫缺陷病、白血病等恶性疾病患者的生命做出了积极贡献。,关于加强全省

19、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55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管理,确保母婴安全,提高脐带血采集质量和临床移植配型相合率,依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55号),一、严格审核,加强对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二、规范执业,加强脐带血供者评估、筛查和采集的管理。三、强化培训,保障脐带血采集质量及安全。,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55号),四、加强省脐带血库管理,保障脐带血干细胞质量安全。五、加强监管,严查非法采集脐带血和供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行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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